复兴镇退耕还林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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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镇退耕还林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按照市区“三项行动”工作步骤和实施方案要求,为扎实开展好退耕还林惠民资金专项行动,结合我镇实际,及时组建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了问题整改,强化了管理制度,落实了督管措施,现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以下总结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建立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镇及时建立了“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林业、纪检等部门。抽调熟悉农村工作和退耕还林政策、有责任心的人员组建了工作小组。全面开展了退耕还林惠民资金专项清理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面开展问题清理。通过村社干部会,群众动员会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利用核查退耕直补花名以及档案资料,逐社公示退耕直补,查看退耕地块,逐社走访评议,听取和了解退耕还林补助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10亩以上退耕大户、集体耕地转包退耕以及种苗补助到户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二、全镇退耕还林项目实施情况: 、202年以来,我镇按照市、区退耕还林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共实施退耕还林1个村,5个社,358户,退耕还 林面积646亩,年补助资金01840-3895元。(详情见附表) 2、资金补助兑付实行。每年镇村自查,市、区核查,国家抽查,财政审查,由信用社邮政兑付直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通过逐社公示、走访、座谈、档案资料核对和退耕地块查看,主要存在:一是集体耕地转包退耕还林协议不完善,二是龙王村0X年47亩退耕还林苗木费初由村支付,后在扶贫资金解决,有433元退耕还林种苗补助费未兑付退耕农户。 2、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完善了农户承包集体耕地退耕协议66份,面积14.9亩;二是清理查核10亩以上退耕大户2户;三是清退退耕还林种苗补助费3元到203户。 四、下步工作思路: 1、针对问题,全面整改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汇总情况,逐一整改。一是对面积不实、复耕、管护效果差、业主退耕利益纠纷的要暂停补助。二是对集体耕地转包退耕、退耕合同、承包转包合同不规范、不完善、退耕手续缺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完善。三是对代耕代退、委托退耕、承包退耕存在补助收益纠纷的,要经调解协商后完善利益分配方式和。四是对业主大 户承包退耕承包期满或不愿续包、不同意承包的经协商、调整承包关系后,要及时完善手续,经审查后重新申报退耕补助兑现看,对截留、克扣、挪用、占用、抵扣退耕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兑现到户。六是对违规占用,依法征用损毁退耕地造成面积不足的要及时易地调整或异地补齐。七是对问题严重违法违规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从快调查处理。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通过清理整改,进一步注重文件、相片、图表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规范信息档案,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退耕还林面积公开公正,政策补助资金足额透明,广大退耕农户更加满意。 第二篇:退耕还林浅谈退耕还林及应对策略 摘要。本文根据现在的中国实际情况,阐述了退耕还林的原则,范围,以及退耕还林区的特点,最后结合实际,概述了退耕还林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退耕还林;范围;原则;应对策略; 一、概述 我国首次提出退耕还林政策是在19年4月发布的保护与发展林木林业暂行条例(草案),该条列就规定:已开垦而又荒芜了的林地应该还林。尔后,退耕还林政策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年代中期):以营造商品用材林为主的退耕还林时期。第二阶段(20世纪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的退耕还林时期。第三阶段(20世纪9年代末期开始):以营造生态经济林为主的退耕还林新时期。202年我国在西部13个省市区74个县开展了大规模的退耕还林试点示范,标志着退耕还林进入了一个新时期。202年1月0日,中央实施退耕还林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该政策的完整性。 退耕还林的主要方针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到22X年为止,我国的退耕还林政策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从999到202X年末,我国已退耕还林4亿亩,总投资4300亿元。 二、退耕还林的原则 退耕还林首先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为基础,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其主要的原则有: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三、退耕还林的范围及特点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在我国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 群众参与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它的实施范围主要处于我国西部和中部地区,往往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生态脆弱区,也是最为贫困和落后的地区。 1.退耕区的自然条件 依据退耕还林条列退耕还林主要包括三类地区: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其主要的标准是:丘陵区;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等。 退耕区多属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半山区,平川谷地很少,根据调查的市县,平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占90%以上,这种自然环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水土流失。以XX县区为例,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2774公顷,占到土地总面积的,年侵蚀模数890202X吨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万吨,全氮含量约46万吨碳铵,速磷含量58吨过磷酸钙。水土流失使退耕区的耕地变得更加贫瘠,粮食平均每市亩产量只有150斤左右。 2退耕区的经济状况 退耕区的经济状况一般都较差,在退耕区的贫困县中,贫困人口的比重是比较大的。 如XX县区202年总人口为28.54万人,贫困人口为1.1万人,占到5.7%,占农业人口2.0万人的76%;XX县区总人口为13.9万人,贫困人口为11.万人,占到3.79%,占农业人口11.53万人的99.48%;X县区总人口为1.4万人,贫困人口为7.33万人,占到7%,占农业人口86万人的8.68%;县区总人口为1094万人,贫困人口为7.76万人,占到70.8%,占到农业人口9万人的8.2%。 3退耕区人口与耕地、粮食关系变化 1)耕地的变化特点 在中国的多数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用地增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但在大家所调查的退耕区中,多数表现为相反的情况,即耕地面积存在增加的现象。例如,吕梁地区20X年有耕地5721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年多出95413公顷和5613公顷;XX县区0X年耕地面积为46153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66公顷和1086公顷;X县区0X年有耕地25500公顷,分别比19年和94年多出8公顷和20公顷;X县区22X年有耕地520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49年多出57公顷和553公顷。虽然这些地区的耕地总面积存在增加的情况,但在人均耕地面积上却与其他地方表现为同一倾向,即:人均耕地在不断地减少。这是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所致。 2)粮食的变化特点 北方的退耕区多属干旱或半干旱区,干旱发生的频率高而且严重,从而对当地的粮食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年与年之间的粮食产量波动很大是该类地区最大的特点。以吕梁地区为例,1990年以来的粮食产量超过100万吨的年份有3个,最高为96年,110.75万吨。而产量在5多万吨及以下的年份也有3个,其产量不及最高年份的,最低的22X年产量只有4024万吨,仅为最高年份的36.3%。X县区190年以来的年度之间粮食产量波动更大,最低的202X年产量仅5.万公斤,只有最高年1996年7.2万公斤的7.1%,人均粮食只有9.05公斤。所调查的几个县20X年的人均粮食均不足00公斤。 上述表明,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是比较差的。由于自然环境条件所限,不少成灾年份对人口的生存影响很大。退耕区自然条件现状的形成与历史上人口的增长和活动关系密切,同时也与今后人口的发展关系密切。 四、退耕还林的政策 1.主要方针。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补助政策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0元。 税费。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3约束政策: 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 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4.权益: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主要指标: 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 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参考文献: 1于泽民.我国的退耕还林研究进展j.XX省环境科学,2X,1(6):119-124. 2吕金芝.中国退耕还林工程对粮食产量影响分析与测度.林业经济,202X(): 78-0. 第三篇:退耕还林总结报告五岔沟林业局202-02年度巩固 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汇报材料 我局于202X-202X年间,实施了两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分别是22X年度西口林场基本口粮田建设和202X年度西口林场、明水林场补植补造项目。 22X年度西口林场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计划总投资为1万元,其中整地费816万元,种苗费1.32万元,补植费5.1万元,浇水费.36万元,有害生物防治、管护费3.04万元。 22年度西口林场、明水林场补植补造项目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计划总投资12.5万元,其中电动圆形喷灌工程费用93.19万元,水源井工程费用1.75万元,输电工程费用9.6万元。 下面将具体的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22X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1.前期工作 为保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的顺利实施,X县区成立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有林业、财政、发改委等多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下设办公室,林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林业局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项目管理制度落实 五岔沟林业局成立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孟占军副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种苗基地经理邓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由孟占军副局长、五岔沟林业局森林经营科、西口林场和种苗基地组成工程施工管理小组,负责工程建设及施工进度的监督。 .工程完成情况 基本口粮田项目建设地点在西口林场,西口林场为承建单位,项目建设面积2457.3亩,分为个地块,其中:一号地230亩、二号地127.亩。共惠及154户退耕农户。工程项目于202年月份开始施工,月初全部建设完成。 4.工程质量 经我局经营科自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做到了合理规划、科学设计、规范施工和管理。 5.资金使用 该项目计划投资14.54万元,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95万元,地方配套2.万元,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资1.23万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只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95万元拨付到位,另外林业局自筹资金1.5元,合计9642.1元;其中购置电动喷灌机 两套,花费74万元,水源井工程费用52052元,材料工时费68126元。 6.项目实施效果 通过该项目建设,退耕区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得到全面提升,使口粮田质量全面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有利于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移动式喷灌和土壤改良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效推进基本口粮田建设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退耕农户的生计问题,而且对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巩固了农业基础地位,为退耕区粮食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创造有利条件,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7.竣工验收及后期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种苗基地负责设备的后期管护,确保正常发挥工程效益。 二、202X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建设项目1.前期工作 为保障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成立由五岔沟林业局局长任组长,林业局计划、财务、造林、生产、防火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生产、资源、防火办及生产技术人员组成。 2.项目管理制度落实 根据项目的特点,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内容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施工质量计划管理等。项目计划管理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经上级部门批准的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后实施。 3.工程完成情况 该年度补植补造地点分布在西口林场与明水林场,规划面积为300亩,补造补植任务明水林场还林年度为20X年度(林班共12个小班),涉及面积为0X亩;西口林场还林年度为02X年度(林班共个小班),涉及面积为1000亩;202X年5月初,西口林场与明水林场分别组织各自林场的退耕还林户,对3000亩退耕还林地块进行了全面的补造补植,按照规划具体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由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展情况。于20X年月末全部完成了补植补造任务。 4.工程质量 20年8月份经我局自查验收,所有地块已经全部合格。这次补植补造项目使3000亩幼林成活率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了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面积足额完成。 5.资金使用 项目计划总投资21万元,其中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5万元,地方配套万元。项目实施后,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5万元全部拨付到位,明水林场10万元,西口林场5万元,其中用于苗木购买1.2万元,项目具体施工1.万元。 .项目实施效果 促进林分生长,可提高林分质量。通过补植补造,加强幼林抚育管护,达到了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林业综合效益的目的。 .竣工验收及后期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格局项目的特点,加强项目管理,内容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计划管理等。项目计划管理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后实施。 三、22X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到位情况 我局现已收到国家专项资金82万元,并且投入使用,目前02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正处在建设收尾过程中。 五岔沟林业局202年7月28日 第四篇:退耕还林方案张政发202X7号 张庄镇人民政府关于“退耕还林”生态富民工程的 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镇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张庄”,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富民工程的意见(邹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我镇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为目标,把生态建设与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适地适树的原则;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土地依法流转、集中连片发展,水、路、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示范带动的原则。 二、建设目标和总体布局 建设目标。22X-202X年,我镇实施“退耕还林”不少于800亩。 总体布局。宜林山体上部建设生态林,中下部建设经济林。莲青山系上部栽植以松树、侧柏等为主的生态林,中下部栽植以大樱桃、大枣、板栗、桃等为主的经济林,地堰栽植金银花;凤凰山系和昌平山系上部栽植以侧柏、黄栌、刺槐等为主的生态林,中下部栽植以核桃、柿子、桃杏等为主的经济林,地堰栽植花椒、金银花等。 三、建设标准 1、规模面积。“退耕还林”区域相对集中连片0亩以上。 2、整地标准。坡度较大、地势较陡的地块采用大穴整地,整地标准为8米见方,其余全部采用卧龙沟整地,整地标准为沟宽1米,深0.8米。 、土壤改良标准。沟施底肥(有机肥)每亩2方以上(20X公斤),有条件的地方埋施作物秸杆500公斤以上。 4、苗木标准。所有苗木均为2年生优质嫁接壮苗,苗木嫁接部位愈合良好,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根系完整,品种纯度9%以上。苗木标准具体由林业站把关,按“退耕还林”工程协议执行。 、栽植密度。核桃株行距为5米或45米,每亩3-株;大樱桃、苹果、桃株行距为3米或3米,每亩3355株;大枣、板栗株行距为45米,每亩3株。 、栽植成活率。成活保存率在95以上。 7、栽植时间。春季或秋冬季进行栽植。栽植前利用秋冬季全部进行整地(挖好树坑或卧龙沟)。 8、造林后留出1.5米宽的保护行,保护行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保护行外可间作矮杆固氮植物。地堰镶绿栽植金银花或花椒。 、果园整齐度高(干径粗度相差小于20%);果园覆盖率年达到40%以上,5年达到70%以上;病虫害防治及时有效,正常落叶(年度生长周期内,早期落叶不能超过3%)。 四、实施步骤 202X年选择立地条件较好、水电路等设施相对配套、村级班子较强、群众积极性较高的虎窝和辛寺村先行试点,在依法完成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实施“退耕还林”000亩。22X年至202X年完成“退耕还林”不少于000亩。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宣传发动阶段。镇党委、政府适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深入地将“退耕还林”的意义、政策措施。“退耕还林”工程涉及村要召开党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逐户发放明白纸,在村庄醒目位置张贴张以上公开信。 2、项目申报审批阶段。按照“集中规模连片,一退一个流域”的原则,镇政府研究确定“退耕还林”实施区域,由村委会(农户)提出“退耕还林”申请,并在群众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土地流转协议;随后村级组织汇总向镇政府提出“退耕还林”工程申请,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镇“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村级组织“退耕还林”工程申请及村委会(农户)申请书、土地流转协议等齐备手续,报市“退耕还林”生态富民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镇林业站与村委会(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工程协议,同时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签订“退耕还林”工程指导协调服务责任担保书,由村级组织盖章,实行责任担保。 、治山整地阶段。每年10月份,各项目区实施治山整地,进行农田水利等配套设施建设。 4、植树造林阶段。抓住封冻前或第二年春季的有利时机,集中栽植果树苗木。 5、检查验收阶段。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定期检查验收、兑现奖惩,每年5月、1月份,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整地挖坑、栽植面积、苗木成活保存、生长状况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退耕还林”生态富民工程指挥部进行核查,达到工程建设标准的兑付补助资金,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兑现当年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在资金扶持方面,从经济林建设当年开始,给予资金补助,连续补助4年,第一年区分不同树种每亩分别补助00元、300元(其中核桃、大樱桃补助50元,其他树种补助300元),第2年、第3年、第年每亩分别补助20元。在信贷支持方面,以“村级信用联盟”的运作形式,对“退耕还林”农户(公司)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享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政策,市财政第年对其贷款全额贴息。在苗木供应方面,由林业部门推荐信誉好、苗木质量高的苗圃统一协调保障供苗,林业技术人员负责对苗木品种、质量统一把关。 (二)技术指导。“退耕还林”区域按每50-100亩公开选聘一名林业技术员,每年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达到一个流域一名技术员,一户一个明白人。鼓励科技人员下基层开展“退耕还林”技术承包服务。 (三)设施配套。坚持基础设施优先向“退耕还林”区域配套,整合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供电等部门资源,集中投向“退耕还林”区域,切实解决果树浇水、用电、运输等问题。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对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并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小型水利设施,按农民筹资投劳总额的0%给予补助。 (四)销售服务。大力扶持培育果品冷藏、深加工龙头企业,重点规划建设一批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林果协会等,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供求信息,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连锁超市,积极提供高水平的销售服务,打响我镇“莲凤”、“佛林”品牌。 张庄镇人民政府202年1月20日 主题词:退耕还林 生态富民方案 张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2年9月27日印发张庄镇“退耕还林”工程指挥部 成员名单 指挥:赵洪新党委书记 副指挥:成员: 王勇杨杰孟锋 崔建黄智郑晓聂景良李广亮刘绪远张华 孔东徐德亮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镇长 党政综合办主任财政所长林业站长水利站长农技站长经管站长大律管区书记 张庄信用社主任大律信用社主任 第五篇。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年1月20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2X年12月4日(新华社北京12月日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月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X年1月20日起施行。内容总结(1)复兴镇退耕还林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按照市区“三项行动”工作步骤和实施方案要求,为扎实开展好退耕还林惠民资金专项行动,结合我镇实际,及时组建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了问题整改,强化了管理制度,落实了督管措施,现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以下总结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第40页 共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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