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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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服务指南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篇1、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怀孕”。这样的做法对不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对 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款 是无效条款。可以通过劳动 仲裁或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2、对被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并实施了手术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不可以。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病理现象,应按病假待遇处理。3、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2006 年 9 月 4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 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 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 支。4、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 r V 、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丿-规定处理。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 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 定:劳动法规定:不得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 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 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者是劳产产z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 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 7 个月以上 (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 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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