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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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李西云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概述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物中毒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概述;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 1981.12.1)、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 1994.01.24)、曼陀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 处理原则、葡萄球菌曼陀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等 18个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999.12)卫生部 8号令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 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 、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 2005 年 6月 1日发布 国办函 2005第 52号)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内容:共章 分别是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 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附则。 2011年 10月 5日修订 是对年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 的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的目的、编制依据、事故分级、事 故处置原则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 能有危害的事故。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 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总则 1.4 事故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 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 (Risk Analysis)框架由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 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 、 风险信息交流 (Risk Communication ) 3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 风险分析 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控制食品中各种化 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危害的和突发事 件应该遵循的框架原则。 风险分析框架中风险评估是其科学核心, 是风险管理和风险信息交流的基础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机制启动、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职责 、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 、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事故调查组 、危害 控制组 、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 维 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 7个组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 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 国务院提出启动 I级响应的建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 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 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 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 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 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铁道部、粮食局 等 23个部门当事故涉及国外、 港澳台时,增加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 为成员单位。由卫生部、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 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 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 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 处置的其他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 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 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 速反应、高效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 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 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 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 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 况。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1事故调查组 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及 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 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 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负责,督促、 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 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 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 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 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 前方工作组)。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 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 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 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 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 危害蔓延扩大。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 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 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 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4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 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 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6.6新闻宣传组 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办、卫生部 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 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 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 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8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 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 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家 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 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 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 信息共享。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 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 应急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 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 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 应急保障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 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国务院有 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 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 应急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 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 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 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 应急保障 3.6宣教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 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 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 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 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建设规划,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建立覆盖全国的食源性疾病、食品 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 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 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 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 应当在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 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 害的单位,应当在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 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 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 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 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 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 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 卫生部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 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 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 本情况。 4.2.3报告内容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 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 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 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 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 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 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4.3事故评估 (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 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 及严重程度; (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 准并宣布启动 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 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 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 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 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 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1分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等 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 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 度减轻事故危害: (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 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 者的救治。 5.2 应急处置措施 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 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 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 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 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 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 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 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 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 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 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 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 及用具,消除污染。 5.2 应急处置措施 (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 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 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 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 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 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 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 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 (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 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 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 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 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 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 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 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 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 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 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 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 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 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 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 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 响应级别。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 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 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 原患者病情稳定 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 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 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 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 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 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 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 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 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 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 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 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 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 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 报道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 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 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 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 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 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 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 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 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 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 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 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 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 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 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 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致病性大肠杆菌 致病性大肠杆菌为 G短小杆菌,为两端钝园的革兰氏阴 性杆菌,多数菌株有周鞭毛,能运动,可有荚膜。体 外抵抗力较强,在水和土壤中能存活数月,在阴凉处 室内尘埃可存活 1个月,含余氯 0.2ppm的水中不能生 存。目前已发现 170多个血清型。少数菌株引起肠道感 染,能引起食物中毒的菌种有 16个血清型,称为致病 性大肠杆菌(或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 EPEC),常见的 血清型为 O111、 O114、 O128、 O55、 O20、 O119、 O86、 O125、 O127等。其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 O157H7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食源性病原菌之一。 致病性大肠杆菌 致病性大肠杆菌有产肠毒素性大肠杆菌 (ETEC)、肠致病性大肠杆菌 (EPEC)、肠 侵袭性大肠杆菌 (EIEC)、肠出血性大肠 杆菌 (EHEC)以及肠粘附性大肠杆菌 (EAEC)五类。不同致病性大肠杆菌所致 等。 的腹泻特点不同。引起肠道感染包括旅 行者腹泻、婴儿腹泻、出血性结肠炎 德国卫生部门官员 2011年 5月 29日说,截 至当天,共计 10人因感染肠出血性大肠 杆菌患病死亡,出现不适症状的人数进 一步上升。仅在北部城市汉堡,至少 467 人出现感染症状。美联社援引一些地方 政府的文件报道,大约 1000人受感染。 致病性大肠杆菌 致病性大肠杆菌 此次德国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是包含两 种不同菌种基因、毒性很强的大肠杆菌 变种而成的全新菌种 STEC O104(或是 Husec41)-“超毒大肠杆菌 ” (EHEC)! 致病性大肠杆菌 生吃蔬菜以前曾多次在世界各地,引起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最大规模的一 次,是 1996年发生在日本,有 17人因生 吃遭 O157型大肠杆菌感染的萝卜芽后患 病死亡,约 9500人发病。 新菌株的繁殖能力较强,它所释放的毒 素也比较多。 河豚鱼中毒 我国河 豚 鱼有 40种左右,不同鱼种、不 同季节、不同捕捞海域、鱼体的不同部 位,其毒素含量差异显著, 河豚鱼中毒 河豚鱼的毒性: 有毒物质为河豚毒素, 是一种神经毒素,对热稳定,需 220 以 上方可分解,盐腌或日晒不能破坏。鱼 体中所含有的毒素量,因部位和季节有 所差异,卵巢和肝脏有剧毒,其次为肾 脏、血液、眼睛、鳃和皮肤。鱼死后内 脏毒素可深入肌肉,而使本来无毒的肌 肉也含毒。产卵期卵巢毒性最强。 河豚鱼中毒 临床表现和治疗: 河豚毒素可引起中枢神经麻痹, 阻断神经肌肉间传导,使随意肌出现进行性麻痹;直 接阻断骨骼纤维;导致外周血管扩张及动脉压急剧降 低。潜伏期 30分钟 5-6小时。早期有手指、舌、唇刺痛 感,然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症状。 四肢无力、发冷、口唇和肢端知觉麻痹。重症患者瞳 孔与角膜反射消失,四肢肌肉麻痹,以致发展到全身 麻痹、瘫痪。呼吸表浅而不规则,严重者呼吸困难、 血压下降、昏迷,最后死于呼吸衰竭。目前对此尚无 特效解毒剂,应使患者尽快排出毒物和给予对症处理。 河豚鱼中毒 预后情况 河豚鱼中毒死亡通常发生在发 病后 4-6小时,最快发病 10分钟后死亡, 如超过 8-9小时不发生死亡,则 预后较好。 河豚鱼中毒的病死率 40%-60% 预防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新鲜河豚鱼应经专业加工处理,经鉴定 合格后方准出售。 鲜黄花菜中毒 中毒原因和机理: 鲜黄花菜含有秋水仙碱的化 学物质。秋水仙碱本身虽然 无毒,但经胃肠吸收之后, 在代谢过程中可被氧化为二 秋水仙碱,这是一种剧毒物 质。成年人如果一次摄入秋 水仙碱 0.1-0.2毫克(相当于 鲜黄花菜中毒 (相当于吃鲜黄花菜 50-100克),可在 0.5-4 小时内出现中毒症状。如果一次摄入量达到 3 毫克以上,就会导致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中毒表现: 出现咽干、口渴、恶心、呕吐、 腹痛、腹泻等症状,严重者还可出现血便、血 尿甚至导致死亡。 流行病学特征: 发病有季节性、地区性, 多散在发生,发病率较高。 鲜黄花菜中毒 预防措施: 一是每次食用的量不要太多, 一般不要超过 50克;二是利用秋水仙碱 易溶于水的特性,吃前必须经水浸泡两 小时以上,或用开水烫,以出去汁液中 的秋水仙碱,烹调时必须彻底炒熟后再 食用。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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