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食品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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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食品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某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2篇某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3篇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4篇某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怎么写 某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品平安管理,防止食品污染,爱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有限公司各项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及各种原辅料、包装物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品平安科主管公司内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反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干脆入口食品的容器,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干脆入口的食品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干脆入口食品时,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运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运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养分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平安科职责 第七条 食品平安科必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平安防护安排、食品平安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平安可追溯体系、建立公司食品平安haccp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平安有关法规和学问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阅历,指责和嘉奖,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平安标准,制定和修改公司食品平安企业标准和内控标准。 (八)帮助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平安监督、监测。 第四章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第八条 公司选购部门必需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干脆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细致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检验报告应当每年供应一份有效的第三方全检报告。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或有交由质量部门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五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质量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实行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当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设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马上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状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照实记录。 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品平安管理,防止食品污染,爱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食品有限公司各项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及各种原辅料、包装物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品平安科主管公司内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反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干脆入口食品的容器,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干脆入口的食品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干脆入口食品时,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运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运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养分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平安科职责 第七条 食品平安科必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平安防护安排、食品平安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平安可追溯体系、建立公司食品平安haccp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平安有关法规和学问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阅历,指责和嘉奖,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平安标准,制定和修改公司食品平安企业标准和内控标准。 (八)帮助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平安监督、监测。 第四章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第八条 公司选购部门必需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干脆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细致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检验报告应当每年供应一份有效的第三方全检报告。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或有交由质量部门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五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质量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实行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当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设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马上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状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照实记录。 某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品平安管理,防止食品污染,爱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有限公司各项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及各种原辅料、包装物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品平安科主管公司内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反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干脆入口食品的容器,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干脆入口的食品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干脆入口食品时,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运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运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养分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平安科职责 第七条 食品平安科必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平安防护安排、食品平安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平安可追溯体系、建立公司食品平安haccp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平安有关法规和学问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阅历,指责和嘉奖,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平安标准,制定和修改公司食品平安企业标准和内控标准。 (八)帮助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平安监督、监测。 第四章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第八条 公司选购部门必需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干脆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细致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检验报告应当每年供应一份有效的第三方全检报告。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或有交由质量部门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五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质量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实行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当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设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马上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状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照实记录。 第六章 库房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仓库管理人员及客户库房管理的过程必需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记,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刚好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刚好清理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常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齐。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七章 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或客户销售食品必需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需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干脆入口的食品必需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运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第八章 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或客户进行食品展示时必需严格执行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需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需生、熟分别,避开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干脆入口食品必需运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簇新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干脆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干脆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 第九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及行政部必需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不得超期运用健康证明。 (二)行政部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章 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食品平安科必需严格执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制度: (一)仔细制定培训安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食品平安学问、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与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十一章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部及食堂必需严格执行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别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用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要求的用具刚好更换。 第十二章 个人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 食品从业人员必需严格执行个人卫生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需身体健康,持健康证上岗。 (二)食品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应按下列程序:更衣戴工作帽换工作服洗手洗手液洗手净手吹干消毒进入车间。 (三)工作服、帽及口罩保持干净、清洁,佩戴时要求头发、口鼻无外露,每天严格做好工作服、帽、口罩的消毒工作。 (四)头发保持干净、整齐,面部不擦口红、不擦粉,不佩戴耳环、项链、戒指、手表等,手部保持清洁,勤剪指甲,不涂指甲油。 (五)不穿工作服、靴入厕,入厕后进入生产区域前应严格执行洗手、消毒流程,不穿工作服进入非生产区,不在生产区域内扔杂物、吐痰、吃零食等。 第十三章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厂区内必需严格执行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产设备、设施保持干净并整齐摆放,做好日常维护和消毒工作。 (二)生产工具、用具、盛装物料的容器保持干净并整齐摆放,做好定期消毒工作。 (三)生产区域地面保持干净清洁,无污物、无积水,无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非企业生产加工运用的物品及物料。 (四)生产区域及更衣室门、窗严禁长时间放开,进出门要顺手关好,做好门、窗、纱窗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生产区域内人流、物流通道分开并有明显区分标记,防止交叉污染,物流门在送好物料后保持关闭,人流门在进出人员后保持关闭。清洁区与半清洁区严格区分,各区域人员严禁串岗,各区域每天工作结束做好清洁工作,清洁区内每天还应做好消毒杀菌工作。 (六)更衣室及储衣柜保持干净清洁,灭菌灯保持干净并运作正常,仪容镜镜面干净无破损,消毒池按消毒要求配制消毒液并定期更换,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保持干净并运作正常。 (七)生产区域内纱网保持完好,无1cm2以上的破洞,纱网无过多积尘,下水道、防鼠栅栏无破损。 (八)厕所保持清洁干净,垃圾池无太多垃圾,灭鼠、灭蝇装置及仓库挡鼠板保持正常运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灯具合理安置防爆装置,污水处理设施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车间,经批准进入生产车间人员要严格执行更衣和消毒流程。仓库为产品和物料存储的地方,除进出仓库入库或领取物料外,任何人严禁从仓库进出车间。 第十四章 食品平安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食品平安科必需严格执行食品平安检查制度: (一)将食品平安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安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实行状况。 (二)卫生监督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上班前及上班过程中检查卫生,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发觉问题,刚好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三)食品平安科食品平安检查每周支配1-2次,检查内容为食品平安制度的全部内容,检查时间及地点由食品平安科科长负责通知,复查时间和参与人员由食品平安科科长支配。 (四)食品平安科成员一般由生产、技术和质量的相关负责人参与,食品平安科科长为质量部门负责人,详细执行过程由食品平安科通过选举产生科长1人,副科长1人,负责日常食品平安检查的各项支配及执行工作。 (五)每周食品平安检查前由科长提前通知各相关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集合,特别状况负责人不能参与的可由其分派其他人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参与检查工作,若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的,由食品平安科科长对负责人进行惩罚。 (六)食品平安科检查过程中应当客观、真实,对发觉的问题,应刚好指导改进并提出整改看法及期限,做好记录备查并监督落实整改。 (七)对于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整改看法及期限,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并即时传达和落实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和多次出现同类问题的当事人及其相关领导,食品平安科应当依据状况酌情赐予惩罚。 (八)日常工作中对于影响食品平安的状况食品平安科成员有听取投诉、不定期检查、现场教化、现场整改、刚好反馈看法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食品平安相关制度及规定的状况整理资料后报行政部进行惩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平安科制订,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其次十条 本制度由食品平安科负责说明与检查考核。 其次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后既有的类似制度即时自行终止。 其次十二条 有关本制度的特别说明。 其次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某某食品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品平安管理,防止食品污染,爱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有限公司各项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及各种原辅料、包装物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品平安科主管公司内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反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干脆入口食品的容器,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干脆入口的食品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干脆入口食品时,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运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运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养分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平安科职责 第七条 食品平安科必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平安防护安排、食品平安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平安可追溯体系、建立公司食品平安haccp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平安有关法规和学问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阅历,指责和嘉奖,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平安标准,制定和修改公司食品平安企业标准和内控标准。 (八)帮助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平安监督、监测。 第四章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第八条 公司选购部门必需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干脆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细致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检验报告应当每年供应一份有效的第三方全检报告。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或有交由质量部门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五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质量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实行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当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设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马上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状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照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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