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预审中不同情况的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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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报 预 审 中 不 同 情 况 的 案 例 研 讨 李 晓 慧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E-Mail : 郑 重 声 明 本 讲 稿 仅 供 学 员 学 习 使 用 , 请 不 要私 自 用 于 商 业 目 的 或 上 网 发 布 。 2 简 介李 晓 慧 , 1968年 1月 出 生 , 河 南 南 召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审 计 系 副主 任 , 曾 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和 中 国 注 册会 计 师 协 会 专 业 标 准 部 工 作 。在 审 计 研 究 、 财 政 研 究 财 务 与 会 计 、 财 会 通 讯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上 海 会 计 、 中 国 财 经 报 和 中 国 证 券 报 等 上 发 表 近 百 篇 专 业论 文 , 近 年 来 主 要 的 论 著 有 现 代 审 计 精 要 ( 1999年 ) 、 审 计 实 验 室 审 计 实 务 个 案 分 析 ( 2000年 ) 、 审 计 实 验 室 主 要 会 计 事 项 的 相 关 法 规 及 其审 计 案 例 ( 2002年 ) 、 实 用 审 计 英 语 ( 2002年 ) 、 审 计 实 验 室 3风 险 审 计 的 技 术 和 方 法 ( 2003年 )和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编 制 个 案 ( 2003年 ) 、 审 计 实验 室 4其 他 鉴 证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 2004年 ) 。 3 一、年报预审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案 例 1 项 目 经 理 李 浩 在 2005年 华 兴 公 司 报 表 预 审 业 务 前 的 培 训和 分 配 工 作 中 , 总 结 年 报 预 审 除 了 常 规 的 审 计 关 注 外 ,必 须 要 做 的 工 作 有 : 1.画 出 华 兴 公 司 的 关 系 图 , 注 意 了 解 所 有 关 系 方 与 华 兴公 司 发 生 的 影 响 本 年 度 报 表 的 事 项 ; 2.了 解 上 年 度 华 兴 公 司 的 审 计 情 况 , 尤 其 是 否 存 在 未 调表 或 未 调 账 的 情 况 ; 3.了 解 本 年 度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 , 如 生 产 经 营 上 、 会 计 政策 选 用 上 、 市 场 等 方 面 ; 4.了 解 评 价 华 兴 公 司 对 实 物 管 理 的 控 制 , 如 定 期 盘 点 制度 、 账 实 核 对 制 度 、 实 物 损 失 及 时 处 理 制 度 等 ; 4 5.了 解 评 价 华 兴 公 司 对 其 重 大 事 项 的 控 制 , 如 对 重 大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交易 、 诉 讼 、 担 保 、 借 贷 等 的 决 策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等 。6.了 解 评 价 华 兴 公 司 对 往 来 帐 款 的 控 制 , 如 定 期 对 帐 制 度 、 账 龄 分 析 制度 、 逾 期 账 款 催 收 磋 商 制 度 等 。7.了 解 评 价 华 兴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认 为 难 以 判 断 处 理 的 会 计 事 项 ?8.向 华 兴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询 问 , 本 年 度 他 们 最 忙 的 事 项 ? 他 们 最 担 心 的 事项 ? 他 们 对 本 年 度 公 司 发 展 的 满 意 或 不 满 意 的 地 方 ?讨 论 与 分 析 1.为 什 么 要 画 出 华 兴 公 司 的 关 系 图 ?2.对 于 上 年 度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未 调 表 、 未 调 账 的 事 项 如 何 处 理 ? 调 表 但 未调 账 的 事 项 如 何 处 理 ? 调 表 也 调 账 了 , 但 本 年 度 继 续 发 生 错 误 的 事 项 如 何处 理 ?3.如 果 经 了 解 发 现 华 兴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上 与 往 年 有 较 大 的 变 化 , 主 要 是公 司 根 据 主 业 的 战 略 调 整 , 生 产 经 营 由 原 来 以 生 产 销 售 治 感 冒 类 的 药 品 转向 生 产 销 售 保 健 类 的 药 品 , 你 在 预 审 时 会 把 什 么 领 域 作 为 重 点 审 计 领 域 ?4.对 于 该 案 例 中 项 目 经 理 认 为 应 当 了 解 和 评 价 的 事 项 , 应 当 如 何 做 ? 如 何 形 成 底 稿 ? 5 二、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 案 例 2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预 审 华 兴 公 司 2005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发现 : 1.应 收 帐 款 a公 司 100万 元 , 帐 龄 为 1年 , 但 华 兴 公 司对 此 却 全 额 计 提 了 减 值 准 备 , 原 因 是 a公 司 因 财 务 困 难 ,已 经 告 知 华 兴 公 司 近 年 来 不 可 能 归 还 , 待 财 务 困 难 缓 解 ,一 定 会 归 还 。 2.把 应 收 帐 款 b公 司 120万 元 确 认 为 坏 账 损 失 , 原 因是 公 司 因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被 吊 销 了 。 6 3.待 处 理 流 动 资 产 损 溢 c公 司 500万 元 , 系 2005年 4月 份华 兴 公 司 与 c公 司 对 账 时 , 发 现 往 来 差 额 , 调 查 原 因 是 长 期交 易 种 累 计 的 差 数 , 对 方 不 可 能 偿 还 , 暂 挂 待 处 理 损 溢 ,等 董 事 会 核 准 后 处 理 。 注 册 会 计 师 追 加 审 计 程 序 后 , 告 诉 华 兴 公 司 : 1.全 额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的 转 帐 凭 证 后 应 当 附 有 华 兴 公 司 与 a公司 的 催 收 磋 商 函 件 ; 2.华 兴 公 司 应 当 获 取 b公 司 清 算 公 告 、 b公 司 已 清 算 完 的 报告 ( 已 审 计 的 清 算 会 计 报 表 和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 显 示 清 算 财产 不 能 偿 帐 , 才 能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 但 华 兴 公 司 说 , 由 于 b公司 被 吊 销 后 没 有 清 算 , 刊 登 吊 销 公 告 后 已 经 人 去 楼 空 了 ,无 法 获 取 证 据 。 3.把 收 集 的 证 据 (如 产 生 差 额 的 原 因 及 其 事 实 、 内 部 稽 察 报告 、 会 计 处 理 意 见 ) 交 给 董 事 会 核 准 , 如 果 再 编 制 年 报 之前 董 事 会 没 有 开 会 , 会 计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据 暂 估 把 待处 理 流 动 资 产 损 溢 结 转 为 管 理 费 用 , 确 认 其 损 失 , 待 董 事会 核 准 后 有 差 异 是 再 调 整 。 7 讨 论 与 分 析 1.如 果 企 业 应 收 帐 款 提 取 坏 帐 准 备 的 政 策 为 应 收 帐 款 余 额 百 分比 法 ( 如 10%) , 对 于 应 收 a公 司 的 款 项 是 否 可 以 全 额 确 认 坏帐 准 备 ?2.对 于 获 取 吊 销 公 告 的 应 收 账 款 , 获 取 什 么 证 据 可 以 确 认 坏 账损 失 ?3.对 于 b公 司 被 吊 销 后 没 有 清 算 , 刊 登 吊 销 公 告 后 已 经 人 去 楼空 了 , 是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或 是 坏 帐 准 备 ? 获 取 什 么 证 据 ?4.如 果 查 实 坏 帐 损 失 , 但 董 事 会 尚 没 有 核 准 , 应 当 如 何 做 会 计处 理 ? 在 编 制 会 计 时 如 果 董 事 会 仍 没 有 核 准 , 应 该 如 何 做 会计 处 理 ? 8 4.坏 账 损 失 确 认 和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对 比 ? 项 目 支 持 的 证 据 程 序 与 税 务 的 协 调坏 账准 备计 提 公 司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会 计 政 策 、应 收 账 款 帐 龄 分 析 表支 持 全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证 据: 债 务 人 已 经 不 存 在 的 法 律 证据 、 账 龄 较 长 的 证 据 会 计 人 员收 集 原 始凭 证 并 估计 , 进 行帐 务 处 理 税 法 上 承 认 全 部 应 收 账款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但 计提 比 例 仍 是 0 5 , 会计 上 按 照 “ 销 售 百 分 比法 ” 、 “ 余 额 百 分 比 法 ”和 “ 账 龄 百 分 比 法 ” 计提 数 超 过 税 法 规 定 的 ,均 作 纳 税 调 整 9 4.坏 账 损 失 确 认 和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对 比 ?项 目 支 持 的 证 据 程 序 与 税 务 的协 调坏 账损 失确 认 ( 1) 债 务 人 已 经 破 产 时 : 债 务 人 破 产 、清 算 公 告 ; 债 务 人 清 算 的 会 计 报 表 和 审计 报 告 ; 企 业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的决 议 等 内 部 证 据 。( 2) 应 收 帐 款 属 于 三 年 以 上 账 龄 时 :企 业 依 法 催 收 磋 商 记 录 ; 经 注 册 会 计 师审 计 的 确 认 债 务 人 已 资 不 抵 债 或 连 续 3 年 亏 损 的 债 务 人 公 司 的 会 计 报 表 及 其 审计 报 告 ; 最 近 3年 内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没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说 明 及 相 关 证 据 ; 企业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的 决 议 等 内 部 证 据 。( 3) 债 务 人 被 吊 销 、 注 销 营 业 执 照 时: 吊 销 、 注 销 的 法 律 文 件 ; 债 务 人 清 算的 会 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 企 业 董 事 会 或类 似 权 力 机 构 的 决 议 等 内 部 证 据 。( 4) 债 务 人 失 踪 时 : 法 院 或 公 安 机 关出 具 的 债 务 人 失 踪 、 死 亡 的 法 律 文 件 或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停 业 证 明 ; 债 务 人清 算 的 会 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 企 业 董 事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的 决 议 等 内 部 证 据 。( 5) 收 到 “ 终 止 执 行 判 决 书 ” 时 : 相关 诉 讼 的 资 料 ; 终 止 执 行 判 决 书 ; 企 业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的 决 议 等 内 部 证据 。 凡 是 在 纳税 申 报 之前 报 给 当地 税 务 部门 核 准 的 ,均 可 在 水前 列 支 ,否 则 , 需做 纳 税 调整 。 10 三 、 关 于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的 问 题 案 例 3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在 预 审 华 兴 公 司 2005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注意 到 2005年 5月 份 已 经 交 付 使 用 的 自 建 房 屋 , 仍 在 在 建 工 程挂 账 , 注 册 会 计 师 建 议 华 兴 公 司 要 及 时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 但华 兴 公 司 认 为 由 于 在 建 房 屋 时 需 要 材 料 均 为 赊 账 而 来 , 工人 的 工 资 也 欠 着 , 尚 没 有 获 取 工 程 发 票 、 材 料 发 票 , 无 法做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报 告 , 也 就 无 法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了 。 讨 论 与 分 析 1.工 程 竣 工 决 算 报 告 与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的 关 系 ?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财 建 (2002)394号 ) ( 简 称“ 基 建 财 务 规 定 ”) 11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是 正 确 核 定 新增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反 映 竣 工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的 文 件 , 是 办 理 固 定资 产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的 依 据 。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填制 说 明 第 一 条 第 4点 规 定 , 表 中 收 尾 工 程 指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后 还 遗 留 的 少 量 尾 工 , 这 部 分 工 程 的 实 际 成 本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 进 行 估 算 , 并 作 说 明 , 完 工 以 后 不 再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是 核 定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的 依 据 , 但 不 意 味 着 新 增固 定 资 产 必 须 按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金 额 入 账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固 定 资 产 第 9条 规 定 , 自 行 建 造 的 固定 资 产 ,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支 出 ,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2.对 于 尚 没 有 进 行 工 程 决 算 但 已 交 付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当如 何 处 理 ?暂 估 入 帐 ,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 并 计 提 折 旧 。3.如 果 本 案 例 中 , 注 册 会 计 师 追 加 审 计 程 序 后 建 议 被 审 计 单位 调 整 , 但 被 审 计 单 位 拒 绝 调 整 , 如 何 处 理 ? 12 四 、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 的问 题 案 例 4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预 审 华 兴 公 司 年 度 会计 报 表 时 , 注 意 到 : 1 华 兴 公 司 2005年 6月 把 办 公 楼 重 新 装 修 , 其大 额 装 修 费 占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20%, 华 兴 公 司 把此 装 修 费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但 与 原 来 固 定 资产 分 开 提 取 折 旧 。 2.在 对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实 地 盘 点 时 , 盘 盈 了 一 台机 器 设 备 , 华 兴 公 司 按 评 估 值 计 入 会 计 帐 簿 中 。 13 分 析 与 讨 论 1.对 于 正 在 使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发 生 的 装 修 费 , 应 当 如何 处 理 ?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 如 果 不 可 能 使 流 入 企 业的 经 济 利 益 超 过 原 先 的 估 计 , 则 应 在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费用 。 如 果 使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的 经 济 利 益 超 过 了 原 先 的 估计 , 比 如 , 延 长 了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 或 使 产 品 的质 量 实 质 性 提 高 ; 或 使 产 品 成 本 实 质 性 降 低 , 则 应 当计 入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其 增 计 后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该 固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用 , 如 果符 合 资 本 化 的 条 件 , 应 在 固 定 资 产 ” 下 单 设 “ 固 定 资产 装 修 ” 明 细 科 目 核 算 , 并 在 两 次 装 修 期 间 与 固 定 资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 采 用 合 理 的 方法 单 独 计 提 折 旧 。 如 果 在 下 次 装 修 时 , 该 项 固 定 资 产相 关 的 “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 明 细 科 目 仍 有 余 额 , 应 将 该余 额 一 次 全 部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支 出 。 如 果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支 出 当 期 费 用 化 金 额 较 大 , 可 以 计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分 期 计 入 损 益 。 14 2.盘 盈 固 定 资 产 如 何 入 账 ? 借 : 固 定 资 产 ( 按 同 类 或 类 似 资 产 的市 场 价 值 考 虑 成 新 率 入 账 , 如 果 没 有 同 类或 类 似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值 , 按 公 允 价 值 入 账 ) 贷 :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15 五 、 实 物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问 题 案 例 5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预 审 华 兴 公 司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注 意 到 华 兴 公 司 年 月 份 与 公 司 协 商 , 准 备 对以 固 定 资 产 对 公 司 增 资 , 占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为 。华 兴 公 司 聘 请 注 册 评 估 师 对 其 投 资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前 后 的 情 况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 已 提 折旧 万 元 , 评 估 值 为 万 元 。 但 直 到 年 月 份 , 该 项 投 资 尚 未 协 调 好 , 华 兴 公 司 按 照 评 估 调 整了 固 定 资 产 及 其 折 旧 。 讨 论 与 分 析 1 本 案 例 中 ,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可 以 根 据 评 估 值 调 整 其 账 面价 值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提 出 什 么 建 议 ? 16 2.如 果 本 案 例 中 投 资 事 宜 完 成 了 , 华 兴 公 司 在 A公 司 占 有23%的 股 权 为 550万 元 , 会 计 处 理 时 应 当 注 意 什 么 ?( 1) 借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A公 司 ( 投 资 成 本 ) 450万 累 计 折 旧 150万 贷 : 固 定 资 产 600万( 2) 借 : 长 期 股 权 投 子 A公 司 ( 投 资 成 本 ) 100 贷 : 资 本 公 积 股 权 投 资 差 额 100 17 3.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所 得 税 问 题 关 于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若 干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税 发 2000118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以 经 营 活 动 的 部 分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包 括 股 份 公 司 的 法 人 股 东 以 其经 营 活 动 的 部 分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向 股 份 公 司 配 股 股 票 , 应在 投 资 交 易 发 生 时 , 将 其 分 解 为 按 公 允 价 值 销 售 有 关 非货 币 性 资 产 和 投 资 两 项 经 济 业 务 进 行 所 得 税 处 理 , 并 按规 定 计 算 确 认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 上 述 资 产 转 让 所 得如 数 额 较 大 ,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确 认 实 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却 有 困 难 的 ,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 可 做 递 延 所 得 , 在 投资 交 易 发 生 当 期 及 随 后 不 超 过 5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平 均 摊 转到 各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上 述 非 货 币 性资 产 , 可 按 经 评 估 确 认 后 的 价 值 确 定 有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 。 18 六 、 关 于 或 有 负 债 的 确 认 与 披 露 案 例 6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预审华 兴 公 司 2005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了解 到 华 兴 公 司 在 以 前 年 度 曾 为 B公 司 担 保 , 债 权 人 于 2004年 1月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华 兴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截至 2004年 华 兴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公 布 日 止 , 法 院 尚 未 作 出 判决 。 华 兴 公 司 在 编 制 2004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结 合 被 担 保单 位 B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计 提 了 一 定 金 额 的 预 计 负 债 。 2005年 5月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华 兴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华 兴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终审最高法院于2005年9月判决华兴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华兴公司根据终审判决书追诉调整了以前估计的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19 讨 论 与 分 析 1.当 实 际 发 生 的 损 失 金 额 与 已 计 提 的 相 关 预 计 负 债 之 间 存 在差 额 时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 1) 企 业 在 前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依 据 当 时 实 际 情 况 和 所 掌 握的 证 据 , 合 理 预 计 了 预 计 负 债 , 应 当 将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损 失金 额 与 已 计 提 的 相 关 预 计 负 债 之 间 的 差 额 ,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营业 外 收 支 。 ( 2) 企 业 在 前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依 据 当 时 实 际 情 况 和 所 掌 握的 证 据 , 本 应 当 能 够 合 理 估 计 并 确 认 和 计 量 因 诉 讼 所 产 生 的损 失 , 但 企 业 所 作 的 估 计 却 与 当 时 的 事 实 严 重 不 符 ( 如 未 合理 预 计 损 失 或 不 适 当 地 多 计 或 少 计 损 失 ) , 应 当 视 为 滥 用 会计 估 计 , 按 照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3) 企 业 在 前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依 据 当 时 实 际 情 况 和 所 掌 握的 证 据 , 确 实 无 法 合 理 确 认 因 诉 讼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 因 而 未 确认 预 计 负 债 的 , 则 在 该 项 损 失 实 际 发 生 的 当 期 , 直 接 计 入 当期 营 业 外 收 支 。 ( 4) 当 实 际 发 生 损 失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其 后 至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日 之 间 予 以 确 定 , 且 与 已 计 提 的 相 关 预 计 负 债 存 在 差 额 , 应 当 视 同 日 后 事 项 调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会 计 报 表 相 关 数 额 。 20 2.本案例中,华兴公司拿到终审判决书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华 兴 公 司 应 考 虑 2004年 计 提 的 预 计 负 债 是 否 合 理 , 并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会计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属 于 滥 用 会 计 估 计的 , 应 按 照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的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属于 合 理 的 会 计 估 计 , 无 需 调 整 上 一 年 比 较 数 字 及 期 初 留存 收 益 。 21 3.在 不 同 情 况 下 ,企业因涉及诉讼而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确认?( 1) 如 果 企 业 已 被 判 决 败 诉 , 则 应 当 按 照 法 院 判 决 的 应 承 担 的 损 失 金 额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并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支 出 ( 不 含 诉 讼 费 ) 。( 2) 如 果 已 判 决 败 诉 , 但 企 业 正 在 上 诉 , 或 者 经 上 一 级 法 院 裁 定 暂 缓 执 行, 或 者 由 上 一 级 法 院 发 回 重 审 等 , 企 业 应 当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根 据 已 有 判 决结 果 合 理 估 计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金 额 , 确 认 为 为 预 计 负 债 , 并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支 出 ( 不 含 诉 讼 费 ) 。( 3) 如 果 法 院 尚 未 判 决 , 企 业 应 当 向 其 律 师 或 法 律 顾 问 等 咨 询 , 估 计 败 诉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败 诉 后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金 额 , 并 取 得 律 师 意 见 ( 声 明 ) 书 。如 果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大 于 胜 诉 的 可 能 性 , 并 且 损 失 金 额 能 够 合 理 估 计 的 , 应 当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将 最 有 可 能 的 损 失 数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并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支出 ( 不 含 诉 讼 费 ) 。一 般 情 况 , 各 种 可 能 性 及 其 对 应 的 概 率 区 间 、 会 计 处 理 为 :结 果 的 可 能 性 对 应 的 概 率 区 间 会 计 处 理 基 本 确 定 95% X 100%确 认 损 失很 可 能 50% X 95%确 认 预 计 损 失可 能 5% X 50%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披 露极 小 可 能 0 X 5%可 以 不 披 露 22 4.在 实 务 中 , 如 果 企 业 把 最 有 可 能 的 损 失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如 何 与 税 收 的 协 调 ?由 于 预 计 负 债 只 是 当 “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 时进 行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 不 符 合 税 前 扣 除 的 “ 确 定 性 原 则 ” ,因 此 , 对 会 计 上 确 认 的 “ 预 计 负 债 ”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但当 未 来 不 确 定 事 项 的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在 后 来 被 证 实 时 , 应 在被 证 实 的 年 度 ,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金 额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23 七 、 关 于 专 项 应 付 款 的 问 题 案 例 7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在 预 审 华 兴 公 司 2005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发现 华 兴 公 司 将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专 项 科 技 拨 款 300万 元 委 托 某大 学 进 行 新 产 品 开 发 研 究 , 收 到 某 大 学 开 来 的 三 联 收 据 ,直 接 作 为 研 发 支 出 记 入 当 期 损 益 。 讨 论 与 分 析 1.企 业 的 科 研 开 发 支 出 ,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2.如 果 属 于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专 项 科 研 拨 款 ,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根 据 关 于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有 关 问题 解 答 ( 财 会 200218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企 业 收 到 国 家拨 入 的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 应 通 过 “ 专 项 应 付 款 ” 科 目核 算 : 24 ( 1) 为 完 成 承 担 的 国 家 专 项 拨 款 所 指 定 的 研 发 活 动 所 发生 的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时 , 应 按 与 企 业 自 己 生 产 的 产 品 相 同 的 方法 进 行 归 集 , 并 在 “ 生 产 成 本 ” 科 目 下 单 列 项 目 核 算 。 如 研发 的 项 目 将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 则 应 通 过 “ 在 建 工 程 ” 科 目 归集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2) 待 有 关 拨 款 项 目 完 工 后 ,1) 如 将 形 成 的 资 产 按 规 定 上 缴 国 家 , 并 经 批 准 核 销 专 项应 付 款 的 ,其 会 计 处 理 为 :借 : 专 项 应 付 款 ( 按 应 核 销 金 额 )贷 : 生 产 成 本 ( 在 建 工 程 )2) 如 将 形 成 产 品 按 规 定 留 归 企 业 的 , 其 会 计 处 理 为 :借 : 库 存 商 品 ( 按 实 际 成 本 )贷 : 生 产 成 本同 时 , 借 : 专 项 应 付 款贷 : 资 本 公 积 25 3) 如 将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按 规 定 留 归 企 业 的 , 其 会 计 处 理 为 :借 : 固 定 资 产贷 : 在 建 工 程 ( 按 实 际 成 本 )同 时 , 借 : 专 项 应 付 款贷 : 资 本 公 积4) 对 未 形 成 资 产 , 需 要 核 销 的 拨 款 部 分 , 报 经 批 准 后 ,其 会 计 处 理 为 :借 : 专 项 应 付 款贷 : 生 产 成 本 ( 在 建 工 程 等 )5) 按 规 定 应 上 交 结 余 的 专 项 拨 款 的 会 计 处 理 为 :借 : 专 项 应 付 款 贷 : 银 行 存 款 26 3.本 案 例 中 , 其 会 计 处 理 ? ( 1) 收 到 专 项 拨 款 时 : 借 : 银 行 存 款 300万 元 贷 : 专 向 应 付 款 300万 元 ( 2) 拨 付 给 某 大 学 进 行 研 发 时 :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委 托 开 发 产 品 300万 元 贷 : 银 行 存 款 300万 元 ( 3) 收 到 某 大 学 委 托 开 发 产 品 的 支 出 清 单 借 : 生 产 成 本 贷 : 其 他 应 收 款 27 八 、 关 于 特 殊 的 收 入 确 认 问 题 案 例 8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预 审 华 兴 供 暖 公 司 2005年 会计 报 表 时 , 发 现 2005年 8月 份 华 兴 公 司 对 其供 暖 的 小 区 进 行 进 户 管 通 “ 一 户 一 阀 ” 的改 造 , 虽 然 每 户 安 装 时 需 要 交 纳 一 定 费 用( 按 一 定 标 准 ) , 但 公 司 投 入 的 管 材 、 阀门 及 其 配 件 的 数 量 大 , 华 兴 公 司 把 一 次 收到 的 用 户 交 内 的 费 用 一 次 计 入 其 他 业 务 收入 , 把 购 置 的 管 材 、 阀 门 及 其 配 件 计 入 递延 资 产 核 算 。 28 讨 论 与 分 析 1.本 案 例 中 , 华 兴 公 司 一 次 性 收 取 的 费 用 是 否 可 以 一 次 性 确 认 收 入 ?财 会 200316号 关 于 企 业 收 取 的 一 次 性 入 网 费 会 计 处 理 的 规 定 规 定 : ( 1)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在 取 得 入 网 费 收 入 时 , 应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 等 科 目 , 贷 记 “ 递 延 收 益 ” 科 目 。 记 入 “ 递 延 收 益 ” 科 目 的 金 额 应按 合 理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 如 果 企 业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内 终 止 服 务或 是 将 该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对 外 转 让 的 , 应 将 “ 递 延 收 益 ” 科 目 的 余 额 全 部 确 认 为 终止 服 务 或 转 让 当 期 的 收 入 。 ( 2) 递 延 收 益 “ 科 目 适 用 的 分 摊 期 限 : 1) 企 业 与客 户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未 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限 , 应 按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期 限分 摊 ; 2) 企 业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未 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限 , 但企 业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和 客 户 的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 应 在 该 期 限内 分 摊 ; 3) 企 业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未 来 应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限 ,也 无 法 对 提 供 服 务 期 限 做 出 合 理 的 估 计 的 , 则 应 按 不 低 于 10年 的 期 限 分 摊 。 ( 3)企 业 收 取 的 入 网 费 的 摊 销 期 限 已 经 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如 需 变 更 , 应 将 变 更 的原 因 及 其 变 更 后 的 影 响 等 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披 露 ( 4) 企 业 应 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对 收 取 的 入 网 费 作 如 下 披 露 : 1) 收 取 入 网 费 的 金 额 及 确 定 的 标 准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收 取 的 金 额 与 实 际 收 取 的 金 额 , 如 有 差 异 , 应 分 别 披 露 ) 、 确 定 的 分 摊 期限 及 其 依 据 。 2) 当 期 分 摊 计 入 损 益 的 入 网 收 入 金 额 。2.本 案 例 中 , 华 兴 公 司 投 入 的 管 材 、 阀 门 及 其 配 件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计 入 递 延 资 产 , 与 确 认 收 入 配 比 分 期 确 认 成 本 费 用 。 29 九、关于股本或实收资本问题 案 例 9 晋 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预 审 华 兴 公 司 2005年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发 现 华 兴 公 司 在 2005年 度 实 收 资 本 有 变 动 ,于 是 追 加 审 计 程 序 , 发 现 验 资 报 告 ( 今 明 会 计 师 师 事 务 出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显 示 华 兴 公 司 是 资 本 公 积 300万 元 转 增 资本 , 但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意 到 华 兴 公 司 截 止 转 增 资 本 之 日 积 累亏 损 为 89万 元 , 结 合 对 资 本 公 积 减 少 的 追 查 , 发 现 300万元 资 本 公 积 中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有 120万 元 。 于 是 , 注 册 会 计认 为 被 审 计 单 位 转 增 资 本 不 合 法 , 应 当 纠 正 。 但 华 兴 公 司以 已 经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并 已 经 办 理 了 变 更 登记 为 理 由 , 拒 绝 接 受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建 议 。 30 讨 论 与 分 析 1.累 计 亏 损 未 经 全 额 弥 补 之 前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以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本 ?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十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 公 司 法 定 公 积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 在 依 照 前 款 规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 公 司 从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定 分 配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 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会 或 者 董 事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 ”累 计 亏 损 未 经 全 额 弥 补 之 前 ,公 司 不 得 以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31 2.是 否 是 所 有 的 资 本 公 积 都 可 以 转 增 资 本 ?根 据 关 于 执 行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和 有关 会 计 问 题 解 答 ( 财 会 字 199866号 ) 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第 82条 ) 有 关 规 定 ,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各 种 准 备 明 细 科 目 , 如股 权 投 资 准 备 、 非 现 金 资 产 捐 赠 准 备 等 准 备 项 目 , 是 所 有 者权 益 的 一 种 准 备 , 在 未 实 现 前 , 即 在 未 转 入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明 细 前 , 不 得 用 于 转 增 资 本 (或 股 本 )。 相 应 的 , 有 关 企 业 的“ 资 本 公 积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准 备 ” 项 目 , 应 比 照 执 行 。 根 据 关 联 方 之 间 出 售 资 产 等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问 题 暂 行 规 定 有 关规 定 , “ 关 联 交 易 差 价 ” 不 得 用 于 转 增 资 本 , 待 上 市 公 司 清算 时 再 作 处 理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明 细 , 一 般 可 直 接 用 于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本 案 例 中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32 案 例 10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在 预 审 华 兴 独 资 公 司 2005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发 现 2005年 度 3月 份 华 兴 公 司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管理 公 司 把 其 应 收 晋 美 公 司 的 300万 元 债 权 划 拨 到 华 兴 公 司 ,并 要 求 债 转 股 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出 资 , 增 资 华 兴 公 司的 注 册 资 本 , 今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此 按 照 债 转 股 进 行 验 证并 出 具 了 审 计 报 告 , 华 兴 公 司 对 此 已 办 理 了 国 有 产 权 登 记和 公 司 增 资 的 变 更 登 记 , 注 册 会 计 师 认 为 其 增 资 不 合 规 ,建 议 其 纠 正 。 33 讨 论 与 分 析 1.本 案 例 中 , 上 级 公 司 以 划 转 债 权 增 资 是 否 可 以 验 资 ? 不 能 验 资 , 因 为 : ( 1) 国 家 政 策 允 许 的 “ 债 转 股 ” , 系 指国 家 批 准 得 国 有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将 收 购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而 持有 的 对 企 业 的 债 权 转 为 股 权 , 实 践 中 银 行 或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司 以 外 的 债 权 人 经 与 企 业 ( 通 常 为 国 有 企 业 ) 协 商 , 将 持 有的 对 企 业 债 权 转 为 对 企 业 投 资 , 取 得 相 应 股 权 。 无 论 如 何 ,上 述 债 权 项 下 的 资 产 确 确 实 实 已 经 流 入 该 企 业 , 实 行 债 转 股时 , 转 股 的 原 债 权 人 无 须 实 际 出 资 ;( 2) 本 案 例 中 的 债 权 系 上 级 公 司 对 外 的 债 权 , 债 权 项 下 资产 并 未 实 际 流 入 该 企 业 , 未 来 债 权 能 否 全 部 实 现 存 在 不 确 定因 素 , 如 允 许 转 股 , 则 存 在 出 资 不 实 之 虞 , 不 符 合 我 国 公 司法 有 关 资 本 确 实 原 则 。 2.针 对 本 案 例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34 案 例 11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在 预 审 华 兴 公 司 2005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了 解 到 : 华 兴公 司 成 立 时 A公 司 以 一 房 产 投 入 , 华 兴 公 司 对 此 的 会 计 处 理 为 :借 : 固 定 资 产 房 产 100万 元 ( 评 估 价 ) 贷 : 实 收 资 本 A公 司 80万 元 贷 : 资 本 公 积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20万 元 ( 超 投 部 分 )目 前 , 该 固 定 资 产 已 经 计 提 了 10万 元 的 折 旧 。 由 于 该 房 产 长 期 没 有 办理 过 户 手 续 ,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每 年 年 检 都 要 求 华 兴 公 司 纠 正 , 华 兴 公 司 今年 准 备 拿 华 兴 公 司 欠 A公 司 的 款 项 100万 元 把 该 房 产 置 换 出 去 , 会 计 人 员咨 询 注 册 会 计 师 他 们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讨 论 与 分 析 1.如 果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判 断 原 来 房 产 出 资 到 位 ,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建 议? 建 议 华 兴 公 司 用 固 定 资 产 换 A公 司 的 债 权 , 这 属 于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 其 会计 处 理 为 : 借 : 应 付 账 款 A公 司 100万 元 累 计 折 旧 10万 元贷 : 固 定 资 产 房 产 100万 元贷 : 营 业 外 支 出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10万 元 35 2.如 果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判 断 原 来 房 产 出 资 不 到 位 , 注 册 会计 师 的 建 议 ?建 议 华 兴 公 司 在 征 得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的 同 意 下 , 修 改 合 同 、 协议 , 规 定 由 原 来 固 定 资 产 出 资 转 变 为 债 转 股 出 资 , 然 后 请 注 册会 计 师 验 证 债 转 股 的 相 关 内 容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同 时 , 补 充 签 订 华 兴 公 司 使 用 A公 司 房 产 的 协 议 。其 会 计 处 理 是 :( 1) 原 来 房 产 出 资 和 该 房 产 计 提 折 旧 的 分 录 原 渠 道 冲 回 , 调整 期 初 损 益 和 相 关 科 目 ;( 2) 根 据 华 兴 公 司 和 A公 司 补 充 的 房 屋 使 用 协 议 , 追 溯 调 整期 初 损 益 和 相 关 科 目 ;( 3) 按 照 验 证 后 的 债 权 转 股 权 做 分 录 :借 : 其 他 应 付 款 A公 司 100万 元 贷 : 实 收 资 本 A公 司 100万 元 36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问题 案 例 12 注 册 会 计 师 李 浩 预 审 华 兴 合 资 企 业 2005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时 , 发 现华 兴 合 资 企 业 2002年 、 2003年 及 2004年 度 在 没 有 计 提 “ 三 金 ”的 情 形 下 , 已 实 施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所 有 税 后 净 利 润 全 部 分 配 给股 东 。 注 册 会 计 师 进 一 步 了 解 该 合 资 企 业 章 程 规 定 : 利 润 分 配时 需 首 先 计 提 “ 三 金 ” , 提 取 比 例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 但 是 , 截 止委 托 日 止 , 该 合 资 企 业 董 事 会 没 有 就 “ 三 金 ” 提 取 比 例 作 出 任何 决 议 。 讨 论 与 分 析 1.对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是 否 可 以 不 计 提 “ 三 金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2001年 3月 15日 第二 次 修 正 本 ) 第 八 条 : 合 营 企 业 获 得 的 毛 利 润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税 法 规 定 缴 纳 合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 扣 除 合 营 企 业 章 程 规 定的 储 备 基 金 、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 净 利 润 根 据 合 营 各 方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 2001年 7月 22日 修 正本 )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 “合 营 企 业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缴 纳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如 下 : ( 一 ) 提 取 储 备 基 金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 提 取 比 例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 ( 二 ) 储 备基 金 除 用 于 垫 补 合 营 企 业 亏 损 外 , 经 审 批 机 构 批 准 也 可 以 用 于 本 企 业 增 加 资本 , 扩 大 生 产 ; ( 三 ) 按 照 本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提 取 三 项 基 金 后 的 可 分 配 利润 , 董 事 会 确 定 分 配 的 , 应 当 按 合 营 各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2004年 8月 28日 第 二 次 修 正 本 ) 第 一 百 七 十七 条 规 定 : 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积 金 、 法 定 公 益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公 司 。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外 商 投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适 用 本 法 , 有 关 中 外 合 资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的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 据 此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可 以 不 计 提 “三 金 ”。 如 果 企 业 不 提 取 三 项 基 金 , 企业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资 本 或 利 润 分 配 外 汇 兑 付 时 ,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可 能 不 予批 准 。 2.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董 事 会 规 定 “ 三 金 ” 计 提 比 例 为 多 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 2001年 4月 12日 修 正 本 ) 第 五十 八 条 规 定 , 外 资 企 业 依 照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缴 纳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 应 当 提 取 储备 基 金 和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 储 备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税 后 利 润 的10%, 当 累 计 提 取 金 额 达 到 注 册 资 本 的 50%时 ,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 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2004年 8月 28日 第 二 次 修 正 本 ) 第 一 百 七 十七 条 规 定 :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十 列 入 公 司法 定 公 积 金 。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可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 提 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列 入 公 司 法 定公 益 金 。 公 司 在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 经 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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