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鸿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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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志鸿煤矿安全奖惩制度志鸿煤矿安全奖惩制度一、安全风险低押制度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安全制约机制。经矿部研究决定:实行安全风险低押奖罚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1、安全风险低押人员范围:2、安全风险低押金标准,安全风险低押人员必须交纳一定的风险金。3、安全考核目标及奖罚考核办法。二、安全质量达标奖罚制度。搞好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是实现安全稳定好转的基础,由业务部门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三、特殊安全奖罚制度1、特殊安全奖罚是指重要节日、重要会议、重要时期的安全,如春节、五一、国庆假期,全国两会党史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季节性安全活动期间等要制定相应的安全奖罚制度。四、对日常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制定以下奖励措施:第1条:对现场及时抢救事故,防止一次可能导致死亡三人以上重林事故的主要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00元1000元;对及时抢救事故,防止一次可能导致1至2人死亡的有功人员最高可奖励500元。第2条:对制止三违及时处理重大隐患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者,给予奖励200元300元。第3条:为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每次奖励100元200元;为安全生产进行技术革新,收到良好效果者给予生奖。第4条:回采区队月度考核奖:1、回采工作面按正规循环作业,不违章回煤,两道安全出口不低于1.6米,工作面支护完好并超前加固,不出现巷道爬行、巷道变形、奖励管理人员300元;2、采后掘巷道质量符合要求,巷高1.8米以上,板皮网背齐,不出现空帮空顶,奖励管理人员200元;3、加强维护工作面其他巷道,不出现断梁折柱,巷道无杂物堆积,行人畅通,奖励管理我员150元;4、爱护通风设施,不擅自安装局机,关好关严风门,工作面不出现无风微风作业,奖励管理人员100元;5、采面爆破员持证上网,坚持火工产品领退消手续,坚持一炮三雷管炸药分箱装运,不留火工产品在工作面交班,奖励管理人员150元。第5条:掘进区队月度考核奖:1、开拓岩巷掘进工作面不空顶作业,支护紧跟迎头,湿式作业,质量达优良品,奖励管理人员200元;2、准备巷道掘进达优良品,架棚符合规定,撑筒板皮网整齐,按规支护,不干钻作业,余煤转干净,奖励管理人员200元;3、放炮员持证上网,坚持一炮三检,火工产品做到分箱装运,箱内不留火工产品交班,奖励管理人员150元。第6条:机电单位月度安全考核奖:1、机电同室保证安全供电,各种保护齐全,局机供电实行三专电气设备消灭失爆(包括矿灯),工作面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并正常运行,奖励管理人员200元;2、斜山一坡三挡齐全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声光信号齐备,人车完好,运行安全,奖励管理人员100元。第7条:运输单位月度安全考核奖:1、运输大巷(包括斜山提升)轨道达优良品,大巷水畅通,道心干净无残渣,奖励管理人员200元;2、井上下信号工、电车司机持证上网,坚守岗位,信号准确,矿车达到完好的要求,皮带速度符合要求,奖励管理人员200元。第8条:通风单位月度安全考核奖:1、各采掘工作面有效风量符合要求,进、回风巷之间有双道双风门、局部通风机安装符合要求,风筒完好,保证工作供风量符合要求,局机有专人挂牌管理,奖励管理人员200元;2、瓦斯检查井下有牌板,检查员有记录手册,地面有台帐,瓦斯日报表正常,有审阅签字,瓦检员持证上网,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空班漏检,奖励管理人员100元。3、井下行人眼梯子齐全,采空区保质保量及时密闭,对暂不作业的盲巷能及时密闭或打棚栏,能按有规定制定措施排放瓦斯,克越权排放瓦斯行为,奖励管理人员100元。第9条:安全奖励基金来源矿按每吨原煤1提取元及平时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矿安全风险低押奖励及其它安全奖励由矿安全奖励基金列支。五、安全违章行政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办矿,从严治矿,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使用各项安全装备、杜绝各种违章现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火灾水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通知、文件等,制定本规定。第2条:矿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保安部门,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行业技术管理规范以及矿下发的安全管理、质量达标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及机电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安全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矿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第4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现场处理与程序第5条: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第6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的行政。第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上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的;2、配合煤矿安全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3、主动认错、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后果的。第8条:矿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保安部门(科)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做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1、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2、现今限期整改或者限期达到要求。3、现今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第9条: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处理措施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机构。第10条: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单位及其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后应及时报矿安全管理部门。第11条:调查终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2、违规(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违规(法)行为轻微的,依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4、违规(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规(法)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的处罚,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并交矿安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尔后,对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第12条:对单位的罚款由安全科出具罚款通知书,由财务科执行,对个人罚款由矿安全科开具罚款通知单由财务科在本人工资中扣除,所有罚款均进入安全基金,任何人不得收取现金。第三章对违规的处罚第13条:发现一次违章指挥。罚违章者100元;如因违章指挥造成职工违章作业而导致事故,罚违章指挥者300元以上;造成死亡事故,免除职务,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14条:发现一次带烟火入井者(不管有意无意),罚款500元;发现井下抽烟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第15条:在井下打架、斗殴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至500元,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16条:发现私拿藏雷管炸药者,每一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200元(类推),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因违章放炮而引发事故,对责任人处以每人次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18条:地面井口规定范围内严禁出现烟火,发现一次在规定范围内生火取暖罚款100元,发现一次在井口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不听制止,强行吸烟者罚款100元,并开除矿藉;井口规定范围内发现烟头,每个罚井口50元(类推)。第19条:瓦检员空班漏检罚款200元,并开除矿藉。第20条:采空区必须在七天内及时封闭,否则罚通风科300元;如因密闭不及时或密闭质量问题,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人员伤害,罚通风科1000元,并给予科长免职处分;对暂不作业的盲巷,通风科必须及时予以密闭或打栅栏,否则,罚300元,若因不及时密闭或打栅样而造成人员误入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罚款,罚通风科科长1000元,并给予免职、开除矿藉。第21条:严禁无措施排放以一警百和强行排放瓦斯,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3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22条:严禁在大巷、斜井上(下)山扒乘电机车和矿车,一经发现罚扒乘人员5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留矿察看一年处分,同时罚电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100元。第23条:在井筒内候人车,一经发现,每人次罚100元,同时罚井下检身工50元,超员乘车罚人车司机和检身工各50100元,对强行扒乘者,罚款2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24条:发现一次水泵司机离岗脱岗罚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罚3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25条:发现一次峒室值守人员脱离岗位,罚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罚3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26条:地面绞车房司机违章操作而造成蹲车或过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则罚司机和监护司机各50100元,如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罚司机和监护司机各3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27条:对安监人员执行公务不满而蓄意打击报复,情节恶劣者,给予罚款3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28条:发现一次信号工脱离工作岗位,而导致工人自己发信号,罚信号工每人次50100元,如造成人身伤害者,罚信号工5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非信号工擅自发信号每人次罚50100元,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罚款5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29条:各斜井井筒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否则,罚责任人每人次100元200元,并给予开除矿藉处分。第30条:不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发现一次罚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各100元(类推);发现一次无箱无袋运送火工产品罚放炮员200元。第31条:炸药库值守人员不坚守岗位,脱离岗位的,发现一次罚值守人员300元,领药时同时就办法消退手续,发现一次罚值守人员和放炮员各100元。第32条:回采工作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而不形成、擅自采取装局机强行回采,罚区长和下指令者各200元,发现一次违章回煤罚班组500元,罚违章回煤者每人100元。33条:每发现一次新掘进巷道空帮空顶罚该区100200元,板皮和金属网数量不够罚该班100200元,并罚班长50元,采区内巷道爬行或巷道支护不完整罚该区200500元,并罚区队管理人员各50100元,罚当事人50100元。34条:巷道开门必须及时按规定抬棚,每发现一次不抬棚开门掘进,罚该区当班作业人员每人100元。第35条:每发现一次人员进入老空区作业罚单位1000元,罚当事人50100元。第36条:回采工作面严禁超办界采煤或不采到边界,否则,对区长、技术人员各罚300500元。第37条:,严禁在回风巷内铺设电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38条:岩石巷道围岩结构不稳定的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否则,罚该区300500元,罚区队管理人员各50100元。第39条:岩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作业,否则,每发现一次打干钻,罚现场作业人员每人100200元,同时罚单位管理人员每人50100元。第40条:锚杆布置及喷浆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作业人员50100元,并要限期整改,否则不验收,锚喷支护巷道遇到松软破碎岩层时,工区技术员必须及时制订加强支护、防止冒顶的措施,否则,对技术员罚款200元。第41条:砌碹必须设临时棚子,否则,罚区长50100元,罚作业人员50元,砌碹厚度不够,壁石充填不实,墙脚未落实底及诠未揭实,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长100元。第42条:下山掘进,工作面上方必须要设挡车装置,否则罚责任队长200元。第43条:电气设备失爆的,每台件罚款300元,煤电钻甩保运行,每发现一次罚300500元,峒室检漏继电器未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300500元。第44条:各斜井一破三挡装置不完好或未坚持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第45条:井上、下严禁带电作业或搬迁设备,罚操作人员每人次100元。第46条:在井下拆卸矿灯或用矿灯放炮,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200元,矿灯不完好、红灯或失爆,发现一盏罚充电房班长50元(类推)。第47条:检修设备不断电、不挂停电警示牌者罚款80100元,电气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短路地线,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停电后以手验电者罚款100元,地面变电所检修时不执行停电工作票,不执行监护唱票,电话联系倒闸时不执行复诵制者,罚款80100元,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和不站绝缘台(垫)上,罚操作人员50元。第48条:斜井井筒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发现一次行车又行人罚责任人50100元,斜井人车要有可靠的断绳保护装,或者罚机电队长200元。第49条:随意停开局机,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工作面局机风筒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通风科100200元。第50条:井下所有临时风门安装时都必须是双板风门,否则,每发现一道不合要求的风门罚100元。第51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否则,对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罚150200元;矿井主要扇风机无故停电停风,罚分管副矿长、机电副总、机电副井长150200元。第52条:生技科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规定做好通风调试,否则,罚生技科长100元。每53条:井下放炮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严而放炮,每次罚放炮员80元;放糊炮和明炮,罚放炮员100元;放炮母线长度少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现一次罚100元。第54条:放炮后,炮烟未散不能进入工作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无,处理残炮必须要按规定进行,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50200元,罚区长100元,严禁进入溜煤眼内用放炮方法处理卡眼,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罚区长300元。第55条:对有疑问的含水层、断层老空区积水和其他水体,违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不进行探放水或未达到探放水要求而进行采掘作业,罚,罚通风科科长500元。第56条:全矿特殊工种、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网,无证上岗者罚100元。六、附则第1条:本制度考核由安全科召开会议拟定奖励和处罚书面材料,报分管副矿长审批后执行。第2天:本制度的处罚条款限在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造成事故后果的范围内,如已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则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另行处分。第3条:本修订的奖励和处罚制度未规定到的,按矿以前订立的安全生产奖罚条例规定执行,罚款金额在原基础上翻2-3倍执行。第4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矿安全领导小组。本制度由矿安全科执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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