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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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工 程规范管理,保障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和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下发的建 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的独立监 督和评价。包括投资立项审计、招投标审计、合同管理审计、工程 造价审计、竣工验收审计、工程项目财务审计等。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主要是指工程 造价审计。其他审计项目分公司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逐 步开展或配合公司审计部开展。第四条 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内控审计科 是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分公司建设工程 项目的审计组织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 监督和指导。内控审计科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制度, 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项目审计台帐,编 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上报公司审计部;(二)负责对本单位造价在 2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按规定进行自审或委托审计(不含整体项目中 200万元以下的单项 工程或单位工程);(三)负责收集、整理造价在200 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 目(含整体项目中 2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审计资料, 审查后上报公司审计部审计。(四)负责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积级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对、初审报 告复核、意见收集、反馈等工作;(五)负责督促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整改落 实;(六)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七)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方式第五条 分公司实施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细则 接受监督。具体范围包括:(一)自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维修及绿化 等各类工程项目。(二)使用折旧资金、维简费、安全费及环保资金等专项资金 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三)公司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行统一管理,采取自审和委托审计 两种方式进行。内控审计科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自身或 委托审计。(一)凡预算金额在200 万元(含)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 整体项目中 20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委托公司审计部 审计;(二)凡预算金额在 50-200 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由分公司内 控审计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三)凡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由分公司内控 审计科负责审计。第三章 工程造价审计内容第七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预)算审计工程概(预)算审计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立项审批后,在建设 招标或合同签订前,由审计部门依据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批复 文件、初步设计图纸或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对报审的 工程概(预)算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可作为 招标最高限价、标底或合同签订的依据。概(预)算审计重点审查 以下内容:1. 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有无将计划外的工 程项目列入工程投资;2、工程投资是否超审批概算,超支是否办理了调整概算的批准 手续,其手续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3、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是否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变 更通知;4、审核管理费列支范畴及标准是否合规;5、审查概(预)算所依据的指标、定额、费率、材料(设备) 的预算价格等是否现行适用,定额与取费标准的采用是否配套,定 额和标准的选用是否合规,有无违反规定,高估冒算的问题。结合 施工现场需要、工程造价资料、相关市场价格和造价信息进行审查;6、总概(预)算文件及所附整套资料是否齐全,依据的各部分 投资及费用是否与各单项工程数额相一致。编制说明是否将需要说 明的问题均已阐述清楚,概(预)算总表的各个部分是否完整,有 无错漏;7、单项工程概(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预算内容是否与施 工图纸相符;建设项目若包含的多个单项工程,各单项工程的工程 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差以及费用计取是否正确、合理;预算 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等。(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是反映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验 收组验收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审计部门依据工程主管部门提供的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对工程主管部门报审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 及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即对投资项目实际发生的建安投资等实施 的审计。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施工图纸是否按规定编制、签署;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的 约定;2、隐蔽工程是否真实、合理,是否与影像资料相符;核实工程 量、定额套用、定额基价、费率计取是否正确;3、材料价格调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招标和合同的约定; 承建方多领用建设方供应的材料是否按规定办理退料手续;暂估材 料价或协议价是否实行市场询价、竞价原则,是否属包干范围,是 否属合同内项目;4、设计变更内容的真实性、程序的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变 更签证是否经授权人签署,签字盖章是否齐全;5、工程索赔的手续是否齐全,索赔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索赔依据是否真实、充分;6、工程结算是否经工程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批后上报审计。(三)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 行审查与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计监督和 评价活动。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职责及建设 单位管理情况等;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替补实施情况;5、工程质量情况;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8、环境保护情况;9、农民工工资管理及支付情况;10、工程造价情况;11、投资绩效情况;12、其它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第八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采用全面审计、重点审计及现场检查 等方法。第九条 分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 计或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需进行竣工决算的可一次性完成,也可以 通过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与竣工决算审计两阶段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不能替代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不得支付项目相关合同 尾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工程决(结)算 审计查出问题在当年工程决算时作相应调整。第十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将审计所 需资料收集齐全,并向内控审计科提出审计申请,不得在年底集中 报审。第十一条 财务科必须在合同约定和实际支付中严格控制各类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工程竣工审计前,土建、安装、水、暖、电等 工程款项的拨付控制在工程造价80% 以内;装饰、维修工程款项的 拨付控制在工程造价的75%以内。如因施工单位款项结清,无法扣 回多结算款项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审计流程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流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 计报告、审计归档等。第十三条 审计准备阶段需要进行概(预)算审计及结(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工 程主管部门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结(决)算审计申请 表,向内控审计科提交完整、准确的审计资料,并就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出具审计承诺书。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内控审计科填写建设工 程项目概(预)算、结(决)算审计资料清单,移交公司审计部 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内控审计科填写建设 工程项目概(预)算、结(决)算审计资料清单,移交中介机构 审计。由内控审计科审计的工程项目,内控审计科按规定的审计程序 和方法组织审计。内控审计科受理审计申请后,在 2个工作日内确定报审或自审, 并安排审计。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结合审计事项,深入了解工程情况,通过进行符合性 测试、现场勘察、取证、核对、造价审核、查阅工程资料及财务帐 薄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工程管理情况、工程造价核增减情况和审 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工程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对造 价有异议的,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内控审计科,内控审计科组织内审 人员或公司审计部或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实,核对无异议后 签字、盖章。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分析整理审计证据,汇总复核审计底稿,依据审计底 稿编写审计报告。自审项目的审计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向被审征求 意见;委托公司审计部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经审计部审核备案后 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对被审单位反馈的意见经核实无误后出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起止时间、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工 程概况、审计依据、工程管理评价、工程造价核减(核增)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及管理建议等。第十六条 审计归档阶段内控审计科应及时整理审计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 档,并建立审计台帐。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的主要资料应包括:审计 文书、审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函、审计报告及其他需归档的审计 资料。第五章 委托审计管理第十七条 200 万元以上项目的委托审计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确 定中介机构审计;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的委托审计由分公司内控审 计科在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确定中介机构。第十八条 报送公司审计部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公司审计部作 为实际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受托人)进行审计,分公司作为合同 委托人配合实际委托人同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审计业务约定书) 配合受托人实施审计工作,并按照约定支付审计费用。第十九条 审计费用在国家和工程所在地规定收费标准范围 内,由分公司、实际委托人与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协商确定。中介机 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后,要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配置和审计项目相 符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被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利关系的人应当回避第二十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 持独立审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认真开展审计 工作,中介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在委托方或被审单位之外 场合使用审计业务资料。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就出具的项目审计(审核)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科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的跟踪、监督 检查,防止在审计质量、审计资质和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性等 方面缺乏合法、有效监督。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分公司将根据问题的 性质及造成的后果,一至三年内不再委托审计业务;情节严重的建 议从备选库除名,涉及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审计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未提供审计(审 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 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问题等重大错漏的;(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 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和不良影响的;(五)擅自接受被审单位或施工单位资料的;和被审单位或施 工单位私下接触的;接受施工单位宴请的;(六)收受被审单位或施工单位礼金有价证券,串通被审单位 或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等违法行 为的;(七)违反审计纪律、执业操守,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泄 漏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八)将受托业务转包、分包他人的;(九)审计结论存在重大误差,经复核误差率超过 3%且拒绝重 新审计或纠正的;(十)因自身原因,故意拖延审计时间,经催告仍未按规定期 限完成审计任务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进 入招标程序或合同会签程序;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不得同施工单 位(包括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单位)正式结算,不得办理竣工决算。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上项目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结(决)算必须经公 司审计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预算未经审计和招标擅自发包或开工的、 付款突破限制的、竣工后未经审计即与施工单位办理正式结算的, 将作为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未经审计签订固定价格合同,造成经济 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控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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