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劳动争议仲裁标准案例分享及人工成本的控制管理

上传人:wux****ua 文档编号:21738229 上传时间:2021-05-08 格式:PPT 页数:61 大小:27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科技]劳动争议仲裁标准案例分享及人工成本的控制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工程科技]劳动争议仲裁标准案例分享及人工成本的控制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工程科技]劳动争议仲裁标准案例分享及人工成本的控制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 一 阶 段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篇 一 、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双 倍 工 资 的 事 实 及 时效 认 定1、 只 要 未 在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签 订 劳 动 合同 , 就 必 然 承 担 双 倍 工 资 责 任 吗 ?2、 双 倍 工 资 中 加 付 的 一 倍 属 于 什 么 性 质 ?3、 双 倍 工 资 中 加 付 的 一 倍 , 如 何 适 用 仲 裁 时效 ? 案 例 一 李 某 于 2009年 3月 17日 入 职 公 司 , 因 李 某 的 流 动人 员 就 业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等 不 齐 备 , 公 司 要 求 其一 个 月 内 补 充 提 交 , 齐 备 后 再 行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李 某 于 是 正 常 工 作 , 但 到 4月 16日 仍 未 补 充 提 交 ,其 直 接 主 管 觉 得 任 务 繁 忙 , 遂 口 头 告 知 李 某 抓 紧补 充 提 交 后 , 未 作 其 他 处 理 , 双 方 相 安 无 事 。 9月8日 , 李 某 在 工 作 中 遭 遇 交 通 事 故 , 伤 势 较 重 , 入院 治 疗 两 个 月 , 之 后 继 续 在 老 家 休 养 , 未 返 岗 工作 , 公 司 在 此 期 间 除 支 付 住 院 期 间 工 资 、 报 销 全额 医 疗 费 外 , 未 再 对 李 某 支 付 有 关 待 遇 。 2010年 4月 2日 , 公 司 收 到 李 某 委 托 律 师 发来 的 律 师 函 称 , 公 司 未 依 法 与 其 签 订 劳 动合 同 , 应 依 法 支 付 二 倍 工 资 , 并 补 签 书 面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收 到函 件 后 , 该 如 何 妥 善 处 理 ? 顺 延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通 知 书 *同 志 : 因 你 从 2009年 9月 6日 开 始 申 请 医 疗 期 至 今未 回 公 司 上 班 , 现 公 司 考 虑 你 病 情 的 治 疗 情 况 ,将 你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顺 延 至 你 的 医 疗 期 满 之 日 。因 你 暂 未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但 鉴 于 你 尚 在 休 假期 间 , 你 的 医 疗 期 暂 定 为 2010年 5月 31日 。 待 相关 鉴 定 机 构 确 定 实 际 医 疗 期 期 限 后 , 公 司 将 根 据实 际 期 限 另 行 调 整 你 的 医 疗 期 。 特 此 通 知 二 一 年 一 月 四 日 签 收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同 志 : 公 司 与 你 2008年 1月 1日 到 2009年 12月 31日 的 劳 动 合同 , 因 你 在 2009年 9月 18日 被 诊 断 患 有 传 播 性 胸 膜 炎 ( 肺结 核 ) , 且 需 要 停 工 接 受 治 疗 而 顺 延 到 医 疗 期 满 之 日 。 公司 已 发 出 顺 延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通 知 书 书 面 通 知 你 上 述 事项 , 并 初 定 顺 延 到 2010年 5月 31日 。 你 于 2010年 4月 19日 向公 司 提 交 的 “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疾 病 证 明 书 ” 中 证 明 ,上 述 疾 病 已 治 愈 。 公 司 现 提 前 通 知 你 , 双 方 上 述 劳 动 合 同将 于 2010年 5月 31日 到 期 终 止 , 公 司 不 再 与 你 续 订 新 一 期劳 动 合 同 , 请 你 于 2010年 5月 31日 前 到 公 司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公 司 将 对 你 依 法 作 出 经 济 补 偿 。 同 时 , 为 明 确 该 疾 病 对 你劳 动 能 力 的 影 响 , 公 司 于 2010年 5月 7日 对 你 发 出 了 劳 动能 力 鉴 定 通 知 书 , 要 求 你 在 2010年 5月 12日 前 到 公 司 所在 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接 受 鉴 定 , 但 被 你 无 故 拒 绝 , 由此 引 发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你 自 行 承 担 。 特 此 通 知 此 通 知 一 式 两 份 , 公 司 和 员 工 各 执 一 份 。 年 月 日签 收 人 : 年 月 日 案 例 二 梅 州 市 某 服 装 公 司 在 广 州 海 珠 区 设 立 了 办事 处 , 经 注 册 为 分 支 机 构 。 为 搞 好 广 州 市场 , 该 公 司 于 2009年 7月 1日 起 聘 刘 某 为 办事 处 负 责 人 , 职 责 是 开 拓 广 州 市 场 , 有 权自 行 用 人 和 用 工 管 理 , 月 薪 为 底 薪 1万 外 加业 绩 提 成 。 刘 某 在 随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对 外 招用 了 15名 业 务 员 , 但 均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010年 4月 , 刘 某 因 业 绩 提 成 问 题 与 公 司 产生 分 歧 并 由 此 发 生 不 愉 快 , 刘 某 萌 生 离 意 。2010年 5月 8日 , 刘 某 与 15名 业 务 员 一 起 申请 劳 动 仲 裁 , 提 出 因 公 司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被 迫 离职 ,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倍工 资 和 经 济 补 偿 。 刘 某 的 主 张 能 得 到 支 持吗 ? 案 例 三 公 司 与 谢 某 在 2008年 2月 1日 办 理 劳 动 合 同签 订 手 续 , 拟 约 定 合 同 期 限 到 2010年 2月 28日 , 但 经 办 人 在 合 同 期 限 栏 中 填 写 了“ 2010年 2月 31日 ”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 合同 文 本 由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之 后 相 安 无 事 。2009年 11月 , 公 司 与 部 分 年 限 较 长 的 职 工因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问 题 发 生 纠 纷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介 入 并 现 场 作 出 处 理 , 责 令公 司 依 法 办 理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签 订 手 续 ,谢 某 看 在 眼 中 记 在 心 里 , 也 在 琢 磨 自 己 怎 样 才 能 跟 那 些职 工 一 样 也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 于 是 去 咨 询 律师 , 当 律 师 看 到 合 同 文 本 上 的 期 限 到 期 日 是“ 2010年 2月 31日 ” 时 , 就 告 诉 谢 某 因 为 合 同 到期 日 约 定 无 效 日 期 , 故 该 合 同 已 经 属 于 未 明 确 约定 到 期 日 的 劳 动 合 同 , 等 同 于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 并 建 议 谢 某 暂 时 按 兵 不 动 , 静 观 其 变 。 2010年 2月 15日 , 公 司 书 面 通 知 谢 某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有笔 误 , 应 当 是 2月 28日 到 期 , 并 告 知 其 届 时 将 终止 不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请 其 近 日 办 理 离 职 交 接 手 续 。谢 某 遂 提 出 其 已 属 于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 依 法 不 能在 2月 28日 终 止 。 公 司 认 为 其 主 张 无 依 据 , 强 制在 2月 28日 终 止 其 合 同 。 谢 某 于 是 在 律 师 的指 点 下 , 于 次 日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要 求 确 认 双方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 并 认 定 公 司 属 于 违法 终 止 合 同 应 承 担 二 倍 赔 偿 责 任 。 谢 某 的主 张 能 否 成 立 ? 案 例 四 公 司 的 内 部 园 林 绿 化 工 作 有 8个 全 日 制 员 工负 责 , 这 些 员 工 合 同 均 在 2009年 12月 31日到 期 。 这 些 员 工 每 天 正 常 坐 班 8小 时 , 但 实际 要 从 事 工 作 ( 清 扫 、 修 剪 、 浇 水 等 ) 的时 间 不 长 , 每 个 人 最 多 2个 小 时 即 可 。 该 公司 可 以 采 取 什 么 方 式 对 绿 化 工 作 进 行 灵 活用 工 、 减 少 成 本 ? 该 如 何 操 作 ? 二 、 有 关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具 体 法 律 规 定 及认 定 标 准1、 职 工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如 何 理 解 ? 劳 动合 同 期 限 未 满 转 成 劳 务 派 遣 后 工 龄 如 何 衔 接 ?2、 08年 后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会 产 生 什 么法 律 后 果 ?3、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履 行 中 职 工 连 续 工 龄 满 10年 的 该如 何 处 置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条 件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订 立 劳动 合 同 的 ,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 应 当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一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三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续 订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同 的 ,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的 起 始 时 间 , 应 当 自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之 日 起 计 算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人 单 位 工 作 的 ,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合 并 计 算 为 新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原 用 人 单 位已 经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新 用 人 单 位 在 依法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计 算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工 作年 限 时 , 不 再 计 算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限 。 除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形 外 ,劳 动 者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规 定 ,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其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合法 、 公 平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用 的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 。 案 例 五 :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为 2008年 1月 1日 到 2009年 12月 31日 。 在 该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员 工李 某 在 2009年 5月 31日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十 年 。 但 不 知 何 故 , 双 方 均 无 任 何 表 示 ,一 直 继 续 履 行 到 2009年 12月 初 。 公 司 提 出办 理 到 期 终 止 合 同 手 续 , 李 某 也 办 理 了 手续 离 开 公 司 。 第 三 天 , 李 某 申 请 仲 裁 要 求认 定 为 违 法 终 止 , 要 求 公 司 承 担 双 倍 经 济补 偿 据 标 准 的 赔 偿 责 任 。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 案 例 六 :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为 2008年 1月 1日 到 2008年 12月 31日 。 在 该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员 工李 某 在 2008年 5月 25日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十 年 。 5月 28日 , 公 司 提 供 了 期 限 到 2010年5月 31日 的 合 同 文 本 给 他 签 字 , 李 某 签 字 后交 回 给 公 司 , 公 司 盖 章 后 交 付 了 文 本 给 他本 人 。 2010年 5月 28日 , 公 司 书 面 通 知 李 某终 止 已 到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 李 某 当 即 提 出 其已 符 合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签 订 条 件 , 不 能 终止 。 在 公 司 的 安 排 下 , 李 某 最 终 还 在 5月 30日 办 理 了 离 职 手 续 。 当 天 , 李 某 申 请 仲 裁要 求 认 定 为 违 法 终 止 , 要 求 公 司 承 担 双 倍经 济 补 偿 据 标 准 的 赔 偿 责 任 。 能 得 到 支 持吗 ? 案 例 七 王 某 于 1999年 1月 1日 入 职 公 司 , 期 间 在 2001年 1月 1日 签 订 了 期 限 到 2003年 12月 31日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未 续 订 书 面 合 同 。 2006年 1月 1日 , 双 方 签订 了 期 限 到 2007年 12月 31日 的 劳 动 合 同 。 2007年6月 底 , 劳 动 合 同 法 公 布 , 公 司 认 为 王 某 临 近 10年 工 龄 , 到 新 法 生 效 后 不 好 处 理 , 于 是 对 王 某 提出 : 双 方 先 名 义 上 解 除 该 合 同 , 公 司 安 排 其 返 回老 家 3个 月 并 预 付 3个 月 工 资 和 路 费 , 3个 月 后 再返 岗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 王 某 觉 得 不 妥 , 但 无 奈 之 下也 只 好 同 意 , 并 在 6月 底 办 理 了 书 面 的 “ 解 除 手 续 ”于 7月 1日 起 返 回 老 家 。 9月 底 , 王 某 返 回 公 司 ,公 司 为 其 重 新 办 理 了 入 职 手 续 , 签 订 了 期 限 到 2008年 12月 31日 的 劳 动 合 同 。 2008年 11月 , 公司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生 产 陷 入 困 境 , 需 要 减员 30人 ( 占 公 司 总 人 数 的 25%) , 但 不 希望 履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手 续 , 遂 决 定 分 批 减 员 。公 司 于 12月 1日 通 知 王 某 将 在 12月 31日 终 止王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 王 某 认 为 已 在 公 司 工 作这 么 长 时 间 , 就 这 么 被 终 止 合 同 只 领 取 一个 月 经 济 补 偿 , 非 常 不 服 气 , 于 是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确 认 双 方 在 2008年 1月 1日 起已 自 动 属 于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关 系 , 公 司 在12月 31日 终 止 合 同 属 于 违 法 终 止 , 应 从1999年 1月 1日 起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并 加 付 一 倍赔 偿 。 问 题 : 王 某 的 要 求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公 司 的 做 法 存 在 什 么 问 题 ? 案 例 八 谢 某 于 2000年 1月 入 职 公 司 , 与 公 司 的 劳 动合 同 为 2008年 1月 1日 到 2010年 12月 31日 。2009年 8月 , 公 司 整 体 将 包 括 谢 某 在 内 的100多 名 员 工 转 为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 谢 某 与 劳务 派 遣 公 司 签 订 了 期 限 到 2011年 7月 31日 的劳 动 合 同 , 继 续 从 事 公 司 原 岗 位 工 作 , 薪酬 待 遇 不 变 。 2010年 初 , 谢 某 向 公 司 提 出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该 公 司 和 劳 务派 遣 单 位 该 如 何 处 置 ? 案 例 九 田 某 在 2008年 3月 10日 入 职 公 司 , 与 公 司 签订 了 期 限 到 2009年 3月 10日 的 劳 动 合 同 。2009年 3月 1日 , 公 司 向 田 某 提 出 协 商 变 更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将 原 期 限 改 为 2010年 3月 10日 , 田 某 为 保 住 就 业 机 会 未 提 出 异 议 。2010年 3月 1日 , 公 司 再 次 向 田 某 提 出 协 商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拟 将 期 限 改 为 2011年 3月 10日 , 田 某 表 示 拒 绝 。 公 司 遂 对 田 某 发出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 表 示 将 在 2010年 3月 10日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并 给 予 2个 月 工 资 作为 经 济 补 偿 。 田 某 心 存 不 满 , 到 处 咨 询 , 并 于 2010年 3月 6日 向 公 司 发 出 EMS要 求 公 司 立 即 与其 改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不 接 受 终 止合 同 。 公 司 该 怎 么 办 ? 三 、 试 用 期 内 不 符 合 录 用 及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的 认 定 及 其 后 果 案 例 十 公 司 因 预 计 第 二 季 度 将 发 生 “ 生 产 任 务 季节 性 加 重 ” 而 在 2010年 第 一 季 度 末 招 用 了一 批 人 员 , 但 不 想 长 期 使 用 这 些 人 员 的 全部 , 只 想 择 优 留 用 。 于 是 , 公 司 与 每 个 新招 用 人 员 签 订 试 工 协 议 , 约 定 试 用 期 三 个月 , 并 打 算 在 第 二 季 度 末 生 产 任 务 完 成 后以 试 用 不 合 格 为 由 解 除 大 部 分 的 协 议 , 只留 下 其 中 听 话 好 管 、 技 能 较 好 的 人 员 。 问题 : 公 司 的 这 种 用 工 方 式 , 存 在 什 么 风 险 ? 案 例 十 一 服 装 公 司 于 2009年 11月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缝纫 机 工 , 其 中 录 用 条 件 中 列 明 “ 身 体 状 况能 适 应 岗 位 需 要 ” 。 张 某 应 聘 过 程 中 按 要求 接 受 了 体 检 , 视 力 为 1.3, 并 顺 利 入 职 ,双 方 签 订 了 期 限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的 劳 动合 同 , 约 定 试 用 期 6个 月 。 2010年 3月 , 公司 组 织 年 度 体 检 , 张 某 视 力 降 至 0.8, 且 带散 光 。 公 司 随 后 找 张 某 谈 话 , 告 知 其 2010年 1月 开 始 其 产 品 错 针 率 一 直 在 提 高 , 产 品合 格 率 下 降 , 布 匹 损 耗 增 加 , 并 询 问 张 某原 因 , 提 醒 其 加 以 改 进 ; 张 某 在 谈 话 中 表 示 , 出 现 此状 况 主 要 是 因 为 其 视 力 下 降 和 散 光 问 题 ,是 入 职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近 距 离 的 缝 纫 工 作 所致 的 近 视 和 散 光 。 试 用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针对 张 某 的 视 力 状 况 , 该 公 司 该 如 何 处 置 张某 的 劳 动 合 同 ? 四 、 三 大 工 时 制 度 的 区 别 与 正 确 运 用 , 以及 怎 样 合 理 设 计 工 时 制 度 , 降 低 加 班 成 本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的区 别 和 运 用 1、 区 别( 1) 适 用 范 围综 合 计 时 : 交 通 、 铁 路 、 邮 电 、 水 运 、 航 空 、 渔 业 等 行 业 中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 需 连 续 作 业 的 职 工 ; 地 质 及 资 源 勘 探 、建 筑 、 制 盐 、 制 糖 、 旅 游 等 受 季 节 和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的 行 业的 部 分 职 工 ; 其 他 适 合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 不 定 时 : 企 业 中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外 勤 人 员 、 推 销 人 员 、 部分 值 班 人 员 和 其 他 因 工 作 无 法 按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衡 量 的 职 工 ;企 业 中 的 长 途 运 输 人 员 、 出 租 汽 车 司 机 和 铁 路 、 港 口 、 仓库 的 部 分 装 卸 人 员 以 及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 需 机 动 作 业 的 职工 ; 其 他 因 生 产 特 点 、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适 合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 ( 2) 休 息 保 障综 合 计 时 : 以 周 、 月 、 季 、 年 等 为 周 期 , 综合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 但 其 平 均 日 工 作 时 间 和平 均 周 工 作 时 间 应 与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基本 相 同 不 定 时 : 未 作 特 别 规 定 2、 共 同 点( 1) 对 于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的 职 工 , 企 业 应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一 章 、 第 四 章 有 关 规 定 ,在 保 障 职 工 身 体 健 康 并 充 分 听 取 职 工 意 见 的 基 础上 , 采 用 集 中 工 作 、 集 中 休 息 、 轮 休 调 休 、 弹 性工 作 时 间 等 适 当 方 式 , 确 保 职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和 生 产 、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 2) 在 实 行 前 均 应 当 经 过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批 案 例 十 二 梁 某 于 2007年 10月 入 职 某 集 团 公 司 从 事 董事 长 司 机 工 作 , 公 司 自 当 月 起 对 其 执 行 不定 时 工 作 制 , 但 于 2008年 1月 31日 才 经 劳 动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对 公 务 车 司 机 执 行 不 定 时 工作 制 。 梁 某 遂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公 司 承 担 2007年 10月 至 2008年 1月 30日 期 间 的 加 班 费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支 持 后 , 该 公 司 对 不 定时 工 作 制 审 批 过 程 中 未 设 置 追 认 程 序 表 示不 方 便 用 工 管 理 , 难 以 接 受 。 提 示 :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执 行特 殊 工 时 制 前 , 或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而展 期 申 请 未 获 批 准 前 , 不 得 擅 自 执 行 特 殊工 时 制 。 案 例 十 三 王 某 于 2005年 入 职 某 速 运 ( 集 团 ) 公 司 从 事 收 派员 工 作 , 该 公 司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对 收 派 员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但 2007年 9月 , 公 司 办 理 续期 手 续 时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以 部 分 收 派 员 实 际 工 作时 间 过 长 为 由 不 予 审 批 。 但 经 公 司 努 力 , 又 于2008年 1月 获 得 批 准 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2008年 3月 , 王 某 与 公 司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要 求 支 付 2007年9月 起 至 2008年 1月 期 间 的 加 班 费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机 构 裁 决 支 持 王 某 请 求 。 随 后 , 该 公 司 几 百 名 收派 员 纷 纷 效 仿 追 索 加 班 费 , 金 额 高 达 千 万 元 。 提 示 : 经 批 准 的 特 殊 工 时 制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要 抓 紧 时 间 办 理 有 关 展 期 的 申 请 和 批 准 手续 , 否 则 , 遗 患 无 穷 。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加班 时 间 和 加 班 费 计 算 1、 综 合 计 时 制 的 加 班 时 间 和 加 班 费 计 算 :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 在 周期 内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该 周 期 内 累 计 法 定工 作 时 间 的 部 分 , 视 为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按150%计 算 加 班 工 资 ; 但 其 中 法 定 节 假 日 的部 分 , 按 300%计 算 。 2、 不 定 时 制 的 加 班 时 间 和 加 班 费 计 算 :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 不 执行 加 班 工 资 制 度 。 注 意 前 提 : 保 障 了 劳 动者 的 休 息 。 案 例 十 四 唐 某 是 某 报 刊 发 行 公 司 的 投 递 员 , 每 周 工作 7天 , 每 天 工 作 3小 时 , 每 小 时 9元 , 一 年四 季 , 风 雨 无 阻 ; 且 有 时 候 会 因 工 作 任 务或 因 天 气 影 响 而 一 天 工 作 5小 时 。 后 于 2008年 6月 被 终 止 用 工 , 唐 某 要 求 单 位 支 付 延 长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加 班 工资 。 能 得 到 支 持 吗 ? 提 示 : 在 保 证 劳 动 者 休 息 的 情 况 下 , 非 全日 制 用 工 的 体 制 中 , 只 存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加班 工 资 , 而 不 存 在 其 他 加 班 工 资 。 非 全 日制 用 工 的 , 要 注 意 对 工 时 的 精 确 控 制 和 考勤 记 录 的 保 管 , 避 免 发 生 向 全 日 制 用 工 的转 化 。 五 、 加 班 工 资 的 事 实 依 据 、 计 算 方 式 及 认定 标 准 案 例 十 五 工 资 折 算 的 重 要 概 念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 包 括 年 工 作 日 、 季 工 作 日 、 月工 作 日 、 工 作 小 时 日 工 资 的 折 算 小 时 工 资 的 折 算 月 计 薪 天 数 与 月 工 作 日 的 关 系*2000年 , 月 平 均 工 作 天 数 和 工 作 时 间 分 别 调 整为 20.92天 和 167.4小 时 , 职 工 的 日 工 资 和 小 时工 资 按 此 进 行 折 算 关 于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资 折 算 算 问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83号 )一 、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的 计 算 年 工 作 日 : 365天 -104天 ( 休 息 日 ) -11天 ( 法 定节 假 日 ) 250天 季 工 作 日 : 250天 4季 62.5天 /季 月 工 作 日 : 250天 12月 20.83天 /月 工 作 小 时 数 的 计 算 : 以 月 、 季 、 年 的 工 作 日 乘 以每 日 的 8小 时 。二 、 日 工 资 、 小 时 工 资 的 折 算日 工 资 : 月 工 资 收 入 月 计 薪 天 数 小 时 工 资 : 月 工 资 收 入 ( 月 计 薪 天 数 8小 时 )月 计 薪 天 数 ( 365天 -104天 ) 12月 21.75天 证 据 规 则 黄 *2010年 3月 考 勤 汇 总 确 认 表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职 工确 认上 午 迟 到 1 4 4 4 4 下 午 4 早 退0.5 4 4 4 晚 上 1 0.5 2 备 注 : 本 表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于 每 月 25日 汇 总 , 职 工 核 对 有 异 议 , 须 于 3日 内 提 出 ( 逾期 视 为 同 意 ) 。 双 方 复 核 无 误 后 , 职 工 签 名 确 认 , 人 力 资 源 部 于 每 月 底 前 交 财 务 部核 算 当 月 薪 酬 。 第 三 阶 段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篇 六 、 企 业 单 方 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依 据及 风 险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具 体 要 求 法 律 责 任1、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证 明 所 主 张 的 可 以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同 的 事 实 ;2、 听 取 劳 动 者 对 事 件 的 意 见 , 对 其 合 理 和 可 能 存 在 的事 实 进 行 核 实 , 修 正 完 善 证 据 ( 最 好 由 劳 动 者 签 名 以示 曾 接 受 调 查 并 确 认 当 时 所 作 陈 述 ) ;3、 查 清 并 理 解 法 律 法 规 或 自 身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条 款 及含 义 , 并 确 认 这 些 规 定 的 法 律 效 力 , 特 别 是 规 章 制 度应 当 制 定 程 序 合 法 、 内 容 合 法 并 已 公 示 或 告 知 劳 动 者 ;4、 有 人 事 决 定 权 的 管 理 人 员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提 出 处 理 方案 , 并 将 处 理 方 案 知 会 工 会 , 听 取 意 见 , 如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答 复 意 见 送 达 工 会 ; 但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不 须 事 先 通 知 工 会 ;5、 综 合 上 述 信 息 , 正 式 讨 论 作 出 解 除 决 定 , 内 容 包 括事 实 、 依 据 、 时 限 、 办 理 手 续 要 求 , 如 有 保 密 义 务 和竞 业 限 制 要 求 , 也 应 当 写 明 ;6、 依 法 应 当 提 前 通 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履 行 义 务 或 额 外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 以 恰 当 的 方 式 送 达 给 劳 动 者 ;7、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或 其 他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8、 依 法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 应 当 在 交 接 完 毕 时 依法 支 付 ;9、 在 解 除 同 时 为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证 明 , 并 在 15日 内 为其 办 理 档 案 、 社 会 保 险 的 接 转 手 续 ;10、 留 存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和 签 收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的 记 录 、工 资 支 付 台 帐 等 等 。 1、 未 事 先 通 知 工 会 , 解 除 程 序违 法 , 即 为 非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劳 动 者不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不 能继 续 履 行 的 , 用 人 单 位 按 87条 规定 支 付 相 当 于 经 济 补 偿 金 标 准 二倍 的 赔 偿 金 ;3、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者 离 职 时 扣押 劳 动 者 档 案 或 其 他 物 品 , 由 劳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 并 处每 人 500元 以 上 2000元 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害 的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出 具 解 除 或终 止 书 面 证 明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例 如 失业 保 险 待 遇 损 失 、 重 新 就 业 机 会损 失 ) ;5、 如 果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了 本单 位 尚 未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劳 动 者 , 给 本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 应当 由 该 劳 动 者 与 该 用 人 单 位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案 例 十 七 公 司 与 林 某 在 2008年 1月 1日 签 订 了 期 限 到2009年 12月 31日 的 劳 动 合 同 , 其 中 对 工 作岗 位 的 约 定 是 “ 生 产 工 ” , 工 资 标 准 的 约定 是 “ 不 低 于 广 州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 之后 , 林 某 在 物 流 部 从 事 装 卸 登 记 工 作 , 公司 按 月 支 付 1200元 工 资 。 2009年 6月 , 公司 装 卸 任 务 变 重 , 于 是 想 发 动 物 流 部 全 体“ 生 产 工 ” 进 行 装 卸 工 作 林 某 包 含 在 内 ,被 公 司 要 求 在 装 卸 登 记 的 同 时 , 承 担 一 定的 装 卸 任 务 , 工 资 标 准 不 变 。 林 某 认 为 这是 加 重 工 作 任 务 、 变 重 降 低 薪 酬 , 经 要 求适 当 加 薪 被 拒 绝 , 遂 继 续 只 做 登 记 工 作 。公 司 认 为 其 不 服 从 生 产 任 务 安 排 , 经 警 告 二 次 后 , 林 某未 改 正 , 为 避 免 对 其 他 员 工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公 司 于 是 在 2009年 8月 15日 以 严 重 违 反 规 章制 度 被 连 续 警 告 二 次 仍 拒 绝 改 正 为 由 解 除了 该 劳 动 合 同 , 且 不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林 某于 次 日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认 定 违 法 解 除 ,公 司 应 支 付 双 倍 赔 偿 。 谁 对 谁 错 ? 七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赔 偿 金 、 违 约 金 的 认 定 标 准 案 例 二 十 职 工 “ 急 辞 工 ” 的 标 准 处 置 程 序( 1) 在 发 现 职 工 不 辞 而 别 , 应 当 上 班 的 时 间 没有 见 到 人 的 时 候 , 立 即 电 话 等 途 径 联 系 其 本 人 ,落 实 去 向 和 原 因 。( 2) 口 头 告 知 其 必 须 在 ? 天 内 返 岗 报 到 , 否 则按 旷 工 处 理 。( 3) 同 时 向 其 身 份 证 地 址 和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地 址发 出 特 快 专 递 , 写 明 因 其 年 月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缺 勤 , 必 须 在 ? 天 内 返 岗 , 否 则 按 旷 工 处 理 ,可 以 一 并 告 知 其 工 资 发 放 的 安 排 。 并 在 信 封 表面 注 明 “ 关 于 年 月 日 无 故 缺 勤 须 ? 天 内 返 岗 否则 按 缺 勤 处 理 的 通 知 ” 。 当 天 寄 出 , 之 后 等 待邮 局 的 投 递 情 况 和 他 本 人 的 反 馈 。 ( 4) 如 果 能 返 岗 , 则 补 办 请 假 ( 事 假 或 有 证 据的 其 他 假 ) 手 续 , 并 照 章 处 理 和 继 续 工 作 。( 5) 如 果 不 返 岗 , 则 在 出 勤 登 记 中 登 记 为 旷 工( 6) 旷 工 记 载 的 天 数 达 到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解 除天 数 时 , 按 照 违 纪 解 除 程 序 作 出 解 除 决 定 , 然后 进 行 送 达 。 ( 仍 然 采 取 邮 寄 的 方 式 )( 7) 送 达 的 文 书 中 , 包 括 解 除 通 知 , 解 除 证 明 ,和 社 保 关 系 、 档 案 转 移 告 知 。 完 成 送 达 后 , 解除 手 续 完 成 。 在 完 成 第 7步 前 , 社 保 关 系 不 要停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