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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核 算第 一 节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概 述第 二 节 三 种 结 算 方 式 的 核 算 第 三 节 票 据 业 务 的 核 算第 四 节 银 行 卡 业 务 的 核 算 第 一 节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概 述一 、 支 付 结 算 的 概 念二 、 支 付 结 算 的 原 则三 、 支 付 结 算 的 纪 律 与 责 任四 、 支 付 结 算 的 种 类五 、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基 本 规 定 一 、 支 付 结 算 的 概 念( 一 ) 概 念支 付 结 算 是 指 单 位 、 个 人 在 社 会 经 济 活动 中 使 用 票 据 和 各 种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货 币 给 付及 其 资 金 清 算 的 行 为 。 要 点 :实 质 : 货 币 给 付 ;主 体 : 收 付 款 双 方 ; 媒 介 : 银 行工 具 : 票 据 和 结 算 方 式 。 一 、 支 付 结 算 的 概 念( 二 ) 形 式 按 支 付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结 算 和 转 账 结 算 两 种 现 金 结 算 是 收 付 款 双 方 直 接 使 用 现 金 收 付 款项 的 货 币 收 付 行 为 。 要 点 : 主 体 : 收 付 款 双 方 工 具 : 现 钞 过 程 : 一 手 钱 一 手 货 一 、 支 付 结 算 的 概 念转 账 结 算 是 指 通 过 银 行 将 款 项 从 付 款人 存 款 账 户 划 转 到 收 款 人 存 款 账 户 的 货币 收 付 行 为 。主 体 : 收 付 款 双 方 媒 体 : 银 行工 具 : 票 据 及 方 式过 程 : 时 空 上 分 离 。 二 、 支 付 结 算 的 原 则支 付 结 算 原 则 是 指 单 位 、 个 人 和 银 行 在办 理 支 付 结 算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共 同 遵 守 的 行为 准 则 。( 一 ) 恪 守 信 用 , 履 约 付 款( 二 ) 谁 的 钱 入 谁 的 账 , 由 谁 支 配( 三 ) 银 行 不 垫 款 三 、 支 付 结 算 的 纪 律( 一 ) 结 算 纪 律 1.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结 算 纪 律 第 一 ,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签 章 与 预 留 签 章 不符 的 支 票 和 远 期 支 票 以 及 没 有 资 金 保 证 的 票 据 ,套 取 银 行 信 用 ; 第 二 , 不 准 签 发 、 取 得 和 转 让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和债 权 债 务 的 票 据 , 套 取 银 行 和 他 人 资 金 ; 第 三 , 不 准 无 理 拒 绝 付 款 , 占 用 他 人 资 金 ; 第 四 ,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开 立 和 使 用 账 户 。 三 、 支 付 结 算 的 纪 律2.银 行 的 结 算 纪 律 : “ 十 不 准 ” 见 教 材 119页 四 、 支 付 结 算 的 责 任 1.单 位 和 个 人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的 责 任 ( 1) 单 位 、 个 人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 单 位 和 个 人 签 发 支 票 后 ,承 担 保 证 该 支 票 付 款 的 责 任 ; 背 书 人 背 书 转 让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本 票 或 支 票 后 , 承 担 保 证 其 后 手 所 持 票 据 付 款 的 责任 ; ( 2) 单 位 和 个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持 票 人 因 不 获 付 款 , 对其 前 手 行 使 追 索 权 时 , 票 据 的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和 保 证 人对 持 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3)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下 列 情 况 中 自 负 责 任 : 单 位 和 个 人 在办 理 支 付 结 算 时 , 未 按 规 定 填 写 票 据 或 结 算 凭 证 , 影 响资 金 使 用 或 造 成 资 金 损 失 的 , 票 据 或 印 章 丢 失 造 成 资 金损 失 的 。 四 、 支 付 结 算 的 责 任2、 银 行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的 责 任 ( 1) 银 行 在 下 列 请 况 中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 银 行 签 发 银 行汇 票 、 银 行 本 票 后 和 银 行 承 兑 商 业 汇 票 后 , 承 担 保 证 该票 据 付 款 的 责 任 。 ( 2) 银 行 在 下 列 情 况 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重 大 过 失 错付 或 被 冒 领 的 ; 违 反 规 定 故 意 压 票 、 退 票 、 拖 延 支 付 、受 理 无 理 拒 付 、 有 款 不 扣 或 少 扣 、 少 扣 赔 偿 金 、 截 留 挪用 结 算 资 金 而 影 响 客 户 和 他 行 资 金 使 用 的 。 ( 3) 银 行 在 下 列 情 况 中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 违 反 银 行 账户 管 理 办 法 开 立 和 管 理 账 户 的 ; 违 反 规 定 签 发 空 头 银行 汇 票 、 银 行 本 票 的 ; 未 按 规 定 通 过 人 民 银 行 办 理 大 额汇 划 款 项 的 ; 违 反 规 定 将 支 付 结 算 的 款 项 转 入 储 蓄 和 信用 卡 账 户 的 。 五 、 支 付 结 算 的 种 类 现 行 支 付 结 算 的 种 类 包 括 “ 三 方 式 ” 、“ 四 票 ” 、 “ 一 卡 ” 。 “ 三 方 式 ”汇 兑 、 托 收 承 付 和 委 托 收 款 ; “ 四 票 ” 包 括 支 票 、 银 行 汇 票 、 银 行本 票 、 商 业 汇 票 ; “ 一 卡 ” 银 行 卡 。 六 、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基 本 规 定1.单 位 在 结 算 凭 证 上 的 签 章 , 应 为 财 务 专 用 章 或公 章 加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章 ; 2.银 行 办 理 结 算 , 给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收 、 付 款 通知 和 汇 兑 回 单 , 应 加 盖 该 银 行 的 转 讫 章 ; 3.按 规 定 必 须 在 结 算 凭 证 上 记 载 汇 款 人 、 付 款人 和 收 款 人 账 号 的 , 账 号 与 户 名 必 须 一 致 ; 4.结 算 凭 证 上 的 大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 结 算 凭证 上 的 日 期 、 收 款 人 和 付 款 人 名 称 、 金 额 不 得 更改 ; 其 他 事 项 如 更 改 , 应 由 在 更 改 处 签 章 ; 5.银 行 收 到 结 算 凭 证 时 , 必 须 及 时 将 款 项 支 付给 结 算 凭 证 上 记 载 的 收 款 人 。 第 二 节 三 种 结 算 方 式 的 核 算 一 、 汇 兑 结 算 业 务二 、 委 托 收 款 结 算 业 务三 、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业 务 一 、 汇 兑 结 算 业 务( 一 ) 汇 兑 的 概 念 和 适 用 范 围 1、 概 念 汇 款 人 委 托 银 行 将 款 项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的 结 算 方 式 。 汇 兑 分 为 信 汇 和 电 汇 两 种 , 由 汇 款 人 选 择 使 用 。 2、 适 用 范 围 ( 1) 汇 款 人 主 动 付 款 ( 2) 异 地 ( 3) 开 户 和 非 开 户 的 客 户 均 可 ( 4) 无 金 额 限 制 , 确 定 的 结 算 金 额 一 、 汇 兑 结 算 业 务 汇 款 人 收 款 人 汇 出 行 汇 入 行 委托汇款 收款入帐 银 行 往 来 划 款( 二 ) 汇 兑 结 算 流 程 一 、 汇 兑 结 算 业 务 一 、 汇 兑 结 算 业 务 ( 三 ) 汇 兑 的 基 本 规 定 1.单 位 和 个 人 异 地 结 算 各 种 款 项 , 均 可 使 用 。 2.汇 款 人 填 制 汇 兑 凭 证 必 须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表明 “ 电 汇 ”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确 定的 金 额 ; 收 款 人 名 称 ; 汇 款 人 名 称 ; 汇 入地 点 、 汇 入 行 名 称 ; 汇 出 地 点 、 汇 出 行 名 称 ; 委 托 日 期 ; 汇 款 人 签 章 。 3.汇 兑 凭 证 记 载 的 汇 款 人 、 收 款 人 在 银 行 开 立 存款 账 户 的 , 必 须 记 载 其 账 号 。 4.收 款 人 为 个 人 的 , 收 款 人 需 到 汇 入 银 行 领 取 ,应 在 汇 兑 凭 证 上 注 明 “ 留 行 待 取 ” 字 样 。 一 、 汇 兑 结 算 6.汇 款 转 账 支 付 的 , 款 项 只 能 转 入 单 位 的 存 款 账户 , 严 禁 转 入 个 人 储 蓄 和 信 用 卡 账 户 。 7.支 取 现 金 的 , 汇 款 人 和 收 款 人 必 须 均 为 个 人 ,并 在 “ 汇 款 金 额 ” 大 写 栏 先 填 写 “ 现 金 ” 字 样 ,后 填 写 金 额 。 8.未 在 银 行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收 款 人 , 凭 取 款 通知 向 汇 入 银 行 支 取 款 项 时 , 须 交 验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 9.汇 款 人 对 汇 出 行 尚 未 汇 出 的 款 项 可 以 申 请 撤消 ; 汇 入 银 行 对 于 收 款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汇 款 、 向 收款 人 发 出 取 款 通 知 经 过 两 个 月 无 法 交 付 的 汇 款 ,应 主 动 办 理 退 汇 。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1、 汇 出 行 的 处 理 ( 1) 接 受 委 托 : 使 用 电 汇 的 , 向 银 行 填 制 一 式三 联 电 汇 凭 证 ( 见 表 7-1) , 凭 证 内 容 必 须 按 前 述基 本 规 定 填 写 , 汇 款 人 为 单 位 的 在 第 二 联 上 加 盖预 留 银 行 印 鉴 。 ( 2) 审 查 凭 证 : 审 核 凭 证 记 载 的 各 项 内 容 是 否 齐全 ; 大 小 写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 金 额 、 委 托 日 期 、 收款 人 名 称 是 否 更 改 ; 汇 款 人 账 户 内 是 否 有 足 够 支付 的 余 额 , 汇 款 人 的 签 章 是 否 与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相符 ; 对 填 明 “ 现 金 ” 字 样 的 汇 兑 凭 证 , 还 应 审 查汇 款 人 和 收 款 人 是 否 均 为 个 人 。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 3) 转 帐 处 理 : 审 核 无 误 后 , 汇 兑 凭 证 第 一 联加 盖 转 讫 章 退 给 汇 款 人 。 汇 兑 凭 证 第 二 联 作 借 方传 票 , 会 计 分 录 : 借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汇 款 人 户 ( 或 : 库 存 现 金 ) 贷 :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或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 4) 现 金 汇 款 : 审 核 无 误 柜 员 收 妥 现 金 后 , 登进 现 金 收 付 清 单 , 一 现 金 交 款 单 第 二 联 作 贷 方 凭证 。 借 : 库 存 现 金 贷 : 应 解 汇 款 交 款 人 户 借 : 应 解 汇 款 交 款 人 户 贷 :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或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2、 汇 入 行 的 处 理 ( 1) 汇 款 直 接 收 账 的 ,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 借 :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或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贷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收 款 人 户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 2) 收 款 人 未 在 本 行 开 户 不 直 接 收 帐 : 借 :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或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贷 : 应 解 汇 款 收 款 人 户 支 取 现 金 的 : 交 验 身 份 证 件 。 借 : 应 解 汇 款 收 款 人 户 贷 : 库 存 现 金 ( 四 ) 汇 兑 业 务 的 核 算 手 续 需 要 分 次 转 账 支 取 的 : 借 : 应 解 汇 款 收 款 人 户 贷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收 款 人 户 或 存 中 央 银 行 存 款 或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二 、 委 托 收 款 业 务 核 算( 一 ) 委 托 收 款 的 概 念 和 适 用 范 围 1、 概 念 : 委 托 收 款 是 收 款 人 凭 已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 存 单 、债 券 等 债 务 证 明 委 托 银 行 向 付 款 人 收 取 款 项 的 结算 方 式 。2、 适 用 范 围 ( 1) 债 权 人 主 动 收 款 ( 2) 同 城 、 异 地 均 可 ( 3) 一 般 为 开 户 客 户 , 付 款 人 必 需 开 户 ( 4) 无 金 额 限 制 , 确 定 结 算 金 额 , 须 全 额 收 款 ( 二 ) 结 算 流 程收 款 人 付 款 人付 款 人 开 户 行委 托 行委托收款 收妥入帐 通知付款 承付款 寄 发 单 证 往 来 划 款 凭 证 式 样 一 : ( 三 ) 委 托 收 款 的 基 本 规 定1.委 托 依 据 : 收 款 人 凭 已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 债券 、 货 单 等 债 权 证 明 ;2.划 回 方 式 : 委 托 收 款 结 算 款 项 的 划 回 方 式 ,分 邮 寄 和 电 报 两 种 ;3.收 款 凭 证 : 签 发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必 须 记 载 : 表明 “ 委 托 收 款 ” 的 字 样 ; 确 定 的 金 额 ; 付 款 人 名称 ; 收 款 人 名 称 ; 委 托 收 款 凭 据 名 称 ; 委 托 日 期 ;收 款 人 签 章 。 ( 三 ) 委 托 收 款 的 基 本 规 定4.付 款 : 委 托 收 款 以 银 行 为 付 款 人 的 , 银 行 应当 在 当 日 将 款 项 主 动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 以 单 位 为 付款 人 的 , 银 行 应 及 时 通 知 付 款 人 , 付 款 人 应 于 接到 通 知 的 当 日 书 面 通 知 银 行 付 款 。5.拒 绝 付 款 : 付 款 人 审 查 有 关 债 务 证 明 后 , 对收 款 人 委 托 收 取 的 款 项 需 要 拒 绝 付 款 的 , 可 以 在接 到 付 款 通 知 日 的 次 日 起 3日 内 办 理 拒 绝 付 款 。 ( 四 ) 委 托 收 款 的 核 算 手 续1.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受 理 委 托 收 款 的 处 理 收 款 人 办 理 委 托 收 款 时 , 应 填 制 邮 划 或 电 划 委托 收 款 凭 证 ,并 在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第 二 联 上 盖 章 后 ,连 同 有 关 债 务 证 明 一 并 提 交 开 户 行 。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收 到 上 述 凭 证 后 , 经 审 查 无 误 ,将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邮 寄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 ( 四 ) 委 托 收 款 的 处 理 手 续2.付 款 人 开 户 行 的 处 理 手 续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收 到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寄 来 的 委 托 收款 凭 证 及 有 关 债 务 证 明 时 , 应 审 查 是 否 属 于 本 行的 凭 证 。 审 查 无 误 后 , 分 别 作 如 下 处 理 : ( 1) 付 款 人 为 银 行 的 : 借 : 应 解 汇 款 户 贷 : 清 算 资 金 算 往 来 或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 四 ) 委 托 收 款 的 处 理 手 续 ( 2) 付 款 人 为 单 位 的 : 借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存 款 人 户 贷 :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或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 四 ) 委 托 收 款 的 处 理 手 续( 3) 付 款 人 若 办 理 拒 绝 付 款 的 : 应 在 规 定 的 时间 内 向 开 户 行 提 交 拒 绝 付 款 理 由 书 以 及 债 务 证 明和 第 五 联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一 并 寄 收款 人 开 户 行 。 ( 四 ) 委 托 收 款 的 处 理 手 续3.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办 理 委 托 收 款 划 回 的 核 算 ( 1) 款 项 划 回 的 处 理 :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收 到付 款 人 开 户 行 有 关 汇 划 凭 证 或 人 民 银 行 转 来的 转 汇 贷 方 凭 证 , 经 审 查 核 对 无 误 后 。 借 :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或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贷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存 款 户 三 、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一 ) 托 收 承 付 的 概 念 和 适 用 范 围 1.概 念 : 托 收 承 付 是 根 据 购 销 合 同 由 收 款 人 发 货 后 委 托 银行 向 异 地 付 款 人 收 取 款 项 , 由 付 款 人 向 银 行 承 认 付款 的 结 算 方 式 。 2.适 用 范 围 ( 1) 债 权 人 发 货 后 主 动 收 款 , 只 适 用 交 易 结 算 ( 2) 异 地 ( 3) 开 户 客 户 ( 4) 结 算 金 额 起 点 l万 元 。 新 华 书 店 系 统 为 1千 元 。 ( 二 ) 结 算 流 程收 款 人 付 款 人付 款 人 开 户 行委 托 行委托收款 收妥入帐 通知付款 承付款 寄 发 单 证 往 来 划 款按 合 同 发 货 ( 三 ) 托 收 承 付 的 基 本 规 定 1.采 用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的 单 位 , 必 须 是 国 有 企业 、 供 销 合 作 社 及 经 营 较 好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 2.办 理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的 款 项 , 必 须 是 商 品 交 易 ,以 及 因 商 品 交 易 而 产 生 的 劳 务 供 应 的 款 项 ,并 且 收付 双 方 必 须 签 有 符 合 经 济 合 同 法 的 购 销 合 同 ,并 在 合 同 上 注 明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 代 销 、 寄 销 、赊 销 款 项 , 不 得 办 理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 办 理 托 收 ,须 具 有 商 品 发 运 的 单 据 。 3.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每 笔 金 额 起 点 l万 元 。 新 华 书店 系 统 1000元 。 款 项 划 回 方 式 邮 寄 和 电 报 两 种 。 ( 三 ) 托 收 承 付 的 基 本 规 定4.付 款 人 承 付 货 款 分 为 验 单 付 款 和 验 货 付 款 两种 , 由 收 付 款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规 定 。 验 单 付 款 。承 付 期 为 3天 , 从 付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发 出 承 付 通 知的 次 日 算 起 。 验 货 付 款 。 承 付 期 为 1 0天 , 从运 输 部 门 向 付 款 人 发 出 提 货 通 知 的 次 日 算 起 。 5.付 款 人 在 承 付 期 内 , 未 向 银 行 提 出 异 议 , 银行 即 视 作 承 付 , 并 在 次 日 上 午 开 始 营 业 时 , 将 款项 主 动 从 付 款 人 账 户 内 付 出 , 按 指 定 的 划 款 方 式 ,划 给 收 款 人 。 ( 三 ) 托 收 承 付 的 基 本 规 定6.付 款 人 在 承 付 期 满 日 银 行 营 业 终 了 时 , 如 无足 够 资 金 支 付 货 款 , 其 不 足 部 分 , 即 为 逾 期 付 款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对 逾 期 支 付 的 款 项 , 应 当 根 据 逾 期付 款 金 额 和 逾 期 天 数 , 按 每 天 万 分 之 五 计 算 逾 期付 款 赔 偿 金 。 7.付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对 逾 期 未 付 的 托 收 凭 证 , 负责 进 行 扣 款 的 期 限 为 3个 月 (从 承 付 期 满 日 算 起 )。期 满 时 , 付 款 人 仍 无 足 够 资 金 支 付 尚 未 付 清 的 欠款 , 银 行 应 于 次 日 通 知 付 款 人 将 有 关 交 易 单 证 在 2天 内 退 回 银 行 。 ( 四 ) 托 收 承 付 的 核 算 手 续1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处 理 ( 与 委 托 收 款 相 同 ) 客 户 填 写 相 关 凭 证 ,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 将 相 关 单证 寄 交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 ( 四 ) 托 收 承 付 的 核 算 手 续 2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的 处 理 手 续 ( 1)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接 到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寄 来 的 托收 凭 证 , 应 审 核 付 款 人 是 否 在 本 行 开 户 , 付 款 人是 否 为 经 本 行 批 准 可 以 办 理 托 收 承 付 的 单 位 ; 所附 单 证 的 张 数 与 凭 证 的 记 载 是 否 相 符 。 然 后 将 相 关 单 证 及 时 送 交 付 款 人 。 ( 四 ) 托 收 承 付 的 核 算 手 续 办 理 付 款 的 处 理 。 付 款 人 在 承 付 期 内 , 未 向银 行 表 示 拒 绝 付 款 , 且 付 款 人 账 户 有 足 够 资 金支 付 全 部 款 项 的 ,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应 在 承 付 期 满的 次 日 上 午 营 业 开 始 时 , 办 理 转 账 : 借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付 款 人 户 贷 :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或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或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 四 ) 托 收 承 付 的 核 算 手 续 拒 绝 付 款 的 处 理 。 付 款 人 在 承 付 期 内 提 出 拒 付时 , 应 填 制 四 联 “ 拒 绝 付 款 理 由 书 ” , 连 同 拒 付证 明 、 托 收 凭 证 及 所 附 单 证 送 交 开 户 行 。 银 行 应 严 格 审 查 拒 付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拒 付 理 由是 否 充 足 。 不 同 意 拒 付 的 , 要 实 行 强 制 扣 款 ; 对符 合 规 定 同 意 拒 付 的 , 在 拒 绝 付 款 理 由 书 上 签 注意 见 , 然 后 将 拒 付 理 由 书 连 同 有 关 单 证 一 并 寄 收款 人 开 户 行 。 ( 四 ) 托 收 承 付 的 核 算 手 续 3.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办 理 托 收 款 划 回 的 处 理 ( 1) 收 到 款 项 的 核 算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接 到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寄 来 的 托收 凭 证 , 审 核 后 办 理 转 账 。 借 : 清 算 资 金 往 来 或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或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贷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收 款 人 户 ( 四 ) 托 收 承 付 的 核 算 手 续 ( 2) 拒 绝 付 款 的 处 理 手 续 。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收 到付 款 人 开 户 行 寄 来 的 拒 绝 付 款 理 由 书 和 托 收 凭证 时 ,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退 给 还 收 款 人 。 第 三 节 票 据 业 务 的 核 算一 、 票 据 基 本 知 识二 、 支 票 结 算 的 核 算三 、 本 票 结 算 的 核 算四 、 银 行 汇 票 结 算 的 核 算五 、 商 业 汇 票 结 算 的 核 算 一 、 票 据 基 本 知 识( 一 ) 票 据 的 概 念 和 作 用( 二 ) 票 据 关 系 人 与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三 ) 票 据 行 为 ( 一 ) 票 据 的 概 念 和 作 用1.票 据 的 概 念 票 据 是 载 明 债 务 人 要 按 指 定 期 限 向 债 权 人 无 条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款 项 的 信 用 证 券 。 票 据 是 一 种 有 价 证 券 , 它 是 表 示 金 钱 债 权 的 有价 证 券 , 对 债 务 人 来 说 是 一 种 债 务 凭 证 , 而 对 债权 人 来 说 , 是 其 债 权 的 一 种 保 证 , 它 以 货 币 金 额来 表 现 其 价 值 , 票 据 的 价 值 随 票 据 的 开 立 而 存 在 ,随 票 据 的 转 让 而 转 移 , 谁 占 有 票 据 即 占 有 其 所 代表 的 价 值 。 ( 一 ) 票 据 的 概 念 和 作 用2.票 据 的 作 用( 1) 支 付 结 算 的 工 具 ( 2) 信 用 工 具 ( 3) 融 资 工 具 ( 4) 流 通 工 具 ( 二 ) 票 据 关 系 人 与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1.票 据 关 系 人 票 据 关 系 人 , 是 对 票 据 具 体 享 有 某 种 权 利 或 承 担 某 种 义务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 它 主 要 包 括 出 票 人 、 付 款 人 和 收 款 人 及背 书 人 、 承 兑 人 、 持 票 人 等 。 其 中 , 出 票 人 、 付 款 人 和 收 款 人 是 票 据 的 基 本 关 系 人 。 出 票 人 是 开 立 票 据 并 交 付 给 他 人 的 人 。 由 谁 出 票 , 主要 依 据 票 据 的 性 质 和 付 款 方 式 而 定 。 例 如 , 支 票 是 由 付 款人 出 票 ; 在 银 行 汇 票 和 银 行 本 票 中 , 是 由 银 行 出 票 ; 而 在商 业 汇 票 中 , 既 可 由 收 款 人 出 票 , 又 可 由 付 款 人 出 票 。 付 款 人 是 根 据 出 票 人 的 命 令 或 委 托 , 向 收 款 人 、 持 票人 支 付 票 款 的 人 。 如 在 支 票 中 , 开 出 该 支 票 单 位 的 开 户 银行 为 付 款 人 ; 在 汇 票 中 , 以 承 兑 人 为 付 款 人 ; 在 本 票 中 ,出 票 人 即 是 付 款 人 。 收 款 人 是 享 有 票 据 债 权 , 具 体 收 取 票 款 的 人 。 ( 二 ) 票 据 关 系 人 与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背 书 人 是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在 接 到 票 据 后 , 经 过背 书 , 将 票 据 转 给 他 人 的 人 。 而 票 据 的 受 让 人 被称 为 被 背 书 人 。 承 兑 人 是 远 期 票 据 到 期 前 , 票 据 的 付 款 人 接 受出 票 人 的 委 托 , 在 票 据 上 签 章 确 认 付 款 责 任 的 人 。承 兑 人 在 票 据 到 期 时 按 票 面 指 示 对 正 当 持 票 人 承担 支 付 票 款 的 义 务 。 票 据 承 兑 前 出 票 人 是 主 债 务人 , 而 承 兑 后 出 票 人 居 于 从 属 债 务 人 的 地 位 , 承兑 人 则 成 为 主 债 务 人 。 持 票 人 即 为 占 有 票 据 的 收 款 人 、 被 背 书 人 等 。 ( 二 ) 票 据 关 系 人 与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2、 票 据 权 利 和 票 据 责 任 ( 1) 票 据 权 利 是 指 持 票 人 向 票 据 债 务 人 请 求 支 付票 据 金 额 的 权 利 , 包 括 付 款 请 求 权 和 追 索 权 。 付 款 请 求 权 : 持 票 人 向 汇 票 的 承 兑 人 、 本 票 的 出 票人 和 支 票 的 付 款 人 出 示 票 据 请 求 付 款 的 权 利 。 追 索 权 : 持 票 人 行 使 付 款 请 求 权 遭 拒 绝 或 因 其 他 原因 不 能 实 现 时 , 向 其 他 票 据 债 务 人 请 求 付 款 的 权 利 。 ( 2) 票 据 责 任 是 票 据 债 务 人 向 持 票 人 支 付 票 据 金额 的 义 务 。 票 据 债 务 人 分 主 债 务 人 和 从 债 务 人 。 ( 三 ) 票 据 行 为出 票 背 书 承 兑 保 证 付 款 追 索 1. 出 票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并 将 其 交 付 给 收 款 人 的 票 据 行 为 。 要 求 : 出 票 必 须 有 原 因 , 如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在 票 据 上 记 载 的 事 项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票 据 法 规 定 , 票 据 金 额 要 用 大 小 写 同 时 记载 , 二 者 必 须 一 致 。 票 据 金 额 、 出 票 日 期 、 收 款 人 名 称 不 得 更 改 。对 票 据 上 的 其 他 记 载 事 项 , 更 改 时 应 当 签 章 证 明 。 ( 三 ) 票 据 行 为2、 背 书l 概 念 : 背 书 是 以 转 让 票 据 或 其 他 目 的 , 在 票 据 背 面 或 粘单 上 记 载 有 关 事 项 并 签 章 的 票 据 行 为 。l 工 作 : 一 是 记 载 : 被 背 书 人 名 称 、 背 书 人 签 章 、 背 书 日期 。 二 是 交 付 票 据 。l 种 类 : 有 转 让 背 书 、 委 托 收 款 背 书 和 质 押 背 书 三 种 。l 要 求 : 背 书 必 须 连 续 ; 背 书 不 得 附 有 条 件 , 背 书 所 附 条 件 无 效 , 但 不 影 响背 书 的 法 律 效 力 ; 不 能 进 行 部 分 背 书 。 ( 三 ) 票 据 行 为3、 承 兑l 概 念 : 承 兑 是 指 票 据 付 款 人 按 照 票 据 载 明 事 项 , 对 票 据金 额 在 票 面 上 作 出 表 示 承 付 款 的 文 字 记 载 及 签 章 的 一 种票 据 行 为 。 承 兑 是 汇 票 特 有 的 票 据 行 为 。l 效 力 : 票 据 承 兑 后 , 承 兑 人 作 为 付 款 人 , 成 为 票 据 的 主债 务 人 , 到 期 负 无 条 件 付 款 责 任 。l 工 作 : 一 是 记 载 : 在 正 面 作 “ 承 兑 ” 记 载 、 承 兑 人 签 章 、承 兑 日 期 。 二 是 交 付 票 据 给 持 票 申 请 人 。 l 要 求 : 不 得 附 条 件 承 兑 不 得 部 分 承 兑 或 改 变 汇 票 文 义 ( 三 ) 票 据 行 为4、 保 证l 概 念 : 保 证 是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以 外 的 他 人 , 为 票 据 的 某个 特 定 债 务 人 履 行 票 据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而 在 票 据 上 所 为的 票 据 行 为 。 票 据 的 保 证 适 用 于 汇 票 和 本 票 。l 效 力 : 保 证 生 效 后 , 保 证 人 即 成 为 票 据 上 的 债 务 人 ,向 被 保 证 人 的 一 切 后 手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保 证 人 清 偿 票款 后 , 可 对 被 保 证 人 及 其 前 手 行 使 追 索 权 。l 工 作 : 一 是 记 载 : “ 保 证 ” 字 样 、 保 证 人 签 章 、 保 证人 名 称 住 所 、 被 保 证 人 名 称 、 日 期 。 二 是 交 付 票 据 给 被 保 证 人 。 l 要 求 : 不 得 附 条 件 保 证 保 证 人 为 二 人 以 上 的 , 保 证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 三 ) 票 据 行 为5、 付 款l 概 念 : 付 款 是 指 票 据 的 付 款 人 或 承 兑 人 向 持 票 人 支 付 票款 的 行 为 。l 效 力 : 付 款 人 付 款 , 票 据 上 所 记 载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即 告终 止 和 消 失 ; 票 据 上 的 一 切 债 务 人 均 解 除 责 任l 程 序 : 持 票 人 提 示 票 据 , 请 求 付 款 ; 付 款 人 付 款l 要 求 : 付 款 人 按 规 定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付 款 人 对 票 据 的 审 查 : 要 素 齐 全 合 规 ; 背 书 连 续 付 款 人 不 得 恶 意 付 款 付 款 后 要 缴 回 票 据 ( 三 ) 票 据 行 为6、 追 索l 概 念 : 是 指 票 据 的 持 有 人 在 遭 到 拒 付 时 , 向 其 前 手 背 书人 或 出 票 人 索 取 票 款 的 一 种 票 据 行 为 。 l 效 力 : 是 对 付 款 请 求 权 的 一 种 补 充 , 在 持 票 人 不 获 付 款时 , 可 以 得 到 应 有 的 补 偿 。l 前 提 : 到 期 不 获 付 款 ; 其 它 法 定 原 因 ( 付 款 人 死 亡 、 破产 等 ) ; 必 须 保 全 票 据 权 利 ( 如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提 示 ) l 程 序 : 3日 内 , 发 出 追 索 通 知 , 确 定 追 索 对 象 ; 受 领 追 索 费 用 ( 票 据 金 额 、 利 息 、 费 用 ) l 要 求 : 所 有 债 务 人 对 持 票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 被 追 索 人 清 偿 票 款 后 , 与 持 票 人 享 有 同 一 权 利 ,可 向 其 前 手 行 使 追 索 权 。 二 、 支 票 业 务 的 核 算 ( 一 ) 支 票 的 概 念 、 种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1、 概 念 : 支 票 是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 委 托 办 理 支 票 存 款 业 务 银 行 见 票时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2、 种 类 支 票 可 分 为 现 金 支 票 、 转 账 支 票 和 普 通 支 票 。 3、 适 用 范 围 ( 1) 付 款 人 主 动 付 款 。 既 可 签 发 给 收 款 人 , 也 可 签 发给 开 户 行 委 托 付 款 。 ( 2) 同 城 -票 据 交 换 范 围 内 使 用 , 可 以 背 书 转 让 ( 3) 开 户 的 客 户 ( 4) 无 金 额 起 点 限 制 , 支 付 确 定 的 结 算 款 项 二 、 支 票 业 务 的 核 算 ( 二 ) 基 本 规 定 1.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同 一 票 据 交 换 区 域 的 各 种 款 项 结 算 , 均可 使 用 。 2.签 发 支 票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 : 表 明 “ 支 票 ” 的 字 样 ; 确定 的 金 额 ; 付 款 人 名 称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 支 票 的付 款 人 为 支 票 上 记 载 的 出 票 人 开 户 银 行 。 3.签 发 支 票 应 遵 守 的 规 定 : 签 发 支 票 应 使 用 炭 素 墨 水 填写 ; 签 发 现 金 支 票 和 用 于 支 取 现 金 的 普 通 支 票 , 必 须 符 合国 家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 签 发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付 款 时 在 付 款 人 帐户 实 存 金 额 ; 出 票 人 在 支 票 上 的 签 章 为 预 留 银 行 签 章 ; 支票 的 金 额 、 签 发 日 期 和 收 款 人 名 称 不 得 更 改 , 其 他 内 容 如有 更 改 , 必 须 由 出 票 人 加 盖 预 留 银 行 印 鉴 证 明 。 二 、 支 票 业 务 的 核 算 4.支 票 的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出 票 日 起 10天 ; 5.出 票 人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签 章 与 预 留 银 行 印 章 不 符的 支 票 和 支 付 密 码 错 误 的 支 票 , 银 行 应 予 以 退 票 , 并按 票 面 金 额 处 以 5 但 不 低 于 1000元 的 罚 款 ; 6.持 票 人 提 示 付 款 应 遵 守 的 规 定 有 : 现 金 支 票 收 款 人 只 能 向 支 票 付 款 人 提 示 付 款 , 提 示付 款 时 , 应 在 现 金 支 票 背 面 “ 收 款 人 签 章 ” 处 签 章 ; 7.支 票 可 以 在 同 一 票 据 交 换 区 域 内 背 书 转 让 , 但 用于 支 取 现 金 的 支 票 不 能 背 书 转 让 。 ( 三 ) 支 票 结 算 流 程 ( 借 记 支 票 ) 出 票 人 收 款 人 ( 持 票 人 )出 票 人 开 户 行 收 款 人 ( 开 户 行 ) 委托收款 银 行 往 来 清 算 出 票 交 换 支 票 收款入帐 ( 三 ) 支 票 结 算 流 程 ( 贷 记 支 票 ) 出 票 人出 票 人 开 户 行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收 款 人 出票 委托付款 提 出 进 帐 单 清 算 资 金 收妥入帐 ( 四 ) 支 票 结 算 的 核 算 手 续 1.持 票 人 、 出 票 人 在 同 一 银 行 机 构 开 户 的 核 算 银 行 受 理 持 票 人 送 交 支 票 的 处 理 手 续 借 : 吸 收 存 款活 期 存 款-出 票 人 户 贷 : 吸 收 存 款活 期 存 款-持 票 人 户 银 行 受 理 出 票 人 送 交 支 票 的 处 理 手 续 出 票 人 送 来 的 支 票 和 进 账 单 时 。 经 审 查 无 误后 , 办 理 转 账 。 ( 分 录 同 上 ) ( 四 ) 支 票 结 算 的 核 算 手 续2 持 票 人 、 出 票 人 不 在 同 一 银 行 机 构 开 户 的 处 理( 1) 持 票 人 开 户 行 受 理 持 票 人 送 交 他 行 支 票 的 处 理 持 票 人 开 户 行 的 处 理 借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贷 : 待 处 理 结 算 款 项 等 退 票 时 间 过 后 ,会 计 分 录 : 借 : 待 处 理 结 算 款 项 贷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XX持 票 人 ( 四 ) 支 票 结 算 的 核 算 手 续 出 票 人 开 户 行 的 处 理 出 票 人 开 户 行 收 到 交 换 提 入 的 支 票 时 , 经 审 查无 误 后 : 借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 出 票 人 贷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 四 ) 支 票 结 算 的 核 算 手 续 ( 2) 出 票 人 开 户 行 受 理 出 票 人 送 交 支 票 的 处 理 出 票 人 开 户 行 受 理 出 票 人 交 来 的 支 票 和 三 联 进 账单 时 , 按 规 定 认 真 审 查 无 误 后 : 借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 出 票 人 贷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收 到 交 换 提 入 的 第 二 、 三 联 进 账 单 ,经 审 查 无 误 后 :借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贷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 收 款 人 ( 四 ) 支 票 结 算 的 核 算 手 续 3.现 金 支 票 的 核 算 出 票 人 开 户 行 受 理 收 款 人 持 现 金 支 票 支 取 现 金时 , 审 查 无 误 后 , 经 办 行 登 记 “ 现 金 收 付 清 单 ” 。 借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 出 票 人 户 贷 : 库 存 现 金 三 、 银 行 本 票 业 务 的 核 算( 一 ) 银 行 本 票 的 概 念 、 种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概 念 : 银 行 本 票 是 银 行 签 发 的 , 承 诺 自 己 在 见 票 时 无 条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种 类 : 银 行 本 票 分 为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两 种 。 定 额 银 行 本 票的 面 额 有 1千 元 、 5千 元 、 1万 元 和 5万 元 。 银 行 本 票 可 以 转 账 , 注 明 “ 现 金 ” 字 样 的 银 行 本 票 可 以支 取 现 金 。 适 用 范 围 ( 1) 付 款 人 申 请 使 用 , 主 动 付 款 。 ( 2) 同 城 -票 据 交 换 范 围 内 使 用 , 可 以 背 书 转 让 ( 3) 开 户 和 非 开 户 的 客 户 均 可 ( 4) 无 金 额 起 点 限 制 , 支 付 确 定 的 结 算 款 项 ( 二 ) 银 行 本 票 的 基 本 规 定1.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同 一 票 据 交 换 区 域 支 付 各 种 款 项 ,均 可 使 用 。 2.银 行 本 票 出 票 人 , 为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批 准 办 理 银 行 本 票 业 务 的 银 行 机 构 。 3.签 发 银 行 本 票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 表 明 “ 银 行 本票 ” 的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 确 定 的 金 额 ; 收 款人 名 称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 4.签 发 银 行 本 票 应 遵 守 的 规 定 有 : 申 请 人 和 收 款 人 均 为 个 人 才 能 签 发 现 金 银 行 本 票 ;出 票 银 行 收 妥 款 项 , 签 发 银 行 本 票 ; 不 定 额 本 票 要 用 压数 机 压 印 出 票 金 额 。 ( 二 ) 银 行 本 票 的 基 本 规 定5.银 行 本 票 的 提 示 付 款 期 自 出 票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过 两 个 月 。 逾 期 的 银 行 本 票 , 代 理 付 款 人 不 予 受 理 ,持 票 人 在 票 据 权 利 时 效 内 向 出 票 银 行 作 出 说 明 , 并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或 单 位 证 明 , 可 持 银 行 本 票 向 出票 银 行 请 求 付 款 。 6.填 明 “ 现 金 ” 字 样 的 银 行 本 票 不 得 背 书 转 让 。转 账 的 银 行 本 票 可 以 在 同 一 票 据 交 换 区 域 背 书 转 让 。 7.持 票 人 提 示 付 款 : 现 金 银 行 本 票 的 收 款 人 只 能向 出 票 银 行 提 示 付 款 ; ( 三 ) 本 票 结 算 流 程 申 请 人 出 票 银 行 代 理 付 款 行 持 票 人 申请 出票 提 出 本 票 清 算 资 金 持 票 购 物 收妥入帐提示票据 ( 四 ) 银 行 本 票 的 核 算 手 续1.银 行 本 票 出 票 的 处 理 手 续 ( 1) 申 请 : 填 写 “ 银 行 本 票 申 请 书 ” , 申 请 人 和 收款 人 均 为 个 人 申 请 签 发 现 金 银 行 本 票 时 , 应 在 申 请 书的 “ 支 付 金 额 ” 栏 先 填 写 “ 现 金 ” 字 样 , 后 填 写 金 额 。 ( 2) 收 款 : 银 行 受 理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书 , 审 查 其内 容 是 否 齐 全 、 清 晰 ; 申 请 书 填 明 “ 现 金 ” 字 样 的 ,申 请 人 和 收 款 人 是 否 均 为 个 人 。 经 审 查 无 误 后 办 理 转账 。 借 : 吸 收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申 请 人 户 或 : 库 存 现 金 贷 : 开 出 本 票 ( 3) 出 票 : 出 票 行 在 办 理 转 账 和 收 取 现 金 以 后 , 签发 银 行 本 票 , 经 复 核 无 误 后 交 给 申 请 人 。 ( 四 ) 银 行 本 票 的 核 算 手 续 2、 银 行 本 票 付 款 的 处 理 手 续 代 理 付 款 行 付 款 的 处 理 手 续 。 代 理 付 款 行 接 到 在 本 行开 户 的 持 票 人 交 来 的 本 票 和 二 联 进 账 单 时 , 应 认 真 审 查 以下 内 容 : 银 行 本 票 是 否 真 实 ; 是 否 超 过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 本票 填 明 的 持 票 人 是 否 在 本 行 开 户 , 持 票 人 名 称 与 进 账 单 上的 名 称 是 否 相 符 ; 出 票 行 的 签 章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不 定 额 本票 是 否 有 统 一 制 作 的 压 数 机 压 印 金 额 , 与 大 写 出 票 金 额 是否 一 致 ; 本 票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 是 否 齐 全 , 出 票 金 额 、 出 票日 期 、 收 款 人 名 称 是 否 更 改 ; 背 书 转 让 的 本 票 是 否 按 规 定范 围 转 让 , 背 书 是 否 连 续 等 。 ( 四 ) 银 行 本 票 的 核 算 手 续 审 查 无 误 后 , 办 理 转 账 。 借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贷 : 活 期 存 款 持 票 人 户 本 票 加 盖 转 讫 章 , 通 过 票 据 交 换 向 出 票 行 提出 交 换 。 3.出 票 行 结 清 本 票 款 的 处 理 出 票 行 通 过 票 据 交 换 提 入 的 本 票 , 经 核 对 无 误后 办 理 转 账 。 借 : 开 出 本 票 贷 : 同 城 票 据 清 算 ( 四 ) 银 行 本 票 的 核 算 手 续 4.现 金 本 票 向 出 票 行 提 示 付 款 的 处 理 出 票 行 接 到 收 款 人 交 来 的 注 明 “ 现 金 ” 字 样的 本 票 时 , 检 查 是 否 本 行 签 发 , 同 时 还 须 认 真审 查 本 票 上 填 写 的 申 请 书 和 收 款 人 是 否 均 为 个人 , 核 验 收 款 人 身 份 证 件 , 并 留 复 印 件 备 查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 办 理 转 账 。 借 : 开 出 本 票 贷 : 库 存 现 金 四 、 银 行 汇 票 业 务 核 算( 一 ) 银 行 汇 票 的 概 念 及 适 用 范 围 概 念 :银 行 汇 票 是 出 票 银 行 签 发 的 , 由 其 在 见 票 时 按 照实 际 结 算 金 额 无 条 件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银 行 汇 票 的 出 票 银 行 为 银 行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 银 行 汇 票 可用 于 转 账 , 注 明 “ 现 金 ” 字 样 的 银 行 汇 票 可 支 取 现 金 。 适 用 范 围 ( 1) 付 款 人 持 票 购 物 。 ( 2) 异 地 ( 3) 开 户 和 非 开 户 的 客 户 均 可 ( 4) 无 金 额 起 点 限 制 , 支 付 确 定 的 结 算 款 项 ( 5) 结 算 的 多 余 款 , 由 银 行 清 算 四 、 银 行 汇 票 业 务 核 算 ( 二 ) 银 行 汇 票 的 基 本 规 定 1、 单 位 和 个 人 各 种 款 项 的 结 算 , 均 可 使 用 银行 汇 票 。 银 行 汇 票 主 要 用 于 异 地 间 的 款 项 结 算 。 2、 银 行 汇 票 的 出 票 和 付 款 , 全 国 范 围 仅 限 于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各 银 行 参 加 “ 全 国 联 行 往 来 ” 的机 构 办 理 。 3、 签 发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 表 明“ 银 行 汇 票 ”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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