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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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 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 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 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 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 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 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 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 和会议展览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 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 收增值税。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试点行业具体范围,请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 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 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 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税率和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 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 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零。2、增值税征收率为3%。3、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4、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 税税率。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性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 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以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一(1+税率)x税率。2、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计税方 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 的增值税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 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接受铁路 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额。(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 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 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 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 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 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二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 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 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3、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 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 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 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4、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 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 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 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 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 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 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 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 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 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 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 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 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 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成 本利润率)。(四)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 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 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 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 款的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五)税收减免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主要包括:(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 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6)没有取得国际船舶运输许可 证、道路运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 可证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 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外)、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除外)、 鉴证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鉴证服务除外)、咨询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咨询 服务除外)、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和广告投放地 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 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 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 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六)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代开。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过渡衔接政策规定(一)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 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 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 金额,截至2013年8月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 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4)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 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 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原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 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所列项目的,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 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 产租赁。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与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6)原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7)原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3年8 月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三)税收优惠政策过渡1、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 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 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7)随军家属就业。为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 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8)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 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 免征增值税。(9)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 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 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10)失业人员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 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服务型 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 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 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 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主要包括:(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 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位残疾人每年35000 元。该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兑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 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 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人民 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 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 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 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 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 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 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 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 本等科目。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 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斗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 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 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 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 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 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 减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 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斗目。按期计提折旧,借 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 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 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收费基金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 计算应缴费额。上述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 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二 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 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 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3%、2%和适用税率征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计征依据由营业税相 应调整为增值税,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六、营改增操作实务有关问题()如何办理税务登记?2013年8月1日起,如果您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 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国税登记。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 业务活动。具体征税范围如下表所示:具体征税范围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 动。具体征税范围如下表所示: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 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 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 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国地税“共管户”如果您的税务登记证上已加盖有国、地税两个部门的印章,不需再进行税务登记。地税“单管户”如果您的税务登记证上只加盖有地税部门的印章,需携带有关资料到国税办税服务厅重 新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时,需要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 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 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 登记表2份。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如果您是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 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 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除上述到项资料以外,还须 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改组改制企业除上述到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 登记表2份。(二)如何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在2013年8月1日营改征增试点实施前: 如果您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试点范围应税服务,不需重新办理一般纳 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如果您不属于所述的情形,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 续;属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一(1+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 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三)如何领用发票?2013年7月20日起,您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3年 8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一般纳税人票种使用简表可选择使用的发票种类货物运输企业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客运业务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普通发票3. 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发票)4河南省运输客票(定额发票)出租汽车运营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普通发票3. 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4. 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市内公交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普通发票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普通发票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联,210mm*139.7mm)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部分现代服务业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稅人票种使用简表货物运输企业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客运业务1. 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发票)2河南省运输客票(定额发 票)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出租汽车运营1. 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2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市内公交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部分现代服务业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297mm)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mm x 177.8mm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 x 139.7mm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mm x 101.6mm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190mm x 101.6mm抵扣收购专用)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联,190mm x 101.6mm )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卷式 57mm x 177mm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卷式 57mm x 177mm )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卷式 76mm x 177mm )1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 票(二联,卷式76mm x 177mm )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1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的领购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您需要使用发票时,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 以及购票方式,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您申请核定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您申请领购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发票领购簿; 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按规定需验旧的发票(初次领购发票时不需提供); 防伪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提供)。 税控盘或报税盘(一般纳税人领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提供)。发票的开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包括营改增新增的河 南省运输客票(机打)、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通过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大厅”菜单下的“软件下载”模块中“涉税软件”中的“普通发 票网络 服务系统组件安装程序”,下载并安装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开具,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国税机关依法代为向付款方开 具发票。国税机关在为您代开发票时,将按照国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城市建 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有关税费。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发票申请表;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 下资料: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税收完税凭证;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 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 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等证明。上述资料中的、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四)如何进行纳税申报?2013年9月1日起,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您可自愿选择网上申报、大厅申报或邮寄等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有三种途 径:1、直接打开IE浏览器,输入地址https:/218.28.24.38进行申报;2、通过河南财税服 务网()“网上申报栏目申报;3、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申报”栏目申报。如果您选择网上申报,需使用CA数字证书并和服务商签订CA认证服务协议,对需要 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的应和软件运维服务商签订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协议,同时向服务 商支付相应的软件及运行维护费用。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在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纳税申报有关资料以最新文件为准,以上仅供参考。(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款如何征收?征收方式 如果您是营改增之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若在国、地税均实行定期定 额征收方式或查账征收方式的,仍沿用原征收方式;若在国、地税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由 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重新确定征收方式,并将通知您执行。 如果您是营改增之前不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若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 方式的,沿用查账征收方式;若在地税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额征收方 式,并将改征前由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作为改征后的定额。税款缴纳 您在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涉及的税款由地税机关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您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您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 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果您在原地税机关已实行电子缴税,应提供有关手续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缴税 业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如何 代扣代缴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 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七、需特别提醒的事项(一)请您及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我省“营改增”试点从2013年8月1日开始。您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服务,仍然 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应 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年7月实现的营业税,013年9月起应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 年8月实现的增值税。(二)请您及时领取发票并且不得提前开具2013年7月底前,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为了避免您排队领取发 票,保障您能够正常使用发票,请您最好在7月25日前到当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发票领取 业务。同时,请您注意,您因“营改增”试点所领取到的发票,应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 不得提前开具。(三)请您及时认证抵扣您取得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将不得抵扣,请务必及时认证、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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