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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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执行异议申请书 和县房屋拆迁纠纷 裁 决 书 和房拆裁字[20XX]第1号 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 申请人:和县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和城历阳西路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必俊 性别:男 年龄:39岁工作单位:和县土地储备中心 住址:和城历阳西路邮 编:238200 电话:0565—5325411被申请人:王德健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48岁住址:历阳东路251号 电话:13399659499案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和县历阳东路延伸段、被申请人所属位于历阳东路251号房屋,因拆迁安置补偿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而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 申请人:和县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并于20XX年3月31日取得了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认可证》(和拆字[20XX]第01号)。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对和县历阳东路延伸段东至环城东路,西至老县委宿舍楼、朝阳公园,南至现道路沿线以南20米,北至百货公司宿舍楼(169-2)区域内房屋实施拆迁,用于城市道路、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事业建设。被申请人王德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人)房屋在该拆迁区域范围内,其房屋为商住、砖混结构,建于1997年,房屋所有权证10342号,共二层,总建筑面积203.76平方米,其中:一层营业面积79.14平方米,其它住宅建筑面积124.62平方米。土地证和国有(1994)130520XX4号,用地面积49.1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以上均由被申请人居 住和使用。在拆迁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德健进行多次磋商,并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和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暨补助补偿标准》等规定,被申请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如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朝阳佳苑(二期),回迁安置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的120%面积内给予回迁安置。如选择货币化补偿,依据巢湖市国信拆估报告(国信拆估[20XX]字第006号)评估的价值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人民币709714元。而被申请人要求回迁4套住宅房,其中:三套98.28㎡、一套123.63㎡,另外要门面房两间,再补偿人民币60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要求与拆迁政策差距甚大,因此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拆迁期限已超期多时,为保障城市道路等公益性事业建设顺利实施,故向你局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我家房屋质量好,要求回迁安置4套住房,其中:三套98.28平方米、一套123.63平方米,另安置两间门面房,再补偿人民币60万元,否则不可能拆迁。 我局受理此案后,20XX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通知书;20XX年6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送达和拆通字[20XX]01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和拆通字[20XX]01号答辩通知书及裁决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和拆通字[20XX]01号答辩通知书及裁决申请书后,没有向我局提交答辩申诉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本局调查:申请人和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XX年3月12日向本局申请办理和县历阳东路延伸段拆迁改造项目相关手续,经本局审查符合申请条件。20XX年3月31日,我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字[20XX]01号)并发布拆迁公告。被申请人王德健房屋确属本次拆迁范围内,房屋建于1997年,为砖混结构,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203.7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124.62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为79.14平方米;用地面积为49.13平方米,系划拨性质,均由被申请人自己居住和使用。拆迁伊始,因被申请人房屋系商住用房,申请人提出由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拆迁公告规定,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证载面积的120%范围予以安置,经营用房在原房附近安置两间经营性用房。被申请人可按照基准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按评估价估算房屋的补偿款。该房经巢湖国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09714元;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为朝阳佳苑二期小区23号203室、204室,共计建筑面积155.16平方米,经巢湖国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57722元;安置的经营性用房位于滨江花园10号楼自西向东第4间、第5间门面,建筑面积共计约79.2平方米,该房经巢湖国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03920元。被申请人要求回迁安置4套住房,其中:三套98.28平方米、一套123.63平方米,另安置两间门面房,再补偿人民币60万元。被申请人在收到国信拆估(20XX) 字第00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后均未提出书面申请鉴定。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遂诉至本局,本局已在20XX年6月2日受理。 以上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等相关资料,巢湖国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及相关图纸予以认定。本局认为: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申请人主张对被申请人现商住房依据现行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提供的安置住房、营业房面积不小于被申请人房屋面积,被申请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附属物补偿等按照《和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暨补助、补偿标准》执行,上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本局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回迁4套住房,两间门面房,另外补偿人民币60万元,违背了有关拆迁政策规定,无法律依据,本局对被申请人的要求不予支持。为保障城市公益性事业建设,顺利实施棚户区改造、道路建设等,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应付被申请人房屋补偿款人民币柒拾万玖仟柒佰壹拾肆元整(¥709714元)。 二、申请人提供的安置住房为朝阳佳苑二期23号楼203室、204室,总建筑面积共计155.16平方米,该房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柒佰贰拾贰元整(¥457722元);经营房位于滨江花园10号楼自西向东第4间、第5间,建筑面积共计约79.2平方米,该房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肆拾万零叁仟玖佰贰拾元整(¥403920元)。上述安置住房及营业房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捌拾陆万壹仟陆佰肆拾贰元整(¥861642元)。 三、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每月支付给被申请人临时安置补助费¥1223.00元。 四、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附属物及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的具体补偿金额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五、被申请人自行搬迁,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搬迁补助费600元。 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位于和县历阳东路251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申请人拆除。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建设厅或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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