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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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汽 车 召 回 事 务 处 理 办 公 室 前 言 三 包 规 定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历 经 近 3年 时 间 , 组 织 起 草 了 家 用汽 车 产 品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责 任 规 定 ( 草 案 ) ( 简 称 三 包 规 定 ) , 并 进 行 了 公 示 ,有 报 道 称 三 包 规 定 有 可 能 今 年 315出 台 。 三 包 规 定 的 实 施 对 我 公 司 可 能 会 产 生 较 大的 影 响 , 比 如 我 公 司 产 品 的 制 动 鼓 、 制 动 盘 、 制 动 钳 和 弹 簧 等 故 障 出 现 率 较 高 的 零部 件 的 三 包 期 限 是 1年 或 2万 公 里 , 但 三 包 规 定 要 求 的 是 3年 或 6万 公 里 ; 再 比 如 , 我公 司 目 前 很 少 出 现 退 货 的 情 况 , 但 根 据 三 包 规 定 , 有 的 客 户 要 求 退 车 的 就 必 须 退 货 ,这 无 疑 是 个 重 大 的 考 验 , 可 能 出 现 三 包 费 用 急 剧 上 升 的 情 况 , 更 换 和 退 货 车 辆 的 处理 也 是 很 麻 烦 的 问 题 。 因 此 , 在 三 包 规 定 实 施 之 前 , 我 们 必 须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 尽 量避 免 出 现 更 换 、 退 货 的 情 况 , 同 时 也 要 降 低 故 障 发 生 率 。 这 里 所 讲 的 三 包 规 定 是 公 示 的 草 案 , 和 正 式 出 台 的 规 定 可 能 会 有 出 入 , 但 大 致 框 架 已 经 定 下 , 具 体 内 容 以 正 式 出 台 的 为 准 , 这 里 讲 三 包 规 定 主 要 是 为 了 让 大 家 对三 包 规 定 有 所 了 解 , 提 前 做 准 备 工 作 。 三包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 包 规 定一、总则二、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的义务三、三包责任四、免责规定五、争议的解决 一、总则 第 一 章 总 则1、目的2、母法3、范围4、对象5、原则6、补充 1、目的和母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 保 护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消 费 者的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理 商 的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以 下 称 三 包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定 本 规 定 。 红 线 框 表 示 三 包 规 定( 讨 论 稿 ) 原 文 , 下 同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根 据 国 际 通 用 的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 推 行 企 业 质 量体 系 认 证 制 度 。 国 家 参 照 国 际 先 进 的 产 品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 推 行 产 品 质 量 认 证制 度 。 集 团 质 量 管 理 实 行 的 是 ISO9001: 2000标 准 , 大 部分 所 属 公 司 已 经 通 过 认 证 , 还 未 申 请 认 证 的 服 务 公 司 、路 桥 公 司 、 研 究 院 和 采 购 公 司 争 取 在 2005年 年 底 通 过 认证 。 产 品 实 行 的 是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 即 “ 3C”认 证 ) 制 度 ,上 市 产 品 都 已 经 通 过 认 证 。黄 色线 框表 示产 品质 量法 原文 ,下 同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对 产 品 质 量 实 行 以 抽 查 为 主 要 方 式 的 监 督 检 查制 度 , 对 可 能 危 及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产 品 , 影 响 国 计 民生 的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以 及 消 费 者 、 有 关 组 织 反 映 有 质 量 问 题 的 产 品 进行 抽 查 。 浙 江 省 技 术 质 量 监 督 局 每 年 对 我 公 司 的 产 品 进 行 一次 抽 查 , 都 已 经 通 过 。 三包和召回的区别 产 品 质 量 法 以 产 品 质 量 法 为 母 法 的 法 规 , 还 有 从 去 年 10月 1日 开 始 实施 的 缺 陷 汽 车 产 品 召 回 管 理 规 定 。 汽 车 的 召 回 和 三 包 都 是 国 家针 对 汽 车 这 个 特 殊 的 产 品 所 做 出 的 具 体 规 定 , 两 者 都 要 求 保 证 汽 车产 品 质 量 , 维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 但 两 者 是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出 发 , 浅 显 地理 解 , 两 者 最 明 显 的 区 别 在 于 : 召 回 是 针 对 设 计 、 制 造 原 因 产 生 的批 量 性 的 涉 及 安 全 的 缺 陷 , 为 了 维 护 公 众 安 全 , 一 旦 发 生 召 回 , 对同 一 批 车 辆 不 管 是 否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都 要 进 行 召 回 ; 三 包 是 针 对 个别 缺 陷 , 为 了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处 理 的 仅 仅 是 使 用 过 程 中 出现 质 量 问 题 的 车 辆 , 不 会 出 现 牵 涉 到 其 它 车 辆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 召 回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三 包 , 具 有 预 防 性 的 三 包 。 3、范围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 是 指 汽 车 和 挂 车 类 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GB/T3730.1)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家 用 乘 用 车 ,包 括 普 通 乘 用 车 、 活 顶 乘 用 车 、 高 级 乘 用车 、 小 型 乘 用 车 、 敞 篷 车 、 仓 背 乘 用 车 、短 头 乘 用 车 以 及 旅 行 车 、 多 用 途 乘 用 车 、越 野 乘 用 车 ( 以 下 统 称 汽 车 产 品 ) 。 范围家 用 汽 车 产 品 4、对象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三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汽 车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进 口 商 、修 理 商 , 销 售 、 生 产 、 进 口 、 修 理 汽 车 产 品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 汽 车 产 品 的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应 当 保 证 汽 车 产 品 符合 使 用 性 能 、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 并 按 照 本 规 定 承 担 汽 车 产 品 三 包责 任 。 汽 车 产 品 的 使 用 性 能 、 安 全 性 能 以 产 品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标 准 为 依 据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以 产 品 的 企 业 标 准 和使 用 说 明 等 明 示 的 质 量 状 况 为 依 据 ; 产 品 的 企 业 标 准 和 使 用 说明 等 明 示 的 质 量 状 况 高 于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 以 汽 车 产 品的 企 业 标 准 和 使 用 说 明 等 明 示 的 质 量 状 况 为 依 据 。 4、对象 第 一 章 总 则主 要 对 象 ( 第 六 条 进 行 了 定 义 )( 1) 制 造 商( 2) 销 售 商( 3) 修 理 商( 4) 供 货 商( 5) 消 费 者 4、对象 第 一 章 总 则( 1) 制 造 商 指 制 造 、 装 配 汽 车 产 品 并以 其 名 义 颁 发 产 品 合 格 证 的 企 业 。 汽 车 产 品的 进 口 商 视 同 制 造 商 。 制 造 商 自 行 销 售 汽 车 产 品 的 视 同 本 规 定中 的 销 售 商 。( 第 六 条 ) 4、对象 第 一 章 总 则( 2)销售商以 其 名 义 向 消 费 者 直 接 交付 汽 车 产 品 并 收 取 货 款 、 开 具 发 票 的 单 位 或者 个 人 。 ( 3)修理商指 与 制 造 商 、 销 售 商 订 立代 理 修 理 合 同 ,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为 消费 者 免 费 提 供 维 护 、 修 理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 第 六 条 ) 4、对象 第 一 章 总 则( 4)供货商指 向 销 售 商 提 供 汽 车 产 品的 企 业 。( 5)消费者指 为 消 费 需 要 购 买 汽 车 产品 的 自 然 人 。 ( 第 六 条 ) 5、原则 第 一 章 总 则三包原则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第 五 条 汽 车 产 品 实 行 谁 销 售 谁 负 责 三 包 的 原 则 。 对 于 在 三包 有 效 期 内 出 现 的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消 费 者 与 销 售 商 或 者 修 理 商 、制 造 商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解 决 。 销 售 商 与 供 货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之 间 订 立 的 合 同 ,不 得 免除 其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承 担 的 三 包 责 任 。 6、其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四 条 未 列 入 本 规 定 的 汽 车 产 品 ,其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销 售商 、 制 造 商 、 进 口 商 、 修 理 商 对 消 费 者 的 承 诺 或 者 约 定 执 行 。 第 七 条 本 规 定 是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向 消 费 者 承担 三 包 责 任 的 基 本 要 求 。 本 规 定 不 免 除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理 商 承 诺 的 比 本 规 定 更 有 利 于 消 费 者 的 三 包 责 任 ,承 诺 作 为 明示 担 保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否 则 应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一 、 明 确 车 辆 的 状 态二 、 销 售 前 需 说 明 的 内 容三 、 交 付 产 品 时 的 七 项 义 务四 、 售 后 服 务 义 务 一、明确车辆的状态 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 第 八 条 销 售 商 应 当 销 售 经 制 造 商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同 时 认真 执 行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 汽 车 产 品 经 过 修 复 , 或 者 办 理 过 任何 购 车 手 续 的 ,销 售 商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明 示 。 第 十 三 条 销 售 商 不 得 销 售 不 符 合 法 定 标 识 要 求 的 汽 车 产品 ,不 得 以 不 合 格 产 品 冒 充 合 格 产 品 。 产品质量法关于标识的要求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产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的 标 识 必 须 真 实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有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 二 ) 有 中 文 标 明 的 产 品 名 称 、 生 产 厂 厂 名 和 厂 址 ; ( 三 ) 根 据 产 品 的 特 点 和 使 用 要 求 , 需 要 标 明 产 品 规 格 、 等 级 、 所 含主 要 成 份 的 名 称 和 含 量 的 , 用 中 文 相 应 予 以 标 明 ; 需 要 事 先 让 消 费 者 知 晓的 , 应 当 在 外 包 装 上 标 明 , 或 者 预 先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四 ) 限 期 使 用 的 产 品 , 应 当 在 显 著 位 置 清 晰 地 标 明 生 产 日 期 和 安 全使 用 期 或 者 失 效 日 期 ; ( 五 ) 使 用 不 当 , 容 易 造 成 产 品 本 身 损 坏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 财 产 安全 的 产 品 , 应 当 有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裸 装 的 食 品 和 其 他 根 据 产 品 的 特 点 难 以 附 加 标 识 的 裸 装 产 品 , 可 以 不 附 加 产 品 标 识 。 二、销售前需说明的内容 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 第 十 条 销 售 商 销 售 汽 车 产 品 时 , 应 当 如 实告 知 消 费 者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汽 车 产 品 结 构 、 配 置 、 性 能 、 产 地 ; ( 二 ) 汽 车 产 品 已 行 驶 的 里 程 ; ( 三 )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承 诺 的 具 体 内 容 。 三、交付产品时的七项义务 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销 售 商 向 消 费 者 交 付 汽 车 产 品 时 ,应 当 符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当 面 检 验 汽 车 产 品 (包 括 外 观 、 内 饰 及 可 检 验功 能 )并 试 车 ; ( 二 ) 提 供 发 票 、 三 包 凭 证 、 产 品 合 格 证 、 中 文 产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及 其 它 随 车 文 件 ; ( 三 ) 明 示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有 效 期 和 三 包 方 式 ; ( 四 ) 提 供 修 理 商 名 单 、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 并 不 得限 制 消 费 者 在 上 述 修 理 商 名 单 中 选 择 修 理 商 ; 三、交付产品时的七项义务 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 ( 五 ) 按 随 车 文 件 向 消 费 者 交 清 随 车 工 具 、 附 件 、备 件 ; ( 六 ) 在 三 包 凭 证 上 填 写 销 售 商 有 关 信 息 ; ( 七 ) 提 醒 消 费 者 认 真 阅 读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并 按 产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使 用 、 维 护 ; 对 于 进 口 汽 车 产 品 , 还 应 当 提 供 海 关 出 具 的 货 物进 口 证 明 书 和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随车 检 验 单 ; 四、售后服务义务 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 第 九 条 在 制 造 商 未 设 立 或 者 未 指 定 修 理 商 的 地 域 ,销 售 商 应 当 通 过 与 有 关 维 修 商 签 定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 为 其销 售 的 汽 车 产 品 按 本 规 定 向 消 费 者 负 责 提 供 维 护 、 修 理 。 第 十 二 条 销 售 商 应 当 受 理 并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 的 咨 询 、查 询 、 投 诉 。 1、 确 保 有 修 理 商2、 受 理 和 处 理 售 后 事 宜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 、 有 资 格 条 件 和 代 理 合 同 二 、 确 认 零 部 件 状 态 和 储 备 零 部 件 三 、 二 次 免 费 维 护 四 、 做 好 维 修 记 录 五 、 提 供 远 程 服 务 一、有资格条件和代理合同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具 有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发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并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服 务 场 所 、 设施 、 设 备 、 维 修 工 艺 技 术 文 件 和 专 业 人 员 。 第 十 五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与 制 造 商 或 者 销 售 商 订 立代 理 修 理 合 同 。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制 造 商 或 者销 售 商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 技 术 培 训 、 维 修 用 零 部 件 、维 修 费 、 备 用 车 、 拖 运 费 及 补 偿 费 等 。 二、确认零部件状态和储备零部件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维 护 和 修 理 用 总 成 、零 部 件 的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 修 理 商 用 于 维 护 和 修 理 的 总 成 、 零 部 件 应 当 是 制造 商 提 供 或 者 认 可 , 并 检 验 合 格 的 新 的 装 车 件 。 第 二 十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保 持 维 护 和 修 理 所 需 的 零 部件 、 总 成 的 合 理 储 备 ,确 保 维 护 和 修 理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避 免 因 缺 少 零 部 件 、 总 成 而 延 误 维 护 、 修 理 时 间 。 三、二次免费维护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 第 三 款 )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修 理 商 应 当为 消 费 者 提 供 不 少 于 两 次 的 免 费 维 护 ,具 体 维 护 内 容 应 当 按 照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使用 说 明 的 规 定 进 行 。 四、做好维修记录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汽 车 产 品 的 维 护和 修 理 记 录 存 档 制 度 。 消 费 者 有 权 查 阅 本 人 产 品 的 维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1、 建 立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存 档 制 度 2、 消 费 者 有 权 查 询 本 人 产 品 的 维 修 记 录 四、做好维修记录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3、 完 整 、 真 实 地 填 写 维 修 记 录4、 维 修 记 录 一 式 三 份 : 消 费 者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第 十 八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认 真 、 完 整 、 真 实 地 填 写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维 护和 修 理 记 录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送 修 时 间 、 行 驶 里 程 、 送 修 症 状 、 检 查 结 果 、 维护 和 修 理 项 目 ( 此 项 需 消 费 者 确 认 ) 、 更 换 的 总 成 、 零 部 件 名 称 和 编 号 、材 料 费 和 工 时 , 以 及 拖 运 费 、 提 供 备 用 车 或 者 补 偿 费 、 交 车 时 间 、 修 理 商和 消 费 者 签 名 等 。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应 1式 3份 ,分 别 由 消 费 者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保 存 。 提 供 给 消 费 者 的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达 。 修 理 商 应 当 在 向 消 费 者 交 车 时 , 当 面 交 接 验 收 、 核 对 , 并 向 消 费 者 提供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五、提供远程服务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远 程 服 务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种 : 1、 电 话 咨 询 2、 现 场 服 务 3、 承 担 托 运 费 第 十 九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汽 车 产 品 发 生 因产 品 质 量 问 题 而 产 生 的 故 障 无 法 行 驶 或 者 不 能 正 常 行驶 时 ,修 理 商 应 当 提 供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开 展 现 场 维 修 服务 ,或 者 承 担 合 理 的 车 辆 拖 运 费 。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主 要 有 以 下 方 面 内 容 一 、 提 供 合 格 的 产 品 二 、 提 供 随 车 文 件 和 技 术 资 料 三 、 建 立 维 修 网 点 四 、 向 国 家 备 案 有 关 信 息 五 、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一、提供合格的产品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出 厂 检 验 制 度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不 得 出 厂 。 二、提供随车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制 造 商 生 产 、 销 售 的 产 品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中 文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 三 包 凭 证 等 随 车 文 件 , 其 中 : ( 一 )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GB9969.1 工 业 产品 使 用 说 明 总 则 ; GB5296.1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 总 则 规 定 的要 求 编 写 。 汽 车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使 用 性 能 、 安 全 性 能 , 未 列 入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及 企 业 标 准 的 , 其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环 境应 当 明 确 在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 ( 二 ) 在 随 车 文 件 中 应 有 随 车 提 供 的 工 具 、 附 件 、 备 件 等 物品 清 单 。 ( 三 )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凭 证 应 当 包 括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发 动 机 编 号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VIN) 、 产 品 合 格 证 编 号 ; 制 造 商 名称 、 邮 政 编 码 、 地 址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销 售 商 名 称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销 售 日 期 ; 修 理 商 名 称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三 包 项 目 、 有 效 期 等 内 容 。 二、提供随车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提 供 的 随 车 文 件 包 括 : 1、 产 品 合 格 证 2、 中 文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3、 物 品 清 单 4、 三 包 凭 证 5、 其 它 随 车 文 件 二、提供随车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制 造 商 应 向 修 理 商 提 供 中 文 技 术 资 料 ,用 于 指 导 维 护 和 修 理 。 制 造 商 需 向 修 理 商 提 供 维 修 手 册 等 技 术 资 料 。 三、建立维修网点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在 省 区 范 围 内 建 立 与其 销 售 量 相 适 应 的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的 维 修 网 点 ,与修 理 商 签 订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约 定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 维 护 、修 理 服 务 、 损 失 赔 偿 等 有 关 的 事 项 。 四、向国家备案有关信息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 第 二 款 ) 制 造 商 应 向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称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缺 陷 产 品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维 修 网 点资 料 及 三 包 凭 证 等 。向 国 家 备 案 的 内 容 : 1、 维 修 网 点 资 料 ( 召 回 已 经 在 做 ) 2、 三 包 凭 证 五、提供售后服务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保 证 汽 车 产 品 停产 后 五 年 内 继 续 提 供 修 理 零 部 件 。 第 二 十 六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的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查 询 、 投 诉 ,并 提 供 服 务 。 销售商义务的回顾 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销 售 商 的 义 务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四 方 面 :一 、 明 确 车 辆 的 状 态 ( 是 否 合 格 、 标 识 等 )二 、 销 售 前 需 说 明 的 内 容 ( 产 品 性 能 、 已 行 驶 里 程 、 三 包 承 诺 等 )三 、 交 付 产 品 时 的 七 项 义 务 ( 当 场 检 验 、 提 供 随 车 文 件 和 工 具 等 )四 、 售 后 服 务 义 务 ( 确 保 有 修 理 商 、 处 理 用 户 投 诉 等 ) 修理商义务的回顾 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 、 有 资 格 条 件 ( 资 格 证 书 和 所 需 软 、 硬 件 ) 和 代 理 合 同 二 、 确 认 零 部 件 状 态 和 储 备 零 部 件 ( 进 货 检 验 和 适 当 储 备 ) 三 、 二 次 免 费 维 护 四 、 做 好 维 修 记 录 ( 存 档 制 度 、 一 式 三 份 ) 五 、 提 供 远 程 服 务 ( 电 话 咨 询 、 现 场 服 务 、 托 运 费 ) 制造商义务的回顾 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主 要 有 以 下 方 面 内 容 一 、 提 供 合 格 的 产 品 ( 检 验 ) 二 、 提 供 随 车 文 件 ( 给 用 户 ) 和 技 术 资 料 ( 给 修 理 商 ) 三 、 建 立 维 修 网 点 四 、 向 国 家 备 案 有 关 信 息 ( 修 理 商 档 案 、 三 包 凭 证 等 ) 五 、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提 供 零 部 件 、 处 理 投 诉 等 ) 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主 要 有 以 下 方 面 内 容 : 一 、 三 包 有 效 期 二 、 三 包 条 件 三 、 三 包 程 序 四 、 费 用 责 任 五 、 丢 失 凭 证 的 处 理 一、三包有效期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汽 车 产 品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包 括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主 要 总 成 、 系 统 和 损 耗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销 售 商 开具 购 车 发 票 之 日 起 计 算 。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2年 或 者 40000公 里 , 以 先 达 到 者 为 准 ;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3年 或 者 60000公 里 , 以 先 达 到者 为 准 ; (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见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损 耗 件 ( 见 附 件 一 ) 及 其 它 零 部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达 不 到 整 车三 包 有 效 期 的 , 由 制 造 商 明 示 在 三 包 凭 证 或 者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上 。 第 三 十 五 条 换 货 时 , 销 售 商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新 的 合 格 的汽 车 产 品 , 并 提 供 新 的 三 包 凭 证 。 更 换 后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更 换 之日 起 重 新 计 算 。 附件二 涉及更换退货的主要总成名称 附 件 二 涉 及 更 换 退 货 的 主 要 总 成 名 称序号 总 成名 称 主 要 零 部 件 名 称1 发 动 机 缸 体 、 缸 盖 、 曲 轴 、 凸 轮 轴 、 气 门 、活 塞 、 连 杆 、 轴 承 、 轴 瓦2 变 速 器 箱 体 、 齿 轮 、 齿 轮 轴 类 、 差 速 器3 车 身( 车 架 ) 纵 梁 、 横 梁 、 车 身 骨 架 、 前 后 车 门 车罩 、 车 门 锁 体 、 发 动 机 罩 锁 体 附件三 涉及更换退货的主要系统名称 附 件 三 涉 及 更 换 退 货 的 主 要 系 统 名 称 返 回 三 包 有 效 期序 号 系 统 名 称 主 要 总 成 或 零 部 件 名 称1 转 向 系 统 转 向 管 柱 、 转 向 机 、 转 向 拉 杆 、转 向 臂 、 助 力 转 向 装 置2 制 动 系 统 制 动 总 泵 、 制 动 助 力 器 、 制 动 分 泵 、 制动 毂 、 制 动 盘 、 制 动 卡 钳 、 制 动 管 路3 悬 架 系 统 减 振 悬 挂 支 架 、 悬 挂 弹 簧4 前 /后 桥 桥 壳 、 动 力 传 动 机 构 中 齿 轮 、 轴 类 零 件5 电 气 系 统 车 辆 控 制 系 统 、 发 电 机 、 起 动 机 一、三包有效期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汽 车 产 品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包 括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主 要 总 成 、 系 统 和 损 耗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销 售 商 开具 购 车 发 票 之 日 起 计 算 。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2年 或 者 40000公 里 , 以 先 达 到 者 为 准 ;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3年 或 者 60000公 里 , 以 先 达 到者 为 准 ; (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见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损 耗 件 ( 见 附 件 一 ) 及 其 它 零 部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达 不 到 整 车三 包 有 效 期 的 , 由 制 造 商 明 示 在 三 包 凭 证 或 者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上 。 第 三 十 五 条 换 货 时 , 销 售 商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新 的 合 格 的汽 车 产 品 , 并 提 供 新 的 三 包 凭 证 。 更 换 后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更 换 之日 起 重 新 计 算 。 附件一 损耗件名称 附 件 一 损 耗 件 名 称序 号 类 别 名 称1 摩 擦 件 雨 刷 胶 条 、 制 动 摩 擦 片 、传 动 皮 带 、 离 合 器 片2 定 期 更换 件 空 气 滤 清 器 滤 芯 、 机 油 滤 清 器 、燃 油 滤 清 器 、 油 液 类 、 脂 类3 其 它 轮 胎 、 车 灯 、 电 路 保 护 装 置 、蓄 电 池 、 火 花 塞 、 减 振 器返 回 一、三包有效期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汽 车 产 品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包 括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 主 要总 成 、 系 统 和 损 耗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销 售 商 开 具 购 车 发票 之 日 起 计 算 。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2年 或 者 40000公 里 , 以 先 达 到 者 为 准 ;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3年 或 者 60000公 里 , 以 先 达 到 者 为准 ; (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见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损 耗 件 ( 见 附 件 一 ) 及 其 它 零 部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达 不 到 整 车 三 包有 效 期 的 , 由 制 造 商 明 示 在 三 包 凭 证 或 者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上 。 第 三 十 五 条 换 货 时 , 销 售 商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新 的 合 格 的 汽 车产 品 , 并 提 供 新 的 三 包 凭 证 。 更 换 后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更 换 之 日 起 重 新计 算 。 吉 利 汽 车 现 行 保 修 期 限 状 况 二、三包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一 ) 免 费 修 理 条 件( 二 ) 更 换 条 件( 三 ) 退 货 条 件包 括 三 方 面 内 容 : (一)修理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汽 车 产 品 出 现 质 量问 题 , 消 费 者 凭 三 包 凭 证 在 指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修 理 商处 办 理 免 费 修 理 ( 包 括 工 时 费 和 材 料 费 ) 。 (二)更换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产 品 售 出 后 30天 之 内 , 出 现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而 产生 的 车 架 开 裂 、 制 动 系 统 失 灵 、 转 向 系 统 失 灵 、 燃 油 泄 漏 等 严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 或 者 变 速 器 、 发 动 机 发 生 附 件 二 主 要 总 成 或零 部 件 需 维 修 或 更 换 的 质 量 问 题 的 , 消 费 者 可 以 选 择 退 货 、 更换 、 修 理 。 如 果 消 费 者 选 择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免 费 退 货 。 ( 本 规 定 所 称 严 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是 指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危 及 生命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这 种 问 题 使 消 费 者 无 法 正 常 操 纵 控 制 汽 车 ,或 者 使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起 火 等 危 险 情 况 。 ) (二)更换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修 理 占用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5日 ; 超 过 35日 的 , 或 者 同 一 质 量 问 题 累计 修 理 5次 后 , 又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 消 费 者 凭 三 包 凭 证 、 维 护 和修 理 记 录 、 购 车 发 票 , 由 销 售 商 负 责 更 换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 消费 者 接 受 更 换 时 应 向 销 售 商 支 付 相 应 的 合 理 使 用 补 偿 。 修 理 占 用 时 间 的 计 算 自 消 费 者 送 修 之 时 起 , 至 交 车 之 时 止 。1次 修 理 占 用 时 间 不 足 24小 时 的 , 以 1日 计 。 (二)更换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总 结 : 更 换 条 件 有 三 个 1、 售 出 后 30天 内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 2、 三 包 期 内 , 质 量 问 题 修 理 占 用 时间 超 过 35天 ; 3、 三 包 期 内 , 同 一 质 量 问 题 5次 未修 好 ; (三)退货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 第 一 款 ) 产 品 售 出 后 30天 之 内 , 出 现 因 产 品 质量 问 题 而 产 生 的 车 架 开 裂 、 制 动 系 统 失 灵 、 转 向 系 统 失 灵 、 燃油 泄 漏 等 严 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 或 者 变 速 器 、 发 动 机 发 生 附 件 二主 要 总 成 或 零 部 件 需 维 修 或 更 换 的 质 量 问 题 的 , 消 费 者 可 以 选择 退 货 、 更 换 、 修 理 。 如 果 消 费 者 选 择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责 免 费 退 货 。 (三)退货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 第 二 款 )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严 重 安 全 性能 故 障 累 计 进 行 了 2次 修 理 ,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仍 未 排 除 ; 或 者 附 件二 所 列 总 成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累 计 更 换 总 成 2次 后 , 仍 不 能 正 常使 用 的 ; 或 者 附 件 三 所 列 系 统 的 同 一 总 成 或 零 部 件 因 产 品 质 量问 题 , 更 换 2次 后 , 仍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者 退 货 。 (三)退货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符 合 本 规 定 换 货 条 件 的 ,因 销 售 商 无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的 , 应 当 更 换 不 低 于 原 车 配 置 的 同品 牌 整 车 。 无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 也 无 不 低 于 原 车 配 置 的 同 品 牌整 车 , 消 费 者 要 求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 者 按 发 票 价格 退 货 , 消 费 者 接 受 更 换 、 退 货 时 应 向 销 售 商 支 付 相 应 的 合 理使 用 补 偿 。 (三)退货条件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总 结 : 退 货 条 件 有 三 个 1、 售 出 后 30天 内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 2、 三 包 期 内 ,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2次 未修 好 ; 3、 换 货 时 无 可 换 车 辆 。 三、三包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一 ) 修 理 程 序( 二 ) 更 换 程 序( 三 ) 退 货 程 序 (一)修理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汽 车 产 品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消 费者 凭 三 包 凭 证 在 指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修 理 商 处 办 理 免 费 修 理 ( 包 括工 时 费 和 材 料 费 ) 。 ( 质 量 问 题 是 指 汽 车 产 品 出 现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 或 者 无 法 正 常使 用 , 或 者 影 响 安 全 , 或 者 产 品 质 量 与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以 及 企 业明 示 的 质 量 状 况 不 符 合 的 情 况 。 ) (一)修理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损 耗 件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损 耗 件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修 理 商 应 当 负 责 免 费 为 消 费 者 负 责 更 换 。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汽 车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不 能 正 常行 驶 或 者 不 能 行 驶 的 , 修 理 商 应 当 提 供 现 场 修 理 , 或 者 提 供 合 理的 拖 运 费 。 每 次 修 理 占 用 时 间 ( 包 括 等 待 维 修 备 用 件 时 间 ) 超 过 2日 的 , 修 理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备 用 车 , 或 者 由 修 理 商 与 消费 者 协 商 后 给 予 消 费 者 合 理 的 交 通 费 用 补 偿 。 (一)修理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1、 凭 三 包 凭 证 免 费 修 理2、 损 耗 件 质 量 问 题 更 换 损 耗 件3、 修 理 超 过 2日 的 , 提 供 备 用 车 (二)更换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销 售 商 应 当 自 消 费 者 要 求更 换 、 退 货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未 答 复 , 或 者 符 合 本 规 定 更 换 、 退 货 条 件 而 答 复 意 见 不 符 合 本规 定 的 , 或 者 未 按 本 规 定 负 责 更 换 、 退 货 的 , 视 为 故 意 拖 延 或 者无 理 拒 绝 。 (二)更换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符 合 本 规 定 更 换 、 退 货 条 件 ,消 费 者 要 求 更 换 或 者 退 货 的 , 凭 三 包 凭 证 、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购车 发 票 办 理 更 换 、 退 货 ;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符 合 本 规 定 换 货 条 件 的 ,因 销 售 商 无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的 , 应 当 更 换 不 低 于 原 车 配 置 的 同 品牌 整 车 。 无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 也 无 不 低 于 原 车 配 置 的 同 品 牌 整 车 ,消 费 者 要 求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 者 按 发 票 价 格 退 货 , (二)更换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换 货 时 , 销 售 商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新 的 合 格 的 汽 车产 品 , 并 提 供 新 的 三 包 凭 证 。 更 换 后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更 换 之 日 起 重 新计 算 。 第 三 十 六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换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自 消 费 者 要 求 换 货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向 消 费 者 出 具 更 换 整 车 证 明 。 消 费 者 按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凭 更 换 整 车 证 明 等 资 料 办 理 变 更 车 辆 登记 等 事 宜 , 同 时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规 定 , 凭 更 换 整车 证 明 、 更 换 的 新 车 发 票 及 原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原 始 完 税 凭 证 办 理 车 辆 购 置 税 变 更 手 续 。 更 换 整 车 时 , 所 发 生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税 费 由 销 售 商承 担 。 (二)更换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1、 10日 内 答 复 是 否 更 换2、 凭 三 包 凭 证 、 维 护 与 修 理 记 录 、 购 车 发 票 进 行 更 换3、 更 换 选 择 顺 序 :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更 高 配 置 同 品 牌 整 车 退 货4、 提 供 新 的 三 包 凭 证5、 出 具 更 换 整 车 证 明 (二)退货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销 售 商 应 当 自 消 费 者 要 求更 换 、 退 货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未 答 复 , 或 者 符 合 本 规 定 更 换 、 退 货 条 件 而 答 复 意 见 不 符 合 本规 定 的 , 或 者 未 按 本 规 定 负 责 更 换 、 退 货 的 , 视 为 故 意 拖 延 或 者无 理 拒 绝 。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符 合 本 规 定 更 换 、 退 货 条 件 ,消 费 者 要 求 更 换 或 者 退 货 的 , 凭 三 包 凭 证 、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购车 发 票 办 理 更 换 、 退 货 ; 因 质 量 问 题 和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给 消 费者 造 成 损 失 ,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应 当 负 责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 (二)退货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者 按 发 票 价 格 一 次 退 清 货 款 ( 贷 款 购 车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按 合 同约 定 一 次 退 清 货 款 ) , 但 消 费 者 应 支 付 因 使 用 该 车 所 产 生 的 相应 的 合 理 使 用 补 偿 。 同 时 , 销 售 商 应 当 自 消 费 者 要 求 退 货 之 日起 ,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消 费 者 出 具 退 车 证 明 。 消 费 者 按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2118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 凭 退 车 证 明 和 车 辆 购 置 税 原 始 完 税 凭 证 办 理车 辆 购 置 税 退 税 。 (三)退货程序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1、 10日 内 答 复 是 否 退 货2、 凭 三 包 凭 证 、 维 护 与 修 理 记 录 、 购 车 发 票 进 行 退 货 ( 前 两 条 和 更 换 一 样 )3、 一 次 性 退 清 货 款4、 提 供 退 车 证 明 四、费用责任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一 ) 消 费 者 免 费 项 目( 二 ) 需 补 偿 消 费 者 的 费 用( 三 ) 消 费 者 承 担 的 费 用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汽 车 产 品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消 费者 凭 三 包 凭 证 在 指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修 理 商 处 办 理 免 费 修 理 ( 包 括工 时 费 和 材 料 费 ) 。 第 三 十 条 产 品 售 出 后 30天 之 内 , 出 现 严 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或 者 变 速 器 、 发 动 机 发 生 附 件 二 主 要 总 成 或 零 部 件 需 维 修 或 更 换的 质 量 问 题 的 , 如 果 消 费 者 选 择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免 费 退 货 。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损 耗 件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损 耗 件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修 理 商 应 当 负 责 免 费 为 消 费 者 负 责 更 换 。 (一)消费者免费的项目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质 量 问 题 和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给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应 当 负 责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汽 车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不 能 正 常 行 驶 或者 不 能 行 驶 的 , 修 理 商 应 当 提 供 现 场 修 理 , 或 者 提 供 合 理 的 拖 运 费 。 每次 修 理 占 用 时 间 ( 包 括 等 待 维 修 备 用 件 时 间 ) 超 过 2日 的 , 修 理 商 应 当 负责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备 用 车 , 或 者 由 修 理 商 与 消 费 者 协 商 后 给 予 消 费 者 合 理 的 交 通 费 用 补 偿 。 第 三 十 六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换 货 的 , 所 发 生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税 费由 销 售 商 承 担 。 (二)补偿消费者的项目 产品质量法关于赔偿的内容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 缺 陷 产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财 产( 以 下 简 称 他 人 财 产 ) 损 害 的 , 生 产 者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四 十 四 条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受 害 人 人 身 伤 害 的 , 侵 害 人 应 当赔 偿 医 疗 费 、 治 疗 期 间 的 护 理 费 、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 等 费 用 ; 造 成 残疾 的 , 还 应 当 支 付 残 疾 者 生 活 自 助 具 费 、 生 活 补 助 费 、 残 疾 赔 偿 金 以及 由 其 扶 养 的 人 所 必 需 的 生 活 费 等 费 用 ; 造 成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 并 应 当支 付 丧 葬 费 、 死 亡 赔 偿 金 以 及 由 死 者 生 前 扶 养 的 人 所 必 需 的 生 活 费 等费 用 。 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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