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三级裁判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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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三级裁判培训资料 比 赛 通 则第一条 参赛办法一、报名 (一)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的人数和每人参加的基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要在报名单上填写运动员在报名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最好成绩。(二)除了竞赛规程另有规定外,报名后不得更换运动员和更改项目。 二、参赛(一)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个接力队应有4名队员,每名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游其中的一棒。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4人参加接力比赛,在预赛、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各队须将参加接力比赛的运动员名单及顺序在该场比赛开始前至少30分钟交检录处,否则以弃权论。接力队必须按提交的名单和顺序参加比赛,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该项比赛开始前至少20分钟到第1检录室接受对泳装的检查,检查合格后运动员方可进入第2检录室参加检录。 第二条 编排一、预赛按运动员(或接力队)报名成绩优次排列次序。在报名单上未按要求填写报名成绩者,将作为成绩最差的排在最后。报名成绩相同或无报名成绩者超过1人时,应以抽签方法决定其排列次序。各项预赛按以下方法编排。(一)只有1组时,应作为决赛编排,并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二)两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2组,次好者应编在第1组,再次者应编在第2组,第4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三)3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3组,次好者应编在第2组,再次者应编在第1组,第4名应编在第3组,第5名应编在第2组,第6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四)4组或4组以上时,最后3组按上述第“(三)”项的方法编排。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满倒数第4组。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满倒数第5组,以此类推。 (五)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但若编排后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则该预赛组内可少于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 二、泳道安排 使用6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3、4、2、5、1、6泳道。 使用8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泳道。 使用10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0、9泳道。 泳道数为奇数时,同一组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中间的泳道,成绩次好者应按排在其左侧泳道(面向游泳池),再次好者应安排在其右侧泳道,以此类推。 (四)如果游泳池设有10条泳道,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2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3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和第0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第9和第0泳道的运动员。(五)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则根据报名成绩的顺序编满最后一组,再编满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同一组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项目的最后1组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三、半决赛、决赛(一)50米、100米、200米距离的项目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其他距离项目只进行预赛和决赛。(二)半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一”款“(二)”项和“二”款的规定编排和安排泳道。(三)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或半决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无预赛时根据报名成绩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 四、重赛 在使用8条(或10条)泳道的比赛中,在确定一个项目的第8名或第16名(第10名或第20名)时,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的成绩直至百分之一秒都相同,则决定参加半决赛、决赛人选的办法为:(一)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计时表计时(未设终点裁判员),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 (二)在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终点裁判员的情况下,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该组的终点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3种方法确定参加重赛的运动员: 1.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各组终点名次最前的一名参加重赛。重赛后的优胜者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2.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该组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重赛后的优胜者与A组的甲一起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3.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或半决赛时,这4名运动员应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两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三)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或半决赛至少1小时后进行(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以抽签的方法安排泳道。(四)重赛后若成绩仍相同,则仍按上述条款处理。(五)必要时,应进重赛来确定第1和第2替补运动员。 五、弃权(一)已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可以在该项比赛结束30分钟内提出弃权。运动员若在技术会议后提出预赛弃权,或在获得半决赛或决赛弃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当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半决赛或决赛弃权时,应按预赛或半决赛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替补。该项目必须按本条“一”款“二”项和“二”款的规定重新编排,并通告详细的变动或替补情况。 第三条 出发一、出发的规定(一)自由泳、蛙泳、蝶泳、个人混合泳及自由泳接力的比赛,必须从出发台出发。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在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二)仰泳比赛、混合泳接力的第1棒比赛,必须从水中出发。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三)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组委会的决定执行,并在赛前通知运动员。 二、出发犯规的判罚规定 (一)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跳,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抢跳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跳,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跳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开始重新组织其余运动 员出发。 (二)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运动员抢跳时,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抢跳犯规。 第四条 计时 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与人工计时,均为正式的计时方法。一、自动计时 (一)自动计时装置必须在指定裁判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由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应当用于确定名次和各泳道的成绩。如果自动计时装置发生故障,或发现其明显失灵,或运动员未能触停该装置,则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将作为正式成绩。 (二)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成绩只须记录到百分之一秒。当可以精确到千分之一秒时,不记录千分位数,也不以千分位数来确定成绩和名次。比赛中出现相同成绩时,则成绩在百分位相同的所有运动员其名次相同。在电子公告板上只应显示到百分为一秒的成绩。(三)自动计时工作程序 1.在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确定的成绩、名次和接力交接棒情况,应当优先被采用。 2.某组比赛中,当自动计时装置未能记录到1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和(或)名次时,应: (1)记录所有可获得的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和名次。 (2)记录所有人工计时成绩和名次。 (3)正式名次按下述方法确定: 在同一组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持其相对顺序。 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须用其自动计时装置与其他运动员的自动计时装置成绩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又没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应采用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或3块数字式计时表记录的成绩来确定其相对顺序。 (4)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所有运动员,其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无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所有运动员,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或3块数字式计时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5)某项预赛后确定全部运动员相对名次的方法为: 比较所有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以确定其相对名次。 如果1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与1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相同,则该项中具有此成绩的所有运动员的相对名次并列。 二、人工计时(一)任何由1名裁判员按停的计时装置均应视为1块计时表。(二)每条泳道必须指派3名计时员,所使用的计时表必须精确至百分之一秒。(三)人工计时的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1.在3块计时表中,有两块以上计取的成绩相同,该成绩为正式成绩。 2.如果3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为正式成绩。 3.如果3块计时表中只有两块正常运行,应以平均成绩为正式成绩。 (四)在计时成绩和终点名次顺序不一致时(如第2名的成绩反比第1名的成绩好),应以总裁判的判定为准。若总裁判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与第2名的正式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若出现两名以上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处理。 三、单项比赛犯规的成绩记录 如果运动员在某项比赛中或比赛后被判犯规,该情况应记录在正式成绩单上,但其成绩和名次不予记录和公布。四、接力比赛犯规的成绩记录 接力比赛第一棒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应被计取,并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如接力队被判犯规,则犯规之前的分段成绩应记录在正式成绩单上。 第五条 比赛(一)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混合编组。(二)运动员应游完全程才能获得录取资格。(三)运动员应始终在其出发的同一泳道内比赛和抵达终点。(四)在所有项目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按各泳式的规定触及池壁,不允许在池底跨越和行走。(五)在自由泳项目和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段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六)不允许拉分道 线。(七)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和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如手蹼、脚蹼等)和泳装,但可戴游泳镜。不允许在身上使用任何胶带,除非得到组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意。 (八)在比赛场地内,不允许速度诱导及采用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装置与方法。(九)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时,总裁判有权允许被干扰的运动员重新参加预赛。如在决赛或最后一组预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可令该组重新比赛。(十)接力项目如果有预赛,奖牌和证书应授予获名次接力队中参加了预赛和决赛的所有运动员。(十一)只有赛事组委会设置的录像设备才能作为判断运动员犯规和名次的依据之一。 二、犯规判罚规定(一)游出本泳道阻碍其他运动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者,应判犯规。如属故意犯规,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主办单位和犯规运动员所在单位。(二)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尚未游完全程时,如果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三)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后一名运动员的脚已蹬离出发台,应判犯规。 (四)接力比赛中,在各队的所有运动员尚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接力队的任何其他队员如果进入水中,应判犯规。(五)运动员抵达终点后或在接力比赛中游完自己的距离后,应忙离池,如妨碍其他游进中的运动员,应判该运动员或接力队犯规 。 第六条 全国纪录一、全国纪录的项目(一)男子、女子50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仰泳、蛙泳、蝶泳:50米、100米、200米个人混合泳:200米、4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420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 (二)男子、女子25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仰泳、蛙泳、蝶泳:50米、100米、200米个人混合泳:100米、200米、40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4100米、4200米混合泳接力:450米、4100米 二、全国纪录的申请与承认(一)一个项目只允许一个成绩作为全国纪录。全国纪录必须是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或者是在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时由半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如果是半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则必须是3名计时员同时计取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二)一名运动员在一次竞赛中,同一个项目先后数次的成绩超过原全国纪录,当后一次高于前一次成绩时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在一次竞赛中,两名及以上运动员成绩先后超过原全国纪录时,后者高于前者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在一项比赛中,只有优胜者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如同时在两地举行比赛,两地运动员成绩都高于原全国纪录的,在24小时以内创造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成绩相同时,先创者的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后者为平全国纪录。 (三)凡在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并有国际级或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的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四)接力比赛中,第1棒运动员的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如该运动员按规则有关规定在其本人的游程中创造了这一项目的纪录,即使本接力队因其他队员在其后犯规而被取消录取资格,这一纪录仍应被承认。 (五)运动员在个人项目中的某一分段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只要运动员本人、其教练员或领队在该场比赛前向总裁判提出计取分段成绩的申请,或者该成绩是由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运动员必须按规则游完该项的全程,方可申请这一纪录。(六)创纪录。运动员的正式成绩(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半自动计时装置计取的成绩 )与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国纪录相比较,凡超过者为创全国纪录。如某项全国纪录为1:06.96,运动的成绩是1:.06.95,应算创全国纪录。平全国纪录的运动员,应承认为全国纪录的保持者。 (七)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游泳比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和全国游泳冠军赛中创造的全国纪录将自动生效。(八)运动员必须穿着中国游泳协会批准使用的泳装所创全国纪录才能被承认。(九)在淡水中进行的比赛所创全国纪录才能被承认。(十)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必须经过兴奋剂检查合格后方可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申请创全国纪录的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十一)当使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池进行比赛时,如有运动员的成绩超世界纪录,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重新检测各泳道的长度并提供书面证明。 场地、器材设备第一条 游泳池(一)池长:游泳池应长50米(短池长25米),误差范围为+0.03米,-0.00米。两端池壁自水面上0.30米到水面下0.80米的范围内,必须符合此要求。安装自动计时装置触板后,误差不得超出此范围。 以上规格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测量并提供书面证明。 (二)池宽: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游泳比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锦标赛的游泳池宽应为25米,其他重大赛事的游泳池宽至少为21米。(三)池深:游泳池深度至少2米,推荐3米。(四)池壁:游泳池两端池壁必须平行,垂直于泳道和水面。池壁必须坚实、平整,自水面下0.80米以上的池壁必须防滑。 允许在池壁上设休息台。休息台必须设在水下面至少1.20米深处,台面宽0.10米至0.15米。游泳池的四壁可设水槽。如果在两端池壁上设水槽,水槽必须用合适栅板或隔板遮蔽,同时能够在水上面0.30米处安装触板。 (五)移动池壁:当游泳池的一端使用移动池壁时,必须横贯整个游泳池,池壁必须垂直、坚实、平整、防滑,在水面上0.30米到水面下至少0.80米的位置能够安装触板;移动池壁在水面下、上方不能有伤及运动员手、脚、手指和脚趾的孔洞;移动池壁的行走不会产生明显的水流和旋涡。(六)池水:水温2528。比赛时,池水必须保持正常水位。如果使用水循环装置,池水不得有明显的流动和旋涡。池水应达到使运动员能看清楚池底和池壁标志线的清晰程度。池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游泳场所的水质卫生标志。(七)照明:整个游泳池的照明度不得少于1500勒克斯。 (八)如果游泳池与跳水池在同一比赛场地内,则游泳池与跳水池之间至少应相隔5米。 第二条 泳道、分道线与标志线(一)泳道:游泳池可设8条或10条泳道。由9条或11条分道线构成。每条泳道宽2.50米。使用8条泳道比赛时,泳道应是从1到8道。使用10条泳道比赛时,泳道应是从0到9条。(二)分道线:分道线必须拉至游泳池两端,固定分道线的挂钩应安装在池壁内,分道线必须拉紧。分道线由直径0.050.15米的单个浮标连接而成,距两端池壁15米处和50米池的25米处的浮标颜色应不同于其周围浮标颜色。自两端池壁起至5米内之浮标为红色。两条泳道之间只允许有一条分道线。 使用8条泳道比赛时,游泳池的分道线颜色: 第1、9分道线为绿色; 第2、3、7、8分道线为蓝色; 第4、5、6分道线为黄色; 使用10条泳道比赛时,游泳池的分道线颜色: 第1、11分道线为绿色; 第2、3、4、8、9、10分道线为蓝色; 第5、6、7分道线为黄色。 (三)泳道标志线:各泳道中间的池底应有清晰的深色标志线,线宽0.200.30米,线长46米(25米池线长21米),泳道标志线两端距池端各为2米。在泳道标志线的两端应各设一条长1米与泳道标志线同宽并与其垂直的对称横线。 50米游泳池的每条泳道标志线,在距两端池壁15米处设一条长0.50米、宽0.200.30米的横线(横线的前沿距池壁15米)。 A:泳道标志线及其两端横线、池端目标标志线宽0.200.30米B:池端目标标志线横线长0.50米C:池端目标标志线横线中心的深度0.30米D:泳道标志线两端横线长1米E:各泳道标志线间宽度2.50米F:泳道标志线两端横线距池端2米G:触板为2.40米0.90米0.01米H:泳道标志线横线的前沿距泳池端15米 (四)池端目标标志线:池端目标标志线应设在两端池壁上或触板上,位于各泳道正中,宽为0.200.30米,从池壁的上沿一直延伸到池底。在水面下0.30米处的两端目标标志线中心上设一横线,横线长0.50米,宽0.200.30米。 第三条 出发台(一)出发台应正对泳道的中间,其前沿应高出水面0.500.75米。出发台的表面面积至少为0.50米0.50米( 各项泳式的比赛规定 第一条 自由泳(一)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但在个人混合泳及混合泳接力比赛中,自由泳是指蝶泳、仰泳、蛙泳以外的泳式。(二)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三)在整个游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位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 第二条 仰泳(一)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应在水中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出发握手器。禁止两脚蹬在水槽里、水槽上和脚趾勾在水槽沿上。(二)出发肯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应蹬离池壁,除在做转身动作外,运动员在整个游进过程中应始终呈仰卧姿势,允许身体做转动动作,但必须保持与水平面呈小于90的仰卧姿势,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三)在整个游进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位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转身及抵达终点时,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四)在转身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壁,允许肩的转动超过垂直面,之后可做1次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并以此划水动作作为连贯转身动作的开始。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五)运动员在到达终点时,必须以仰卧姿势触壁。 第三条 蛙泳 (一)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没入水中,可做1次手臂充分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在第1次手臂划水动作过程中,充许打1次蝶泳腿接蛙泳蹬腿动作。(二)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1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身体呈仰卧姿势,在出发后的整个游程中,动作周期必须是以1次划臂和一次蹬腿的顺序完成。 (三)两臂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两手应同时在水面、水下或水上由胸前伸出。除转身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转身过程中及抵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外,肘部不得露出水面。两手应在水面或水下向后划水。除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1次划水动作外,两手向后划水不得超过臀线。(四)在每个完整动作周期内,运动员头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 。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2次划臂至最宽点两手向内划水前,头部必须露出水面。 (五)两腿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在蹬腿过程中,两脚必须做外翻动作,不允许做剪夹、上下交替打水和向下的蝶泳打水动作(本条第“(一)”项所述除外),只要不做向下的蝶泳打腿动作,允许两脚露出水面。(六)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在触壁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结束后,头可以没入水中。但在触壁前最后一个完整或不完整的动作周期中,头的某一部分应露出水面。 第四条 蝶泳(一)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1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姿势,允许水下侧打腿。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呈仰卧姿势。(二)两臂必须在水面下同时向前摆动,并同时在水下向后划水。(三)所有腿部的上下打水动作必须同时进行。两腿或两脚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但不允许有交替动作,不允许蹬蛙泳腿。(四)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 (五)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可做1次或多次打腿和1次划水动作,划水动作结束必须使身体升出水面。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运动员必须使身体保持在水面上,直至下次转身或到达终点。 第五条 混合泳(一)个人混合泳必须按照蝶泳、仰泳、蛙泳、自由泳的顺序进行比赛。每种泳式必须完成赛程四分之一的距离。(二)混合泳接力必须按照仰泳、蛙泳、蝶泳、自由泳的顺序进行比赛。(三)在个人混合泳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的比赛中,每一泳式都必须符合相关泳式的有关规定。在仰泳转蛙泳过程中,运动员必须呈仰泳姿势触及池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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