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第一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1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具体责任;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1.1.1 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1.1.2 监理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配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按照本标段安全监理计划和实施细则,统筹负责本监理标段日常安全监理工作,检查督促本标段监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理职责。1.1.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项目部其他领导、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2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详见本篇附件。第二节 安全“三类人员”及岗位职责2.1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方可上岗。2.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2.2.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2.2.2参与安全技术交底会和对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检查“班前会”制度落实情况;2.2.3负责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及预警工作;2.2.4负责检查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一线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应将每次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处理的措施及结果及时记载在安全日志中;2.2.5排查安全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发现严重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2.2.6督促检查机械设备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情况,协助办理特种设备使用验收手续;2.2.7督促执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2.2.8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或督促相关人员建立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类人员”、“特种设备”、“特种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理”、“消防器材”、“火工品使用”等动态安全管理台帐。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2 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和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各项信息记录应登记齐全、完整、真实。3.3 施工单位应每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隔两年必须组织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参加复审,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3.4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第四节 劳务队伍及其他人员管理4.1 建设单位宜建立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网络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加强对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4.2 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单位劳务队伍动态管理台账,对施工单位劳务录用情况进行审查,及时掌握各施工单位劳务队伍状况,包括劳务队伍分布情况、人员数量、培训教育情况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劳务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监管。4.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项记录应登记齐全、完整、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或录入劳务队伍信息。4.4 工人家属、工地周边群众等其他非作业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外购材料(含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砂、石等地方材料,工具、设备等配、构件,雷管、炸药等特种器材等)配送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由专(兼)职安全员引领,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指定位置,严禁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序号制度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3安全检查制度4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批制度5危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和施工专项安全方案专家论证制度6安全技术交底制度7危险源告知制度8安全例会制度9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0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劳务用工管理制度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4安全生产考核制度15民爆物品管理制度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17职业安全卫生制度18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19危险源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21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制度2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备注:“ ”项必须建立1.2 各项制度应包括封面、审批页、目录、正文;1.3 各项制度应由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审批后应正式发布实施。第二节 制度制定和落实原则2.1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2.2 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项目工程特点,明确制度制定目的、管理对象、职责分工、保障措施、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3 各参建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杜绝制度措施成为“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摆设、制度制定和实施“两张皮” 现象。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一节 基本要求1.1 培训计划1.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具体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监理审批;1.1.2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结合本工程特点和工程进展情况,由工程技术部门编写,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并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1.2 培训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思想意识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及安全技能教育、安全防护知识、应急救援及处置等。1.3 培训对象1.3.1 项目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等;1.3.2 凡新进场员工、待岗、转岗员工及其他作业人员等必须经项目部组织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1.4 培训方式1.4.1 施工单位应按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本标段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可以采取授课、会议讨论、挂图及宣传画册、以老带新、现场演练、电教等方式。1.4.2 开办“一线工人业余学校”。所有在建项目的每个标段都必须按规定标准建立“一线工人业余学校”, 结合“质量安全交底”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质量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教育。(1)办学设施:各标段必须设立一固定教室,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可设在各施工单位驻地会议室,应配备投影仪、黑板、桌、椅等必要的教学设备。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施工点驻地设立“流动教室”。(2)实行“一长三员”制:项目经理任校长,对教学负总责;项目总工负责课程安排等具体教务并授课;专职安全员、监理安全工程师或外聘专家任教员。专职安全员负责携带投影仪至各“流动教室”(施工点驻地),向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播放江西省交通建设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材(幻灯片)等安全培训教材,指出检查发现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注意事项等,并做好培训相关记录。(3)开课频率:必须做到“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培训、工序改变时必须进行培训、气候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培训”。(4)资料归档: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备查工作。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表、授课记录、授课教案、学员签到单等。1.4.3 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1)各施工合同段的每个作业班组每天开工前,班组长必须组织召开“班前会”,着重向班组人员介绍当天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2)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参加、检查督促,专职安全员应对班前会召开情况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节 培训教育情况检查考核2.1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每周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对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2.2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纳入月度及阶段评比内容,经检查发现两次及以上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信用扣分。2.3 厅质监站检查发现项目存在三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者,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通报。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1.1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江西省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由建设单位统一部署,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实施。1.2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明确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划分,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1.3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验收、销号制度,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为主体,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验收销号工作动态监控。第二节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2.1 各单位应建立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辩识、识别、登记,进行风险分析、评价。2.2 施工企业宜请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本单位中标施工的合同段进行风险评价,出具风险评价报告;现场机构(经理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危险源及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2.3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价报告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制定作业指导书,及时进行宣贯和告知。第三节 风险控制与隐患管理3.1 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施工生产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3.2 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报告、防控措施、作业指导书等,由工程技术人员组织落实风险控制与隐患管理各项要求,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应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建立风险控制与隐患管理档案,应记录危险源或隐患的具体部位、防控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内容,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主管领导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3.4 管理档案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管理台账;(4)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检查验收、整改回复;(5)隐患整改相关文件、工作指令;(6)隐患治理方案、资金投入情况等。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第一节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1.1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发包人及监理人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2 安全费用投入目的:安全投入是法律规定的从业单位安全责任,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其安全防护设施,以更好地保护施工单位人员安全, 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1.3 安全费用投入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1.4 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必要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1.5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细则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使用必须建立专用账簿。第二节 费用计划及使用台帐2.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需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编制费用使用计划,列出使用计划台帐,经项目总工、分管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复,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后实施。费用使用计划分总计划、年计划、月计划、专项计划等。2.2 施工单位应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赣交质监字201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付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工程投标报价单价内应包括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等,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2.3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范围和批准的使用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保证资金投入,不得挪用或挤占。第三节 费用的审查、确认及计量支付3.1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施工单位可申请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或遂次扣回。3.2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和安全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月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附相关凭证),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认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安全生产费实行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3.3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3.4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应将本期费用与当月工程计量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定,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可在安全生产费用清单中给予增补并按程序进行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余额部分费用支付。3.6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第四节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检查、考核4.1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管理、计取、使用的程序、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等;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4.2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4.3 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次,及时记录、汇总本季度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总情况;有权对安全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信用评价办法等进行处罚。4.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未专项列支记账、或违规挪作他用、或提供虚假发票和预付凭证,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审查、监管职责、或违规审批、无故拖延审批的,将在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4.5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工程交、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第六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一节 专项施工方案制定1.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2 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本标段和工程具体情况,由项目总工组织、单位技术部门具体负责、专职安全员参与进行编写。1.3 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安全验算结果、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二节 专项方案的审查、审批2.1 专项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审查审批制度,编写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2.2 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经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审查签字后实施。2.3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第三节 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验收3.1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由负责本工程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3.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现场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参加,并应制定相应表格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保存。如验收时发现存在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一并归档。3.4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暂停施工,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复工。 3.5 监理工程应加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落实情况检查,认真作好监理巡视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对经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适时进行旁站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一节 设备的检验检定1.1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特种设备使用进场计划,建立进场设备管理台账。1.2 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及时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申请检验检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节 安装、拆除工作2.1 特种设备的安装,应编制安装方案,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报经监理审查同意后实施。施工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定合同协议书,明确现场具体负责人员;自行安装的,应组建专业队伍,报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加强安全管理。2.2 特种设备拆除时,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和拆除相关工作要求,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2.3 设备安装、拆除时,应填写“设备安装(拆除)登记表”,记录设备所有单位、使用工程地点、设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出厂时间、设备状况、拆装过程中的异常及处理情况、拆装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2.4 拆装过程中,机械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应跟踪检查,专职安全员、监理应现场监督检查。第三节 设备使用管理及维修保养3.1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使用及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及时对设备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设备运转状况以及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登记,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3.2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设备操作规程、责任牌、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该设备的登记标志。3.3 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设备使用、维修、保养人员进行培训,机械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及时对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及现场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3.4 设备使用前,应进行起重试吊等试运转检查验收,制定专门表格登记试吊及验收等情况,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3.5 使用过程中,机械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应加强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每次作业前、中、后,操作人员或维修保养人员应加强日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巡视检查。第四节 设备档案管理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一机、一档、一盒”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登记管理台账。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4.1.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1.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1.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1.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4.1.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4.2 设备档案应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动态更新。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相关情况。4.3 特种设备驾操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应纳入管理范畴,人员管理应动态更新,并保证与其岗位、资格相对应。第五节 检查、考核5.1 施工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5.2 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较大问题时,立即要求停止使用。第八章 应急管理第一节 应急预案1.1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应急体系。1.2 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应急领导小组,编制本项目总体应急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其标段预案。1.3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总体预案下,根据其标段工程特点,编制相应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监理单位应同时编制监理相应的应急预案。1.4 各单位应急预案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并与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相衔接。第二节 应急管理2.1 各项目应急预案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审查和备案,应编制项目预案总目录,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送地方应急指挥机构。2.2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或审查通过后发布实施。2.3 各单位应根据预案要求,保证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经费、信息沟通等到位,并应保证应急队伍相对稳定,应急抢险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台账明确,确保应急指挥调度准确、可靠。2.4 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对预案相关信息进行更新。2.5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及时将演练方案、影像资料、演练总结等资料收集归档 。2.6 发生险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第九章 安全生产检查第一节 安全检查要求1.1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方式、频率、工作程序、责任分工等具体要求。1.2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安全专项检查(可结合月度检查一并进行),项目管理工程师应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重点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运转有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安全监理人员应重点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运转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的安全检查;其他监理人员应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相应安全监理责任。1.3 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专职安全员每日巡查、工程技术人员对各自负责的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日常检查、经理部应定期组织本标段安全综合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每月安全综合性检查不得少于2次,危险性较大工程、大临设施、关键结构物开工前期应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和验收。1.4 及时落实上级及有关部门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不利气候条件等时段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1.5 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施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具体部位、问题描述、对问题的处理要求或建议,突出问题及时下发书面通知。1.6 各单位应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登记、建档,由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并随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隐患或问题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统一组织验收和销号。1.6.1 建设单位每月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报厅质监站。1.6.2 监理单位应对检查发现问题及建设单位通报指出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指令或通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1.6.3 施工单位应建立检查、问题整改处理等情况的详细档案,对监理、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检查通报、通知单、指令指出的问题,应认真落实整改,由施工班组、相关责任人、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逐级确认后进行书面回复;项目部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同样的规定落实整改,突出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理、建设单位。第二节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2.1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落实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经费。2.2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班组,应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处理;对存在问题突出、或多次检查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2.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申请复工批准后方可复工。第十章 动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第一节 动态管理1.1 建设单位应加强本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隐患排查治理”、“高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对全线各参建单位“三类人员”、“特种设备及施工船舶”、“特种人员”动态管理等安全台帐。1.2 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建立本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和对所监理的施工标段“三类人员”、“特种设备及施工船舶”、“特种人员”、“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动态管理等安全监理台帐。1.3 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建立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类人员”、“特种设备及施工船舶”、“特种人员”、 “施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及施工船舶)”、“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理”、“消防器材”、“火工品使用”等动态安全管理台帐。1.4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表序号台帐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安全“三类人员”3特种设备及施工船舶4特种人员5岗前安全培训教育6安全技术交底7隐患排查治理8安全生产专项费用9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0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理11消防器材12火工品使用13施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及施工船舶)备注:“ ”项必须建立附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1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展及时投入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3)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 (4)建设单位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5)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6)建设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统一协调本项目使用的起重机、龙门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检验检测、验收登记和备案工作。(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建设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对违规行为及时按合同文件和相关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理。严格履行对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履约要求、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参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A、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理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B、 特种设备使用前是否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是否验收合格及登记情况;C、 监理、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包括所有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情况;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9)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会议,部署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活动。(10)对危险性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审查;对有较大施工安全风险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11)建设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送事故情况;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12)建设单位应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13)建设单位应加强本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隐患排查治理”、“高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对全线各参建单位“三类人员”、“特种设备”、“特种人员”动态管理等安全台帐。1.2.2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监理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负总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2)监理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或安全监理专题会议,针对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3)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4)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计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服务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A、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细则。监理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B、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 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持证上岗情况;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b 、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c、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d 、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消防措施;e 、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相应安全要求;f、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安全生产专项措施、危险源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g 、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h、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A、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B、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C、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备设施、架桥机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登记、验收手续等情况,并由安全监理人员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台帐。 D、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动态管理台帐。E、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管理台帐。F、核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及培训记录,及时掌握施工单位安全动态管理和人员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状况。G、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依靠其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H、定期巡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令,指令其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按监理指令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复查,并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6)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7)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8)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建立本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和对所监理的施工标段“三类人员”、“特种设备及施工船舶”、“特种人员”、“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动态管理等安全监理台帐。按规定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及结果及时记载在监理日志和安全监理台账中。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日志和台账记录情况。1.2.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其他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投标及施工管理。(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一校、一会、一志、一查、一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边通车边施工作业;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1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当按照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一校、一会、一志、一查、一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线工人业余学校”,组织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培训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并随时更新,保证人员与作业岗位对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保存于现场,随时备查。(1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在每项工程实施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范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与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做好工作记录。(1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所有设备应当建立相应档案。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16)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7)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18)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建立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类人员”、“特种设备”、“特种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理”、“消防器材”、“火工品使用”等动态安全管理台帐。第二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标标准第一章 临时设施第一节 驻地建设1.1 基本要求1.1.1 项目办和监理、施工单位驻地建设应符合江西省高速公路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标准和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的驻地设施建设标准。1.1.2 参建单位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安全组织机构运行有效。1.1.3 驻地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责任明确。1.2 达标标准1.2.1 驻地选址及布局(1)项目办和监理、施工单位驻地选址应考虑交通,生活便利,水、电、通信畅通等因素;不得设在受洪水、泥石流和台风威胁,塌方、落石、滑坡、危岩等不良地质地段。(2)办公区、生活区等应按功能分区设置,场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3)办公区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器材。办公楼内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逃生示意图等。(4)食堂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有食堂卫生管理责任制度,炊事员及其工作人员有健康证;燃气罐应单独存放,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5)淋浴房排水通风良好,如使用液化气热水器,液化气罐应单独存放在安全区域,防止液化气泄漏;使用电热水器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措施。1.2.2 安全防护措施(1)项目办和监理、施工单位驻地门口宜设独立门卫室,驻地四周设有不低于2m的围墙。(2)按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有效性。 (3)所有用电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管理,电路设施不得裸露。(4)所有办公区和生活区禁放易燃、易爆物品,食堂应制定燃气用火等各项安全规定,燃气罐、锅炉等三类物品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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