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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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的启示 简要:北魏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权,在历史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集中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吸收了其中的精华,并且将自己的习惯对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   北魏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权,在历史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集中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吸收了其中的精华,并且将自己的习惯对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为后世封建朝代和现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的开展和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下面文章以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其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特点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对其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以期为完善现代婚姻立法提供帮助。   关键词: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   一、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   北魏是由少数民族拓跋鲜卑族建立的封建统一王朝,因此其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游牧文明的痕迹,孝文帝即位后,在“礼制〞的根底上对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并首创了“婚律〞。在此过程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渐被汉化,但仍然存在鲜卑旧俗,有其民族特色。   (一)北魏的结婚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是以“礼〞与“法〞结合的标准为依据的。鲜卑族建立北魏后,在继承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不断的创新开展,经历了由北魏前期再到孝文帝改革的汉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婚姻的成立条件也不断发生变化,“礼〞的思想逐步被渗入到婚姻立法中,所以婚姻的缔结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包括必备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1.北魏婚姻成立的必备性条件   婚姻成立的必备性条,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的法定条件,北魏结婚的必备性条件有: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北魏的结婚条件经历了由前期的婚姻自由到孝文帝改革后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转变,但孝文帝时期的结婚条件不仅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它还有相对自由性,具有鲜卑民族特色。北魏前期时,拓跋鲜卑族的婚姻是自由的。史籍有载:“以季春月大会,作乐水上,嫁女娶妇,髡头饮宴。〞这说明了鲜卑未婚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恋爱,他们的婚事都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孝文帝改革后,婚姻法律制度逐渐汉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成为北魏结婚的条件了。   首先,被汉化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礼〞的熏陶下开始遵守宗法制度,而按照宗法制度,婚姻不是当事人个人之事,它需“合二姓之好〞,因此,结婚的根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不经过家长同意而结婚的,被认为是“淫奔〞,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结婚还需要经过媒氏的中介,按礼而走,所谓“男女无媒不交〞就说明此。但是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仍然保存了一些鲜卑旧俗,男女结婚并非完全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六礼〞的程序。“六礼〞依次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北魏时期婚姻的程序经历了从前期的嫁娶送财之礼到孝文帝改革后实行“六礼〞程序的转变。而孝文帝改革后虽是实行“六礼〞程序,但嫁娶论财仍然非常受人们的重视,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北魏前期,氏族男女成员的婚事都履行纳聘程序。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牛马羊以为聘娶之礼〞,就说明了北魏前期是行送财之礼,不完全按“六礼〞的形式。北魏建国初期,受汉人习俗的影响,人们对嫁娶送财之礼越发的重视,文成帝公布的两条诏令,“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贵族之门,多不奉法,或贪财贿赂,无所选择。〞对此都有说明。   孝文帝改革后,统治者在崇“礼〞的影响下开始沿用“六礼〞仪式,对于违反“六礼〞规定的行为,都要给予严厉处分。在?北魏·刑罚志?中就规定了“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即如果男女的婚姻不按礼来缔结,就要受到严重的惩罚,并以此来“峻礼教之防〞。但是在北魏汉化过程中婚嫁聘财也影响到了汉人,尤其在提倡胡汉通婚后,财婚愈演愈烈,“六礼〞中的纳征成为了重点程序,赵翼在?财婚?中的记载就说明了当时北魏婚姻程序中的论财是“六礼〞中最受人们重视的。   (3)胡汉通婚。拓跋鲜卑族长时期居住在塞外,文明程度较低,婚姻不重视伦理关系。起初拓跋鲜卑族的婚姻制度包括血缘群婚制和收继婚制,这些婚姻习俗都带有北方游牧文明的痕迹,对氏族部落的开展有无形的约束力。北魏建国初期,拓跋氏的婚姻制度较建国前有了些进步,此时北魏的婚姻制度主要为族内婚。它要求氏族成员必须在部落之内的其他氏族中选择配偶,这是比血缘群婚制更进步的婚姻制度。但这種婚制使得北魏的士族身体素质变差,智力变得低下,仍不利于北魏社会的开展与进步。   孝文帝改革后,由于汉化政策的影响,胡汉联姻成为主流。胡汉通婚是指在提倡门阀的根底上,北魏的皇室成员、少数民族贵族与汉族士家大族之间进行联姻,以加快北魏的汉化,去除鲜卑民族的落后性,维护北魏的统治。这里的“胡〞主要是指拓跋皇室成员和与拓跋皇室有血缘关系的鲜卑同宗九姓和勋臣八姓;“汉〞主要是指汉族的士家大族。这主要是随着北魏汉化程度逐步加深而出现的,同时也是为了稳固统治而设的。在推行胡汉通婚后,孝文帝不仅自己亲自娶了汉族第一等高门的四姓的女儿,还为其弟弟和儿子聘娶汉族大臣之女,而贵族的联姻又影响到了普通百姓,再加上孝文帝的积极提倡,民间的胡汉联姻也增多了起来。   2.北魏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是法律不准许结婚的情形,北魏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有:   (1)禁止同姓相婚。由于鲜卑族长时期在塞外生活,文明程度低,因此在婚姻中对伦理是不注重的。北魏建立初期,皇室的婚姻对辈分仍然不重视,出现了乱伦之事。在北魏太和七年,孝文帝才下诏禁止鲜卑族的同姓相婚。而禁止同姓结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宗法方面。同姓相婚对扩大家族的势力不利;第二,生理方面。同姓结婚而生的孩子在智商和健康方面都不如那些异姓结婚的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说的就是该道理;第三,伦理方面。同姓相婚会冲击儒家所说的长幼秩序,与伦理道德不相符。   (2)禁止门户不当者为婚。北魏刚建国时婚姻重视才能,在文成帝时期才开始有了贵贱不得通婚的规定,但是他只是规定了禁止平民门户不当者为婚,对皇室、贵族和官员都未作规定。到孝文帝时期,经过不断的改革开展,禁止门户不当者为婚逐渐变得严格,开始禁止皇族和官员门户不当者为婚了。在文成帝时期,禁止普通士民以上的阶层与贱民的婚姻,并不是禁止一般门户不当者为婚。   (二)北魏的离婚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夫妻离婚多是出于君父之命,但由于北魏是婚姻相对自由的时代,离婚与改嫁的现象屡见不鲜。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北魏开始沿用“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但仍然表达了鲜卑的民族特色。   1.丈夫离婚权   丈夫离婚权是依据“七出〞行使的。但在北魏初期,离婚并不是完全依据“七出〞的。孝文帝改革以后,由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汉化,它才成了离婚的主要因素。“七出〞具体包括:不孝顺公婆、不能生子、淫乱、好嫉妒、患严重疾病、话太多、存私房钱。它是指妻子假设犯有上述七种中任意一种情形时,丈夫都可以单方解除夫妻关系。这种离婚只是由丈夫单方提出,对妻子极其的不平等。它的行使又具有任意性,还只要求妻子单方面承当责任,表达了北魏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滥用出妻的权利,?北魏律?又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三不去〞,包括: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种限制对稳定家庭关系有积极的作用。   2.妻子离婚权   北魏时期对于妻子的离婚权已经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妻子享有离婚自由权,即如果妻子感到不能和丈夫一起生活了,可以通过父母与丈夫离婚。针对此孝文帝公布了诏令:“……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在这条诏令中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孝文帝用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妇女离婚的权利。而上述离婚权也属于协议离婚,即妻子可以与丈夫协商离婚。这种离婚是相对平等的,但是北魏在此时并没有将协议离婚正式入律。   二、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虽然属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局部,但是由于北魏是由拓跋鲜卑少数民族建立的,文明程度与汉族相比拟要低很多,而且它又处在民族融合和南北对峙的动乱时期 ,因而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鲜卑族特色。   (一)盛行财婚   北魏时期,买卖婚姻即“财婚〞非常盛行,正如赵翼在?廿二史劄记·财婚?中记载的:“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说明了北魏的婚姻是论财的。北魏进入中原后,财婚的习俗又影响到了汉人。尤其是在孝文帝改革,提倡胡汉通婚后,婚嫁论财的习俗越发变的严重了。孝文帝也曾下诏禁止聘财过度,对于聘财过度者以“违制〞论,财婚因此受到一定的冲击,但是财婚并未完全消失,仍然非常盛行。   (二)婦女地位较高   北魏时期,妇女不管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家庭外部都有着较高的地位。在家庭内部,妻子可以反对丈夫纳妾,不完全受丈夫管束;还有自己的田地,可以支配家中的财产;可以与丈夫共同决断家庭事务;可以教育子女,指导教诫子女的学习。在家庭外部,妻子可以参与社交活动、争讼、造青、逢迎甚至为子求官、代夫诉屈,?颜氏家训·治家?中就有记载。   (三)婚姻相对自由   总的来说,北魏妇女在婚姻方面是相对的自由的。不仅表达在结婚方面,还表达在离婚方面。   在结婚方面,北魏妇女有相对的自主选择权,鲜卑未婚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恋爱,他们的婚事都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准许。北魏建立后,北魏妇女对婚姻也有自己的主张和追求,敢于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在离婚方面,妻子享有离婚权,即妻子只要感到不能和丈夫继续一起生活下去,就可以与丈夫离婚。   三、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北魏作为第一个在中原建立统一封建王朝的少数民族政权,在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强烈的碰撞和交流中,婚姻制度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正规法律约束的过程。在这特殊的环境下,它集中总结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结合自己的习惯法为后世封建朝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开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承继汉魏晋以来婚姻法律的精髓   北魏初期,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有鲜明的习惯法痕迹,如血缘群婚制和收继婚制,以此来防止寡妇外流,保持宗种纯粹,婚制较为混乱。北魏建国后,统治者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很是重视,但是由于对中原缺乏了解,治国人才较少,就任用了中原士族人才来修订法律。中原氏族人才又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制定婚姻法律时吸收儒家文化,由此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走向了儒家化道路。在此过程中,北魏不仅有条件地保存了自己的风俗习惯,还大量借鉴吸收了汉族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经验。   (二)开启隋唐以来封建婚姻法律的先河   北魏王朝建立后,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不断发生碰撞,历代统治者在沿袭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对后世封建朝代的立法影响至深,特别是隋唐。   在唐朝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比拟淡薄,唐代法令对婚姻不管辈份、民族通婚、妇女再婚等宋儒认为“有伤风化〞的事,也少有禁止,其根源还是北魏习惯法的影响。第三,唐朝实行以“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礼制度,使得婚姻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而财婚是鲜卑的婚姻习俗,唐朝沿用了该制度。所以朱熹曾经有如此评价:“唐源流出于夷狄。〞   综上,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不仅有其独特的民族特色,还对中华婚姻法律文化作出了卓越的历史奉献,它在继承前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保存先进的文化,并不断进行创造,开启了隋唐以来封建王朝婚姻法律的先河,拓展了中华婚姻文化史的研究领域,并使我们对中国婚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四、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的启示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在北魏汉化过程中,吸收先进的儒家文化并进行创新而制定的,但是在汉化过程中仍然保有鲜卑自身的民族特色,这种带有鲜卑民族特色的“婚律〞可为现代社会婚姻的立法提供成功经验,給予一定启示。   (一)维护夫妻忠实义务   在夫妻关系方面,可以在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去完善现今夫妻的忠实义务。北魏妇女善妒,妻子对丈夫的纳妾行为是可以强烈的反对,因而此时的一夫一妻现象成风。这和现在夫妻需遵守的忠实义务很相似,由此可以将其与北魏的夫妻关系联系起来。而现代的夫妻关系虽是一夫一妻制,但婚外情的现象屡屡发生,忠实义务却只是作为原那么出现在法律中,不能起到实质意义,我们可以仿效北魏妻子对一夫一妻的维护将忠实义务具体化,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给予严厉处分,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例如:第一,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标准范畴,将法律没有规定的“通奸〞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机制,对于情节严重的重婚行为加重刑事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予以行政处分;第三,签订并完善夫妻忠实协议,以此来维持保护夫妻的婚姻关系。   (二)限制离婚自由   在离婚自由的限制方面,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也给予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北魏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惜用重刑来处分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虽然这种处分不适应现代社会,但这种国家干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却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如今我国的?婚姻法?中公民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草率结婚、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离婚率居高不下,现在还在呈上升趋势,我们可以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时适当的扩大法律对离婚的调整范围。第一,确立分居制度。在夫妻申请离婚时,让夫妻分居一定期限,在这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在一起生活了,如果期限届满仍不能和好的再起诉,这可以缓冲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离婚;第二,离婚的标准要用婚姻关系破裂。因为现在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作为标准的,是不易掌握的,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原那么可以使离婚标准单一化,利于法官操作;第三,要完善离婚协议审查制度。加强实质审查,如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财产是否分割公平,抚养子女是否是为子女利益着想。通过这些来抑制闪婚、闪离、婚外情等不利于婚姻维持的现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参考文献:   [1]王琛.孝文帝改革以后的北魏社会与法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2.   [2]王霄燕.鲜卑族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J].民族研究,2022,(6):74.   [3]崔智勇.北魏律伦理思想研究[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22.   [4]邹敏.鲜卑习惯法与北魏法制的二元特色[J].安徽大学学报,2022,(5):50-51.   [5]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22:68-72.   [6]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01-103.   [7]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204-207.   [8]邓奕琦.论北魏孝文帝的法制改革[J].法学家,1994,(2):23-24.   相关阅读: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根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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