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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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合同最新合同转让怎样写一份合法性的转让合同,以下我推荐一篇最新合同转让合同阅读。甲方:_注册地址:_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乙方:_注册地址:_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鉴于:甲方与_公司于_年_月_日签订_协议,确定其双方的_。甲方经重组于_年_月_日成立乙方,并在此等重组中已将其_等业务全部投入乙方。据此,甲、乙双方在此签订转让_协议权益的协议,将该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乙方。并且该等转让已商得_公司同意。一、甲方同意将_协议中就甲方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无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作为_协议的一方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二、乙方同意完全接受_协议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继续作为_协议的一方与_公司共同遵守贴水协议的各项约定。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就_协议之权利义务的转让与受让安排,均已取得其各自有效充分的批准和授权。同时,双方授权代表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必要的授权。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与_公司可就有关的_作随时的协商,以利_协议的具体执行。五、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将为终局裁决。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其效力追溯至乙方成立之日,并报_协议之审批部门(国家计委)备案。七、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八、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_公司确认后生效,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乙方(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本文来源于/,转载请保留。我推荐转让合同:房产转让合同卖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 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原楼价为币百拾万千百 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 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 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 【WWW.DIYIFAN第 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 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 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 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买方: 年月日转让合同:合同转让现状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债权为连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为了保持债的同一性,其不主张变更,因此,不存在债权让与,也不可能移转债务。但是随着社会交易活动的日趋频繁,债权不得让与理论面临严重的挑战。于是罗马法便允许以债的更改方式移转债权,演绎至裁判官法时,规定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让与行为成立时,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债务人自接受让与通知时受其拘束。债务承担制度同样也经历了由不承认至一定条件下允许的演变历程,我国民法也承认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旦转让,就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以及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得转让方的权利,或承担转让方的义务,或兼而有之,而转让方将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代其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或一同成为债权人 ,或一同成为债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转让不可能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为概括移转的两种主要情形中,无论是“合同的承受,还是企业的合并”,都是全部转让,由此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就转让方与相对人而言,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以后,相对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而应当向新的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对人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一)我国债权让与立法模式的选择债权让与,又称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权利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合同权利部分出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同为合同债权人,但应明确各自的份额,是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合同权利全部出让的,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其位而代之,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应明确,让与人负有合同义务的,并不当然也由受让人充当合同义务人,除非是在概括移转的情形下。债权让与的立法模式各异,缘于各国的民法传统,具体来说有三种形式:其一,是以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准物权模式,这种模式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逻辑结构。它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合意一经形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并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多重让与的情况下,第一个受让人有效地取得债权,而第二个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取得债权,是否通知对债权让与本身不发生影响,只是对债务人的保护产生效力。其二,是以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纯粹意思表示主义模式,债权移转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合意发生效力,效果同准物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的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构成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是否通知对债权让与本身不发生影响。其三,是以日本、法国为代表的通知要件模式,在此模式下,通知如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的移转,相对人之间的协议不对任何第三方发生效力,只在相对人之间有效。虽然自由转让主义的优点颇多,比方说简便快捷,便于交易,本身之意图在于鼓励合同权利的转让,加速经济的流转,也是基于债权的财产性,其可以自由流转,但对于债务人的保护不力则是难以避免。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无论是债权让与,还是债务承担,原则上采取的是债务人同意主义。又基于债权让与的性质考虑,其让与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的自由处分财产权,更何况让与合同并未加重债务人负担,如果一味强调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推行债务人同意主义,则是对债权人明显的不公平。换另外一种角度,如果既体现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志自由,又兼顾债务人不因为债权人的随意处分而遭受损失,那这样的一种折衷主义是应该被我们推崇的。综合以上考虑,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以说是对民法通则的一种突破,或者是一种理智的否定,采取债务人同意主义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妨碍,或是违背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合同法采取特别规定的形式,既维持了一般法的稳定性,又使通知主义原则化,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在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债权让与系准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条件,无处分权人从事债权让与,则为无效。而在我国民法上,债权让与系事实行为,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结果,它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表现。因此,让与人需要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如将之说成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就比较准确。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德国民法认定为有效,但在1994年德国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在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日本民法承认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持同样态度。根据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的原则,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的约定而让与债权,如果债权让与合同符合有效条件,受让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无过失都取得该债权,债务人无权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权人擅自让与禁止让与的债权,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让与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债权效果说认为,让与行为仍属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恶意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物权效果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不得转让的义务,违反约定之转让即为无效,在这里可以主张无效的不局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仅是指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无效,而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归于无效,原因在于受让人明知该转让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为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具备合法之因素,故而准物权行为无效,不过,债务人事后承认该转让行为时,则可使之有效。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观点,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区分了法律禁止债权让与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不同范围,兼顾和平衡了财产权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几项价值,区分了当事人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值得我国借鉴。总结德国民法理论,并且对其作适宜的改进,笔者以为可以形成以下规则:其一,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二,在受让人为恶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了受让人为恶意的抗辩,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效,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三)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探讨按照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前者即为债务人全部移转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后者即为债务人部分移转债务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通常情况所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四)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效果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既可以是由协议为之,此时合同当事人一方须经对方同意,目的在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损;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这里,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构成合同转让的必要条件,学术界对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同意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成立要件,因为概括移转在性质上为多方法律行为,自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概括移转的当事人之一,合同既然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如果未经相对方同意,就不能体现出契约之本质。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同意并不是概括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概括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概括转让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合同关系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但是就转让合同关系而言,仅在转让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相对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转让也不是多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是否同意并不成为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再则,从合同性质上来讲,相对人同意是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利益而设立的规则,因为在概括转让中,他同样也是债权人,如果让与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经得他的同意,则这样的转让对他不产生效力,相对人可以依照原合同向让与人或主张权利,或作出履行,让与人不得拒绝,而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并未加入合同关系,如果向其主张权利,请求履行其债务,相对人则有权予以拒绝。可见,要想取得概括转让预计之效果,相对人的同意是不可或缺的(这不包括法定情形)。转让合同:合同债务转让懵经理既服装厂最新生产了一批新潮夏装,老刘看过货之后,觉得款式不错,应该有赚头,就找了懵经理,同巨系20_(请自填)年1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刘以10万的价格全部买下懵经理生产既夏装,懵经理也知道,其实老刘手头的钱只够卑部分者,净下既要等老刘将夏装转手卖出先至可以卑,懵经理有点不放心,但系又吾想放弃,点讲都系10万窝,甘他就同老刘稳左老刘的老友李经理作为担保人,并且三人签订了合同。也即系话,如果到了合同规定的时间老刘仲吾可以还钱给懵经理的话,甘老刘欠懵经理的钱就要由李经理来还。老刘系合同签左后就卑左懵经理4万,本来谂住将D衫转手卖出后即刻就可以还番净低既6万,谁知天气回寒,夏装销售不理想,但是又快到期还钱,老刘急到乜锦,惟有去稳个以前的老友张老板来“江湖救急”,卑张老板替自己还住果6万先,张老板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就同意了,懵经理知道左就谂:“老张想做冤大头,我求之不得拉,况且我还和李经理有合同,老张还不了还可以找老李,这6万反正走不脱,都系早罗早安心。”于是就应承左,但系又惊张老板反悔,于是懵经理和张老板、老刘又签左份合同,说好由张老板帮老刘还钱,签左合同,懵经理顺手打左个电话同李经理讲左声。但是,到左还钱的时候,张经理又岩好手头现金不足,懵经理无计,只有又去找李经理,叫老李替老刘还钱,李经理就不同意按照当时合同还钱,说:“冤有头债有主,既然老张答应替老刘还钱,那就与我无关了,有什么你就找他。”懵经理说:“我与老张点吾关你事,反正我和你有合同,白纸黑字,你点可以赖帐架”李经理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懵经理来到法院起诉李经理,要求法院判决李经理按照当初合同约定还钱。债务人:刘老板 担保人:李经理 债务受让人:张老板本案中,懵经理同意老刘将债务转让给老张,并签订了合同,所以该债务是转让的债务,因此该转让是合法有效的。此时,老刘不再是合同的债务人,而应该由老张代为履行老刘的付款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从债务和附随义务,如利息、违约金等等。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协议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即告成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有效。因为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第三人资信情况如何,是否具有情偿债务的能力,都直接影响到合同义务能否得以履行,债权人的利益的保障问题。如果债务人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势必会因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害,所以债务移转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那么原债务人已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加入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转让应但具备以下的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A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往往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人履行的,不得转让);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担保法,问题是否在于第23条之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老李对懵经理与老刘之间的债务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但是该担保责任在老刘与老张的债务转移时,已通知老李,故老李的担保义务并没有因为债务的转让而免除,老李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转让合同:合同转让定义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承担);第三是概括承受 。合同的转让,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性。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代债权人接受义务的履行。合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合同转让时,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转让,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故合同转让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应归于消灭,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债权人享受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法理,债权的转让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因为只要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仅是改变债权人,一般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而债务的转让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与能否满足债权有密切关系。我国现行立法对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已经有所突破。如根据担保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80条、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依法转让、是通知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而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得到债权人的许可。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_受让方:_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二、商标图样: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三、商标注册号:_;国别:_。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六、转让方的保证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由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方承担。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元。2付款方式:_。3付款时间:_。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十六、声明及保证转让方: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让方: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七、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十八、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十九、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二十、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的合同样本二手车转让合同商品房转让合同酒店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出租车转让合同项目转让合同二十一、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二十二、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十三、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转让方(盖章):_受让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转让合同 :店面转让合同立契约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 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 x x 市 x 路 x 号的 * ,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 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 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 x x 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 标明价格。 (二) 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 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 x 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 另计价。惟 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 x 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 之日一次付清。 四、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 x x x x 年 x 月 x 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 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 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 商号现承租坐落 x x 市 x 路 x 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 x 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 ,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 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保证人: x x x x 年 x 月 x 日 附一 营业转让通知书 存证信函第 号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 二、 合代启事如上。 声明人: 负责人: 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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