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关地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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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关地方税收政策2009年 5月 一 、 房 地 产 开 发 程 序 与 纳 税 环 节立 项 规 划 取 得土 地 开 工建 设 销 售 、 自 用批 准 立 项文 件 建 设 用 地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规 划 许 可 证 国 有 土 地使 用 权 证 书 建 筑 工 程施 工 许 可 证 预 ( 销 ) 售许 可 证 竣 工验 收 工 程 竣 工验 收 报 告 办 理土 增 立 项登 记 契 税土 地 税印 花( 耕 占 ) 印 花 土 增清 算房 产土 地土 增印 花 第 一 部 分 土 地 取 得 环 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项 目 开 发 前 , 通过 各 种 途 径 获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时 , 涉 及到 的 地 方 税 种 主 要 有 : 契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印 花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一 、 契 税 -税 收 要 素 简 介契 税 的 特 点 : 契 税 属 于 财 产 转 移 税 。 契 税 由 财 产 承 受 人 缴 纳 。 一 、 契 税 -税 收 要 素 纳 税 人 土 地 使 用 权 、 房 屋 所 有 权 发 生 转 移 时 ,承 受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国 家 机 关 、 军 事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体 经 营 者以 及 其 他 个 人 为 契 税 的 纳 税 人 。 一 、 契 税 -税 收 要 素 -征 税 范 围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土 地 使 用权 转 让 ( 包 括 出 售 、 赠 与 、 和 交换 ) 。 一 、 契 税 -税 收 要 素 -征 税 范 围下 列 转 移 方 式 , 视 同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房 屋买 卖 或 者 房 屋 赠 与 征 税 : 以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抵 债 或 者 作 价 投 资 、 入股 的 ;以 获 奖 、 预 购 、 预 付 集 资 建 房 款 或 者 转 移无 形 资 产 方 式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的建 设 工 程 转 让 时 发 生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移 的以 其 他 方 式 事 实 构 成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的 。 一 、 契 税 -税 收 要 素 -计 税 依 据基 本 规 定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售 、 房 屋 买卖 , 为 成 交 价 格 ; 土 地 使 用 权 赠 与 、 房 屋 所 有 权 赠 与 , 由 契 税 征 收机 关 参 照 同 类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售 、 房 屋 买 卖 的 市 场价 格 或 者 评 估 价 格 核 定 ; 土 地 使 用 权 交 换 、 房 屋 所 有 权 交 换 、 土 地 使 用 权与 房 屋 所 有 权 交 换 , 为 交 换 价 格 的 差 额 ;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土 地 的 , 计 税 依 据 为 成 交 价 格 。 包 括 土 地出 让 金 、 土 地 补 偿 费 、 安 置 补 偿 费 、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偿 费 、 市 政 建 设 配 套 费 等 承 受 者 应 交 付 的 货 币 、 实 物 、 无形 资 产 及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以 竞 价 方 式 出 让 的 , 其 契 税 计 税 价 格 , 一 般 应 确 定 为 竞 价的 成 交 价 格 , 土 地 出 让 金 、 市 政 建 设 配 套 设 施 费 以 及 各 种补 偿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内 。政 府 减 免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 计 税 依 据 不 能 相 应 减 除 。土 地 使 用 者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所 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等 (包 括在 建 的 房 屋 、 其 他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附 着 物 )转 让 给他 人 的 , 应 按 照 转 让 的 总 价 款 计 征 契 税 。 一 、 契 税 -税 收 要 素 -计 税 依 据 一 、 契 税 -税 收 要 素 减 免 税与 开 发 企 业 有 关 的 规 定 :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契 税 政 策 ( 财 税2003184号 文 件 、 国 税 函 2006844号 、 财 税2008175号 ) l纳 税 地 点 : 房 地 产 坐 落 地 。 特 殊 -市 属 管辖 用 地l先 税 后 证 一 、 契 税 -征 收 管 理 二 、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收 要 素 简 介( 一 ) 纳 税 人 :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和 从 事 其 他 非农 业 建 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二 ) 征 税 范 围 : 耕 地 主 要 指 种 植 农 作 物 的土 地 。( 三 ) 计 税 依 据 :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耕 地 面积 。( 四 ) 单 位 税 额 : 各 省 自 定 。 北 京 原 税 额 35、40、 42、 45元 /平 方 米 二 、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经 批 准 占 用 耕 地 的 ,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义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收 到 土 地 管 理 部 门办 理 占 用 农 用 地 手 续 通 知 的 当 天 。 未 经 批 准 占 用 耕 地 的 ,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的当 天 。 三 、 印 花 税 税 收 要 素 简 介u印 花 税 是 对 经 济 活 动 和 经 济 交 往 中 书 立 、 领 受的 凭 证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u 印 花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是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所 列 举 的各 种 凭 证 , 由 凭 证 的 书 立 、 领 受 人 缴 纳 , 是 一种 兼 有 行 为 性 质 的 凭 证 税 。u印 花 税 纳 税 人 根 据 应 纳 税 凭 证 的 性 质 , 分 别 按比 例 税 率 或 者 按 件 定 额 计 算 征 收 。 三 、 印 花 税 土 地 取 得 环 节 合 同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合同税 目 -产 权 转 移 书 据政 策 依 据 -财 税 2006162号 三 、 印 花 税 对 开 发 企 业 的 税 收 政 策 开 发 商 在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商 品 住 房 项目 中 配 套 建 造 廉 租 住 房 , 在 商 品 住 房 项 目中 配 套 建 造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如 能 提 供 政 府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材 料 , 可 按 廉 租 住 房 、 经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免 征 开 发 商 应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 第 二 部 分 房 地 产 开 发 、 预 售 环 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和 预售 环 节 , 涉 及 到 的 地 方 税 种 主 要 有 : 房 产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 土 地 增 值税 。 一 、 印 花 税 房 地 产 开 发 环 节 合 同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借 款 合 同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二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新 条 例 规 定 提 高 了 税 额 标 准 , 将 现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税 额标 准 提 高 2倍 统 一 了 内 、 外 资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二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收 要 素 简 介( 一 ) 纳 税 人 。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二 ) 计 税 依 据 。 以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据 。( 三 ) 适 用 税 额 。 30元 、 24元 、 18元 、 12元 、 3元 、1.5元 。( 四 ) 纳 税 地 点 。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机 构 所 在 地 。 ( 五 ) 纳 税 期 限 。 按 年 征 收 , 分 期 缴 纳 , 即 每 年 4月 、 10月 的 前 15日 。( 六 ) 纳 税 时 间 。 取 得 土 地 的 次 月 。 二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收 要 素 简 介 ( 七 ) 对 开 发 用 地 的 单 独 规 定 计 税 面 积 的 确 定 : 已 销 售 房 屋 的 占 地 面 积 ( 已 销 售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开 发 项 目 房屋 总 建 筑 面 积 ) 总 占 地 面 积 。 二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收 要 素 简 介 ( 七 ) 对 开 发 用 地 的 单 独 规 定 在 每 年 的 4、 10月 份 征 期 征 收 , 4月 份 征 期应 以 当 年 3月 31日 未 售 出 房 屋 的 占 地 面 积 为计 税 依 据 , 计 算 缴 纳 上 半 年 应 纳 的 税 款 ;10月 份 征 期 应 以 当 年 9月 30日 未 售 出 房 屋的 占 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 据 , 计 算 缴 纳 下 半 年应 纳 的 税 款 。 也 可 以 采 取 按 各 月 末 未 售 出 房 屋 的 占 地 面积 为 计 税 依 据 , 计 算 全 年 应 纳 税 款 , 并 于下 一 年 度 1月 31日 前 到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办理 上 一 个 年 度 的 税 款 清 算 。 三 、 房 产 税 凡 是 在 基 建 工 地 为 基 建 工 地 服 务 的 各种 工 棚 、 材 料 棚 、 休 息 棚 和 办 公 室 、 食 堂 、茶 炉 房 、 汽 车 房 等 临 时 性 房 屋 , 不 论 是 施工 企 业 自 行 建 造 还 是 由 基 建 单 位 出 资 建 造交 施 工 企 业 使 用 的 , 在 施 工 期 间 , 一 律 免征 房 产 税 。 但 是 , 如 果 在 基 建 工 程 结 束 以后 , 施 工 企 业 将 这 种 临 时 性 房 屋 交 还 或 者估 价 转 让 给 基 建 单 位 的 , 应 当 从 基 建 单 位接 收 的 次 月 起 , 依 照 规 定 征 收 房 产 税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对 本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项 目 全 部 竣工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前 预 ( 销 ) 售 商 品 房 取得 的 收 入 , 除 政 府 批 准 的 经 济 适 用 房 和 限价 房 外 , 自 2007年 1月 1日 开 始 , 一 律 按 预( 销 ) 售 收 入 的 1%预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地 点 自 1999年 1月 1日 起 , 凡 在 本 市 转 让 在京 单 位 房 地 产 的 国 内 单 位 , 由 原 向 房 地 产座 落 地 的 地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改为 向 转 让 项 目 的 企 业 核 算 地 或 行 政 事 业 单位 、 社 会 团 体 税 务 注 册 登 记 地 的 地 方 税 务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期 限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纳 税 申 报 时 间 为 自取 得 销 售 ( 预 售 ) 许 可 证 起 每 季 度 终 了 后15日 内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手 续 ( 含 零 申 报 ) 。 第 三 部 分 房 地 产 竣 工 销 售 环 节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在 项 目 竣 工 销 售 环 节 , 涉及 到 的 地 方 税 种 主 要 有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印 花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印 花 税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同 预 售 环 节 一 、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 范 围 凡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发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在 满 足 规 定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条 件 时 , 均应 办 理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清 算 手 续 ,包 括 不 预征 的 经 适 房 、 限 价 房 等 项 目 。 二 、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 条 件 ( 一 ) 纳 税 人 应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 条件 ( 二 )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可 要 求 纳 税 人 进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 条 件 ( 一 ) 纳 税 人 应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的 条 件 1、 全 部 竣 工 并 销 售 完 毕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2、 整 体 转 让 未 竣 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3、 直 接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4、 纳 税 人 申 请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的 房 地 产 开 发项 目 。 ( 二 )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可 要 求 纳 税人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 条 件 1、 纳 税 人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已 通 过 竣 工 验收 , 在 整 个 预 ( 销 ) 售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建 筑 面 积 达到 可 销 售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85 ( 含 ) 以 上 的 。可 销 售 总 建 筑 面 积 范 围 中 不 包 括 已 自 用 或 出 租 使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再 出 售 的 面 积 。 2、 取 得 销 售 ( 预 售 ) 许 可 证 满 三 年 仍 未 销 售 完 毕的 。 3、 经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评 估 发 现 问 题 后 ,认 为 需 要 办 理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三 、 纳 税 人 申 请 清 算 时 限 ( 一 ) 纳 税 人 应 申 请 清 算 的 90日 内 ( 二 )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清 算 的 30日 内 达 到 清 算 条 件 申 请 清 算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请 清 算 四 、 纳 税 人 应 提 供 的 清 算 资 料 共 11类 资 料 。 无 商 业 配 套 设 施 的 经 适 房 、 限 价 房 可不 提 供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鉴 证 报 告 五 、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情 况( 一 )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范 围 货 币 收 入 实 物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收 入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奖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资 产 等 行 为 ( 二 ) 房 地 产 转 让 价 格 的 确 定 货 币 收 入 - 商 品 房 购 销 合 同 统 计 表 及 相关 合 同 所 记 载 的 金 额 实 物 收 入 -财 产 评 估 其 他 收 入 -专 门 评 估 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收 入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当 期 同类 区 域 、 同 类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核 定 ( 三 )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重 点 1、 房 地 产 销 售 合 同-是 否 包 括 货 币 以 外 的 经 济 收 益 ( 三 )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审 核 的 重 点 2、 代 收 费 用-计 入 房 价 中 向 购 买 方 一 并 收 取 , 可 作 为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计 税-代 收 费 用 未 计 入 房 价 中 , 而 是 在 房 价 之外 单 独 收 取 的 可 以 不 作 为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收入 六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情 况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按 照 条 例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确 定 对 纳 税 人 无 法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不 予扣 除 对 于 各 项 预 提 ( 或 应 付 ) 费 用 不 得 包 括 在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中 ( 一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金 额 的 构 成 地 价 款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地 价 款 =土 地 出 让 金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有 关 费 用 : 包 括 取 得 土 地 的 契 税 和 印 花 税 ( 一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2、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金 额 的 确 认 必 须 提 供 已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凭 证 , 不 能 提 供的 , 不 允 许 扣 除 凭 证 :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 土 地 局 开 具 的收 据 、 地 税 局 开 具 的 契 税 完 税 证 等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1、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构 成 -土 地 征 用 及 拆 迁 补 偿 费 、 前 期 工 程费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基 础 设 施 费 、 公 共配 套 设 施 费 、 开 发 间 接 费 用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1、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构 成 ( 1) 土 地 征 用 及 拆 迁 补 偿 费 纳 税 人 是 在 已 征 用 和 拆 迁 好 的 土 地 上进 行 开 发 , 则 这 部 分 支 出 已 体 现 在 纳 税 人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中 , 不 允 许再 扣 除 。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1、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构 成 ( 2) 前 期 工 程 费 如 果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是 已 经 进 行 了 土 地 开发 的 “ 熟 地 ” 这 部 分 前 期 工 程 费 在 纳 税 人的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中 就 不 允 许 再 扣 除 。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1、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构 成 ( 3)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出 包 -自 行 建 造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1、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构 成 ( 4) 基 础 设 施 费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1、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构 成 ( 5)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必 须 先 确 定 允 许 扣 除 的 配 套 设 施 面 积 后 再计 算 分 摊 。 -对 于 成 片 开 发 分 期 清 算 项 目 后 期 清 算 时 实际 支 付 的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用 分 摊 比 例 大 于 前 期 的金 额 时 , 允 许 在 整 体 项 目 全 部 清 算 时 , 按 照 整 体项 目 重 新 进 行 调 整 分 摊 。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1、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构 成 ( 6) 开 发 间 接 费 用 -仅 指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直 接 组 织 、管 理 开 发 项 目 发 生 的 各 项 间 接 费 用 。 -纳 税 人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总 部 ) 为管 理 和 组 织 经 营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应 在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中 扣 除 。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2、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重 点 : 根 据 收 款 方 的 性 质 、 支 付 款 项 的 内 容 , 确 定 收到 票 据 的 类 别 : 经 营 性 企 业 -税 务 局 监 制 的 发 票 行 政 机 关 或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据 征 地 及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书 面 凭 证 ( 合 同 协 议 、 收据 ) 其 他 的 白 条 和 收 据 -不 能 作 为 支 出 凭 证 ( 二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2、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重 点核 定 四 项 成 本 的 条 件 :( 1) 无 法 按 清 算 要 求 提 供 开 发 成 本 核 算 资料 的 ;( 2) 提 供 的 开 发 成 本 资 料 不 实 的 ;( 3) 发 现 鉴 证 报 告 内 容 有 问 题 的 ;( 4) 虚 报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 5) 清 算 项 目 中 的 四 项 成 本 每 平 方 米 建 安成 本 扣 除 额 , 明 显 高 于 分 类 房 产 单 位 面 积 建安 造 价 表 中 公 布 的 每 平 方 米 工 程 造 价 金 额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无 法 举 证 的 。 ( 三 )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销 售 费 用管 理 费 用财 务 费 用 扣 除 方 法 : 利 息 +5%; 10% ( 四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印 花 税 -在 管 理 费 用 中 扣 除 ( 五 ) 加 计 扣 除 代 收 费 用 金 额 不 包 括 在 加 计 20%的 扣 除基 数 数 额 内 。 七 、 清 算 重 点 问 题 “ 分 期 开 发 ” 回 迁 房 的 核 算 拆 迁 补 偿 费 扣 除 以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入 土 地 的 核 算 应 付 未 付 成 本 的 扣 除 第 四 部 分 房 地 产 使 用 环 节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在 项 目 使 用 环 节 , 涉 及 到的 地 方 税 种 主 要 有 :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用 税 、 印 花 税 。 一 、 房 产 税 税 收 要 素 简 介( 一 ) 纳 税 人 。 拥 有 产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二 ) 计 税 依 据 。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减 除 30%后 的 余 值以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 据 。( 三 ) 适 用 税 额 。 1.2%。( 四 ) 纳 税 地 点 。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机 构 所 在 地 。 ( 五 ) 纳 税 期 限 。 按 年 征 收 , 分 期 缴 纳 , 即 每 年 4月 、 10月 的 前 15日 。( 六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一 、 房 产 税 开 发 企 业 特 殊 规 定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特 殊 规 定建 造 的 商 品 房 在 售 出 前 , 不 征 收 房 产 税 ; 但 对 售出 前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已 使 用 或 出 租 、 出 借 的 商 品房 应 按 规 定 征 收 房 产 税 。在 基 建 工 地 为 基 建 工 地 服 务 的 各 种 工 棚 、 材 料 棚 、休 息 棚 和 办 公 室 、 食 堂 、 茶 炉 房 、 汽 车 房 等 临 时性 房 屋 , 不 论 是 施 工 企 业 自 行 建 造 还 是 由 基 建 单位 出 资 建 造 交 施 工 企 业 使 用 的 , 在 施 工 期 间 , 一律 免 征 房 产 税 。 二 、 印 花 税财 产 租 赁 合 同 三 、 土 地 使 用 税同 预 售 环 节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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