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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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仅经济上实惠,不含会计处理)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立)(包括房屋、建筑物,81号文件没明确规定),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税收条件: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运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法推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共用,不享受加计扣除)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特地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探讨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必需符合购进设备是“特地”用于研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探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特地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修理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探讨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特地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留意“特地”二字,不行与其他项目混淆。) 企业特地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实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探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执行会计处理金额。 购进设备时点:以发票开具日间为准;分期付款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自行建立时点:以竣工结算时间为准。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则上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法均赐予一次性扣除) 预缴及年报的填写位置 四、企业实行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运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差值).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实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激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实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七、企业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状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供应已运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企业留存,以报代备),并应建立台账,精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状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实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实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企业预缴时可享受此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状况统计表 2.国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状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主动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依据该方案的详细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有效实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税20147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的确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结合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状况,为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激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公告明确,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运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探讨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特地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假如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实惠。为激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实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特地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加速折旧方法 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实行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详细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连接 为保证顺当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本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实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激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实惠的政策执行。 (五)明确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实行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刚好精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实惠政策的实际状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状况统计表。 (六)明确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时须要报送的资料。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供应已运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帐,精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状况。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本公告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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