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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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第三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6月14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法制、业务素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急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二)危急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急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急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本条其次款所称船舶载运危急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托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急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记、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法制教化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支配,支配平安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培训管理档案。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化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二)检查核对相应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次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第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规定,经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大纲。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考核大纲编制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组织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与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果。第九条从事港口危急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刚好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平安管理人员报名参与考核,并向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及以下报名材料:(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二)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平安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担当其他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的,可不再参与考核。第十一条从事港口危急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平安管理人员的接着教化,刚好更新法制、平安、业务方面的学问与技能。第三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急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依据危急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装卸管理人员考核题库,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装卸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申报员和检查员的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仅从事危急化学品国内水路运输的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确定由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详细实施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实施机构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报名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第十六条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与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果。第十七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第十八条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须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验。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参与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二)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受到行政惩罚的。其次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其次十一条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供应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验,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四)无因谎报、瞒报危急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其次十二条符合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赐予从业资格的确定。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缘由。其次十三条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急化学品申报或者危急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其次十四条须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依据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其次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刚好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平安管理人员未依据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次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急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其次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其次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运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危急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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