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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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XX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XX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XX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0日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10日) 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成立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按“填报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县直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要成立三个重点检查小组,对治理“小金库”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报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清查、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可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由县各重点检查小组于20XX年10月31日前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30日)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置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县治理“小金库”领导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XX年11月28日前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县“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审定后报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单位要比照县里的做法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单位机构设立情况请于20XX年6月10日前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单位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动员部署,迅速行动,建立机构,切实做到思想、领导、组织、责任到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报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开辟专栏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推进治理工作。 (二)畅通渠道,落实制度。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和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沟通协调,健全机制。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各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县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县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县人民银行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单位加强督促指导,总结和宣传好的经验做法,督导查办典型案件,评估验收治理效果。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也要结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所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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