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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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第一条 为削减、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其次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托付人的托付,供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状况导致托付人的干脆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由于支配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托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托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托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五)在采纳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托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托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爱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有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四)自然灾难;(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六)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九)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珍贵金属;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 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 核材料; (七) 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八) 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货物须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第九条 下列情形或状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二)被保险人与托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三)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处性赔偿;(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全部权或运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六)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七)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八)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托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第十条 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担当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担当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 险 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单载明的预料保险费。预料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上年度营业额为依据计算。预料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料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料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但在任何状况下,实际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的营业额等相关状况提出的询问,并照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围内妥当收受、保管、支配、处置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假如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接着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变更造成危急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马上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对因未刚好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缘由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对因未刚好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三)如发生盗窃或抢劫事故的,应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否则,对因未刚好报告而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爱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或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赔偿恳求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时,应马上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赔偿恳求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担当责任。其次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刚好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应有关文件,并赐予必要的帮助。对因未刚好供应上述通知或必要帮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恳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支付凭证(有关费用发票等);(五)相应的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如有);(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如有);(七)被保险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八)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恳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恳求赔偿时应当照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状况。对未照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其次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状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赔偿处理其次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相关利益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其次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加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供应建议等行为,均不视为保险人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认。其次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若约定了分项责任限额且适用分项责任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该分项责任限额;(三)在依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发生的施救费用与法律费用免赔额仅扣除一次;(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其次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其次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二)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其次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其次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假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全部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恳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歼灭。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起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起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对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 义本保险合同涉及到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托付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供应的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服务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全部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 物】本条款所称货物除货物本身外,还包括由托运人供应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是同一事务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盗窃、抢劫】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系盗窃、抢劫的行为。【自然灾难】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行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附加条款特殊货物扩展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条款和主险条款规定,担当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引起的赔偿责任:(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珍贵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其次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5%或100万元,两者以低者为准;(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为限;(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第三条 赔偿处理上述货物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其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殊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外的人。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的人身伤亡和损失;(二)因机动车发生意外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一) 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30%;(二)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四)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无免赔额。第四条 其他本附加险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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