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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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根据本方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六)未按本方法规定取得接着教化合格证书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一)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二)监理企业同意后,由监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看法,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第六条 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与监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请注册执业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接着教化合格证书。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实行欺瞒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监理工程师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接着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持续注册备案手续。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包括注册监理企业、监理专业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按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监理企业的,需提交原注册监理企业同意变更证明文件。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合同期满后,监理企业不得无故限制监理工程师自由变更注册监理企业。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一)完全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三)年龄超过65周岁的;(四)以欺瞒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五)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而未持续注册的;(六)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工程师应当至少参与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接着教化培训并合格。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水利部申请补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变更注册、持续注册)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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