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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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解读解读讲讲 座座 内内 容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出台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的主要作用贯彻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的总体要求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详细解读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养老是民生之依,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制定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是加快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是增进老年人幸福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扩大消费和就业的有效抓手,是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力举措。2014年就着手开始调研和起草初稿,并不断完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2015年初,省人大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为此,我们又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初稿),期间北京、浙江和天津和省内的苏州、无锡市分别出台了养老服务业相关的法规。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15年2月上报了省政府,省政府批转到省法制办。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初步审查修改后,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机构编制、金融、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交通运输、商务、环保、审计、国税、地税、质监、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人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2015年4月24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听取了南京市及部分辖区的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以及相关协会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2015年5月7日和20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民政厅赴常州、宜兴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征求了地方有关部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对象代表的意见。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2015年6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2015年7月,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民政厅又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部分完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2015年8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养老服务业存在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内容基本可行,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民政厅到南京、无锡及宜兴、连云港市等地进行调研,分群体、分类别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了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编写过程2015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又对完善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出台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的主要作用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于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是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总章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明确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统筹规划;力求更加清晰地界定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四方的养老责任和互补机制,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主体作用,努力构建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共同应对的发展格局;确定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优先领域,强调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政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些制度安排和规范,将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规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是构建江苏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总纲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从我省基本省情和实际出发,对江苏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明确了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的内涵外延、功能作用,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业发展的责任,建立了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了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大力发展养老产业。这些制度安排,将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上升为人大意志,将发展养老服务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上升为法规责任,使社会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是指导我省各级政府制定“十三五”及长远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总指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养老服务管理的标准化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养老服务配置的市场化养老服务主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的产业化养老服务运营的规范化贯彻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的总体要求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养老服务做到五个融合一、政府主导和市场作用的融合一、政府主导和市场作用的融合。面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必须借鉴多元治理的思维,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改革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首先,政府要切实兜住底,通过直接供养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困难老年人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二,要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政府要组织制定老年人身体状况、经济状况评价标准及具体的评估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将评估等级作为实施补贴政策、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核定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入住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三,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我省在全国率先对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护理型床位实行同等的补助标准;对外资设立养老机构,实行与内资同等的政策待遇。这些政策效果明显,到今年底,全省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床位预计达到50以上。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养老服务做到五个融合二、医疗康复和养老服务的融合。二、医疗康复和养老服务的融合。医疗和养老,是老年人的两大基本需求。医养融合,重点在资源共享、服务对接。一要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健康服务。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基础体检、健康咨询、基本医疗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重点引导养老机构与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入住老人就医“绿色通道”。二是大力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重点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服务。我省各地均实施了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有的地方还发放运营补贴。我们力争到2020年,全省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50%。三是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我省有的地区已经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医保统筹、财政补助共同组成。同时,我们也鼓励开展商业性的护理保险。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养老服务做到五个融合三、机构养老和居家服务的融合。三、机构养老和居家服务的融合。居家养老符合大多数中国人的意愿,但面临着家庭照料功能弱化的难题;机构养老专业化水平高,但直接服务人群有限。新形势迫切要求模糊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边界,互相依托、融合发展,放大优势、弥补劣势。一要打开养老机构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医疗、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二要在居民小区内大力发展嵌入式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完美结合。三要在街道层面广泛建立实体性质的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主要为日间无人照料的半失能老人提供助餐、基本护理、精神关爱等托养服务。四要在街道层面引入社会力量运营中央厨房,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服务。我省已将老年人助餐点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每一个街道都能为老人提供助餐服务。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养老服务做到五个融合四、物质保障和精神关爱的融合。四、物质保障和精神关爱的融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需求为中心,向外画同心圆,从满足圆心附近的刚性需求开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逐步向更高层次的需求拓展,做到物质保障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在物质生活保障方面,我省建立了涵盖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尊老金等政策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还实施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十三五”期间,我们将继续落实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在精神关爱方面,着力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老龄化思路,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和文体事业,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让老年人老有所为,延迟心理衰老。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老年精神关爱创新项目,重点扶持关爱空巢老人、引导老年人参与的活动。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养老服务做到五个融合五、线上平台和线下服务的融合。五、线上平台和线下服务的融合。“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其对服务业的影响,突出体现在服务覆盖面的显著拓展和服务效率的显著提升。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户籍人口的20%。传统的服务模式显然无法有效覆盖如此庞大的群体,唯一的路径就是引入“互联网+”的思维,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思想促进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精神关爱等养老服务的全面提升。一方面,要加快建设信息化养老服务“高速公路”。我省建设了“省级开发、四级使用”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今年底将覆盖全省。部分地区建立了直通老年人的一键通、紧急呼叫等信息化设备。下一步,我们将以“智慧社区”为依托,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完善基层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社区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另一方面,要特别注重线上线下双向互动、虚实交融。如果没有线下的实体服务,信息化只能成为摆设。我们近年来着力推进虚拟养老院建设,就是在构建信息平台的同时,挖掘整合现有线下服务资源,大力发展新的服务机构,丰富服务内容,把线上的信息导流转变成线下的专业服务,虚实挂钩、融合发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详细解读主要内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第六章 扶持和优惠措施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具体解读第一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具体解读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紧急呼叫与救援等服务。具体解读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具体解读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等因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具体解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养老服务活动。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相关养老服务工作。具体解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具体解读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具体解读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具体解读第九条 支持成立养老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第三方评估,参与标准制定、质量监督等活动,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发展。具体解读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爱老氛围。具体解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具体解读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解读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具体解读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具体解读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具体解读第十六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体解读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具体解读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具体解读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片区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具体解读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挪作他用。具体解读第二十二条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服务。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助餐点、日间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具体解读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通过智能终端、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具体解读第二十四条 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对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承担费用,由政府负担。具体解读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解读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区,并完善配套设施。具体解读第二十七条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具体解读第二十八条 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具体解读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条件。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后,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提供便利和帮助。具体解读第三十条 公益性养老机构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机构设施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具体解读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收住。具体解读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推动医疗、养护、康复融合发展。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在内部依法设立医疗机构或者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也可以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康复设备或者设置康复区,开展专业化康复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养老服务,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具体解读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因故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按照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制定和实施安置方案,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具体解读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具体解读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工作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解读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应等级,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具体解读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具体解读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具体解读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类型以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具体解读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具体解读第四十二条 鼓励发展品牌化和连锁经营的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合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解读第四十三条 政府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发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质养老服务组织,可以纳入中小企业转贷方式创新企业范围。具体解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通过发行债券、证券等渠道融资。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促进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具体解读第四十五条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应当向提供合同服务、合作提供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支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的各类保险,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为入住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补贴。具体解读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对与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具体解读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的产品、用品。具体解读第四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设施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优惠力度。具体解读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发展相关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学校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情况登记档案或者记录卡。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者。鼓励志愿者和老年人结对,重点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务。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对养老服务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并提供相关便利。具体解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具体解读第五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编制计划,加强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工作,促进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具体解读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并主动征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供养老服务供给信息。具体解读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公布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诚信档案,接受社会查询。具体解读第五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对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具体解读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具体解读第五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管理监督,及时查处未落实收费优惠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具体解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挪作他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具体解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解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具体解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批准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具体解读第六十一条 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解读第六十二条 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造成后果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具体解读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组织,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具体解读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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