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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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向前 2010.11 一、制定过程 2007年 3月 ,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 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2007年 8月 ,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 上报了征求意见稿。 2007年 9月 29日 ,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 函 2007 44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 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 。 一、制定过程 2007年 11月 ,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 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 12月 ,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 8月 7日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颁布 。 2009年 4月 1日 实施 。 TSG Q7016-2008的内容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 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目的、性质、 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 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 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 责要求, 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 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 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TSG Q7016-2008的内容 正文共 22条、附件 7个: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规则 附件 A 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起重机械目录 (7) 附件 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 验大纲 (9) 附件 C 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项目表 (16) TSG Q7016-2008的内容 附件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 单 (20)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 书 (21) 附件 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 验证书 (22) 附件 G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 验报告 (2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 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 制造过程 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安装、改造、重 大维修过程 ,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监督检验 ;未经监 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 的理解 (一)关于监督检验的 含义 。监督检验是 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 装单位进行的 验证性检验 ,属于 强制性检 验。 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 式等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监督检验 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这些内容被监督检验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 均无权改变。 监督检验 的理解 (二)关于监督检验 对象 。本条规定进行 监督检验的对象是: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 制造 过程 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安装、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 。由于电梯和客运索 道的制造主要由机械加工中心等专用设备 生产,其质量受人为干扰较少,质量稳定, 没有必要进行监督检验,所以本条例没有 设定这两类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 的理解 (三)关于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 涉及安全性能的项 目 :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 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 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 目进行逐台(只、套、件)确认; 2、对 出厂技术资料 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 质量管理体系运转 情况进行 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 的期限 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中应当包 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13号令的监督检验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 监督检验 工作 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 监督检验机 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 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13号令的监督检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认可的 监督检验机构 进行整机或者 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 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 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 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 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13号令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 进行特种 设备 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 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注:这里的特种设备相对于 条例 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但包含 5大类。 13号令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 型式试验 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条例 的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 型式试验 (按照 305号文以及 TSG Q7002等细则 13个进行) 监督检验 见下图 定期检验 TSG Q7015 条例 监督检验的四个对象 监督检验 制造过程 监督检验 TSG Q7001-2006 安装过程 监督检验 TSG Q7016-2008 改造过程 监督检验 TSG Q7016-2008 重大维修 过程监督检验 TSG Q7016-2008 监督检验的方法 资料核查; 现场监督; 实物检查 ; 监督检验的理解 具体的检验; 只对检验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过程的 监督; 是对质量体系中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 较大的过程( 部分 )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督检验的方法有 3种: 监督检验的内容分 2级( A级和 B级)。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是指对特种设备 产品、部件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 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 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 部件或者新产品试制、新部件进行的 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 备进行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 按 TSG Z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质量体系 要求 )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法定检验 -是指按照国家法规和安 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 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 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 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 强制性检验。 按 条例释义 制造监督检验 -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 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 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 证。 (按 TSG Q7001-2006)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是 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 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 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即是为了验证产品能否 满足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所进行的试验。它是 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定期检验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 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 性日常维护保养 (以下简称维保 )和自行检 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的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依 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 进行的检验。 (按 TSG Q7015-2008)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改造 ,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 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 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 ,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 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 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 理活动。 重大维修 ,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 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 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按 92号令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过程 -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 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程序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 定的途径; 产品 -过程的结果; 纠正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 取的措施; 几个概念和定义 -基础知识 1 返工 -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 其所采取的措施; 返修 -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 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降级 -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不同于原 有的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 监督检验与原验收检验的比较 验收检验 -是检验,以检查居多; 监督检验 -监督验证,部分也可采 用检验方式,以核查、现场监督、检 查 3种方式进行。 首次检验 纳入 特种设备目录 没有实施安装监督 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 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 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 起 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规定的检验项目、 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 使用前检验,简称 首次检验 ),合格后方 可办理使用登记 见 附件 A 监督检验的适用范围 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 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 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在使用现场进 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 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 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 机构实施监检。 监督检验的前提要求 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范围 内。 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 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施工的起重机 械进行监检。 监督检验的内容 第六条 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 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 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 检项目和要求按照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 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 (见附件 B,以下简 称 监检大纲 )和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 (见附件 C,以 下简称 监检项目表 )执行 监督检验的内容 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项目除本规则已经明确 规定的外,其他具体监检项目根据改造、 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其中是否进行静载 荷试验,根据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由监 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明确。起重机械 移装(是指在用或者闲置的起重机械移地 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参照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进行,其中静载荷试验可不进行。 监督检验的方式 第七条 施工监检项目分为 A、 B两类(见附件 B),监检方式分别如下: (一 )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 监检大纲 的要求,按照规定对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 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 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 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二 )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 监检大纲 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 场监督或者 实物检查 ,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 合要求。 监督检验的方式 施工监检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 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 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 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 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 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 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监督检验的有关方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 本规则。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 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 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 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施工检验试验项目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 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 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 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 量计划所列的 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 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 应标准。 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 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 A、 B类), 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 字、监检方式栏目。 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 书面告知 后,持以下资料向监检验机构 申请监检。 申报检验资料 (一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 或者复印件); (二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原件或者复 印件); (三 )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 )施工计划; (五 )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 空白表、卡)。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 (四 )、 (五 )项资料,监检工作 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退回施工单位。 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检 规定 第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监检起重机械的状 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 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监检工作 指导书)。监检方案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检验质量保 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监检机构至少安排 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 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 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与施工单位商订在施 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的,应 当在制订监检方案时与施工单位商定。 向监检人员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 供以下资料: (一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二 )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三 )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 )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 (五 )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六 )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 装许可条件要求); (七 )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的配合的义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 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 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 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 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 件。 对 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 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监督检验时增加监检项目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监检大纲 所列项目及其要求, 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 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 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时,对监 检项目 进行适当的增加 。监检人员现场监 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 时,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 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监检人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制订 的监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检,及时记 录。 监检记录 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 实物检查的项目和监检结果,以及工作见 证及其确认方式。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 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 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记录与施 工单位的工作见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无 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进行确认的,可以 在监检记录上进行记载。 监检人员的规定 监检人员在现场监检采取 资料核查 确认方 式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 时,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在原检验部位进行复验或补充 检验,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 监检项目表和监检统计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监检项目表 根据记录填写 ,记 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并且进行监 检一次合 格率的统计 (注 1)。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 要求的监检项目,在 监检项目表 中 “ 监检 结果 ” 栏内填 “ 合格 ” 、 “ 不合格 ” 、 “ 无此 项 ” ,并且在 “ 工作见证 ” 栏内填写监检人员 签字的工作见证件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 录的名称、编号。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 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 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 栏中记述。 监检项目表和监检统计的规定 注 1: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 容进行统计,即是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 及其内容数(分子数)与本台设备所检项 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 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再次监 检时仍然不合格,仍然按照首次不合格列 入分子数,以此类推。 监检发现问题处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 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工作联络单 (见附 件 D,以下简称 监检联络单 );对发现 的 严重问题 (注 2)由监检机构向施工单位 签发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见附件 E,以下简称 监检意见通知 书 )。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 监检联络单 、 监检意见通知书 进 行处理并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通知书 同时报告所在地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施工单位 对 监检意见通知书 提出的意见,如拒 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还应 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 关于监检报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对监检合格的起重 机械,监检机构一般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 可以在 20个工作日内出具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 修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 F,以下简称 监检证书 ) 和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 (以 下简称 监检报告 。 监检报告 的封面和目录、 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的格式见附件 G。)。 监检证书 、 监检报告 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 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 存档。如因特殊情况,可先出具 监检证书 ,以便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关于监检记录和资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 下资料汇总存档: (一 ) 监检项目表 ; (二 ) 监检报告 ; (三 )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 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四 )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 (五 ) 监检联络单 和 监检意见通知书 ; (六 )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5年。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 议时,应当在 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 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 书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 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 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09年 4月 1 日 起施行 , 2002年 10月 8日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的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 国 质检锅 2002 296号 ) 同时作废 。 监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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