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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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 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节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节对象。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因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一种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第二节行政法 (选择)一、概念:行政法是调节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节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多种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因素:两重性联系更直接 膨胀趋势控制途径: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 (论述)(略)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 (选择)(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公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引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节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节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性)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引行政立法、执法,指引行政行为的实行、行政争议的解决的基本性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本性(2)高度抽象性()普遍性(4)指引立法、执法(5)指引行政行为的实行、行政争议的解决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拟定第二节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政府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三、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公定力、拟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四、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五、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的也许对相对人权益导致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量小的限度内,保持两者处在适度比例。第三节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一、合法程序原则:告知,陈述、申辩,救济二、行政公开原则:公开进行,查阅,发布,采访三、行政公正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看待四、行政公平原则:平等看待第四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国内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初创阶段(191957)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9)三、重建和发展阶段(98-199)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89)(1)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2)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3)制定国家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4)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5)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节国内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略)第三节各国行政法学的重要流派一、行政法学重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二、行政法学重要流派的基本观点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行政法的目的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行,又避免公民权利滥用行政法的内容限制政府权力调节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原则和制度调节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管理原则依法行政行政法的手段司法审查、行政程序强制、命令综合运用,淡化权力色彩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选择)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调节的多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组织和个人。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而不等于行政关系主体行政相对人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具体行政主体 抽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略)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性(一)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双重性质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二)特性(1)职能上,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使职能方式上,积极、常常、不间断(3)组织体系上,领导附属制(4)决策体制上,首长负责制()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上,最常常、最直接、最广泛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依职权范畴,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依管理内容,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三、依与否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及存在时间长短,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依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专门执法机关与一般管理机关五、依决策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以互相关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经济调节()市场监管(3)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三、行政机关的重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解决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惩罚权四、行政机关的重要管理手段第四节国内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工作部门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1)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3)自治县人民政府(4)民族乡人民政府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第七章 其她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她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第八章 公务员第一节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二、公务员的分类西方:政务类、业务类国内: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行为成果归属于行政机关。(2)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第二节公职关系(略)第九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依与否有组织体,个人、组织()依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间接()依影响权益方式,作为、不作为()依影响权益与否产生实际效果,抽象、具体()依影响权益性质,授益、侵益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救济主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合法程序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祈求国家补偿、补偿权(10)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2)协助公务(3)维护公益(4)接受行政监督(5)提供真实信息(6)遵守法定程序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区别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监督对象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监督内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公务员遵纪守法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机关审查;行政监察;舆论监督检查、检查、登记、记录、鉴定联系总目的维护行政法治,保障人权,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效率的总目的部分交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既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又是行政监督主体有时结合进行联合大审查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二、国家司法机关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第三编 行政行为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性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为主体说(2)行政权说(3)公法行为说所有公法行为说(国内通说) 立法行为除外说 具体行为说 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性(1)时代特性:服务性、附属法律性(2)法律特性:单方性、强制性、免费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依行政相对人与否特定,抽象、具体二、依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合用有无灵活性,羁束、自由三、依与否可由行政主体积极实行,依职权、应申请四、依与否有附款,附款、无附款五、依内容与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不利六、依与否必须具有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七、依与否变化既有法律状态,作为、不作为八、依与否需要她行为作补充,独立、需补充九、依相对人身份,内部、外部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略)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立法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其她行政规范性文献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以合用范畴原则为主,时间原则为辅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二)性质(1)宪政行为说:宪政主体行使宪政权利、履行宪政义务的行为。(2)行政行为说: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 授权立法说:由于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适应性,立法机关难以胜任而委托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权。 职权立法说:行政机关运用宪法和组织发赋予的固有职权而为的职权立法。 行政立法既有立法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其内容既涉及授权立法,又涉及职权立法。二、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行政立法权的获得方式,职权、授权()依功能,执行性、创制性(3)依主体,中央、地方三、行政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四、行政立法的程序()建议、起草(2)审查、审议(3)发布(4)修改、废止第三节制定其她行政规范性文献行为(略)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行政权能的存在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三、法律效果的存在四、意思表达行为的存在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为主体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瑕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达与其真是意思存在明显矛盾。(二)范畴:(1)误写、误算(2)表述不明(3)机械故障(三)改正(1)改正原则: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改正机关: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3)改正方式:法律规定方式(4)改正效力:并不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第二次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一)明显轻微违法(1)告知错误()应补充而未补充()应事后追认而未追认()应阐明理由而未阐明理由(5)当事人应参与而未参与(二)明显重大违法()主体资格方面(2)权限方面()内容方面(4)程序和形式方面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与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规定所有机关、组织、个人表达尊重的法律效力。()拟定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变化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一)生效时间(1)告知之时:收到告知之时(2)附款规定之时:附款中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二)执行力追溯限于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且已得到所有或部分实现,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确认(2)为执行法院判决或复议决定而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授益具体行政行为无害于第三人时(4)状况紧急时,先予执行场合(三)效力的中断(1)非法中断: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主体非法撤销、废止或宣布无效,通过行政救济程序又得到恢复(2)合法中断:用对相对人更有利的附期限具体行政行为取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一时段合法的暂扣、吊扣(四)失效时间()内容已实现(2)期限届满()无效()撤销(5)废止(6)其她 标的物灭失 相对人死亡 权利主体放弃权利 相对人违法第十四章行政解决(一) 依申请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解决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解决概述(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解决波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主体行政主体对象特定内容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形式广泛性、多样性程序严格后果可救济性二、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相对人申请依法解决波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前提行政相对人申请性质授益性目的克制公益上的危险限制依法作出条件要式行政行为(三)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四)程序:申请审查审核批准(回绝)(救济)第二节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概念:在法律规范一般严禁的状况下,行政主体据行政相对人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二)特点:(1)是行政行为()依申请(3)有限设禁和解禁(4)授益性(5)要式二、行政许可的种类(一)学理分类(1)一般许可、特别许可()排她性许可、非排她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附文献许可(4)权利性许可、附义务许可(二)实定法分类(1)一般许可(2)特许(3)承认()核准()登记三、行政许可的作用积极:(1)宏观管理(2)保护权益(3)分派资源(4)稳定市场(5)发明环境悲观:(1)行政官员贪污受贿(2)被许可人失去进取精神四、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1)依法设定、实行行政许可,建立“有限政府”()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3)便民第一、办事高效、优质服务(4)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5)确立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规范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第三节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状况下,以及公民下岗失业、低收入、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状况下,依申请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授益性(2)依申请(3)对象是特定行政相对人(4)依法作出二、行政给付的种类(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三、行政给付的作用四、行政给付的原则(1)公平、公正、平等(2)信赖保护、持续给付(3)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引相结合(4)程序规范透明第四节行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为表扬先进、鼓励后进,充足调动人们积极性,依法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奉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1)主体:行政主体(2)对象: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奉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3)不具强制执行力(4)依法二、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形式(1)物质方面(2)精神方面()职务方面三、行政奖励的作用四、行政奖励的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公正合理、民主平等(5)及时、时效、稳定第五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认并宣布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1)主体(2)行政行为(3)对象(4)要式(5)羁束性二、行政确认的重要形式与基本分类(一)重要形式(1)拟定(2)认定(3)证明(4)登记(5)鉴证(二)内容()法律地位(2)法律关系(3)法律事实(三)基本分类(1)依申请、依职权(2)对身份、对能力、对事实(3)公安、民政、劳动、卫生、经济、司法三、行政确认的作用四、行政确认的原则()依法确认(2)客观公正(3)保守秘密第六节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二)特点:(1)前提(2)主体(3)依申请(4)具有法律效力二、行政裁决的种类(1)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2)侵权纠纷: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她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3)损害补偿纠纷: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规定侵害者予以损害补偿所引起的纠纷。三、行政裁决的作用四、行政裁决的原则(1)公正平等(2)简便迅捷()客观精确第十五章 行政解决(二) 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一节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职权依法解决波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积极性()及时性(5)救济性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规划(2)行政命令(3)行政征收(4)行政惩罚(5)行政强制三、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原则(1)公共目的性(2)尊重增进公民权利和自由(3)遵守权限范畴、维护市场秩序、补充市场局限性(4)尊重客观规律(5)公开、民主、参与第二节行政规划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实行公共事业及其她活动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作为行政目的,进一步制定各项政策大纲的活动。(二)特点:()综合性(2)法定性(3)裁量性二、行政规划的种类(1)国家、省级、市级、县级(2)综合、特定()全国、地方、区域(4)长期、中期、短期(5)目的、实行(6)法制、事实()拘束、非拘束三、行政规划的作用第三节行政命令一、行政命令的概念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达。二、行政命令的种类(一)分类()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合用“令”作为形式或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2)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达。作为命令不作为命令(二)责令改正V限期改正行政惩罚责令改正 或限期改正区别概念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的法律制裁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惩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性质内容属法律制裁,惩罚人身、财产、名誉等不属法律制裁,只是规定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形式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补偿、限期治理等角度惩戒改正联系起因相对人违法行为目的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同步进行实行行政惩罚时,往往同步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三、行政命令的作用第四节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依国家行政权,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免费地征收税费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二)特性:(1)强制性(2)免费性(3)法定性二、行政征收的种类(1)税()费三、行政征收的作用四、行政征收的原则(1)法定(2)公平、公开(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第五节行政惩罚一、行政惩罚的概念行政惩罚:行政主体为惩戒违法者,保护公民、法人、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人身、财产、名誉及其她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行政惩罚的特性(1)主体: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定权限(2)对象:违背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目的:为惩戒违法者,保护公民、法人、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性质:行政制裁三、行政惩罚的种类(一)人身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1)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惩罚。(2)劳动教养:对有轻微犯罪的行为,但尚不够刑事惩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惩罚措施。(3)驱逐出境、严禁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背国内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的强令其离开或严禁进入中国境内的惩罚形式。(二)财产罚:逼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或一定数量物品,或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惩罚。()罚款: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方式。(2)没收: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惩罚形式。(三)行为罚: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默写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惩罚。(1)责令停产停业: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公司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惩罚形式。()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惩罚形式。(四)申诫罚:行政机关警戒违法者,声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惩罚形式。()警告: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惩罚形式。(2)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发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再犯的惩罚形式。四、行政惩罚的作用五、行政惩罚的原则()惩罚法定惩罚设定权法定惩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惩罚行为法定惩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2)惩罚公正、公开(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障相对人权利(5)职能分离行政惩罚的设定机关和实行机关相分离行政惩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惩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罚款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惩罚;时间折抵构成犯罪,移送构成犯罪,法院判拘役或有期,刑期折抵;判罚金,罚金折抵六、行政惩罚的程序第六节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用的措施。(二)类型:(1)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用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的活动。(2)行政即时强制: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急切状况无暇发布命令或发布命令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发明行政必要状态,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自由予以强制的活动。()行政调查强制:为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职权,对一定范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可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二、行政强制的特性(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性(1)前提: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主体: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目的: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4)对象:广泛性、法定性()执行:不得进行和解(二)行政即时强制的特性(1)主体:行政主体(2)时间:急切状况,依法(3)目的:为发明行政必要状态(4)程序:不严格(三)行政调查强制的特性(1)主体:行政主体()性质:命令性、强制性、执行性(3)对象:行政相对人(4)根据: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内容:检查、理解等信息收集(6)目的:掌握理解有关信息,以采用合法合理且有效地行政管理手段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代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替代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2)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她人代执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2、直接强制(1)人身强制()财产强制(二)行政即时强制的种类、对人身及自由的强制2、对住宅、事务所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三)行政调查强制的种类1、特定调查强制、一般调查强制2、常常性调查强制、临时性调查强制、具体案件调查强制四、行政强制的作用五、行政强制的原则(1)依法实行(2)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及时、精确、手段合法()执行标的有限(5)强制与避免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协助执行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行的其她行为第一节行政指引行为一、行政指引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用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二)特点:(1)行政性(2)多样性(3)自愿性二、行政指引的原则(1)合法性(2)自愿性(3)必要性三、行政指引的基本内容()说服(2)建议(3)协商(4)奖励(5)协助四、行政指引的实行(一)实行根据(1)规范性根据(2)非规范性根据(二)实行条件(1)行政主体具有管辖权(2)不以行政相对人批准为前提()应明示根据,并受之约束五、行政指引的程序(1)告知(2)听证()行政指引程序终结()备案六、行政指引的救济第二节行政合同行为一、行政合同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以实行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到的合同。(二)特性:(1)行政性(2)合意性(3)法定性二、行政合同的原则(1)公开竞争(2)全面履行(3)公益优先: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则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根据行政优益权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行政主体觉得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主体有权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行政相对人采用强制或制裁措施。行政相对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共利益”内涵的最后拟定权不在行政主体,而在人民法院,除非行政相对人无异议。三、行政合同的缔结()招标(2)拍卖()合同四、行政合同的程序(1)告知(2)协商(3)听证(4)签订五、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第三节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变化事实状态为目的实行的行为。(二)特性:(1)行政性(2)受损性(3)多样性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主体:行政主体(2)前提:基于行政职权()效果:不具法律约束力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补充性()即时性()建议性(4)服务性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实行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环节、时限、顺序。(二)特性:(1)法定性()多样性(3)分散性二、行政程序的分类(1)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限度,重要、次要(2)行政主体与否有自由选择性,强制性、任意性(3)波及范畴,内部、外部(4)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还是抽象,具体、抽象三、行政程序的价值(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原则(1)行使行政权的根据公开(2)行政信息公开()设立听证制度(4)行政决定公开二、公正、公平原则(1)行政程序立法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2)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程序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三、参与原则(1)获得告知权(2)陈述权(3)抗辩权(4)申请权四、效率原则实现途径:(1)时效()代理(3)不断止执行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回避制度(一)缘由:(1)“偏见”(2)利害关系(二)范畴:()当事人中有其亲属;(2)当事人的代理人中有其亲属;()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密切友谊(7)其她可证明的(三)程序:(1)自行回避:祈求审查决定(2)申请回避:申请审查决定(四)限制:(1)不能崩溃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3)应回避而未回避状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也许被撤销二、行政听证制度(一)范畴:(1)行政立法(2)行政决定(二)形式:(1)正式听证(2)非正式听证(三)程序:告知质辩决定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一)不公开范畴:(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商业秘密(二)方式:(1)依职权(2)依申请四、阐明理由制度(一)特点:(1)附属性(2)论理性(3)明确性(4)程序性(二)内容及其规则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1)事实根据:案件发生后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多种痕迹,并由行政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加以证明。规则:严禁主观臆断符合证明逻辑重要事实根据(2)法律根据: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规则:全面展示法律法律冲突择上 排除非法律性规范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用于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1)筛选事实的理由规则:排除非法证据 遵循因果联系 疑惑事实从无(2)选择合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规则:遵循惯例公理 体现政策形式 符合公共利益五、行政程序的其她基本制度(1)审裁分离制度()案卷制度第四编 行政复议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一节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她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第二节行政救济的分类一、申诉和控告(一)概念:遭受国家机关违法或不当解决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理由,规定重新解决的权利。(二)种类(1)向人大常委会申诉(2)信访(3)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4)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5)司法程序中的申诉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三、行政补偿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行政复议概念与特性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一)概念:行政相对人觉得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司法性(2)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三、行政复议的特性(1)解决争议:行政争议()审核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书面,必要时听证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主体合法()根据合法()程序合法二、公正原则(1)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定性、条款(3)合法合理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三、公开原则(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信息公开四、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严格遵守法定期限(2)行政复议机关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期限五、便民原则(1)有关行政复议规定应尽量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2)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第三节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一)概念: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虽然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二)理由:(1)尽快解决(2)司法最后解决(三)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权(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种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种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干构成一级复议制度的例外(四)意义(1)有助于树立行政公正的社会形象,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错(2)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便利行政救济途径二、书面复议制度(一)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献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在此基本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二)理由:(1)提高效率(2)行政复议实质为二审,合理可行(3)比较属性,查清真相(三)内容(1)行政复议机重要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进一步理解的,可规定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可召集当事人理解状况(3)行政复议机关觉得必要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四)意义:()提高效率(2)减轻当事人对抗情绪,利于解决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畴第一节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范畴一、行政复议范畴概述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惩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断、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波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规定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1)其她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范畴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1)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2)行政相对人应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祈求第三节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一、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解决。二、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她人事解决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解决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三、居间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一)概念: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二)种类(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二、行政复议机构概念: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不是行政主体。第二节行政复议的管辖(略)第三节行政复议参与人一、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第三人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一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复议申请(一)条件(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祈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二)期限:懂得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二、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机关应在收到之日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决定受理。(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3)对于内容欠缺的,限期补正。(4)对于不属于该机关管辖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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