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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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基本案情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XX把孟君叫道她办公室,叫交了一份列举了五项遗留问题,规定市粮食局豁免江南商城欠湖南神农粮食有限公司53、02万元的债务。后何X将孟君等叫道办公室并表态再给江南商城豁免30万元的债务,并规定江南商城在过年前交万元钞票给市粮食局发福利。何XX未经市粮食局党组集体研究,便批示孟君以市粮食局的名义按得文号下发了一种批复,批准给江南商城豁免债务230万元,这份文献落款时间提前为1月1日。同步,何又指使政工科长胡XX篡改粮食局党组会议记录,把给江南商城减免债务这件事添加到粮食局党组会议记录本上。第二天戴勇以江南商城的名义打了金额为6万元的欠条放在孟君处,孟君又将这张欠条交给洪华保管。元月底的一天,何X要孟君以她个人的名义到银行开户,让孟君联系戴勇把0万元打到她的户头上。2月2日,江南商城就通过郭碧亚在市商业银行国旺支行开户的私人账户将6万元就打到了孟君在市商业银行泰山支行开户的账户上。4月中旬,何XX为应付市纪委的调查,便安排局里的出纳马璐以市粮食局的名义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0元的借条给江南商城。二、 追诉过程何X一案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侦查终结,于9月16日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5天。2月13日,因发现被告人何X犯有新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8月1日向本院补充提起公诉。月日,区人民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觉得被告单位市粮食局收受江南商城0万元属于一种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形,不应单独立罪。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于11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X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月1日,被告人何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对于辩护人上诉所提出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理由予以采纳,并终审判决认定,撤销一审判决对何单位受贿罪的刑事判决部分。三、 辩护摘要(一)、一审辩护摘要 根据案卷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与起诉书的指控,江南商城规定豁免其所欠神农粮食有限公司73.2万元的债务,何XX以江南商城在过年前交6万元钞票给市粮食局发福利为条件,减免了江南商城所欠神农粮食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并且,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与有关证人证言,这一行为系何XX在未经粮食局党组研究,也未征求其她局领导的意见的状况下,自私决定实行的。即是说,粮食局的其她党构成员与领导对以江南商城在过年前交6万元钞票给市粮食局发福利为条件,减免了江南商城所欠神农粮食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事先并不知情。既然如此,这应当理解为是何X的个人行为,而不能体现粮食局作为单位的集体意志,因而不能认定为是单位行为。而单位受贿罪以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行为为必要构成要件。控方一方面认定何X未经粮食局党组与领导集体讨论即擅自决定以江南商城在过年前交60万元钞票给市粮食局发福利为条件,减免了江南商城所欠神农粮食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另一方面又认定市粮食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并将何X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追诉,显然有悖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二)、二审辩护词 一审法院认定市粮食局构成单位受贿60万元,并判决上诉人承当刑事责任,违背事实与法律。其一,证供一致正式,该6万元并不是江南商城送给粮食局的资金!而事实上是神农公司的债权变现资金。其实际状况是:市粮食局和神农公司(两个单位事实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通过解决(豁免)江南商城欠神农公司的部分债务从神农公司套出来的一笔资金(实际只解决17万元,而文献上及做账都为230万元,相应地神农公司的债权即减少了60万元),且该笔资金用于神农公司自己(与粮食局事实上就是一种单位)兑现目的管理奖金及春节慰问等开支。【附讯问何X笔录: (1)见侦查卷第三卷第678页: “。接着何孟君提出按第二个方案可以核减江南商城欠神农公司的部分债务,并问我是不是可以通过给江南商城豁免债务时留点余地!留点钱在过年的时候给粮食局机关干部职工发福利。我就问孟君需要多少钱发福利,孟君讲,0万差不多了。于是我就表态,批准豁免江南商城230万元的债务,实际给江南商城17万元,此外6万元要戴勇拿回来用于粮食局机关干部职工发福利。” (2)又见侦查卷第三卷第72页:“问:这60万元是不是你们借豁免江南商城债务的名义从神农公州套钱出来给粮食局机关干部职工发福利? 答:是的。 (3)又见侦查卷第三卷第78页:问:你对你们粮食局从粮油购销总公司帐上以及神农公司帐上套取资金给粮食局干部职工发放福利这种行为有何结识? 答:这是违规发福利,属于违纪行为,作为局长把关不严,但这足通过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当集体承当责任。 ()又见侦查卷第三卷第7页问:神农公司的构成人员以及管理模式是什么?答:神农公司的构成人员重要是由粮食局机关干部构成,此外还聘任了两个临时管理人员。神农公司的重要职能是负责对市粮食局直属企些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在财物管理方面,对于费用支出必须通过我审核把关。问:市粮油购销总公司的管理模式是什么?答:陔公司本来与市粮食局是一套人马、两款牌子,局长兼该公州法人代表,我也兼任过两年该公司法人代表。 可见,一审判决觉得该笔6万元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不是神农公司(见判决书第8页上)是完全错误的。一审判决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对该60万元的真正来源及性质(系神农公司资金)进行认典的审查辨别,没有考虑到神粮公司与粮食局的实际关系(干部职工相似,神农公司费用支出需要通过何XX审批),成果导致错误的认定。需要阐明的是,粮食局的文献上之因此把170万元写成2万元,及财务人员以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解决,这些重要是局财务考虑到一次性拿出60万元发奖金福利等波及到不好做账及规避违规的实际问题。 其二,所有证供证明,通过这种方式套取该笔60万元资金用发放奖金福利的事情,确是何X个人临时批准,而没有提交粮食局、神农公司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虽然后来补上了有关的记录,但这并不能农明就是粮食局作为单位的集体意志。因此,根据国内刑法的明确规定,就此市粮食局单位是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相应地也就不存在要何X承当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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