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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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相关法条实践中的运用一一彩礼返还中的撤销权适用中的法定条件 缔结婚约时,双方互送彩礼的,能否适用合同法192条第一第三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是 肯定的。我们都知道,婚约自古以来就有,我国古代六礼中前四礼都与婚约有关,直到现在婚约 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结婚的必经过程而在缔结婚约时的订婚仪式上男女双方要向对方赠送 礼物或者金钱,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的形式也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小到金银首饰达到汽车房子,甚至还有无形财产例如股票等。但是由于很多因 素的影响,往往结婚的目的不能够实现,或者实现了也可能不会长久,下面笔者便从彩礼返 还是否适用合同法192条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上面的婚姻法的规定可知索要财物是违法的,根据不当得利理论, 违法所得的财物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在现实情况下订立婚姻,男女双方给予财物是双方 自愿的行为,根据法理分析,赠送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且是无偿的,但这种赠与又不是单 独的转移财产权,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的行为,而且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已 经发生法律效率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保持原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 起效里边消灭,解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赠送彩礼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说预想 将来婚约能够履行即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姻,而如果条件不成就即婚姻不解除,彩礼收受行 为依然有效,而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即双方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当然恢复到定离婚月之前的状态,既相互返还,赠与人 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而受赠人应当负有返还义务。我国合同法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很明显彩礼赠送时也是可以约定义务的,之所以约定什么义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当双方约定好义务后,双方便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便会受到合同法192条第三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享 有撤销权的限制。由于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而赠送彩礼根据上文分析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且为解除条件,合同已经生效,物权 自财物交付时转移,因此也就是说赠与方的任意解除权是发生在财务交付之前,当受赠方违 反合同法192条第一、第三条规定时,赠与方当然享有解除权,但是赠与财产后,受赠 方违反第一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是否也当然享有解除权呢?笔者是持肯 定观点的,虽然我国合同法为直接规定彩礼赠送中的撤销权问题,但根据法律的公平正义的 价值要求,以及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彩礼的一方当然享有解除权。故笔者认为婚姻未成立的双方赠与彩礼可以适用合同法192条的一三条规定,这也 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契约思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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