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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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和交纳押金?关键词:肇事车辆扣押押金案例现象: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 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 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 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 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 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 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 的期限。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 以放车。律师观点: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 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攵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 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 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 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 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据此,“收集事故车 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同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 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 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 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 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 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 做法是违法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 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 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在确定了进行检验鉴定的车辆和项目后,却没有对事故车辆上 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勘查、提取,直接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中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和预付抢救治疗费用等情 况,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权,其应该严格依法对 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和已经检验鉴定完毕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 放行。另外,如果缺少重要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情况无法及时 查清,可以延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 明确要求。执法者暂扣车辆的依据只能是“检验鉴定车辆”。在没有 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不得强行扣留事故车辆。2、车辆检验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 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 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 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 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 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昭泌经程序,交警不得以扣车为皿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 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 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以上两条 表明交警调解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请求,非请求不能调解。4、交警行使扣车的权力受到限制,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 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 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 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 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 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 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六十日。”“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 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 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 车辆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萸验业定 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 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 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小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 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 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 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注:a、检验、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还可以延长;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 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 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 验、鉴定期限。5、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由扣留事故车辆无法律依据,警察应以法律的授权予以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调查第四节检验、鉴定中的第四十 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 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 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中的第五十四条规 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 行检验、鉴定,并由检验机构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自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对检验、 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 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等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 后仍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无检验合格标志、达到 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处理。”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放行事故车辆之 前可以附加任何条件。扣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而不是为了给 交通事故赔偿服务。律师建议:交警部门超期限扣押事故车辆,可能引起诸多的行政诉讼,可能 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如果行政诉讼败 诉而致使行政赔偿,必将影响交警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应对此予以高 度重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 驶证的立法规定,给交警提供了告知其他方“诉前保全权利的时 间,也给其他方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操作时间。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交警可以及时书面告知一方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 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如果能做到这点,交警就可切实 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 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 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 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 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 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 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 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 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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