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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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根据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南环铁路工程项目。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在经理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业主及施工当地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经理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不得向职工摊派,经理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单位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单位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Q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最好实行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经理部统一办理承担投保费用。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施工队伍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8、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经理部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Q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Q经理部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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