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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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 含义: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 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受到侵害后,应当受 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具体包括: 法律地位平等,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 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他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 的 适用规则的平等,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 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 守共同的规则 保护的平等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以后,针对各个主 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在物权受到侵 害时,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二 )物权法定原则 是确认物权的规则 ,包括 1、种类法定:既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出法律还不 认可的物权类型,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 规定的物权类型。被称为“排除形成自由”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 悖的物权 3、公示方法法定 4、物权效力法定 违反法定原则的后果 : 违反种类法定的情况,除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 以由司法解释创设物权的类型之外,不能产生 物权设定的效果 违反内容法定的情况,要区分是属于基本内容, 还是非基本内容,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 改变物权的基本内容,不属于法律关于内容禁 止性的规定,可以承认其效力,也就是认可当 事人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内容可以进行约定 违反公示方法的情况,如果没有依照法定公示方 法来设定物权,应该认为不能产生物权设定和变 动的效果,但是,当法律允许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或没有限定必须采用某一公示方法,当事 人仍然具有公示方法选择的自由。 违反物权效力法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物权具有某种特殊效力,而实际上法律并没 有赋予其该种效力,则此效力约定仅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当事人 关于约定的效力并非都是无效的 【 例题 1】 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 价格为 200元,当日交付,十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 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 人,否则赔偿甲 50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自行车和付款 的义务。三个月后,乙将自行车以 3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 交付。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自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乙 B自乙将自行车交付给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丙 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自行车,他将不能 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 50元 物权的类型体系 : 1、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优先 权(合同法 286条)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 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捕 捞权、狩猎权等)与典权 区分意义:限制物权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 力较优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 抵押权与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 权、及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 佃权、典权 权利物权: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3、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依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所 作的分类:意定物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 发生,如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等 法定物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生,如留 置权、法定优先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以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 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除地役 权以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权利而存在的 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地役权 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为登记 物权,动产物权为非登记物权 6、本物权与占有 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性内容为标准,占有 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被称为“准物 权”,对占有而言,一切物权都是本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问题 物权法定无视说: 应当根本无视物权法定原则,承认习惯 物权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是整理旧物权,防 止封建制度复辟,但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并 没有加以阻止的必要。 习惯法包含说: 按照民法理论,法律未规定事项的习惯, 与法律有同等效力,这些习惯应包括在物权法定中的“法” 中,应该承认习惯法上的物权的适法性。 物权法定缓和说: 物权法定原则的法虽然不包括习惯法, 但是从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由看,如果社会上所产生的 物权不妨碍物权体系的建立,并且无碍于公示时,可以突 破物权法定原则的拘束,直接承认该习惯性的物权为有效。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 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 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 则做从宽解释 (三)公示、公信原则 是物权变动的规则 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 公众的外部形式 公示原则要求 : 1、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 动必须采取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 例如留置权不需要约定,也不需要公示。 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例如是对抗要件还 是成立要件必须由法律规定; 4、违反公示原则的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规定 公信原则 :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是 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出来的权利状 态,相对人有 合理的理由 相信其为真实的 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 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内容包括: 1、动产占有人和登记记载的权 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 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即 使公示有瑕疵,受让人为善意时,也取得 保护。 (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 , 一物 是指一个物权的 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对于集合物而言,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 一权 首先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同时,一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根据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规则,决定了 下列几项所有权的制度设计: 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 权,可以排斥他人干涉,当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 定他物权时,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人只 有对物享有一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 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恢复其圆满状态。即 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都是暂时性的,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 2、所有与占有相区别,占有人非依法律 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在合法占有的 情况下,也只享有占有权 3、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的份 额不是一项独立的所有权 4、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整个建 筑物已经分解为各个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 所有权客体 物权之间的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 例: 2008年 1月 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2007年 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余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 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 25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 10万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 15万元付 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 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 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 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 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 25万元之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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