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修正版打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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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提 纲 一、物权的基本特征 二、物的几种重要分类 三、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四、动产物权变动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 六、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一、物权的基本特征 1 物权是支配权,权力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 2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义务主体 不特定第三人 3 物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 4 物权是排他性权利,一物一权 5 物权受到侵害时有特殊的保护方法,如物上请求权 6 物权的客体为物,且为有体物 7 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 8 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 9以土地为客体的土地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二、物的几种重要分类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物 的权利,作为例外,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 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民 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无 原则上指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 能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气、磁波等。 (一)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的范围:土地、建筑物与构建物 (具有固定性继续性独立性)、林木、与 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不 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 产物,但反之不然。 担保法解释 52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模式 结合主义:将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为一个 不动产对待 分别主义:将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两个 不同的不动产对待 我国采用分别主义,以有利于建筑物的流通。但 关于土地与建筑物在物权变动中的关系, 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第 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 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转让、抵押。这就是我国立法上的房地一体主义, 即房屋的物权变动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这 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同属于 一个人。 如果没有正当权源,如在他人所有 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归谁? 1属土地使用权人,但取得房屋后应对建房 者补偿 2对建房者请求排除妨碍以除去该建筑物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 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生效;不动产让与 必须书面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 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 产 3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 (二)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果实、动物的出产物, 注意一下几点 1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 部分,不能称为孳息,至于分离原因是自然的或 人工的,在所不论 2対一物加工所产生的物,不是孳息 3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产问题, 不是孳息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产生 的收益。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关系所产生的概 率性收益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被称为射幸孳息, 也为法定孳息的一种 法定孳息的归属: 1若无相反规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 五用益物权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 习惯取得 最重要的特种物 -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动产,但 又不完全同于其他动产 货币的特殊效力 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被推定 为货币的所有人 2在物权法上,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 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标志,因 此,让与人有无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及行为能力,在所不论 4物不适用权法上,货币的占有不适用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5在债法上,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贷款人对借 款人享有债权 6在债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之债,其本身原则上只发生 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三、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基本形态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基本形 态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发生)、 变更、转让(移转)和消灭。 物权的变动: 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 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物权的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一般为原始取得。基于事实行为而 取得物权的,由于非继受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所 以一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归于消灭,原物权 人不得再就标的物主张权利。 2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基 于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取得物权一般为继受取得。除此之 外,基于继承而取得特定标的物所有权的,也属于继受取 得,在此情形下,由于标的物的权利系继受取得,基于权 利人不得将大于他所有的权利与他人的法理,此前存在于 该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可以继续存在,且转由取得人继承。 物权的消灭 1混同 2抛弃 3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没收 4限制物权的约定存续期间届满 5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实现 6法定期间的经过 7他人因时效、添附等原因取得物权的,原物权灭 失 8因法定原因被撤销,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2年 无 偿取回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因 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 法律文书 政府的征收决定 继承或受遗赠 事实行为和事件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产生、变更、移转、 消灭的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在完整意义上包含法律行为 所致物权变动的模式和非法律行为所致的 物权变动模式。但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 模式是其核心,也是各国关于物权变动模 式之争的焦点。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 法国民法典 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之外,物权变动无 需其它要件,即物权变动直接依当事人之间 的债权意思发生变动,不再有其他要求。 债权意思主义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规 定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 效 , 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 的要件 . 公式: 债权行为 物权变动 交付登记第 三人 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民法典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 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上再 加上登记或交付,始能移转所有权。在这里,不 动产的交付或登记成为了一种事实行为。 公式: 物权合同 +交付登记(事实行为) =物权 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肯定债权行为之外尚有物权行为独 立存在 债权形式主义 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 指债权合同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发生物权变动的 物权变动模式。 公式:有效债权行为 +交付或登记 =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2.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这里, 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的构成有两个要件: 一是主观上有变动物权的意思;二是在客观上完 成了产权登记或者动产转移占有的行为。因而登 记或者交付是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立法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意思主义,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 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股不动产的物权变 动公式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 +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动产物权变动的公 式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 +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 除了遵循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主义外,还有一项特殊规则: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式:有效债权行为 +交付 =物权变动 +登记第三人 物权行为理论 1、物权行为理论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 19世纪 创立。 依此理论,一般的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三个行 为: 买卖合同(债权行为) +合意并交付标的物 (物权行为) +合意并交付价金(物权行为) 2、法律行为被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只引起当 事人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发生物权的 变动,故又称为负担行为;物权行为得以直 接引起物权变动之效果,故又称为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的特征 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此 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从两者关系上看,债权行为虽是物权行为发生 的原因,但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债权行为的 影响,也就是在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下,物权行为依然可以有效存在,此乃物权行 为的无因性; 物权的变动不但要求当事人之间需要有物权合 意,而且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 或者说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否则物权变动为无 效,此乃物权行为的公示性要求。 四、 动产物权变动 (一)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和交 付 占有:是在物权的静态情况下公示占有 人权利的存在; 交付:是在物权的动态情况下公示物权 的变动。 占有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占有人 意思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所有权 他物权 或债权 (二)交付的一般形态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 另一方的行为。 现实交付可以是受让人自提标的物,也可 以是让与人送交标的物。 单纯的交付本身并不产生物权的变动,需 要与有效的合同结合在一起。 (三)交付的变通形态 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 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 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的情形。 (又称在手交付) 简易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无实质区 别,简易交付不是对动产物权变动须以交付 作为生效要件原则的破坏,而是该原则在特 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某宾馆为了 8月 8日的开业庆典,于 8 月 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 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 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 损失,遂于 8月 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 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 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 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 7日 B.8月 8日 C.8月 9日 D.8月 15日 2、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 权的让与,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 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 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 利代替交付的情形。 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 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 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 交付。 担保法司解: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 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 视为移交。 3、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 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 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 动产的所有权。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变动。 构成条件:须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有效 合意;通过特定法律关系使受让人取得 动产间接占有;让与人对于物为直接或 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不得用于设立质权 法律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 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理由:第一,占有改定无从确保质权 的留置效力,从而无法达到给出质人 造成心理压迫,促使债务人尽早清偿 的制度设计目的。 第二,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将使第 三人无法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第三,质权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使得占有改定所赖以存在的占有媒 介关系无法确立。 对动产的交付方式进行总结 交 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在指示交付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简易交付时,由受让人继续占有。继续占有,基于所有权 占有改定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继续占有,非基于所有权 。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登记 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公法行为生效 事件发生时 事实行为成就时 需 登 记 才 能 处 分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 失与变更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 实。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 手段,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的生效要件,也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处分要件,是不动产物 权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 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 产物权的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王林与王木是双胞胎兄弟,二人共同继承父亲遗留下 来的一栋楼房,二人于父亲去世后一个月内就分割了 楼房并办理的登记。但王林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房 产证上记载有误,就去了房产登记部门问个究竟。果 然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于是王林就申请对房 产证作一更正。王木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林的房产证 没有问题,而是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出现了错误。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一般以后者为准。 B、如果王木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登记错误,可以 申请更正登记。 C、如果王林不同意更正的,王木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D、异议登记之日起 30日内王木可以起诉,否则异议 登记失效。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登记 错误的赔偿责任 1、决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的效力。 2、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3、善意保护的效力。 4、交易风险警示的效力。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 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 ( 1)更正登记的申请:权利人、利害关系 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2)更正登记的条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 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 3)更正登记的作用:是对原登记权利的 涂销登记和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2、异议登记 ( 1)适用情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 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2)异议登记的作用: 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 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 对第三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排除第三 人依据登记簿的公信力以取得物权。 ( 3)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4)损害赔偿: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 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 1)适用情形: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 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 记。 ( 2)预告登记的作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 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 3)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 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 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法律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 。 1、不同法律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所 产生效力的规定不统一。如 海商法 、 民用航空法 都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而 担保法 中规定以船舶、航空器、机 动车设立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否则抵押 无效,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二)如何理解“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依我国物权法,登记只是取得优越于其 他证明自己物权的手段,而不能得出没有 登记即不享有物权的结论,是否登记由当 事人自己选择,法律并不强制。未经登记 的物权也并非绝对没有对抗力,还可以对 抗交易的对方当事人和恶意的第三人。如 明知甲将车卖给了乙,并已交付但尚未登 记,丙提出高价购买,并办理机动车过户 登记,则此时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丙,也 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 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应是主观为善 意,且已通过登记方式取得物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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