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令第114号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99867258 上传时间:2023-04-12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189.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温政令第114号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温政令第114号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温政令第114号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4 号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赵一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96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三条 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具有温州市区户籍;(二)年满 16 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 2 与个人缴费标准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二)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3(三)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五)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六)按时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劳动保障部门;(七)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区人事劳动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4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 元、300 元、5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7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一)按 1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 30 元缴费补贴;(二)按 3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 35 元缴费补贴;(三)按 5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 40 元缴费补贴;(四)按 8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 50 元缴费补贴;(五)按 10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 60 元缴费补贴;(六)按 15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 80 元缴费补贴;(七)按 20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 100 元缴费补贴。5 持有效期内温州市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统筹基金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关系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市区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 6 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当及时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7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年满 60 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 8 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60 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计发;(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1.缴费 5 年(含)以下的,按 1 元/年计发;2.缴费 6 年以上、10 年(含)以下的,从第 6 年起按 2 元/年计发;3.缴费 11 年(含)以上的,从第 11 年起按 3 元/年计发。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 60 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1949 年 12 月31 日前出生,下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老年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 15 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 15 年(含)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 15 年。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9 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 20 个月金额。第三十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应当根据省政府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区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 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中断缴费且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10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就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转入当年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市区当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已经按照 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 107 号)规定参保并享受待遇的,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今后待遇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调整,死亡时可按本办法 11 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除知青、水库移民外,不再按照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规定办理城镇老年居民新增参保业务。第三十五条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享受。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 附件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 60 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期市区相应标准发给。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待遇当期市区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的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 1 年按 1 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 40 元优待养老金,并执行省规定的调整标准。13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