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隐患分类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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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隐患分类1、安全生产有哪些隐患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 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1995年原 劳动部颁布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整改等要求 作了具体规定。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 的潜在内危险。分四级: 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容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2、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一500万元(不含)以下。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一1000 万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2、如何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可以先编制风险辨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然后按制度执行。3、事故隐患分类是什么?4、常见的安全隐患分为哪3种。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 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 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 状态。如果分成三大条即人员安全与健康、设施损坏、环境破坏。5、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分别包括哪几个方面?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 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 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 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 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5)生产安全隐患分类扩展资料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 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 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 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 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 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 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6、企业生产中常见的安全隐患企业生产中常见的安全隐患有:(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 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生产安全隐患分类扩展资料事故隐患分四级: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 以下。2、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一500万元(不含)以下。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一1000万元(不含)以下。4、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全生产隐患7、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是有什么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T900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7)生产安全隐患分类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 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 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 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 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与生产安全隐患分类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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