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涉行政机关执行难的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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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行政机关执行难的调研文章 涉政府执行案件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3-06-03 15:28 共人浏览大 中 小 为深入、全面研究解决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的有关问题,本课题组走访了全市九个基层法院,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调研。通过本次调研,深入了解到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文章分析其危害后果和成因,最终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本次调研,旨在对我市当前积存的涉政府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进行分析、考察,为破解涉政府案件执行难作有益的探索。 一、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现状及后果 (一)现状和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至2023年10月,我市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15件,涉案标的额为1017682万元。具体数据为: 1、按行政机关级别分,如下表。 行政机关 案件数 比率 涉案标的额 比率 省级及部门 4件 345% 15956万元 1568% 地市级及部门 5件 435% 215434万元 2117% 县级及部门 19件 1652% 48754万元 4791% 乡镇级 87件 7568% 155148万元 1524% 注:案件数系指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受理数;第3列比率系指占涉政府案件总数的比率;第5列比率系指占涉案总标的额的比率。 2、按案件类型分,民事案件为110件,占9565%,行政赔偿案件5件,占435%。民事案件类型、案件数及占所有115件案件数的比率如下表。 工程承包纠纷 55件 4783% 赔偿纠纷 13件 1130% 借款合同纠纷 21件 1826% 劳动争议 5件 435% 购销合同纠纷 12件 1043% 其他纠纷 4件 348% 3、按执结情况分,已执结30件,占2609%,部分执行29件,占2522%,未执结56件,占4869%。其中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全部执结。县级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执行12件,部分执行2件,未执行5件。乡镇级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执行9件,部分执行27件,未执行51件。 分析以上数据,当前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从执行情况看,未执结和部分执结涉政府案件达到7791%,已严重构成我市法院执行难的一大瓶颈。 2、从主体看,县级及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所占比例达到922%,尤其是乡镇政府未执行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所占比例偏高,占所有涉政府执行案件的6782%,占所有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8966%;而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及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占78%。所以涉政府执行案件突出的问题仍在乡镇一级。具体到我市,突出的问题仍存在于浏阳市、宁乡县二个法院。 3、从案件类型看,绝大部分为民事纠纷案件,占了9565%,其中行政机关拖欠工程款案件比例相对较大,达到4783%。 (二)后果 涉政府执行案件不能及时、有效执结,其危害诸颇多: 1、严重损害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也容易导致人民群众法治信念的动摇,劣化了长沙市的法制环境。从我市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有9件,最长的已拖延了7年未予清偿,最少的也是2年未执行。欠债还钱乃妇孺皆知的道理,而政府部门充当老赖,拒不履行还债义务,反映出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的特权心态,他们口头上喊着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而心里头却高高在上、目无法纪,甚至带头抗拒法律的裁决,其实质是依仗权势藐 视法律的权威,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部分政府部门的这一做法,也在群众中强化了法律无用论的观念,进一步造成法院地位的降低。 2、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部分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造成县、乡镇政府招不来商、引不来资、借不来钱、办不成事。据统计数据,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标的额最少的是2500元(申请人浏阳市文家市镇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岩前乡联营封山林场、文家市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系于1999年立案,但至今未执结。这样标的额的案件也未能得到执行,政府老赖的形象昭然可见。 3、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事实证明,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不断积累扩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推进法治国家进程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有句古语,“民不跟官斗”,相对于政府而言,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在向政府追讨到期的借款、集资款、吃饭钱、工程款、树苗款、加油钱、修车费、购货款等,四处碰壁,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连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的希望破灭了,老百姓就会对我们的党、政府失望。他们能做的就是逐级上访、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过激的围攻法院、党委、政府的行为,从而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涉政府拒不执行现象,目前缺乏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 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因侵权或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并被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确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理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扩大或消除更大影响。但实践中,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我国当前尚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此助长了部分行政官员的消极执行甚至对抗执行的心理。相反,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不仅漠视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还认为其在任期间未让法院强制执行是其政绩。 (二)政府财政困难,影响涉政府案件的执行 当前,我市地方政府经费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收入,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大部分收入均限于保障地方公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必要费用。而且,部分乡镇级政府确实存在财政困难问题,他们缺乏履行生效裁判的经济基础,成为影响涉政府案件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特权思想,法治意识淡薄,漠视法院执行 一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有特权思想,对法院裁判行政机关承担法律义务不予认同,而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或自觉履行义务。二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淡薄,漠视申请执行人继续扩大损失或扩大影响。 一方面对法院的执行置之不理,甚至用行政权力对抗执行。在执行中有的行政领导直言不讳地说:“法院的判决算什么?”还有的干脆说:“要钱没有,单位工资帐户你们可以去查封,办公室你们可以随便封。” 另一方面不同情不理解申请执行人的苦处难处,不自觉履行义务,不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守法的高大形象。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思想作怪。政府为保护本地区利益,奉行地方保护主义,这主要表现在外地法院来执行或委托执行的案件上,当地政府根本不买法院的“帐”,以你执行影响他的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为借口进行干预;受委托的当地法院,被指责成不维护地方的利益,法院压力很大,即使地方财政有给付能力,法院也不可能顺利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四)法院归属地方管理的现存体制,制约涉政府案件的执行 从法院角度言,法院的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法院是在地方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一方面,法院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另一方面,法院的各种经费及基础设施、办案财物保障等,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法院对某行政机关执行,将会受到政府有形或无形的干预。对涉政府执行案,法院束手束脚,进退两难。 三、对策和建议 经系统分析,课题组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予以解决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一)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意识,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 所谓法治,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行政机关,有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责任,应树立公务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应主动履行业经司法程序确认生效承担的某种法律责任,不应使权利人在难以实现权利时而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成为被执行人。树立法治政府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高度认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影响性和危害性,行政机关干部率先垂范,是解决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个案履行责任跟踪管理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履行事后个案跟踪监督机制,推行行政机关领导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一票否决制。从中央到地方,把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事务中,凡有一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涉府案,对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主要内容之一是支付能力问题。当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此予以规范管理,凡涉及到以后可能影响及时还债的项目应不予批准。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超负荷承担债务以及认真清理行政机关拖欠债务问题。对已成为老赖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证资金支付到位。同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立法,制定统一强制执行法 在当前执行难成为普遍问题的阶段,非常有必要将民商事、行政、刑事中的赔偿案件的执行归并起来,由全国人大制定适合我国现阶段实情的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典,此有利于震慑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更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法院的执行,增强执行透明度。 (四)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由于涉政府案件执行具有干扰大、阻力大和政府履行能力弱等特点,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以最大限度也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1、在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规范执行中,应注重处理好五个关系: (1)处理好依法执行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法院要把涉政府案件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争取人大的支持与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或有关人大代表随同监督。对执行政府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案件的,及时报告党委、人大协调处理。 (2)处理好依法执行与树立法治和诚信政府形象的关系。执行人员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平等保护的观念,以执行促长沙经济发展,为长沙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安全、诚信、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3)处理好依法执行与政府支持的关系。对涉政府执行案件,要与政府多沟通、多联系,努力争取政府的理解、谅解与支持,促使有履行能力的政府及时自愿履行义务,对一些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政府,要动员其做好当事人工作,让当事人理解政府难处,并同意政府先履行部分义务。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的政府,要与当事人协商,可考虑长期履行协议。 (4)处理好依法执行与维护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关系。在执行涉政府案件时,注意工作方法,多做宣传、协商工作,通过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使对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做到既维护政府机关正常运转,又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 (5)处理好依法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执行中要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树立法治观念、诚信观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注重执行艺术,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清理协调领导小组,并做好工作安排。 要积极与党委、政府沟通,成立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清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执行落实工作。可在清理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定期开展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并及时做好清理活动安排。 3、穷尽执行手段,想方设法,提高执行水平 一是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提升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可考虑法院交叉执行,如浏阳法院的某些难度较大的涉政府执行案件由宁乡法院执行,这样就可以减少当地法院和执行机构所承受的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压力;三是应进一步完善涉政府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制度的执行问题,如某些基层法院的涉政府执行案件,完全可以由中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打破辖区界限,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涉行政机关执行难的调研文章 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浅析行政执行难的难点和原因 对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调查分析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 制度执行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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