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华乡宏业村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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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雪华乡宏业村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区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乡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乡街甚至全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乡街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部暴雨洪水、湖泊超标准洪水、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暖等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集体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区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运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为我市、区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救援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通信畅通,信息共享。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成立乡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委员会”),乡(街)党(工)委书记任主任,代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副主任,人大主席、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副乡长、人武部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院长、党政办主任、民政主任、经发委副主任、学校校长为成员。应急救援委员会是全乡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部署全乡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和修改雪华乡宏业村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三)在我乡街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四)根据需要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五)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第七条 应急救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公室,乡党政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应急救援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汇总、核实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委员会,为应急救援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二)在应急救援委员会决定启动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单位具体实施。(三)督促检查各村、居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四)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报告工作。(五)承办应急救援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预测预警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居、各单位、各学校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区域、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第九条 应急救援委员会办公室是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上报。各村居、单位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乡街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救援工作组,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第十一条 乡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接警处报警中心设在乡政府。各村居、各学校、各单位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警点。第十二条 乡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大(一级)预警标准时,要启动本级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当达到一般(四级)预警标准时,乡街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第十三条 在我乡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邻乡、街,乡街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政府。第四章 应急救援响应第十四条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委员会组建和使用有关人员的组成应急救援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志愿者队伍。 第十五条 基本应急救援程序:(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接警处报警中心、所在地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二)乡(街)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报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乡街应急救援委员会主要领导。应急救援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救援委员会。应急救援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救援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村居、单位紧急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委员会成员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救援工作请示,依次报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救援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政府。第十六条 乡(街)级相关专项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还应报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批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局面材料报应急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五)根据灾害事故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拟写新闻发稿、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第五章后期处置第十八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乡政府和有关村居、单位、学校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第十二条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由应急救援委员会决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救援决策、应急救援指挥和应急救援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第六章应急救援保障第二十一条各村居、各单位、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要设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谎报、瞒报、缓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政府办公会提出意见,以应急救援委员会同意后修订。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预警标准暂按执行。第二十四条本预案由乡(街)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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