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形成发展思想初探论文(共3篇)14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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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形成发展思想初探论文(共3篇)14700字 第1篇:国际体育法学基本范畴初探目前,国内学界在国际体育法方面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但还没有从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上对国际体育法进行深入的思考,更没有形成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体育法学。我们认为,如果要形成国际体育法学,必须形成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学科概念体系,因此,构建我国的国际体育法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构建国际体育法学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出发,对如何构建国际体育法学的体系结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分析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克服的理论难题。一、构建国际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国际政治、军事关系导致了国际公法的产生,国际民商事交往导致了国际私法的产生,国际经济关系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跨国体育关系则正在催生着国际体育法的产生。”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交流日趋扩大,全球化的浪潮促使每一个国家都不由自主的参与进来。而体育由于本身所蕴涵的国际性,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体育活动的趋势更是势不可挡。首先是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当今世界性的体育赛事经常举行。随着各种体育项目职业化进程的加快,许多体育项目和俱乐部的运作已经是置于全球这样一个平台之上,如篮球运动中的NBA,足球运动中的意甲、西甲,甚至一些大型俱乐部也是如此,如西班牙的皇马俱乐部。其次是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在全球范围的流动。体育是没有国界的,优秀的体育人才在各种因素的左右下,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正是由于这样的大范围流动,提高了体育运动在世界范围的发展水平。再次,体育的商业化运作进一步全球化。奥运会的TOP计划已经吸引了包括我国联想集团在内的6家大型跨国企业成为其全球合作伙伴,近几届奥运会的商业运作更是全球性的。第四,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管理国际体育运动的金字塔式结构越来越趋于稳定和完善。在这一结构中,居于塔顶的是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而各国的奥委会和其单项体育联合会则处于其中,运动员处于塔底。在这样一个层级的管理结构中,上级组织由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惩罚权力,对下级组织有着绝对的权威。每一个下级组织,为了更多的出现在国际赛场上,就必须遵守其上级组织制定的规则,上一级组织所做出的决定将直接影响他们在国际比赛中的参赛资格。如此,在全球范围内便出现了明确的、独特的规制各项国际体育运动的规范。它们是从对各种法律体系的一些相似或共同的特征的诠释中引导出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具有自治性,并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尊重。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国际体育法正破土而出。诚如有学者指出,国际体育法诞生的背景主要是政府在体育法律中的地位的提升,国际体育规范的遵守要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随着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活动越来越涉及人们的一些重要权利,比如劳动权的问题;还涉及各国法律的一致性,因为体育国际一体化特征非常明显,比如反兴奋剂问题此乃国际体育法诞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可以认为,国际体育法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而对国际体育法进行研究的学科则构成国际体育法学,尽管其还处于不断的自我完善之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与传统的国际法体系的分支学科是不同的,它具有自己独立而有效的规范体系及执行和惩罚体系。当然,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必要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有能力去从理论上对此进行开掘,还需要我们有一定的理论积淀。在美国,有学者曾经将一门学科是否独立地存在量化为指标,它们主要包括:(1)存在单独的、区别于其他法律规则的、能被法院适用的法律;(2)提出的问题具有独特性,需要进行特别的分析;(3)该学科包含的论题产生于多个普通法或成文法领域;(4)在这一学科里,各部分是相关、相互影响或交叉的;(5)该领域内的法律裁决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裁决相冲突,该领域内的裁决能影响该领域的其他事项;(6)该学科必须能显著地影响国家(或世界)的商业、经济、文化或社会;(7)规制特定关系的强制性立法的发展;(8)该学科专门的判例教科书的出版;(9)专门刊登该学科论文的法律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的发展;(10)该学科为法学院所承认;(11)被律师协会这样的法律组织所承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指标提供了一个学科发展所需要的细致要素,它们表征的是一个学科之所以成为一个学科所必须具有的学术积累和学术传统。可以说,在我国,这样的学术积累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的层次,足以承担起一门学科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的学术根底。而且,随着国际学术界交往和知识获得及传播速度的加快,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的时候已经能够较为方便的获取国外至少是英语世界的一些相关文献,吸取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所用。事实上,国外的国际体育法学研究尽管在学科构建方面做得并不怎么如意,但他们在国际体育法的相关问题研究方面已经成果颇丰,能够为我们的国际体育法学研究提供相当的素材和理论基础。二、国际体育法学的基本范畴国际体育法是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法是指反映国家意志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际法调整的是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显然,跨国体育关系或国际体育关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对这些国际法律规范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系统和科学的研究的法学,就是宏观国际法学。我们认为,国际体育法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或分支,国际体育法学则是国际法学学科群下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体育法学的学科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国际体育法学基础理论,国际体育实体法,国际体育程序法。(一)国际体育法学基础理论国际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十分重要,在国际体育法研究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我们认为,国际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国际体育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内涵和外延,国际体育法的渊源,国际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体育法的主体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国际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石。国际体育法的渊源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专门的体育国际公约和涉及体育活动的其他国际公约,比如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反对在体育运动中实施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等;一类是国际体育组织尤其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以奥林匹克宪章为代表的各国际体育组织章程性文件。这是由国际体育的特点决定了的,这些规范虽然不是法律,但在国际体育中有着强制适用的效力,是一种软法。国际体育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体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参与国际体育活动的自然人、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其中自然人主要为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的运动员;国际组织则主要为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虽然只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但其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尊重。国际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亦是国际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国际体育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临时性的国际体育规则到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国际体育规则,再到联合国及一些专门机构制定的与体育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国际奥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判例法对国际体育法的发展等等,为我们更好的理解国际体育法提供有益的视角。(二)国际体育实体法国际体育实体法是国际体育法学的核心部分,包括国际体育关系中的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如下。(1)研究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的大量专门性的有关国际体育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奥林匹克宪章、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等,包括研究它们的性质、主要内容、对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影响等。(2)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体育本身就是一项人权,体现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就是人人应有平等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权利。许多国际公约规定了与体育相关的人权,比如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等。而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则是人权保护在国际体育中的具体表现。残奥会是奥林匹克运动中较能体现国际人权保护的范本。(3)国际反兴奋剂的法律问题是国际体育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国际社会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及国际体育界在反兴奋剂领域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学术的“富矿”,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角度都有大量的课题值得研究。(4)研究包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国际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5)国际体育赛事转播法律问题研究、国际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运动员国际转会的法律问题研究等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给体育带来的新课题,也是国际体育法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运动员的国际转会,转会费制度在一些国家已被取消,但在大多数国家仍然存在,如何进行法律上的协调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三)国际体育程序法国际体育程序法的研究对象是对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国际体育程序法基本理论的总括性考察。随着国际体育交流的大发展,国际性的体育纠纷越来越多,而国际体育纠纷又有着与其他国际性纠纷的不同点,这客观上要求作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依据的国际体育程序法的发展和完善。国际体育程序法相对来说发展的比较成熟,已经有了自己的一套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规则。国际体育纠纷产生在各个不同的层次,因而解决也具有层级性,主要有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纪律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洲际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纪律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从纠纷解决的方式来看,主要有国际体育调解、国际体育仲裁、国际体育诉讼等。其中体育仲裁是目前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已经比较成熟,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调解和仲裁机制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声誉。国际体育界也正在探索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可能性。二是对各种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分类考察和研究。目前,通过各种方式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所形成的案例已经成为国际体育法学发展的重要理论资源。但解决方式尚欠缺统一的程序和实体标准,特别是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形式多样,而作为绝大多数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纠纷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仍然有待完善,因而,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和协调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三、存在的理论难题国际体育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有了相应的现实需要及必要的理论积淀,但不可否认,在构建我国的国际体育法学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理论难题。(一)国际体育法的法律性目前我们所说的国际体育法在传统法律意义上来说很难说它们是法律,更多的则是体育组织的章程及其制定的体育规则。即使从我们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论证路径来考虑,国际体育法之“法”不仅与我们传统的国内法之“法”的内涵有相当的差距,而且与我们一般认为的国际法之“法”也存在很大的距离。因此,我们考虑是否可以从“硬法”和“软法”结合这个角度对国际体育法进行界定。一般认为,国际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是软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体育的特殊性客观上给软法一个很大的生存空间。首先体育具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性,各体育行会制定的规则就是典型的代表,这些规则是体育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治规则。国家的体育法规对这些规则也是认可的。其次,体育规则的实施一般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其约束力一般来自于当事人的自觉遵守以及体育行会的权威。体育行会可以依据自我管理的需要对违反其规定的成员加以处罚。第三,一些国家的体育管理体制决定了体育领域硬法的相对缺少。比如美国的体育体制是社会主导型,政府没有专门的体育主管部门,而是由专门的社会组织和私人企业在体育运动中起主导作用。因而这些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它们制定的规则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也是这一领域最为主要的规范。第四,国际体育组织在体育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制定的章程和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也应该进入国际体育法的视野。国际体育领域客观存在的大量软法将是国际体育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及研究对象。(二)国际体育法学的理论内核国际体育法目前还很难说存在一个理论内核,这样国际体育法体系的构建很可能就是一些与国际体育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一个简单集合,很松散。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国际体育法学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比如国外就有学者认为,“最后,将体育法看做是一种独立存在并自行发展的法律原则渊源,会夸大国际体育法与其他类型法律的差异。”虽然在体育这一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但还不能因此而称作体育法。国外学者论证体育法的独立性的视角能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有学者认为“一些法律部门的确定是因为其涉及某一特定的人类行为,而另外一些法律部门的确定是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性质。后一种法律部门规定了使权利与义务具体化的法律规则,它们在适用的时候是不需要考虑与它们相关的具体案件的特殊属性的,因此可以被称之为“横向法”;而前一种法律部门的确定因为涉及特定的人类行为,可以称之为“纵向法”。如果我们承认,体育法是存在的,那么它的存在是纵向定义的,或者说是以行为定义的法律部门,但是其实质的内容又是来自于以规则性质定义的法律部门。”我们认为,国际体育法学的存在是纵向定义的,因为国际体育行为在法律和法学上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导致的体育行业或体育产业的特殊性,从而构成了由体育行为而产生的体育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国际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的国际体育社会关系,所以国际体育行为的特殊性构成了国际体育法的特殊性。(三)国际体育法学的范围国际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应该有自己的学科体系作为支撑,有其独特的研究范围。事实上,国际体育法学不可能是所有与国际体育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简单相加,它应该有一条贯彻整个学科的主线。上文已经明确地提出了国际体育法学的基本框架,但这样的框架仍然是粗线条的绘制。上文所列举的国际体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仍然是初步的。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来区分哪一些问题属于国际体育法的研究范围,哪一些问题属于其他传统国际法的研究范围。当然,国际体育法应有自己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但要做出一个客观而清晰的界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虽然问题存在,但我们认为,在初始阶段,更应该以开放的姿态大胆的研究一切国际体育法律问题,而不能囿于学科的界限,因为学科的划分本来就是人为的,是为了方便和精细化的学术研究,是人类自己给自己戴上的镣铐。而且国际体育法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决定了它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是不断发展的。四、结语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国际体育法学也不例外。社会的发展对学术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学者有责任通过自己的工作回应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的进步。国际体育法正是这样一个时代大发展为我们提出的新的课题,只要我们密切关注社会并努力拓展视野,我们的国际体育法学研究定将不断前进。作为一门崭新的学科国际体育法学地位的确立和学科体系的建立将前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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