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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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合 同(债务重组)陕农信 借字 第 号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址): 电话: 邮编: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电话: 邮编: 为债务重组,借款人自愿向贷款人借新借款,用于偿还自身或第三人名下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法律、金融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借款为: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含一年)。中期借款(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第二条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约定发放时间与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计算,分次发放的借款自首笔发放日起计算。到期日统一为合同约定日期。第四条 借款用途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用于归还:1、借款人 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元,¥: 。1 / 82、借款人 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元,¥: 。3、借款人 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元,¥: 。第五条 借款利率、利息及付息方式5.1 短期借款按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为 ,如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变。5.2 中期借款执行浮动利率,一年一定。本年度月利率为 。以后年度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按借款人规定的浮动系数进行浮动,不再通知借款人。新利率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12月21日。5.3 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5.4 结息方式: 按月结息 按季结息 5.5 结息日:月末或季末20日。5.6 利息扣收。贷款人于结息次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扣收。5.7 如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付息的,借款人应在本次结息日月末或季末前自行缴纳。第六条 发放和支付6.1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入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6.2 借款资金的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新借款用于归还旧借款。第七条 借款归还7.1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按时归还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7.2 借款人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归还借款。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归还借款。 年 月 日 金额(大写) 年 月 日 金额(大写) 年 月 日 金额(大写) 年 月 日 金额(大写) 如未选择归还方式,视为选择一次性归还借款。7.3 借款人可以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和手续费。提前还款的补偿金和手续费为: 第八条 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 保证人: 。 保证合同编号为: 。保证人: 。 保证合同编号为: 。保证人: 。 保证合同编号为: 。抵押 抵押人: 。 抵押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 。 抵押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 。 抵押合同编号为: 。质押 质押人: 。 质押合同编号为: 。质押人: 。 质押合同编号为: 。质押人: 。 质押合同编号为: 。可以选择多项担保方式。担保人未列明的,以担保合同为准。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与保证9.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9.2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归还借款本息。9.3 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9.4 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行账户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9.5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9.6 保证在借款期间,财务指标不低于: 9.7 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并保证经营资金全部回笼到该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督。9.8 在借款人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合并(兼并)、分立、托管、股权变动、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按贷款人要求做出安排方可进行。9.9 借款人对外担保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9.10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9.11 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等重大不利事项时,应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9.12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9.13 承担因本合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费用。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通过提款审核的前提下,向借款人发放借款。10.2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11.1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11.1.1 违反本合同关于用途、发放和支付、付息、还款以及承诺与保证条款中的任何一项约定。11.1.2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11.1.3放弃资产、转移资产、无偿转让以及低价处置资产等逃废贷款人债权的。11.1.4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补充担保。11.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1.2.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11.2.2 未按时付息的,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11.2.3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11.2.4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挪用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11.2.5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且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按11.2.3和第11.2.4项规定累加计算。11.2.6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人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收回。11.2.7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的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产账户内直接扣收。11.2.8 按贷款人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收取违约金。11.2.9 贷款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合法措施。11.3 贷款人单方面无故违约的,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11.4 由于信贷政策变化、提款未通过审核以及借款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发放的,贷款人免除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借款实际发放后生效。12.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2.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12.2.2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展期。展期利率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1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2.3.1 借款人违约的。12.3.2 借款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如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发生恶化;财务指标突破约定;其他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股权结构、对外投资等发生不利变化的;涉及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死亡、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情况。12.3.3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担保物发生价值贬值、灭失、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等情况。12.4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解除通知送达借款人,立即生效。无法联系的,以公告送达。12.5 合同的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代理费、公告费、拍卖费和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等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3.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义解决方式为: 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附 则 15.1 本合同约定日期中,如遇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金融机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5.2 本合同双方对所有条款已充分协商和了解,认识一致,均无异议。15.3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抵押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4 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可联系文库删除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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