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政务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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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政务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政务网(域名:)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兽医政务网由农业部兽医局主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协办。第三条 网站是国家级兽医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兽医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布行业权威资讯,展示各地兽医行业新面貌和新成就。第四条 网站遵循“谁栏目,谁更新;谁审批,谁监管;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信息审批责任制度和信息上传发布责任制度。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责任分工第五条 农业部兽医局是网站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负责指导和监督网站管理工作,制定网站建设规划,协调部内有关部门推进网站建设与管理;(二)审批并授权网站发布兽医政务信息;(三)负责审批网站系统版本升级和重大栏目内容调整方案;(四)负责安排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及应用开发的费用,审核网站的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第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承担网站的信息更新、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二)根据农业部兽医局的审批意见,通过网站发布农业部兽医局工作中形成的政务信息;(三)制定网站信息采编管理细则,收集、整理、汇总、发布相关信息;(四)制定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提供技术服务,保障网站运行安全可靠;(五)负责信息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六)负责用户的身份管理和访问授权管理工作;(七)编制网站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八)制定网站应急维护预案; (九)承担公共信息和其它网站信息加载工作; (十)承担网络安全的技术维护、网站运行实时动态监测工作; (十一)承担网站防火墙、密码解析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及其它相关设备的安全;(十二)承担网站数据备份管理工作;(十三)承担兽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农业部兽医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和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兽医主管部门须指定1人作为网站信息员。信息员应熟悉兽医相关政策规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文字能力,能定期向网站提供信息。信息员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或本地、本部门的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报签。各地、各单位网站信息员有关信息应及时报兽医局、疫控中心备案。第三章 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九条 网站建设应遵循直观、简捷、高效原则,合理安排栏目设置。网页应力求朴素庄重、美观大方,并能提供信息搜索、快速链接等功能。第十条 兽医局根据网站的栏目设置情况,明确各栏目的信息维护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栏目信息更新、维护以及与疫控中心的联系。第十一条 网站制定统一的用户注册规则和管理办法,开通或撤销高级用户和管理者必须经兽医局审批。疫控中心负责用户注册、身份识别、口令管理等技术工作。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疫控中心的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按兽医局审核的授权方案进行用户身份登记,对不同级别管理者进行授权管理。第十三条 网站严禁发布、转载、转贴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内容(包括暴力、色情、发动等内容,以及其他与国务院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不符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十四条 网站不得与商业性网站、色情网站、非法政治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非经营性网站身份不符的链接活动。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十五条 网站的信息征集发布实行责任投稿的办法。责任投稿是指网站信息员按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审批责任制度、信息上传发布责任制度,向网站提供达到一定质量要求的稿件。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文字、数据、图片、动画、声音文件和视频等。网站信息员在报签信息时,应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尽量做到图文并茂。第十七条 除保密信息外,下列信息应在网站上及时发布:(一)农业部、兽医局领导出席的兽医、兽药行业重要活动;(二)兽医、兽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发布的兽医、兽药管理部门规章;(三)兽医、兽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农业部兽医局办理的农业部公告、须信息公开的公文;(五)兽医公报;(六)各地发布的兽医、兽药地方性法规;(七)有关事业单位、各地兽医部门重要的业务工作活动;(八)其他应予公开的信息。上述信息应在其它网站发布之前或同时在中国兽医政务网上发布;农业部、兽医局领导出席的兽医、兽药行业重要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第一时间发布,并做到图文并茂。第十八条 下列信息禁止上传:(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正处于保密期间的信息;(二)正在研究、调查、处理、办理,尚未形成正式意见或结论的信息;(三)未经兽医局审批同意上传的信息;(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第十九条 兽医局工作中形成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同步发布,此类信息按以下程序报签:(一)兽医局各处工作中形成的,经领导签发的新闻稿、农业部令、农业部公告、兽医公报以及其他须公开的公文,由兽医局有关处网站信息员采编;(二)正式发布的全国性兽医、兽药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由兽医局医政处网站信息员采编;(三)正式发布的兽医、兽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兽医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药政处网站信息员采编。以上信息,由网站信息员填写中国兽医政务网信息发布报签单,并附上领导签发稿,或法规、标准文件,注明拟发布的栏目,交疫控中心有关处室采编发布(同时发送电子稿)。第二十条 农业部兽医局有关处工作中形成的,没有明确须公开的、尚未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的信息,须在网站上发布的,按以下程序签报:由本处网站信息员填写中国兽医政务网信息发布报签单,注明拟发布的栏目,经本处负责同志审核、兽医局综合处审核后,报兽医局领导审签。兽医局领导审签同意后,由相关处网站信息员将中国兽医政务网信息发布报签单和信息电子稿,交疫控中心有关处室采编发布。第二十一条 其他单位形成的,与兽医、兽药管理相关的以下信息,疫控中心有关处室、网站信息员应及时采编,填写中国兽医政务网信息发布报签单,经兽医局有关处负责同志审核后,及时在网站上发布:(一)有关单位工作中形成的,与兽医、兽药管理相关的农业部令、农业部公告以及其他可公开的公文;(二)正式发布的涉及到兽医、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中央媒体发布的中央领导同志与兽医、兽药管理相关的重要活动、讲话及相关内容的新闻稿件;(四)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民日报发布的农业部领导与兽医、兽药管理相关的重要活动、讲话及相关内容的新闻稿件;(五)经农业部办公厅同意安排的,其他媒体发布的,对农业部领导、兽医局有关同志以及兽医专家新闻发布、采访、访谈的新闻稿件。第二十二条 有关事业单位、各地兽医部门重要的业务工作活动信息,按以下程序签报:由有关事业单位、各地兽医部门网站信息员填写中国兽医政务网信息发布报签单,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已在其它稿件上签发的,附签发稿)后,交疫控中心有关处室采编。第二十三条 疫控中心有关处室收到签报完成的信息后,应认真核对,将信息按规定的格式进行核稿编排后,正式上传网站予以发布。疫控中心有关处室应当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对上网信息及其中国兽医政务网信息发布报签单及时整理立卷和归档。第二十四条 各信息员应对其报送的稿件负责,对其编写、摘转的文稿造成的泄密、重大失实等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各信息员的主管领导应对所审核的稿件负责,对经其审核批准发表的稿件造成的泄密、重大失实等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疫控中心有关处室采编人员应对所采编、上传的稿件负责,对其摘转的重大失实或虚假稿件负有直接责任。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网站应建立信息安全运行保障体系,加强网站硬件、软件系统管理,确保网站全年每天24小时安全顺畅运行,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疫控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暂停服务公告。第二十六条 网站管理系统平台内的文件必须对所在目录设置共享权限口令后,方可进行共享。各系统的口令组成、长度、更换周期等由疫控中心有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定。第二十七条 网站的服务器、计算机上运行的操作系统或应用系统应及时升级,并安装统一的病毒防护软件,及时更新病毒代码,预防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入侵。未安装病毒防护软件的计算机不得接入网站系统。第二十八条 疫控中心应制定安全操作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网站保密、安全运行、网页维护、技术保障等方面的培训。第六章 奖惩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手段干扰和破坏本网站的正常运作,否则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本网站交互栏目上发表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言论,违者责任自负。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借本网站的名义进行任何方面的组织、宣传、集资等活动。如有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上述行为,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二条 网站用户不得从事干扰其他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设备的活动。一经发现盗用其他用户密码,或利用各种网络设备与软件技术侦听、盗用其他用户的网络信息,立即取消其用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从事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及侵害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活动。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四条 网站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网络运行重大故障或长时间中断,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损害程度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五条 网站管理人员提高安全保密意识,保管好个人帐号和密码,不允许将个人帐号和密码授权他人进行信息更新、维护以及与网站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由于个人原因致使个人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第三十六条 兽医局对在网站管理、信息报送和采编、安全维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兽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兽医政务网信息发布签报单签发:农业部兽医局综合处审核:农业部兽医局处室审核:单 位:单位负责人:(有关事业单位、各地兽医部门需发布的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签)信 息 员:电 话:年 月 日 时拟发布栏目:(1.2.3.项之间可复选,各地兽医部门信息均发布在“各地动态”栏目)1.兽医要闻2.通知公告 法规标准 办事指南 下载专区3.发展规划 政策法规 疫病防控 监督执法 医政管理药政药械 国际合作 科技标准 兽医公报4.各地动态标题:已签发:(已签发下列文件的,须附领导签发稿)法规 标准 新闻稿 农业部公告 兽医公报其他须公开的农业部公文 有关事业单位、各地兽医部门负责同志已审签转载(注明来源): 网站管理办公室信息采编组:采编员: 核稿: 网站上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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