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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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作者:陈璐满海雁来源:商情2016年第06期【摘要】英国是目前全球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完善,已经形成了非 常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是英国第一大税种,在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等方面充分发 挥了作用,我们可以从其改革中学习,并为我国所用。中英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在发挥状况 上的差异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主要分析两国个人所得 税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及课税对象等主要构成要素,对税收功能、税收立法和税收征 管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缺点,并且根据英国多年发展个人所得税 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纳税人税率一、中英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研究的意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是个人所得税征收时间相对较晚的国家,自 1980年起,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仅有30多年的历史,这些年间我国也进行了三次重大 的改革与发展,其中最大一次改革是在2011年,我国实施了新的修改法,调整了起征点,由 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500元。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快速发展,我们深刻意识到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源 于英国,早在1799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完善,是世界上个人所得 税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并且完善的个人所得所得税制度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所保 障,从整体上看,提升了整个国家的幸福指数,为英国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 研究中英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不同,学习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经验,让个人所得税成为建设 我们国家的重要武器,对于我国的发展与国家建设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二、中英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一)从税制要素角度比较分析(1)税制模式的比较分析。计税基础是课税对象在数量方面的具体化。因为税基设定不 同的原因,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从分类制、混合制和综合税制中选取适合自己国家的税制模 式。在英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就是先分类别征收一部分所得的项 目,然后将汇总的总和再进行综合征收,英国所实施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既充分体现了量 能负担、累进税率、公平税负的原则,又可以使税款及时入库。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 制,我们可以理解为首先我们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税目对其进行分类,然后我们把不同类别所 得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减少税收流失,简化税收征管,但是征税项目复杂,不利于 公平负税原则的体现。(2)课税对象的比较分析。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它是以纳税人取得的总 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来确定的。税目是衡量纳税人取得总收入的依据。英国的物品范围广, 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息收入、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现金收入,还包括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汽车,住房和非现金收入等都属于英国的物品范 围。另外,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来源所得都有细致的划分,比如资本利得、附加福利、 退休收入等,其应税所得计量十分准确。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分为很多种:工资、薪金 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只有列举的项目才征税。其中有一些收 益虽然可以增加税负但还没有明确包含在征税范围内,对于税负公平的体现有一定的影响,还 有部分征税项目的划分不明确,很多纳税人用分解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严重影响税收效果, 使得个所得税不能充分体现其作用。(3)税率的比较分析。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完备的要素设计,比如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结构,可以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其在费用扣除标准上对于扣除盲 人、个人扣除、子女税收抵免等多个项目都有规定,计算精准。我们可以了解到英国个人所得 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将年综合收入采用的适用税率划分为三个层次:起征税率10%、基 本税率22%和高税率40%。采用三种税档可以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数充分体现了“宽税 基、低税率”的原则,与此同时可以降低费用,减少复杂的程序,有利于税收征管。中国的个 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所得的不同性质,分为了两种不同的税率,包括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又对 此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采用5 %至35 %的? 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20 % 的单一比例税率。然而在中国,税率制度要繁琐复杂的多,其中一些收入数额相同,但是不同 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征收的税额是不一样的,造成边际税率过高使劳动者的积极性受挫,容易形 成偷税漏税现象。(4)法定扣除项目的比较分析。英国的法定扣除项目包括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其中生 计扣除项目繁多,有捐款宽免、个人宽免、寡妇宽免、病残者宽免、基础抚养宽免等等,然 而和英国相对比,我国的法定扣除项目十分复杂,比如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个人工 资薪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等都是法定扣除项目,另外对于劳 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均采用定律和定价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按此 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捐赠等其他项目也包括在法定扣除项目之中。对比我国的税前扣除项目,英国的更加方便,简单而细致,尤其英国的税前扣除项目在生计扣除方面充分体现了纳税 人的具体状况,比如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这样减少了实际负税出现不合理的现象。 然而中国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不完善,过多的税前扣除项目也给偷逃税留下了空间。(二)从个人所得税税收功能角度比较分析(1)收入功能。在英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有200年的历史,其主体的税种就是个人所得 税。它创造的收入在英国总的财政收入中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其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的 发展使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具有非常大的贡献。在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府颁 布了众多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比如“放权让利”政策,该政策使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质的变 化,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个人的收入快速增长。自1980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财 政收入的增加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一些符合国家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得以实现,比如对 全体公民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实现向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在税收组成方面,我国与 西方国家作对比还是比重偏低,原因是中国的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收入分配不公平,小部分 人富裕,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不高,从而导致人均收入水平低,很多人的收入在减去法定扣除项 目后所剩无几,应纳税额几乎为零,因此,目前的中国,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对 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还不能起主导作用。(2)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使其在缩小收入差距中扮演这重要 的角色。基尼系数可以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可以通过计算获得英国的可支配收入 基尼系数,即由总收入基尼系数扣除直接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总 收入基尼系数变化到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的百分比,其体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效应。相比于中 国而言,相对较小的个人所得税规模使利用税收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不大,因此,在我国 很难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三)从税收立法角度比较分析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和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的三大主要方面,税收立法权是最重要 的,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都来源于税收立法权。英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相当重视,因为 英国作为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国家,当然重视税收立法权的发展,其税收立法工作相当严格与 规范,对其他国家有相当大的借鉴作用,我们都知道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以权益法案作为 其指导思想,权益法案指出,每个财政大臣需要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在下议院对议会提 出下一年度的财政税收政策,然后议会对其进行投票,只有投票批准之后才可以生效,一旦进 入财政法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改变。所以,英国立法之前都会向社会各界寻求意见 和建议,通过民意来制定具体的条款和条件,这样很多问题都可以随之解决。在没有特殊情况 下英国的税法一旦保持稳定,很难去改变,因此,英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比较完备的 个人所得税法,有十万字之多,每个法案规定之详细,其他国家都为之惊叹。每个公民可以通 过税法知晓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用处。相对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总条款只有15 条,非常稀少,虽然一些行政机构的规定是税务机关行使一定的税收权力的基础,但它不属于 法律的范畴。(四)从税收征管角度比较分析在英国,中央政府集中掌握着税收管理权,一方面是由于主体税种和税收由中央政府高度 掌握着,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进行立法和征收的工作,可以控制和使用大部分税收收入。我国 从2002年开始,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了改革,从以前的地方税转变为中央和地方共享 税,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收益权共享,这样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首先无益于收 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地方政府处于保护目的不进行监管,使中央政府强化个人所得税征 管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另外,让地方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比如 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时效性差,同一级税务机关的内部征管与全局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 之间的信息传递受到阻碍,容易形成税收漏洞。三、中英个人所得税比较对我国的启示英国个人所的税经过200多年的发展,更加系统化,对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可以较好的 体现出来,为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英国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处于 稳定良好的发展状态,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与发展给予很大的启发。(一)分析国情,选择适合中国的混合所得税制在过去,个人信息系统不完善,从完整的个人信道检索信息,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中国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现在,有了居民身份证后,储蓄实名制度改革后,获得一个完整的个人所 得税纳税人的信息是比较容易的。所以,目前在中国,我们应该取消分类所得税制,借鉴英国 的经验转而转变为综合所得税制。然而,中国的实际国情与英国又有所区别,目前我国的现金 收入系统十分不完善,存在很多的漏洞,比如很多人的收入非常复杂并且他们将一部分收入隐 藏,不利于税务机关征收,还有一部分居民纳税意识薄弱,不清楚为何纳税,因此,我国需要 逐步调整税制,根据中国现有的国情,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即首先应按 取得的形式及来源对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分类,预扣征收分类税,在每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可 以以一个家庭为单位将总收入减去必要的费用扣除、生计扣除和其他扣除,合并申报纳税,如 果出现超额的部分可以再采用累进税率综合计税。采用此种方式,将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 可以充分体现出公平的原则,还能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规范非现金收入,将各种渠道的收入真正归入课税范围在英国,非现金收入十分稀少,所有的单位都将基本收入货币化、账面化。因此,很容易 将福利和为数不多的实物转成账面数额。而在我国,在现有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出台相关规 定,规范工资外的非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范围,并要求各单位将各种形式、各种渠道的非 现金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纳入统一管理,使纸币的工资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其实际收入。非现 金收入如果能有效地得到规范,将能够防止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可以更公平地调整收入 分配格局。(三)改变复杂的税率结构,统一简化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存在缺陷,复杂的税率结构不但不利于征收而且不利于保证其 公平性,我们应当简化税率,特别是预扣分类税的征收与管理最好不要有过多的税率,使税率 与混合所得税制相协调,我们要适当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而对于劳动所得比如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降低其税率,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社会 公平,除此之外,将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可以平衡税负,减少累进级 距。(四)确定科学合理的法定扣除项目,建立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法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并且需要借鉴英国多年发展个人所得 税的历史经验,我们可以用实际支出然后予以扣除的方法,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比如家 庭中的婚姻情况,子女的情况,或者看看家庭中是否有老人,身体不健全的人,另外我们应区 别对待单身或者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其生计扣除应当适当降低,我们最好不要采取定率扣 除,定额扣除或者这两种相结合的方法,费用的扣除费用扣除应该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全 部而且完全为经营目的而发生的支出,只有这样的费用扣除制度能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的目 标。(五)改革税收立法体制,制定相关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明 确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则,避免税务机关立法权与 执法权集于一身,对已出台的法规、规章进行认真清理,把纳税人的权利和公民利益、公共利 益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同时,可以引入司法监督机制,从法律上切实提高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 识。(六)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在当今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非常不完善,偷税逃税现象非常严重,其中缺乏征管手 段和力度是很大的原因。然而英国的征管方式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英国实行源泉扣缴制,让每 个纳税人都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与此同时明确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 务人相互之间的责任及义务,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更好的让税务机 关监控税源,能很好的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此外,重视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权的划分, 加强中央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逐步减少地方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四、结束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地发展,对外交流更加密切,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税种 之一,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迫在眉睫,我们必须要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步伐,协调相关部 门,调整税率,确定税制模式,学习英国个人所得税多年发展的经验,使其为我国所用,另 外,我们可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 税收的主要来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1 苏彦.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比较及其启示J.海南金融,2006(10).2 晓彬.中国会计十年的历史跨越J.财会通讯,2013,(4).3 胡铭焓.中外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税金融,2011.4 刘萍.浅谈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构成要素的比较J.时代金融,2013,(4).5 邹佳倩.中英个人所得税制比较与启示J.财会月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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