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南院[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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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南院20119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校区(学院)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参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区(学院)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作如下规定。第二条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在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内应当按要求参与考勤,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按国家和校区(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考勤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考勤内容主要是到岗、迟到、脱岗及早退等情况,按校区(学院)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政治业务学习、各种集体活动均属考勤范围。考勤员每月5日前必须将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办公室。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漏报、瞒报。第五条 组织人事办公室全面负责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协助组织人事办公室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辅人员、教师的上下班纪律进行抽查。各单位在组织人事办公室的协调下负责日常的考勤工作。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请假,经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第七条 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批,超过3天的经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第八条 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应书面向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请假第九条 请假分为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等。请假人员向各单位的考勤员领取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附相关证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准假后,安排好本职公务后离岗。如因突发情况,本人应来电或来信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第十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要办理续假,批准后方能续假。经准假离开工作岗位以后,假期完毕前应向原审批部门销假。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和续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第十一条 病假。教职工本人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应请病假。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本人医保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休假证明及病历办理。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二条 事假。教职工在国家、校区(学院)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请事假。第十三条 婚假。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假期为5天。男女双方均属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婚假10天。第十四条 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在产假期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休35天;晚育(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晚育假15天;剖腹产凭医院证明增加假期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丈夫陪护假10天。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假。已婚职工的人工流产假、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护理假均称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须持计生部门证明办理。 (一)人工流产假:怀孕在三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15天休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做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休假。已生育一胎者二次(含二次)以上流产的,按事假对待。 (二)上下节育环假:女职工上下节育环,各给予3天休假。产后上节育环,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三)结扎假:男职工结扎,给予7天休假,女职工结扎,给予30天休假。女职工产后结扎,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四)对于计划外生育和未婚先孕、人流、生育的女职工,按照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理,可参照以上假期规定准予休假,休假期均按事假对待。 第十六条 哺乳假。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需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后,所在部门视工作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不超过5天的丧假。丧假路程时间按实际另计。 第十八条 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居住在广州、佛山地区以外的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教职工供养的家属)不能在公休假日相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探亲假一般在寒暑假安排。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办公室批准后,才能给予假期待遇。第十九条 产假期间遇有寒暑假的,寒暑假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病、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第五章 假期的工资和待遇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如下办法计发:(一)教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二)教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但医疗期未满时,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单位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回来正常上班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如下办法计发:(一)不发工作量工资。(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70%的比例计发岗位工资;超过40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50%的比例计发岗位工资;超过2个月的,停发本人岗位工资。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照发,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以下办法计发:(一)教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请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按岗位工资的50%计发。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勤罚懒的重要依据。(一)教职工旷工一天(教师缺课一节计一天,下同)扣发当年年终奖的1/3,教职工旷工累计二天扣发当年年终奖的2/3,教职工旷工累计三天以上扣发当年年终奖;教职工在劳动合同有限期内旷工时间累计超过5天,视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可作解聘处理。教职工旷工,年终考核不得高于称职等次。 (二)教职工经常迟到早退,在劳动合同有限期内累计10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教职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二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参加工资普调,视为不适应本职工作,可作解聘处理。(四)教职工一年病假累计三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参加工资普调,累计超过规定医疗期限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五)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规定,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在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工作的全体教职员工。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2、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月考勤表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1年4月 29日印发附件1: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性 别工作单位职务请假类型病假 事假 婚假 丧假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其他 请假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联系方式本人申请理由本人签名: 年 月 日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教科办意见 单位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组织人事办意见 单位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校区(学院)领导意见校区(学院)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销假情况所在单位领导签名组织人事办领导签名备注注:(1)此表一式两份,请假教职工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办各一份。(2)附上相关证明。附件2: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月考勤表单位(盖章): 年 月全 勤 人 员 名 单缺 勤 人 员 情 况姓 名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其他备 注单位人数全勤人数缺勤人数单位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说明:(1)缺勤按天数计算,于次月5日前交组织人事办公室; (2)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需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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