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掘进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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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掘进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方案 掘进队副队长负责本区队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责任范围 1.参与制定和审定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2.参与制定区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参与制定区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3.参与审定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区队周列会和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实现安全生产。5.必须尽职尽责,做好过程控制,不违章指挥,规范职工行为,控制减少“三违”的发生。6.参与区队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7.在生产过程中,积极配合队长,保证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8.组织好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等要求,协调好各班次生产任务、安全重点、岗位纪律要求。9.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合理调配各工种操 作人,组织掘进、巷修工作面的标准化施工。10.配合队长抓好工作面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排除。对不合格的工程要查出原因,及时组织整改。11.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和施工人员培训情况,随时掌握掘进工作面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向队长汇报。12.负责按照确定的掘进施工工艺、巷道修复工艺、生产计划组织施工,指导制定重点工作安全技术措施。13.参与学习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14.按要求参加重大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5.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1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7.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18.在队长未在岗位时,应承担队长职责。19、掌握工作区域重大安全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现场确认,对作业区域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二、考核标准 对于生产副队长的考核分为通报、罚款、降职或撤职处分等,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情节较轻的,对区队生产副队长进行通报考核;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一定程度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一)以下情况视为情节较轻 1.未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本矿安全生产指令及各项制度不到位的。2.安全生产例会召开不及时,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3.分管范围内的计划、制度、措施、规程贯彻实施不到位的。4.班前会上传达规定、通知、生产任务、工作重点不到位的。5.现场管理、劳动组织不到位的。6.工作面工程质量整治工作不到位的。7 本队范围内的“三违”、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不到位的。8.未参加本矿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的。9,工作面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0.未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未参加生产调度会。11,未参加矿应急救援演练。12.本区队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的。13.本区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14.自身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15.区队人员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二)以下情况视为情节较严重 1.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没有落实本矿安全生产指令及各项制度的。2.分管范围内的计划、制度、措施、规程贯彻实施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3.班前会上传达规定、通知、生产任务、工作重点不到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4.现场管理、劳动组织(瓦斯异常等特殊区域)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面工程质量整治工作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6.本队范围内的“三违”、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7.事故分析处理及上报、“三违”分析处理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8.事故调查上报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9.区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10.区队人员工作未落实的。11.对于已通报现象没有立即落实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三)以下情况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对于已通报现象没有立即落实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2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3.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对矿进行处罚的。4.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5.生产计划落实不到位,导致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目标的。6.非客观原因造成重大隐患的。(四)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方案 掘进队队长是掘进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掘进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责任范围(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定作业规程 2.组织审定区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区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3.认真审查技术员编制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队长要主持专门会议由技术员向职工进行贯彻并严格考核。(三)参与制定、审核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组织审定区队安全培训计划,加强对全队职工的技术业务学习及培训工作,新工人上岗时做好师徒合同签订工作。(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按规定为全队职工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爱护安全设施及通风设施。(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在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7.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并对施工现场的具体问 题提出意见。8.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区队周列会和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实现安全生产。9.参与区队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六)做好班组建设及抓好现场管理 10.组织好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等要求,协调好各班次生产任务、安全重点、岗位纪律要求。11.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组织掘进、巷修工作面的标准化施工。12.抓好工作面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排除。对不合格的工程要查出原因,及时组织整改。1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各队施工状况,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14.安排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15.必须尽职尽责,做好过程控制,不违章指挥,规范职工行为,控制减少“三违”的发生。16.负责本区队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17.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和“三违”人员帮教活动,切实提高员工按章作业的意识。(七)学习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参与学习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按要求参加重大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20.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九)区队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1.落实区队安全生产目标。22.落实安全事故责任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23、掌握工作区域重大安全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现场确认,对作业区域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十)其他 24.队长未在岗位时,要委托其他副队长承担队长职责。二、考核标准 对于区队负责人的考核分为通报、罚款、降职或撤职处分等,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情节较轻的,对区队负责人进行通报考核;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一定程度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一)以下情况视为情节较轻 1.未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本矿安全生产指令及各项制度不到位的。2.安全生产例会和区务会召开不及时,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落实 不到位的。3 分管范围内的计划、制度、措施、规程,编制修订和贯彻实施不到位的。4.班前会上传达规定、通知、生产任务、工作重点不到位的。5.现场管理、劳动组织不到位的。6.工作面工程质量及安全环境整治工作不到位的。7.本队范围内的“三违”、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不到位的。8.未参加本矿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的。9.工作面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0.未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未参加生产调度会。11.未参加矿应急救援演练。12.全队职工的劳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及时,督促正确使用不到位。13.全队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的。14.本区队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的。15.本区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16.区队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17.区队人员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二)以下情况视为情节较严重 1.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没有落实本矿安全生产指令及各项制度的。2.分管范围内的计划、制度、措施、规程,编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3.班前会上传达规定、通知、生产任务、工作重点不到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4.现场管理、劳动组织(瓦斯异常等特殊区域)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面工程质量及安全环境整治工作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6.本队范围内的“三违”、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7.事故分析处理及上报、“三违”分析处理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8.事故调查上报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9.区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10.全队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11.区队安全责任未落实,管理混乱的。12.区队人员工作未落实的。13.对于已通报现象没有立即落实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三)以下情况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对于已通报现象没有立即落实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2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3.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对矿进行处罚的。4.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5.综合计划落实不到位,导致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目标的。6.非客观原因造成重大隐患的。(四)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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