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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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本细则引用文件:(一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 5号)(二)神华集团电力板块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神华安传电2013032号)(三)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神华国能安监201459号)第二条 本细则明确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规范和指导公司的隐 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 缺失。第四条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按照“统一领导、 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全员参与、溯源追责的要求, 建立公司和部门两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体系包 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全监察部(基建 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运行部、维护部。 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 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业务管理 部门,运行部、维护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执行部门,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全 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以及“源头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管控。第八条组织体系职责(一)公司安委会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神华集团和神华国能集团有关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全面领导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2. 保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3. 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大事项。(二)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主要职责1. 负责监督公司相关生产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对各生产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建档、评估、防控、 治理、验收、销号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2. 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 织开展情况。3. 负责对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监督各生产部门严格落 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4. 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 展不力,未对“隐患制造者”进行责任追究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 提出考核意见。5. 负责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等工 作。(三)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1. 负责对各生产部门和基建单位电力安全、设备设施、环 保等事故隐患的防控措施、治理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指导事故隐 患的全过程管控和闭环管理,检查指导各相关生产部门将隐患档 案信息录入MIS系统。2. 负责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的事故隐患,组织各生 产部门和基建单位开展隐患专项整治,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 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控制新隐患的产生。3. 负责对环保事故隐患进行全过程管控和闭环管理。4. 负责对信息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过程管控和闭环管理。5. 负责督促、指导鸳鸯湖电厂二期各基建项目单位按照“源 头治理”的原则,从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各环节控制 隐患的产生。6. 负责对生产部门报送的事故隐患及防控措施、治理方案 每月15日前组织评估审核,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可组织相关 人员制定事故隐患的防控措施和治理方案,指导协调防控措施和 治理方案的实施,并将审查批准后的隐患报表、防控措施和治理 方案每月15前报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备案。7. 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15 日前完成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每次隐患排查治理后,完成治 理效果和评估报告等工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安全监察部(基 建安全监察部)备案。8. 负责在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及安委会会议上,对公司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报。(四)生产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神华集团、国能集团和公司有关 要求,保证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人、财、物 的投入。2. 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 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或临时监控措施,是本部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职能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分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做到“一患一档”,并按规定 录入MIS系统。3. 负责督办、检查所属班组及外协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闭环管理。4.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生产技术 部(基建工程管理部)申请验收;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 收到相关部门验收申请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必要时邀请相关 专业行业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 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5. 负责组织职能范围内的专项隐患排查,针对共性、苗头 性、倾向性事故隐患,结合季节性工作和定期工作,下达专项排 查任务单,明确排查任务,细化排查重点,指导各班组隐患排查 工作。6. 负责在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及安委会会议上,对本专业 职能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报。第九条 公司将生产项目、工程项目外委的,安全监察部(基 建安全监察部)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 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安全监察部 (基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运行部、 维护部根据职责分工,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 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隐患分类与分级第十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 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 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第十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 一般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分为级重大事故隐患和II 级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原则详见附件1。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管控治理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加强源头控制,从项目 设计、建设施工、设备采购、检查验收等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管控,从根本上减少、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发现 (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 理(见附件2)。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应结合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设备日常巡视、缺陷分析、运行分析、异常分析、可靠性分 析、技术监督、事故分析、反违章检查、设备检修预试、安全性 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二十五项反措”执行情况检查、设备状 态劣化分析、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进行。对于发现的隐患, 应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做到“一患一档”。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部门)、专业分类、产生原因、归属职能 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 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第十六条隐患评估按照即时评估和定期评估方式开展。(一)即时评估: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 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 部门进行预评估,由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组织评估、 核定;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部门进行预评估,生产技术部(基 建工程管理部)组织评估,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业务职 能部门进行核定。(二)定期评估: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每月10 日至15日组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定期评估,全面评估各级各类 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经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组织 评估后,由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每月20日前报集团 公司核定。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应制定 和采取相应的监视措施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编 制监控措施和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和治理方案由生 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措施 和治理方案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初审通过后,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事 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 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 案。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日常维护、计划检修、技改、 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 落实七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进度图表,安全监察部 (基建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应督促隐 患所在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治理。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 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部门在预 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申 请验收。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基建工 程管理部)负责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销号。第二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进行 预验收合格后,向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 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组织完成初验收后,安全监察部 (基建安全监察部)将初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申请 集团公司验收,然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复杂或疑难隐患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工 作,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第二十三条已消除的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和生产技术 部(基建工程管理部)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隐患档 案保存期限至少3年。第二十四条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办理隐患延 期手续。重大事故隐患的延期须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 核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五章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 之间安全监督体系对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或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且 整改时间超过120天的一般隐患,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下达 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3)实施挂牌督办。公 司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对重大及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 牌督办。第二十七条 对于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生产技术 部(基建工程管理部)应填写“挂牌督办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报集团公 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报告单格式见附件4)。第二十八条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负责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防控、治理等具体事项,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防控、 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对挂牌督办的 事故隐患应优先给予资金、物资、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保障。第六章信息报送第三十条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专工、生产技术 部(基建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工、运行部安全培训专工、维护部 安全培训员以及物资供应部、物业管理中心安全员,根据责任分 工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第三十一条每月20日前,生产技术部(基建工程管理部) 将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签字后,由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 察部。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 表(格式见附件5)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每季度第一个 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每年12月20日前 上报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第七章检查与评价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主动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 给予表扬和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特大、重大、较大、 一般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每次奖励500010000元;发现 一般设备事故隐患,避免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发生,每次奖励 100 5000 元。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者, 考核责任部门1000至5000元;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考核责任部 门500至1000元(有集团公司批准的延期手续者除外),同时予 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六条 公司挂牌督办的一般隐患,逾期未整改者,考 核责任部门500至1000元;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考核责任部门 250至500元(有公司批准的延期手续者除外),对重复发生的 隐患或新隐患制造者考核250元至1000元,同时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现的隐患,相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深入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 任。特别是对于重复发生的隐患或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又制造出新 的隐患,要从重处罚。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 动态检查和考核。(一)对于部门自查未能发现隐患而被上级查出,或不主动 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严格追究“隐患制造者”责任,或集团 公司及公司挂牌督办的隐患,责任部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验收不 合格的,将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严肃考核,同时在 公司内予以通报。(二)对于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并导致安全事故或未遂事件 的,公司将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罚,并取消其 部门、班组当年本安评级资格、安全先进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负责 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 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实施细 则(试行)(神华国能宁管201323号)同时废止。附件:1.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和认定原则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3. 重大(一般)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4. 挂牌督办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5.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6. 季度重大(一般)安全隐患管控情况分析报告7、年度重大(一般)安全隐患管控工作总结报告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和认定原则一、事故隐患认定标准(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 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1. 级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 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 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5)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2. I级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 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或者可能导致发生神 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的隐患。(4) 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 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5) 重大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 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 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6)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 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 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 染事故的隐患;经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 机构及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重大隐患。(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 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 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二、事故隐患认定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 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 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一)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1. 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 重伤的按死亡计算。2. 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 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1.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 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2.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 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3. 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三)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1.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 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 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2. 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 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 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3. 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4. 影响主系统、主设备安全运行且无法立即消除的缺陷应 视为隐患。(四)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照电监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 安全2013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贮灰场,定为 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贮灰场,定为I级重大 隐患。(五)重大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 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 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 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 应负有的安全责任。3. 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 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 全管理体系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 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4. 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单位未能按照电力单位综合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 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和电力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5.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 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 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6. 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 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7.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 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09 72号)的通知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8. 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电监安全20133号)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六)一般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1. 单位未按照集团公司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承包商 管理。2.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业务许可证。3. 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保及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4. 单位未通过消防验收。(七)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1. 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2. 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 爆化学品的;5.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6. 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八)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 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 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生产部门班组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安委会/1.隐患排查治理开始6.学习文件,分解任务,制定计划5.学习文件,分解任务,制定计划2.制定隐患排查治 理文件草稿4.下发正式文件3,审核文件草稿8.隐患排查发现, 建立一患一档,登 记编号,预评估7.隐患排查发现, 建立一患一档,登 记编号,预评估9.隐患评估定级10. 一般隐患治理一般隐患是否消除是否重大隐患Y11.报神华国能集团职能部门审核Y14. 一般隐患验收16,重大隐患治理整14.资料存档,报 安全监察部备案15.组织制定治理 和监控措施F一般隐患验收是否通过13.自验收,申请验收12.安全监察部挂牌督办隐患是否整改 完成Y19.报上级安全监察部审核销号21.归档资料,保存一22.结束重大(一般)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20xx年第x号)签发人:xxxxxx (接文部门):公司依据,认定你部门存在如下重大(一般)隐患:以上重大(一般)隐患,请你们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 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于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整 改情况经你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 监察部)。在此期间,你部门应当采取确保运行安全,防止人身伤害、 火灾、环境污染、设备损坏的措施。安全监察部(基建安全监察部)(印章)挂牌督办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报集团公司、西北电监局)填报部门:填报时间:年 月 日隐患名称:评估等级:隐患所属部门:隐患评估时间:年月日部门负责人:电话:整改负责人:电话:隐患现状:隐患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防控措施:整改措施:隐患整改计划:应急预案简述: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201年 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报集团公司、西填报单位:类别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电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应开展 家数实际开展家数覆盖率I级II级排查数 量已整改 数量整改 率排查数 量已整改 数量整改 率排查数(家)(家)(%)(项)(项)(%)(项)(项)(%)(项)(1)(2)(3)(4)(5)(6)(7)(8)(9)(10)合计1.人身安全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4.大坝安全隐患5.安全管理隐患6.其他事故隐患7.上年度累计未整改隐 患注: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季度重大(一般)安全隐患管控情况分析报告一、隐患治理工作概述公司所挂牌督办的各项重大(一般)安全隐患的控制措施、 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等落实及治理进度情况。二、存在的问题分析公司所挂牌督办的各项重大(一般)安全隐患管控过程中所 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建议等。三、下一步工作计划年度重大安全隐患管控工作总结报告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概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概述:公司所挂牌督办的各项 重大安全隐患的控制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等的落实及隐患 治理进度、整改效果等情况。2. 逾期未完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原因分析:逾期未完成的挂 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及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解决 办法、建议等。二、主要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部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 推广等。三、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矛盾: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及解决办法 等。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重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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