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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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 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 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 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 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 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 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 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 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 记、过户手续。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 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 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 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 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 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以通过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办 理权属登记手续。经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 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住房买卖合同签约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 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 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 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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