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郭万良学会--地质学会培训授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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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相关要求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 定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 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批复报 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 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 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是、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 批;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 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3、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6 166号)对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作出如下调整: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 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 相应的调整。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时,应当根据经批 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二)储量评审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1、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矿区水文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252832010;2、地质勘查行业标准:铀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1992002;铁、锰、铭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02;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22002;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32002;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42002;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52002;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62002;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地质勘 查规范DZ/T02072002;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82002;磷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92002;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02002;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12002;盐湖和岩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22002;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饰面石材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912015。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技术标 准。此外还有如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钻孔质量标准、煤炭勘查测井规范以及 一些采样、化验等技术规程不一一列举。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是矿山开采设计对地质资料需求的反映,它的形成是矿产 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积累和不断地进行科学总结的结果。矿产勘查规范是地质勘查工作的技术标准,带有强制性,矿产勘查工作中应 严格执行,否则地质勘查工作必然产生严重的混乱。上述技术标准的实施,对规 范我国地质勘查工作、储量报告编写和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范围(一)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 号)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1. 申请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2.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 量;3. 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 矿产资源储量;4. 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5. 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 量;6. 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规定: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部门实施下放至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按照规定,受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写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以及自治区境内矿山企业提交的闭坑报告。近几年由于一些情况变化,实际的储量评审范围已扩大,如一些勘查阶段的 中间报告(非开发利用阶段)、为延续采矿许可证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等。三、评审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一)储量评审备案各方的相关责任矿业权人:提供真实、齐全且合法取得的地质资料、权属文件和承诺函等其 他支持性文件。报告编制单位:依法依规编写符合规范要求的储量报告,提供资质文件和承 诺函。储量评审专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报告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实行回避 制度。评审机构:按规定组织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意见书,必要时组织 现场调查。备案机关:监督管理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二)矿产储量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资源储量报告的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可 以简单概括为:申报和材料审查一报告预审及受理一报告评审一报告修改完善一 专家复核一形成评审意见书一报国土资源厅备案等步骤。1. 预审:评审中心对申报人所申报的材料,由专人进行逐一审查。主要是申 报资料是否齐全,评审内容是否符合评审权限等,申报人是否与矿权证载明矿权 人一致,勘查范围是否与矿权范围坐标、标高等一致,矿权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经审查符合规定时进入报告预审阶段。预审主要内容是:报告的主要章节、附图、附表、附件是否齐全;勘查工作 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勘查类型确定是否正确,勘查控制、深度、矿 体圈定原则、样品采集化验、开采技术条件、综合研究、加工选冶试验、可行性 评价等是否达到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工业指标确定、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是否正 确等。预审中如对资料有疑问、情况不清或遇重大问题、资源储量变化较大、重 要矿床等,评审中心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调查,并提出专门 的调查报告。2. 受理:经申报审查和报告预审没有原则性问题或较大技术问题时即正式受 理后。评审中心根据送审报告的情况,从储量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组人选, 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相关专业人数及资格须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报告评审 要求。3. 评审: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评审 一般采取会审方式,会审前每位参评专家都需仔细检查、认真阅读、研究所有资 料,在正式会议前由专家组长召集专家组成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拿出初步 意见。报告评审会议由评审中心领导或安排技术负责人主持。专家组成员、报告提 交单位(矿权人)负责人、报告编写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及报告主编、 水工环专业人员参加。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负责。每个专家都需独立发表意见, 同时要写出署名的评审意见,并对个人评审意见负责。由专家组组长在会议上宣 布主要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并向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写单位反馈主要的修改 意见及修改时限。如对专家组的意见无异议时,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写单位负 责人应在反馈表上签字认可。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写单位参会人员如对评审意 见及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在评审会议上进行研究讨论,专家组应认真听取 告提交单位、编写单位参会人员的意见。但最终评审结论由专家组讨论决定。4. 报告修改完善及复核:评审会议结束后,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应按评 审会议专家的意见对所报送的储量报告进行及时、认真地修改、补充、完善,并 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安排专家组长组织相关专家负责进 行复核,必要时由专家组集体复核。经复核,报告符合评审会议要求,由专家组 长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将定稿的“评审意见书”提交储量评审中心。5. 备案:评审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审核“评审意见书”,最后由评审中心负 责人签发,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为有需要补正的, 按照要求予以补正。储量报告经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矿权人将所有资料向国土资源信息院汇交, 凭汇交资料证明,领取储量报告备案证明。(三)评审报告申报材料清单送审储量报告,应照按提交资源储量的规模,根据储量评审需要,提交相应 份数的报告文字、附表及附图。同时需要提供必要的申报要件: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 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申请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签章);3. 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4.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等)复印件;5. 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范围、整合范 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 系图(加盖申请方公章);6.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 作验收意见(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提供);7.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初审意见;8. 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9. 负责测绘、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10. 样品测试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样品测试的报告提供);矿石加工选冶试 验资质证书复印件(有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报告的提供);矿山建设设计资质(设 计单位提供有关附件的报告提供);11. 勘查合同或报告编制合同复印件;12. 储量报告评审合同;13. 报告编制人员(必须是报告编制单位的在编人员)表及个人身份及职称 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写明仅用于*报告并个人签字);14.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 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 库),纸介质最低数量要求(根据资源储量规模:文字报告大型一式10份,中 型一式8份,小型一式6份)及附图(剖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图至少二套,其它 一套)、附表、附件;15. 生产矿山年度动态检测报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矿山采 掘现状证明或年检采掘图;16. 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 的提供);17. 矿权人对报告采用工业指标的认定书;18.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 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19. 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审批、认定文件,有最近一次报告的提 供);20. 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21. 根据具体报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申报要件根据上级规定及评审需要,可增减。所有材料不接受扫描件。(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 不属于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2. 矿业权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不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3. 地质勘查资质、样品测试资质、矿石加工选冶试验资质、测绘资质、设计 资质等不符合规定;4. 勘查证载勘查单位与实际勘查单位不一致;5. 提交主矿种与证载矿种不一致的勘查报告;6. 未按规定进行全区勘查评价;7. 分析测试项目不全,应划分“三带”而未划分,内、外检比例、数量及合 格率,体重样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8. 勘查类型的确定不合理,控制及研究程度不符合勘查规范相关阶段的要 求;9. 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10. 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无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掘现状证 明或年检采掘图,无探采对比及与最近一次报告和最近一次年度动态检测报告(生产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的说明;11. 矿石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研究不符合规范要求;1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量明显不足;13 .未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14. 未进行放射性异常检查或存在放射性异常而未采样测试和评价;对人体 健康及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有害组份未查定;15. 煤炭勘查未按煤层气采样规范采取煤层气测试样品,未按照规定开展煤 层气勘查评价工作;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必要的瓦斯、煤尘爆炸性等分析测试;按 规定对需要划分先期开采地段而未划分;16. 无勘查投资人对勘查工作的质量验收意见,包括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 项工作验收意见等;无资源储量报告(含勘查报告)的初审意见;17. 评审中心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1. 专家组一半以上成员不同意通过评审的;2. 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3. 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4. 工作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又不同意降级处理的;5. 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加工选冶性能试 验研究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及矿山建设要求的;6.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7. 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8. 评审中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关于勘查程度的相关要求1、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矿山转采勘查程度有关事宜的 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335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 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 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中应明确“报告是否 达到了规范规定的勘查阶段工作程度要求,是否可以作为资源储量登记,是否可 以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2、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储 函20151号)关于勘查程度评价的要求:(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储量评审时,应要求评审专家以现行地质 勘查规程规范为依据,全面分析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和研究程度是否满足规范要 求,结合矿业权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价探矿权范围内勘查工作是 否全区达到相应的勘查阶段,可为下一步勘查阶段提出有价值的勘查范围,并将 结论或意见写入评审意见书。(2)对于一些探矿权人仅在区块局部做勘查工作(除个别点上取得重大突 破外),估算出少量的资源储量,即提交整个区块的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机构不予受理,储量管理部门不予备案。3、关于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加强评审备案管理的函 (国土资储函 20141号)进一步规范储量报告的评审要求:作为价款评估依据的储量报告应对探矿权范围内全区勘查程度(阶段)进行 评价。对于仅估算部分区域的储量报告,应对未估算区域所做过的勘查工作、工 作量是否达到相应勘查程度、有无矿体等地质认识进行评价,并评述其合规性, 否则不得受理评审。评估师应对储量报告能否作为价款评估依据,在评审意见书中要有明确结 论。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报告编制有关问题的通 知(内国土资字2009456号)关于勘查深度与不同勘查阶段资源/储量比例问 题规定:(1)勘查深度要求:可采矿体(层)事宜露采的,最大勘查深度应达到当 地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或以下适当位置。可地下开采的,勘查深度原则上不小于300-600米,小型矿床取小值,中、大型矿床取大值。(2)各勘查阶段资源储量参考比例:普查:主体估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详查:详查范围内,控制的占资源储量总量比例,金属矿10-20%,非金属 矿20-60%。详查报告直接提供开发利用的,参照勘探阶段比例要求。勘探:首采地段达到勘探程度的资源储量占矿区(矿床)总资源量的三分之 一以上。勘探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占资源总量的40-60%,其中探明的占资源 储量总量的5-20%。详查及以上范围内,原则上不应再出现预测的资源量。预测的资源量不参与 详查及以上阶段资源储量比例计算。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勘查规范中,除煤炭勘查规范外,其他规范中没有提 出储量比例的要求,基本原则是探明的矿产资源应满足矿山建设返本付息期所需 要的矿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应达到矿山最低服务年限的矿量;推断的矿产资源应 满足矿山远景规划的矿量。(二)关于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程度问题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必须达到规范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否则评审机构不得通过 报告评审或作降级(指降低勘查阶段)处理。是否达到勘查阶段规定要求,评审 意见书应有明确评述意见。(三)关于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问题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应满足规范相应勘查阶段和关于对固体矿产选 冶加工试验送审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6771号)要求。直接提 供开发利用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应达到可供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四)采掘工程平面(纵投影)图的签字盖章的要求1.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中存在问题的 几点意见(内国土资字2004172号)规定:已开采矿区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应标明矿山企业名称、比例尺,国家通 用坐标方里网,矿区范围、拐点编号(应与矿业权证拐点编号一致)矿体(层) 编号、已采空区范围、回采区范围、开拓区范围等,由施测单位加盖公章,并经 当地盟市或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后,出具是否予以认可的证明材 料。施测单位应对其出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据核定的采空区范围,采用原参 数,估算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凡已无法准确实测的老窑(老窿)范围,其以往开采的基本情况应由属地盟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档案、资料,经实地勘察、检测或核实后, 出具证明材料,按所确定的范围,以原查明资源储量予以核销。2.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等有关 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5290号)规定:编制核实报告依据的采掘资料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检测机构施测,依据 内国土资字2004172号文件要求办理。采掘资料应有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责任人签名及核实确认日期,并加盖确认机关公章。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资料和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不得作为核销的依据。3.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 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5679号)规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由本采矿权人开采形成的采空区范围,经有资格的矿山地 测机构施测完成后,应及时送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新划定矿区范围内或采 矿许可证范围内以往形成的采空区范围应由旗县、盟市两级国土资源局核实确 认。“确认意见”直接签于采掘资料上,内容包括对该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的具体确认意见、责任人签名、核实确认时间,并加盖确认机关公章。必要时, 可另附书面说明材料。(五)旗县国土资源局参与矿产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 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352号)要求: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凡报送评 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对地质勘查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工程质量进行野外 验收,野外验收时应邀请当地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对旗县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未参与野外验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不予评 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探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499号)规定:所有结题项目野外验收必须邀请当地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六)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11号)的相 关要求1.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坚持“一证一报告”的问题在资源储量评审过程中坚持一证一报告制度,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多证一 报告,可以受理评审: 若两个或多个矿权相连(边界共用),矿业权同属一个探矿权人,且证载 勘查阶段一致、矿种相同; 有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整合的文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 同意整合的意见; 矿权人要对多证一报告评审结果的风险做出相应的承诺。2. 关于提交的勘查报告低于证载勘查阶段的问题由于受理审查低于证载勘查阶段的勘查报告会给矿证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会 议议定对提交低于证载勘查工作阶段的勘查报告不予受理。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 0号)主要内容:1. 不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评审评估项目,符 合条件的办理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2. 不准以个人名义接收申报材料、告知申请方补正、接触申请方和项目相关 人。所有审批事项补正通知和材料须由政务大厅统一发送和接转,严格执行接办 分离。涉及国家秘密除外。3. 不准透露办理事项审查过程中的内部信息。所有办理事项需公开的信息, 一律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开或由政务大厅接受查询。4. 不准打招呼、授意、暗示、干预、插手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审批、 评审评估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示原则。5.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请托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6. 不准接受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项目申请人、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 券、银行卡、支付凭证等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六、关于储量报告资料真实性的责任问题1、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 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 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 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 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 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 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 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2、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0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 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 号发布)第十二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 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 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 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4、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 号,1999年7月15日)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 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5、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勘查探矿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499号)第八条:1、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探矿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 人对探矿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勘查单位存在弄 虚作假行为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并反复整改 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勘查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勘查单位不允许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交的勘查报告一概不予评审;七、勘查及储量报告存在的一些问题1、申报要件缺失或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2、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初审流于形式;3、报告评审备案目的叙述不清;4、主要专业人员,尤其是开采技术条件专业人员不足;5、报告质量下降严重;6、储量核实报告不利用矿山生产工程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只是简单依据原 勘查报告资料编写,对利用的勘查工程质量的评价不全面,采空区确定前后报告 矛盾,工业指标执行混乱,储量变化原因叙述不清;7、坐标转换不专业或不认真,造成备案后被迫纠正;8、资源储量估算错误;9、评审通过的报告修改拖延,时间严重超出要求;10、开发利用方案工业指标及经济意义的论证随意,不根据矿体的情况,简 单依据地质控制程度确定资源储量类型;11、矿权人干涉勘查(核实)报告承担单位,选择性利用地质资料,造成在 短时间内,矿区资源储量随意增加或减少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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