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大作业试卷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92559320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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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大 红 鹰 学 院税务筹划大作业班 级: 08财管(6)班 姓 名: 姜 巧 学 号: 08121020608 指导教师: 姜伟军 二一一 年 六 月宁波大红鹰学院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2008级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税务筹划期末考试试卷班 级学 号姓 名成 绩08财管(6)班08121020608姜巧考核方式:大作业题 目: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及论述要 求:1.根据纳税资料设计纳税筹划方案,论述纳税筹划风险。 2.大作业完成后打印,在2011年6月17日前上交。 一、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本题30分)位于市区的大华家电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场每销售2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购进价为140元,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计划采用以下四种方式:1.商品按8折销售。 2.购物满200元,赠送4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200元者返还现金40元。4.购物满200元者可再选4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200元。请分析哪种方式更有节税效应。答:1、八折销售。应缴增值税额20080%(117%)17%140(117%)17%=2.05(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5(7%3%)=0.205(元);应缴税费=2.050.205=2.255(元)。2、购物满200元,赠送4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应缴增值税额200(117%)17%140(117%)17%=8.72(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72(7%3%)=0.872(元);应缴税费=8.720.872=9.592(元)。3、购物满200元者返还现金40元。应缴增值税额200(117%)17%140(117%)17%=8.72(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72(7%3%)=0.872(元);应缴税费=8.720.872=9.592(元)。4、购物满200元者可再选4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额8.72【40(117%)17%28(117%)17%】=10.46(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46(7%3%)=1.046(元);应缴税费=10.461.046=11.506(元)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筹划(本题30分)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全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调整项目。要求:1.确定此条件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2.针对以上项目提出纳税筹划方案。答:(一)业务招待费超标为=150-100005=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2500-1000015%=1000(万元)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00)25%=275(万元)(二)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8000万元卖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亿元对外销售。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75万元和7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000万元和15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因最后都是1亿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1)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75万元:扣除限额=80005=40(万元),可以扣除4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0万元: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小于发生额,只能扣除1000万元。(2)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75万元:扣除限额=100005=50(万元),可以扣除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扣除限额=1000015%=1500(万元)等于于发生额,可以扣除1500万元。(3) 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25%=15(万元),这样就节约了企业所得税:275-15=260(万元)三、论述题(40分)试论述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至少从风险的类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论述)。 答:纳税筹划的风险:1、行政执法风险。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拥有自由裁量权,纳税筹划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认定。纳税筹划方案被税务机关认可,则筹划成功;如果不认可,就必须强制调整。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都是我国税务行政执行主体,各部门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有重叠,也给纳税筹划增加了风险。税收制度对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或者税法尚未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会使原本合理的纳税筹划在行政执法中演变为不合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标准,由此产生的税收行政执法差异,既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也带来了相应风险。2、市场风险。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前瞻性,需要事先进行设计和安排。企业在融资、投资等经营活动之前往往会把税款缴税作为财务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企业应税经营行为发生之后才发生。实践证明,企业与其经营活动的变化对纳税筹划的效益有较大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比如企业拟通过财务杠杆效应运用利息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可能会因为利率或企业资金结构变化,导致企业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侵蚀企业利润。项目投资后由于市场条件恶化,经济活动本身偏离项目预期,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政策风险。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即筹划人自认为采取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但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在税收检查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不仅抵扣行为被撤消,而且还受到相应的处罚。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总是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变更,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地补充、修订或完善,不断废止旧政策,适时推出新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4.操作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是与“法”共舞,即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以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立法技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从实践中看,操作风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如因残疾人员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业优惠,因利用再生资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二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的综合运用风险,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过程中就涉及到多种税收优惠的操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其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5.经营风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税收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因为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的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性,从而影响着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为了引导外资投向,我国现行税制对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若生产性外商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且非生产性业务的收入超过业务总收入的50%,则丧失了“生产型”企业的资格,不得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一成不变,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经营活动的变化时时影响着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必须面对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风险的成因:1、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2、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边际高税率的存在。如果税率较低甚至很低,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紧要,自然也就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避税。由于税率过高,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别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避税现象更容易发生。边际税率高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纳税人收入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也就是说多收入的增长速度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长速度。纳税人避税的措施。一是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使再增加工作获得的收入中有较高的部分被税收拿走,这一点当纳税人收入水平处在税率变化级距临界点时十分明显;二是进行收入或利润转移,降低自己的应税收入档次,减少纳税额,高税率往往成为导致纳税人避税的加速器,纳税人不堪重负,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开辟各种减轻税负的途径。 3)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4)课税对象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而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有资本(权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负债),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这时,纳税人就要认真考虑,是多用自有资本好,还是多利用外借资本好。 5)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上述例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不可避免。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流失。 防范措施:纳税筹划的两面性博弈中,尽管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但这仅是预测与估计。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风险是筹划目的得以达到的关键。企业纳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方面: 1、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 2、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 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3、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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