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质量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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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质量检验记录1.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I基本要求和内容(1)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2)钢材1)钢材、钢铸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附有商检证。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a。国外进口钢材;b. 钢材混批;c。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d.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e。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f.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 41。(3)焊接材料1)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 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连接用紧固标准件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 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 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 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5的规定复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 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复验报告 见质控(建)表4。1。8.4 2。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5的规定复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 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复验报告见质 控(建)表 4。1.8。4 3.4)对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拉力载荷或表面硬度试 验,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 / T16939或紧 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的规定。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 硬度应为HRC2129; 10。9级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 或损伤.检查数量:同规格的螺栓每600只为一批,不足600只仍按一批计,每批取3 只为一组随机抽检。螺栓拉力荷载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 4。螺栓表面 硬度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 5.5)对设计有螺栓实物最小荷载检验要求的螺栓,其抗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 1或其它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 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螺栓拉力荷载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 4.1.8。4 4。(5)焊接球1)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 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 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检查数量:每 种规格按数量各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焊接球焊缝检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焊 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 / T3034.1执行。焊缝超声波探伤 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 6。3)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 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检查 数量:每项工程中取受力最不利的同规格的焊接球600只为一批,不足600只仍按一 批计,每批取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 7。(6)螺栓球1)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 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螺栓球不得有过烧、裂纹及褶皱。检查数量:每种规格各抽查5%,且不 应少于5只。表面磁粉探伤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 8.3)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 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检查数量: 每项工程中取受力最不利的同规格的焊接球600只为一批,不足600只仍按一批计, 每批取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螺栓球节点抗拉强度保证荷载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 1。8.4 9。(7)网架杆件1)杆件的钢管与封板或锥头的连接焊缝抗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网 架螺栓球节点JG10或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的规定。检查数量: 取受力最不利的拉杆,以同规格杆件300根为一批,不足300根仍按一批计,每批取 3根为一组随机抽检。杆件连接焊缝抗拉强度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0。2)杆件的钢管两端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要求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 抽检杆件接头焊缝数量的20%.杆件焊缝检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螺栓球节点网架 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 / T30342执行。焊缝超声波检验报告见质控(建) 表 4。1.8。4 6.(8)封板、锥头和套筒1)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其表面磁粉探伤报告见 质控(建)表4。1.8。4 8。(9)金属压型板1) 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 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 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0) 涂装材料1)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1) 其他1) 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 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II核查办法(1) 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核查原材料与 产品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试验报告中的原材料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是否按批取 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 核查原材料或成品试验(复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 核查合格证、试验(复验)报告中的工程名称是否与实际工程一致各项技 术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试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试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先试验后使用,先验收后隐蔽的原则。(4) 核查原材料或成品代换使用是否有计算书及设计签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 现行标准、规范要求。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进场原材料或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2) 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3) 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抽检数量不足,或性能试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性能指标 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又未经鉴定处理.(4) 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试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 鉴定。2. 钢结构焊接工程I基本要求和内容(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 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 认可范围内施焊。(3)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 评定,评定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1.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 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 热处理方法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 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 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 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焊缝,其 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 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 量分级法JG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焊缝超声波 探伤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 6.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焊缝质量等级一 级二级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评定等级IIIII检验等级B级B级探伤比例100%20%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评定等级IIIII检验等级AB级AB级探伤比例100%20%(5) T形接头、-卜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t为较薄板件的厚度,下同);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 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 的允许偏差为04mm。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 条.焊脚尺寸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2。(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 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焊缝表面外观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3。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 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 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7)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应提供焊接 工艺评定报告和烘焙记录。(8) 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 纹.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 查焊钉数量的1%,但不应少于1个。焊钉弯曲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 14。II核查办法(1) 核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及焊接材料品种、规格与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 更设计文件是否一致.(2) 核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3) 核查钢构件焊接工程的焊接工艺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焊脚尺寸、焊缝表面 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4) 核查焊钉和钢材焊接工艺试验及弯曲试验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 规程要求。(5) 核查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批量之和与实际数量是否一致。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进场焊接材料无质量证明书或焊接材料品种、规格与设计不一致。(2) 无焊工合格证或其认可范围、有效期不符合要求。(3) 钢构件焊接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提供焊接工艺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焊脚尺 寸、焊缝表面质量检验报告。(4) 焊钉(栓钉)焊接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提供焊钉和钢材焊接工艺试验及弯曲试 验报告。(5) 检验报告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 处理.(6) 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样品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数量。3. 紧固件连接工程I基本要求和内容(1) 当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且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 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5,其结果应符合规定。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各抽查8个。(2)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 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 量:每批三组试件。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5。(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检 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 且不应少于2个。终拧扭矩检查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6。(4)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 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 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 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II核查办法(1) 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品种、规格与单位工程结构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 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 核查普通螺栓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3) 核查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4) 核查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 报告是否符合要求.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进场产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2) 进场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3) 普通螺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4) 无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连接摩擦面抗 滑移系数复验报告或施工扭矩检验报告。(5) 抽检数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4. 钢结构安装工程I基本要求和内容(1) 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 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整体垂直度 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7。整体平面弯曲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 8。418。(2)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 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 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II核查办法:(1) 核查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或挠度值是否符合标 准要求.(2) 核查钢网架主体结构的挠度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不符合标准要求。(2) 钢网架主体结构的挠度值不符合设计要求。5. 钢结构涂装工程I基本要求和内容(1) 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 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um,其允许偏差为-25um。每遍涂层干漆膜 厚度的允许偏差为一5m.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9。(2)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 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 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检验 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9。II核查办法(1) 核查设计文件、试验报告,核查防腐涂料的涂层干漆膜厚度是否符合要求.(2) 核查检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的涂层干漆膜厚度不符合要求.(2)检查数量不符合要求。4.1.9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及地方标准的规定。(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 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统一编号的 相应的检验批表格执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质控表4。1.9 1.砼分项、砂浆 分项验收应附强度检验评定表,见质控(建)表4.1.9 25。2)当工程按子分部进行验收时,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质控(建) 表4。1。9 635内容填写完整。其中:a。桩基、地基处理、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4个子分部的验收勘察、设计 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桩基工程验收参加 单位应加盖公章。b. 地基基础分部中的地下防水、劲钢(管)砼、钢结构、砌体基础等4个子分部, 主体结构分部中的砼结构、劲钢(管)砼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网架和 索膜结构6个子分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的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 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幕墙、网架和索膜结构子分部工 程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 收工程的勘察单位也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 公章.当工程按子分部验收程序进行时,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 1.9 3639;当工程未按子分部验收程序而直接使用分项进行验收时,其分部工程质 量验收记录见质控表4.1.9 40,但地基处理、桩基、幕墙、网架和索膜结构必须按 子分部规定进行组织验收。(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检员填写,记录应明确验收结论, 签字手续应完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检验部位、区段填写完整、不得错漏, 施工单位检查结论及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应明确,各方签证手续应齐全。分部(子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 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齐全.II核查办法(1)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 收标准规定.(2)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检验批、分项划分是否正确,工程质量验收 记录是否符合规定.(3) 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 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本规程规定参加验收单位应签章的是否盖 章齐全.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 格不符合规定,结论不明确。(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 质量的真实性。(4) 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4。1.10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 因质量原因引起的重伤或发生估计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质量 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见质控(建)表4.1.101,将质量事 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有经审批的事故技术处理方案。(3) 质量事故处理后须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见质控(建)表4O 1.10 2, 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II核查办法(1) 对照施工日记等有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又未将质量 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事实。(2) 核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是否有有关部门审批的事故处理方案.(3) 核查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否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是否将事故的 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 部门报告.(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无有关部门审批的事故处理方案。(3) 质量事故处理无质量事故处理记录。4。1.11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 新材料、新工艺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 性的建筑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2)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拟采 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审定。(3) 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4) 工程中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填写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见质控(建) 表 4.1。11。II核查办法(1) 核查设计图纸和文件,对照新材料、新工艺使用部位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2) 核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 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3) 核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专题技术论证,报批手续是 否符合规定。(4) 核查工程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施工记录,表格填写是否完整。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使用范围与设计不符。(2) 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3)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无技术论证和报批手续。(4) 填表粗糙,不能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签章不齐全。4。2给排水与采暖工程4。2。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本规程4。1.1的规定执行。4。2.2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I基本要求和内容(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等)、排水、采暖、 热水供应及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等,对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 录,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2) 设备除有合格证外,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资 料。(3) 新型材料、设备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及定期检验报告,按 企业标准生产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该企业标准在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文 件。(4) 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 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5) 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 求。(6)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开箱检查,核验其型号、规格和质 量,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应填写在质控(安)表4。2.2 -1中。(7) 对设计或规范有要求检验的附件,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 进行检查及抽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8)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管材和管件必须进行抽样检查,每次进场都应抽查,每 批按同牌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根(一个),抽检情况可记录在质 控(安)表4。2。2-2中.检查项目应含内径、壁厚、承口深度,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外观有严重缺陷的管材或管件,严禁使用。(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 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 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10) 所有合格证应编号,然后将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 名、出厂日期及批号、进场日期、安装部位等填写在质控(安)表4。2.2-3中。II核查办法(1) 核查时应与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签证相对照,核查其合格证的品种、规 格是否齐全,合格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是否相符。(2) 核查开箱检查记录中,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外观检查.(3) 核查主要管材及管件抽样检查记录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4) 对于主要设备的合格证应逐件归档,逐一编号,不得遗漏,核查方法与上 述相同,但不能用复印件或抄件代替。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主要设备无开箱检查记录。(2) 主要管材及管件无抽样检查记录。(3) 主要管材及管件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4) 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有涂改,与实物不符。4。2.3管道和设备的强度、严密性试验I基本要求和内容(1) 强度试验应包括单项试验和系统试压两方面内容。(2) 单项试验是指设备及附件等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单体试压,经试压不符合规范 要求时应有解决办法和处理结论.1)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 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 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5倍.阀门试验情况应 按质控(水)表4.2。3-1要求填写.2)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 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为合格.3)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 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时间为23min, 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4) 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 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压力下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 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6) 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为合格.7) 密闭箱、罐,如设计无要求,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 小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8) 锅炉本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时先将压力 升至工作压力,停压检查,然后再升至试验压力,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 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9)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 气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下降, 不渗不漏为合格。(3)系统试压是在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主要包括给水管道、采暖管道、热水供 应管道的试压,系统试压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隐蔽前(埋地、 管道井、吊顶、墙体内等)和明露管道试压。1)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 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金属及复合 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则认为强度试 验合格;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则认为强 度试验为合格.2)室内采暖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时将压力升至 试验压力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为合格;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 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3)热水供应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 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 于0.3MPa。金属或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塑 料管道系统在实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则强度试验合格。(4)各系统试压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在质控(水)表4.2。3 2或质控(水) 表4。2.3 3中,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专业监理人 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质检员、施工员、试验人员的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 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 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5)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给水系统及在其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采暖 和热水供应管道、设备、附件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 系统试验和逐件试验。1)阀门: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 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2)给水、采暖及热水供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 进行严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生渗漏现象,则严密性试 验合格;对于塑料给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 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6)严密性试验的项目和部位应齐全、无漏试,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记 录在质控(水)表4。2。3 1或质控(水)表4.2.3 2或质控(水)表4.2。3 3 中,并经各有关单位签证。II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 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2)核查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检查, 除检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 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 是否齐全.(3) 核查焊口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报告记录是否详尽、 准确,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者是否有修整情况记录。(4) 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 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3)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 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4。2。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 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是指各种暗装、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 吊顶内、夹皮墙内等)和绝热的管道、阀门、设备以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水 箱壁的防水套管等安装完毕应进行隐蔽前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隐蔽.(2) 有绝热的管道,应在管道绝热前先对管道安装质量情况进行隐蔽验收;绝热 层完成后,再对绝热层进行隐蔽验收,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隐蔽。(3) 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验收时应检查管 道的管径、走向、坡度、接口、支(吊)架、支墩、防腐、绝热质量情况;验收前给 水管道水压试验和排水管道灌水、通水、通球试验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4) 隐蔽验收情况应记录在质控(建)表4.1。5。3中,表中应详细填写下列 内容:被验收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位置(标高、坐标及层次);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水平度或坡度要求;连接处质量情况;防腐措施;测 试、试验情况;支(吊)架、支墩制作和安装;管槽土质处理及复土时土质情况;简 图及说明。(5) 每次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参加检查验 收人员应及时签字,验收结论栏内应明确验收意见。(6) 如果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在纠正后 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II核查办法(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进行核查,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 部位是否有缺漏项。(2) 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 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3) 记录中的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4。2.5系统清洗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 系统清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管道和设备安装前,清除内部污垢和杂 物;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清洗除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并取样送检。(2) 管道、设备以及水箱、水池安装完毕,应进行冲洗除污。工作介质为液体的 管道,一般应进行水冲洗;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应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用蒸汽 吹扫;忌油的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脂处理。清洗过程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 况应填写在质控(水)表4。2.5-1或质控(水)表4.2.5-2中。(3) 生活给水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消毒过程记录在质控(水)表4。2.5 1中并附 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II核查办法(1) 核查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齐全。(2) 对照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3)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系统清洗记录。(2) 清洗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3)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4。2。6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 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应包括隐蔽或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 吊顶内、夹皮墙内等)的排水管道和室内及地下的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 分区(段)做灌水试验.(2) 埋地管道的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 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3) 室内雨水管道的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持续1h, 不渗不漏为合格。(4) 暗装或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蔽。试 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写在质控(水)表4。2.6-1中,记录应完整、准确, 不得缺项、漏项。(5) 室内排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按给水系统的1/3配水点 同时开放,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接口处有无渗漏。高层建筑,可根据管道布置采 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6) 所有排水管和落水口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质控(水)表4。 2。6-2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7)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 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8)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现象发 生,应按质控(水)表4。2。6-3如实填写,并及时返修疏通,重新试验,经有关 人员复验签证。II核查办法(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灌水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 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有无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 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是否有返修复 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2)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 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无复验记录.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排水管道灌水或通水或通球试验记录.(2) 记录中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3)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4) 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4.2.7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 锅炉烘炉期间要注意观察炉墙、烘炉情况,火焰烘炉时间,温度及效果应 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时做好温度记录,并画出实际温升曲线图。(2) 锅炉煮炉用的药量及成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煮炉工序应按规范要求 进行.(3) 设备试运转记录:主要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 设备、管道及附件,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质、 烟尘排放浓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记录应包括单机试运转和设计 有要求的联合整件试运转记录,试验数据、控制参数以及有关要求应记录详细、准确, 并有确切结论。其中水泵试运转情况记录在质控(水)表4。2。7中.(4) 锅炉的烘炉、煮炉以及设备试运转等试(检)验工作应有专业部门出具证书 及有关试(检)验资料.II核查办法(1) 核查火焰烘炉记录是否符合升、降温要求,烘烤时间和效果是否正确。(2) 核查煮炉的药量及成份,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煮完后有否冲洗除垢,签证是否齐全.(3) 核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水质和烟尘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设计 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试运转试验数据是否真实,控制参数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 能否满足设计要求。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锅炉烘炉记录、煮炉记录或设备试运转记录。(2) 锅炉火焰烘炉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3) 煮炉的药量不足,成份不纯。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 等不符合规范要求。(4) 煮炉完毕没有进行冲洗和清除沉积物。(5) 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和试运转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4.2.8施工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一般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 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况。(2)一般施工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其要求和 内容应符合本规程7。1、7。2、及7.3的规定。II核查办法(1)核查一般施工记录中是否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 志。(2)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要求.(3)核查施工日志是否真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或施工日志。(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不齐全或签证不符合要 求。(3)施工日志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4.2。9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I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 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 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1)室内给水系统: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 装。2)室内排水系统: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4)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5)室内采暖系统: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安 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 安装。7)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安全附件 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 分。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十个检验批进行验收。(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4。1。9 1填写。(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 17填写.(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 8 (或质控表4.1.9 36)填写,记 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 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 质量作出评价。II核查办法(1)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2)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GB50242的规定。(3)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 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GB50242的有关规定。m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该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 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 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4。3建筑电气4.3。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本规程4.1. 1的规定执行。4。3。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I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电气设备尚应有铭牌和产品说明书等完 整的技术文件。(2)工程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电气、机械等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必须 认证合格、在产品上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用于工程。(4)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应对照产品出厂合格证、订货合同、设备装箱单、施 工图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以下简称 GB50303的规定在进场时或安装前进行检查,填写电气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和材料进 场抽样检查记录,见质控(安)表4.2。2 1和质控(安)表4。2.2-2,其检查内 容主要有:1)出厂合格证应符合要求;2)随带的技术文件、设备出厂试验记录等应完整;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气产品,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名 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4)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及配件、线槽及配件、阻燃电线电缆、开关、插 座、接线盒等电气产品必须采用阻燃型产品;若对阻燃型产品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 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5)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和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电气和 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6)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7)电气设备(如柜、屏、箱、盘内的电气原元件、仪表等型号、规格应符合 设计要求,无损坏、丢失;随带的附件、备件和备品应齐全;8) 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有关规定。(5) 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材料,在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 除符合本规程4。3.2(4)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 文件。(6) 进口电气设备、材料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除符合本规程4.3。2(4)的 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 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7) 电气设备、材料应检查合格,并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 查认可签证后,才能用于工程;检查发现问题应有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应有处理结论; 不合格的严禁用于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材料的 进行处理或退场。(8) 对电气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有怀疑时,可解体检验或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 验室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和产品技术标准 规定,才能用于工程。(9) 工程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 货、供货,其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 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质量保证文件。施工单位应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用于工程。(10) 同型号规格的材料应有计划地分批采购,且宜为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同 型号规格的材料不同批采购的或不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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