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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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优化研究 摘要:本文对湖南新型农业经营进行探究分析,阐述了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提出相关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财政新型 农业经营 主体政策优化基金项目:2014年度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2014ZK2032);2014年湖南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14C0315);2014年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2014BZZ172);2015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2015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为了能够更好地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一种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政策目标,实施更有针对性和协同性的政策,只有具有预见性的政策才能够解决问题,才可以充分的发挥财政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不相适应性上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进行了农村改革,并确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对当时农业农村的经济腾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日趋突出,已难以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如小而散;的经营,生产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农民种地不赚钱,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农村大批劳动力转移,耕地抛荒现象严重,谁来种地;成为问题。同时,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信息不足,生产与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往往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的问题也迫切需要解决。做好这些工作,从另一方面讲就是要加大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以此来更快更好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顺应发展趋势在坚持原有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逐步从专业大户发展成为农业合作化、农业产业化的骨干企业,这就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为了顺应农业经营的发展,也有一些其他补充的组织形式,通过政府指导或者自身进行改革,以此来形成各种农业产品的加工生产和销售,这是在利益关系下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与传统分散、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有区别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方面主要是向着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在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方面是向着组织化和社会化发展的。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充分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此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一)受到资金、土地和人力三大要素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大幅增加,由于自身积累少,只能通过贷款融资才能解决资金问题。但目前除比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渠道相对比较畅通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因普遍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物难以获得贷款,即使获得贷款,也存在信贷规模小、期限短等问题,难以满足发展需求。虽然湖南市土地流转面积截止到2013年底达到1380万亩,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依然偏小。这是因为认识的不到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以及农民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使农村土地难以流转,尤其是大规模成片流转比较困难,严重制约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土地的约束,成为影响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原因。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受到人力资源的制约。另外就是缺乏生产经营人才。现阶段农业实用人才少之又少,受过中等或以上的农村职业教育其比重不足百分之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技术人才,尽管地方和相关部门每年都开展很多的技术培训,但是还是不能满足现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需要的就是有技术、会管理经营的复合型人才。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代写论文和论文代写以及教育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二)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提供有效的供给,现阶段不足以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依托力量。农村的经纪人队伍规模小,组织管理上也不够均衡,产业环节也较为弱小,专业的服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能力,两者均不能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另外,现有的社会化服务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分配都不是很平均的,其中产后环境服务不足更是制约着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太混乱,经营性和公益性的职能都不能分清楚,本来是农业部门的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却让乡村集体去完成,同时政府的农业技术部门又去对营利性的合作经营组织进行管理。另外,对社会化服务的资金投入不足,也严重的影响到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推广等安全监管方面。(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机制有待完善,现阶段存在个别农业合作社内部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在处理问题上也不够民主,因其不规范和随意的经营,农业经营的受益者就不是广大农民了,而是变成少数高层了,这就更加难以发挥农业经营主体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了。同时,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连接也缺乏保障,因为没有能够建立长期稳固的利益链接,所以就不能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骨干力量,同时在公司和农户这一利用结构中,农民是处于劣势的,缺少话语权和议价权,只能从中获得少许收益,经营主体间整合不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规范和紧密,优势没有得到充分整合,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专业服务从生产到销售的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营机制、组织机制没有形成,纵向、横向之间的合作途径不宽,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发展。三、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建议(一)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突出合作社项目主体地位在政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将合作社纳入相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优先向合作社提供各类新增的农业补助。在农业产业的发展方面,要在合作社中重点发展特色农业产业,要进一步的扩大现代农业的生产,一方面是农业综合开发,另一方面是大力的进行扶贫活动。并鼓励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进行更多更广的联系和合作,进一步完善农户和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需要依靠合作社进行进一步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研究的推广和投入,并及时的把科研技术转化为成果,在引进和推广新技术、品种、设备的同时进一步的提高规模水平。大力支持合作社病害防治的专业化服务,如病虫防治、动物疫病防治等。在农产品的流通方面,重点要进行合作社的品牌创建,增加产品的竞争力,支持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接,从贮藏到加工经营一条龙服务。支持合作社开展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营销模式,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人才培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建立财政、担保、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在资金使用上,改变以前资金使用分散、重点不突出的直补和贴息的扶持方式,积极和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沟通,创新管理,引导更多的社会投资和金融资金投入到农业产业化中。因此需要新增相应的农业保险和补助,重点是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农保险业务,在人才的培养放,要积极的开展人才培养,尤其是对合作企业领导人,财务人员和经验管理人员辅导员的培训,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建立一支精通政策法律、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辅导员队伍。(三)是强化规范管理,注重规范化建设为了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需要建立并完善农民合作社这样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从认证到办理都要清楚规范,保证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明晰其产权关系,我了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着产业化基地、管理组织化、销售市场化等方向发展,要完善财务会计和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推动建立合作社项目资产管护机制。按照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要求,积极探索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管理机制,明确产权的关系与受益对象,设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建立奖励机制,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社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四)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引导其做好公益性机构职能转变,其主要的发展方向不是经营领域而是公益性、基础性强的领域,对那些经营性机构做不好、不想做的事情如农作物防治、土壤环境监测、新技术推广等。同时要知道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力量,因此要重点发展具有经营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5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测,经营性的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服务组织是互补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可以更好地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因此,在发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主体培育上,要将服务型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都加入到政策扶持的范围内。在服务领域上,要格外重视产后服务,重视农产品加工、储存和包装等服务领域。(五)创新内部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取得更好地发展,一方面要重视发展的数量,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市场主体的重点是要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变得更加灵活和民主,指导并督促其规范运行。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性,要明确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要清楚农业经营主体的产权管他,同时也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四、结束语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接。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为重点,这就需要在选择申报主体或者项目主体的时候,先着重寻找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或者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有规划有组织的项目。通过对项目的扶持,可以更快更好的让新型主体朝着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倡农业龙头企业组建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和允许涉农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和管护。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代写论文和论文代写以及教育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参考文献:1赵永柯.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072孙明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正确把握的问题J.中国农业信息,2014,11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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