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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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 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 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 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 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 等。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 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 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 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 彳亍。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 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 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 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 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 资、应收款项、存货等。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 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 调整账簿。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 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弓I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 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 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 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 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 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 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 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 说明。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 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 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 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 到期时间等。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 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 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 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 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安善处理。第八条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 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 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 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 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 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安善处理。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 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 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 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 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安善处理。第九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 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 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 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 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 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 利(利息)等。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 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 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 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 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 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 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 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 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 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 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 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 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 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 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 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 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 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 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第十三条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 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 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 少和避免重复劳动。第三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第十四条条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 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 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 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 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 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 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 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 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 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 名、金额等。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 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 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第十五条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 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 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 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 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 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 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 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 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 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 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 具体用途等。第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 未分配收益等。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 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 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 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 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 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 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 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 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 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 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 查清。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 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 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 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 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 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 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 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 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 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 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 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 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 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 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 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 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资产所有权确权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 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 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 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 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 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 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 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第二十三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 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 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 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 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 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 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十五条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 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 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 级政府组织实施。第六章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 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 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 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 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 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 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 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 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 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 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 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 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 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 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 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 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 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 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 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 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 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 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 金。第二十九条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 果报送农业部。第三十条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Ih置mN裁殁暮涨川十IIIW。她莆旧哥备+M富长涨Il+lllf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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