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扣除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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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第二节 费用扣除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具体可分为四类:一是据实扣除项目;二是限制扣除项目;三是禁止扣除项目;四是加计扣除项目。 1、费用税前扣除的总体要求(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3)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5)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6)加强对企业税前据实扣除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2、涉及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一、据实扣除项目(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1、工资薪金费用(1)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工资薪金的内容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中,工资是指个人为雇用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收入,而薪金是指为雇用单位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取得的收入。领取工资、薪金的个人均与单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且其所得均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劳动者个人所从事的是由雇用单位指定、安排的工作并接受雇用单位管理。(3)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工资薪金合理性原则的判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6)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总局公告【2012】第15号)(7)自2012年7月1日起,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总局公告【2012】第18号)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3.企业保险是否将人险放到限制扣除?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 4.借款费用是否将汇兑损失单独在此陈述?(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房地产企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4)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5.专项资金(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消防、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2011年5月1日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2011年5余额1日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前款规定执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2011年6的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3)煤矿企业以外的企业,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2013年1月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13-11-28(总局公告【2013】第67号)6.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7.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发生的支出。8.管理性的服务费(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2)对于法人企业因其母公司向其提供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支付的服务费,符合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的,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其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3)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为此购置并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省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二)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中将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合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阐述1、应付职工薪酬(1)会计核算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职工薪酬的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应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下设“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二级科目。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做如下处理:A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B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C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月末小企业应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A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B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C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D期末从相关费用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各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计入期间费用的职工薪酬一般应在企业利润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栏目反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科目的职工薪酬,随着产品的销售结转至“营业成本”栏次反应;计入“在建工程”、“研发费用”等科目的职工薪酬随着工程完工转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栏目反应;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酬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栏次反应。工资薪金支出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有调整还用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对应列次。五险一金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有调整还用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第30行“住房公积金”对应列次。2、企业保险 (1)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发生的保险费应在“销售费用”等科目中核算。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会计报表: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财产保险在利润表“销售费用”栏次反映。纳税申报表企业缴纳的按照规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3、借款费用(1)会计核算依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薪金折扣。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贷方登记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为建造或者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的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薪金折扣)。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开发支出”、“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核算。“财务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2)汇兑损失税收和会计差异货币性项目汇兑差额的计算方法,税法和会计准则相同,均采用期末即期汇率计算,但对应付股利项目产生的汇兑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的情况下,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当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确定。 (3)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按照项目应在利润表“财务费用”或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发支出”等栏次反映原话有问题:不得税前扣除的也可以在此科目列示,但是要调整。纳税申报表填报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但是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同时做纳税调整。4.专项资金的纳税申报(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应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实际提取数超过按规定应提取数的余额,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栏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以前年度提取的上述专项资金已在税前扣除,当年改变用途的,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2)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申报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调增所得的,当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冲减以前年度提取金额的,应费用化的金额,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减所得);应资本化的金额,通过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计税基础”对应行次进行调整,由此导致的有关资产折旧、摊销方面的纳税调整金额(调减所得),应填报附表九第7列“纳税调整额”对应行次,同时根据不同的资产项目填报附表三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对应列次。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已在税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应冲减以前年度提取金额,如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已在税前扣除,且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以前年度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已在税前扣除的,其重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已在税前扣除,且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当年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应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计税基础”对应行次进行调整,由此导致的有关资产折旧、摊销方面的纳重复扣除金额,应填报附表九第7列“纳税调整额”对应行次,同时根据不同的资产项目填报附表三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5、固定资产租赁费(1)会计核算融资租赁会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上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按期限计入财务费用中,导致融资租入资产的会计入账价值与税收上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由此导致计提折旧在税法和会计上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经营租赁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企业如果采用直线法确认各期租金支出的,则不存在税收和会计差异;如果采用其他方法确认支出的,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发生的经营租赁方式的租赁费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果有会计和税法差异,还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6.劳动保护支出(1)会计核算: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根据有关付款凭证及其发生的车间、部门和用途,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会计处理为: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区分情况在利润表“销售成本”“管理费用”等栏次反映 纳税申报表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果发生的不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支出,还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7、管理性的服务费(1)会计核算会计准则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缴纳的管理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在利润表“管理费用”等栏次反映纳税申报: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和服务费,除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果发生的不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支出,还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企业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应填报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劳务表(表四)等相关报告表,同时,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对应的“调增金额”列次。(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要求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审核(1)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行、15行纳税调整项目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的相关数据信息,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真确;(2)涉税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 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审核(2)要求: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结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15行纳税调整项目、附表三第30、34行的相关数据信息,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发生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疑点。(2)涉税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 3、财产保险(1)要求: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财产保险支出是否存在疑点。(2)涉税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4 汇兑损失(1)要求: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是否存在疑点。(2)涉税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5 专项资金(1)要求: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发生的专项资金是否存在疑点。 (2)涉税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6 固定资产租赁费(1)要求: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否存在疑点。(2)涉税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 7 劳动保护支出(1)要求: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存在疑点。 (2)涉税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8、服务性的管理费(1)要求: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发生的母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是否存在疑点。(2)涉税资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四)后续管理 1.工资薪金支出的延伸审核。(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真实性审核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制度规定、工资发放凭证、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工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劳资部门的职工名册、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人员名单及考勤记录等),确定企业职工真实人数,与支付工资明细表核对。采用全查法或抽查法核查临时工工资表中领取人签字,判断是否其频繁出现相同笔迹,结合企业提供的用工合同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判断有无虚增企业员工人数,人为加大的工资薪金总额的现象。合理利用第三方信息。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与地税局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企业发放工资薪金的真实性。(2)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合理性审核审核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是否违背以下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实际发生原则企业会计核算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依据国内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规定,建议发放后追溯调整至其计提年度扣除。 (4)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税会差异处理是否正确企业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因没有实际的支出发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因按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计入当期费用时,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后实际支付时,再做相应的调减;辞退福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计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其在行权时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故在行权以前应进行纳税调整。 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延伸审核(1)是否符合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只提不缴纳、或者多提少缴纳,将未缴纳或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中,不作纳税调整、虚列费用的情况。(2)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和标准是否与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一致,有无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多列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3)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按不同的人员和应负担费用的部门进行合理的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项目,有无应由基本建设工程、专项工程等项目承担的费用未资本化的情况。3.财产保险的延伸审核(1)财产保险费真实性、相关性审核。抽查企业保险合同、保险单据、核查其标的物所有权属是否为本企业,是否与本企业固定资产账簿相符。(2)核查财产标的物价值是否合理。(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返还保费(发生的赔偿款)挂往来账或账外循环,从而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其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为抵扣保险赔款后的净损失。与总局同 4.利息费用的延伸审核 (1)税前扣除利息是否符合资本化和费用化划分原则审核成本构成情况,是否存在利息支出,审核借款合同,对于企业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产品或者建造期超过12个月的,审核其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资本化,是否专项用于该项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产品。 (2)审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着重核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其扣除依据或者标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审核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借款协议或者合同,确认是否属于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再确认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是否存在差异或者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4)关于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列支的审核审核企业账面的实收资本,是否存在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计算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中,是否对因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进行了纳税调增。5.专项资金的延伸审核(1)审核税前扣除的专项资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查企业内部文件及原始单据,结合税前扣除专项资金的依据文件,查看是否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提取专项资金的范围,提取依据、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查看相关的支出凭据,是否属于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有无企业提取后未按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而是用于其它用途的。与总局同6.固定资产租赁费的延伸审核 (1)审核企业原始租赁合同、协议及租金支付单据等,确认企业的租赁方式。 (2)确认租金是否公允,租赁费扣除是否真确。通过审核租赁协议,确认租入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支付租金是否公允;查看相关账簿和记账凭证,审核租赁费是否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有无利用租赁方式在不同年度之间调剂所得影响所得税款。 7.劳动保护支出的延伸审核(1) 是否符合实际发生原则。审核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凭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际发生且已经发放给员工。(2)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审核相关凭据、发票的品目,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是否属于确因工作需要并且在工作期间所使用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支出;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有无将用于对外接待、送礼普遍福利性质及奢侈品的支出混入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3)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审核购入劳动保护用品价格是否合理公平,金额是否准确,用途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8.服务性管理费的延伸审核(1)审核相关服务合同或协议,在合同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是否真实提供了上述的服务内容,是否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标准和金额支付相关费用;对于金额较大的,可根据需要发函请求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落实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该项营业收入。(2)审核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价格是否公允,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的,审核期其收取的服务费的方式,属于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还是签订服务分摊协议方式,属于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审核不同子公司的服务费金额是否公允;属于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是否按照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有无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进行调剂,影响所得税税款。(3)关于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的服务费审核省联社向基层社分摊的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审核省联社向基层社分摊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审核省联社向基层社分摊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同总局二、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提醒:限制扣除事项一般无需前置性备案,纳税人可自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计算,调整后填报相关报表。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 号)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3.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别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筹办期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5.公益性捐赠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用途主要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开具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根据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可以据实扣除。 6、利息支出(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案例:华丰公司为盛大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无其他权益项目。盛大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12月1日,盛大公司向华丰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使用期二年,利息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同为8%,2012年底,华丰公司支付利息24万元,两公司均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分析:1、关联债资比:30050=6(注意每月余额变化) 2、盛大公司税负低于华丰公司 3、调整利息费用:24(1-26)=16(3)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案例:A公司2011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到位600万元,2013年7月1日又到位300万元,企业其余投资截止到目前尚未到位,2013年度3月1日向银行贷款400万元,年利率7%,贷款期限为1年。分析: 2013.3.17.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4007%4/12 2013.7.112.31: 不得扣除的利息 =1007%6/12(4)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7、手续费及佣金(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3)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4)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8、准备金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依据有关规定提取或者缴纳的证券类准本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33、【2012】11号) (2)自2008年1月1号至2015年12月31号止,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48、【2012】45) (3)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62、25号) (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64【2012】5号)(5)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钟雄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99【2011】104号)(6)自2008年1月1号至2015年12月31号止,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9】110、【2012】23号) (7)自2008年1月1号至2010年12月31号止,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10】25号)自2011年1月1号至2013年12月31号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除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外,按下列规定处理: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是: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方法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核算:见“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部分 (2)报表填报 会计报表: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区分情况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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