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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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业务系统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 银行运营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会计核算规流程和计算 机系统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业务系统系指本行运用计算机技 术建立的银行前台业务处理、会计核算管理的大型交易处理系 统。主要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个人金融业务处理、对公金融业务 处理、信贷业务核算、中间业务处理、支付清算处理、银行卡业 务处理等子系统。第三条 综合业务系统由总行统一设计规划、开发推广和运 行管理。总行运营管理部为综合业务系统主管部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使用综合业务系统的总行、分 行、支行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综合业务系统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规定;(二)负责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培训和管理指导;(三)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监测、日常运行维护审核 等;(四)负责综合业务系统的投产组织和业务协调工作;(五)负责综合业务系统的优化设计、审定业务需求及组织 实施测试工作。第六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一)负责综合业务系统技术保障、网络管理和安全管理工 作;(二)负责综合业务系统日常运行监测、故障排查和处理、 运行维护等;(三)负责根据系统主管部门提交的业务需求,组织综合业 务系统升级规划和开发工作;(四)负责综合业务系统的投产实施和技术协调工作;(五)参与业务需求、测试方案的评审。第七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辖内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培训和运行辅导工 作;(二)负责综合业务系统日常运行的账务核算管理、账务核 对、资金清算及运行维护等工作;(三)负责辖内综合业务系统的投产组织和业务协调工作;(四)及时反馈系统运行情况,提交系统优化和业务需求;(五)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做好系统版本测试工作。第八条分行信息科技部职责(一)负责辖内综合业务系统技术保障、网络管理和安全管 理工作;(二)负责辖内综合业务系统日常运行监测、故障排查和处 理、运行维护等;(三)协助辖内业务部门做好系统优化设计和业务需求编写 和技术开发工作;(四)协助做好综合业务系统的投产实施和技术协调工作。第九条营业机构基本职责(一)负责综合业务系统日常运行业务处理;(二)配合运营管理部门做好系统投产、新版本测试等工作;(三)及时反馈系统运行情况,提交系统优化和业务需求;(四)负责系统异常情况下的应急业务处理。第十条 其他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向 运营管理部提出系统功能新增及优化需求。第三章 业务处理第十一条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必须符合相关业务制 度规定的核算要求,保证业务处理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第十二条 使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处理业务核算,必须依据 完整、合法、有效业务凭证进行处理,及时记账、当日结账,做 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 务全部相符。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的规则记账时数据输入必须由有权人办理,非有权人不得输入任何 数据。数据输入必须做到数字准确、信息齐全、处理及时。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账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 收妥进账。现金业务: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 款,抵现业务先记付款后收款。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根据本行事权划分制 度规定,按不同的管理级次、业务种类和核算金额,确定不同级 别业务核算人员的操作、复核和授权权限。第十五条 柜员使用系统完成日间账务处理完成后,应及时 进行日终处理,并按照日终轧账的顺序打印出相关凭证、各类清 单及轧账单,核对无误后并签名或盖章。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发生错账,必须根据本行 按事权划分制度规定进行错账处理。错账处理须经有权人审查签 批后,再由柜员直接办理当日冲正或隔日冲正补记,或通过后台 数据维护方式调整。通过数据维护方式的错账调整,由管辖分行填写信息系统 事件处理单,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由总行信息科技 部实施调整。各级相关部门应保管好数据维护相关申请资料,营 业机构要同时做好错账调整记录并及时核实、反馈维护结果。第四章 机构管理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由总行统一管理。机构设置遵 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兼顾风险控制和效率。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设置包括营业机构号和机构 名称,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营业机构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一至二位数字为机构 所在分行地区编码,三至四位数字为机构顺序编码。机构名称:根据营业机构筹备设立的批复文件信息确定,由 地区和支行名称信息组成。第十九条申请新增、变更申请系统机构编号或信息,由管 辖分行按运营重要事项核准流程办理,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核准后 提交总行信息科技部增加或变更。第二十条 因业务发展或管理需要等原因,营业机构进行撤 并或分拆时,管辖分行提出业务处理方案,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 并进行业务指导,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技术支持,分行组织具体 实施工作。第五章 柜员管理第二十一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包括业务操作员、授权管理 人员,及须登录系统操作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 柜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操作培训并经准入 考试或考核。第二十三条柜员在同一分行内具有综合业务系统唯一柜 员号。柜员号由六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一至二位数字为机构所在 分行地区编码,第三至六位数字为顺序编码。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由管辖分行进行管理。新增 加柜员时,在系统中增加柜员信息;柜员信息变更、岗位或机构 调整、权限或登录方式变更等,须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变 更;柜员调离分行时,应注销其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号。营业机构因工作需要新增或变更柜员信息时,由所辖支行提 交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表(见附件),经分行运营管理部 审核后进行新增或变更。第二十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跨分行调动,调出分行在综 合业务系统中注销柜员号,调入分行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新增柜员第二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系统支持柜员可使用密码、指纹 两种识别方式登录。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凭密码或指纹识别柜员 身份登录综合业务系统。第二十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使用密码登录,登录密码必 须由柜员本人掌握,任何人不得泄露、掌握或询问他人登录密码。 柜员登录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设置更换时间间隔最 长不得超过15天。第二十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使用指纹登录系统,必须预 留本人有效指纹。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辖内柜员指纹信息统一管 理,包括柜员指纹信息采集、变更和注销管理等,遵照本行柜员 指纹系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登录方式须在指纹登录和 密码登录方式之间变更,变更前由所辖支行提交综合业务系统 柜员管理表,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第六章 运行管理第三十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对综合业务系统的运行环 境资源及各类业务数据、软件、网络、配置参数、程序作业进行 技术维护和运行监控。第三十一条综合业务系统的运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系统 操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辖 内机构的生产运行管理,接受总行信息科技部的协调和指导,并 及时向总行信息科技部反映相关问题。第三十二条 营业机构使用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业务,必须遵 循事权划分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系 统运行安全稳定、准确完整、及时高效。第三十三条营业机构对外营业开始时,须双人办理机构签 到;日终业务完成后,最后一名完工柜员须完成机构签退工作。第三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因,综合业务系统已办理 签退的营业机构需重新开工的,须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书面申 请,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后办理营业机构重新开工。分行清算中心申请重新开工,须向总行营运管理部申请(填 写信息系统事件处理单)。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后,提交总 行信息科技部为其办理重新开工。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发现系统运行出现异常、业务处理结 果出现问题等情况,应查询交易清单和交易流水等账务资料,认 真核对业务处理结果、账务结果等,及时查找并分析原因,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分行运营管理部报 告。分行运营管理部接到系统异常情状况报告,应按相关业务规 程进行处理,无法确定原因或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行 运营管理部。第三十六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对辖内营业机构反映的综合 业务系统运行方面的问题,应进行整理统计,每周五报总行运营 管理部。第三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分行提交的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后,将优化需求或处理建议提交总行信息科技部,并将处 理结果反馈分行。第七章参数和数据管理第三十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参数和数据由总行统一管理和 维护,并坚持“分级审批、双人操作、授权管理”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参数和数据应指定专人负责建 立和维护,操作人员不得任意增加、减少或修改维护流程,以确 保数据维护合规、安全、及时、准确。第四十条 综合业务系统参数和数据维护须按有关业务制 度规定申请,并提交信息系统事件处理单等资料。第四十一条 综合业务系统参数或数据维护申请,由总行业 务部门、分行填写信息系统事件处理单,经总行运营管理部 审核后,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进行维护操作,并登记备案。第四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参数和数据维护必须保证合规 性、安全性、时效性、准确性。维护变更完成后,在维护变更实 施次日,由申请部门或分行验证维护变更的正确性,并将验证结 果反馈总行运营管理部。第八章 需求管理第四十三条 凡新产品和新业务功能的开发及业务处理流 程优化涉及综合业务系统改造的,必须提交业务需求,经过业务 需求分析、技术实施方案论证、系统程序开发、系统程序测试、 系统功能验收等流程,验收通过后投产使用。第四十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业务需求管理遵循“归口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分行业务需求应上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由 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业务需求分析论证。总行进行专项或大型新产品业务开发时,可成立专项开发组, 完成业务需求提交、业务需求分析、技术实施方案论证、系统程 序开发、系统程序测试、系统功能验收、验收投产使用等全部流 程。第四十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新增业务需求,由总行运营管理 部提出,信息科技部负责开发。项目组由运营管理部和信息科技 部等部门组成。如需采用外包服务,由信息科技部负责立项申报。第四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业务需求须按照统一格式提交, 由申请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按运营重要事项核准流程办理,并提交 综合业务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第四十七条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功能需求 的编写、整合和提交。业务需求涉及业务核算、综合业务系统交 易的,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确认。业务需求应从业务操作流程规范、账务组织、资金清算、风 险控制、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业务需求分析由业务主管部 门组织,参加部门应包括提交需求的分行或部门、总行运营管理 部、总行信息科技部等。第四十八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业务需 求编写技术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技术实施方案论证。技术实施 方案论证参加部门应包括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需求的分行或 部门、总行运营管理部等。完成技术实施论证的业务需求后,总行信息科技部应及时组 织实施开发,将开发时间安排、周期等相关信息反馈给需求部门, 并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如无法按既定时间完成业务需求开发任 务,总行信息科技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行领导和需求提交部 门。第四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测试分为开发测试、功能测 试和投产前验收测试三个阶段。开发测试:主要由开发人员进行自测、联调测试和综合测试, 总行信息科技部全面介入和监控开发、测试过程,及时向开发和 需求双方沟通技术和业务信息。功能测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组织对开发的业务产品进行功 能验证测试,编写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等文档资料,向信息 科技部提交验收报告。投产前验收测试:由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投产前 功能验收确认,并进行相关的压力及验证性测试。第五十条 综合业务系统新产品或新业务功能培训由总行 运营管理部统一组织;技术培训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业务培 训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负责;分行辖内业务培训工 作由分行自行负责。第五一条 综合业务系统新产品或新业务功能投产的组 织协调工作由总行信息科技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负责,业务需求 申请部门或分行应跟踪新产品或新业务功能投产运行情况,并将 结果反馈全总行运营管理部。第九章应急处理第五十二条 总行负责制定全行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应急预案,各分行制定综合业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实施细则。系统发现 故障或灾难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柜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错 误信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应通过交易清单和交易流水等账 务资料认真查找原因,无法查明原因的要及时上报分行运营管理 部。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同查找原因,仍无法确定原因的,要及时 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第五十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发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部分 或个别业务不能正常办理,但系统其它业务处理正常的,营业机 构可直接上报总行信息科技部,由总行信息科技部根据故障现象 妥善解决。第五十五条 系统发生故障、网络中断、系统程序或数据出 现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大部分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营业 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信息科技部报告,同时向分行运营管理 部报告;分行运营管理部须立即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由总行 运营管理部与信息科技部根据故障实际情况,申请转入应急业务 处理方案。总行运营管理部和信息科技部确认系统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 行时,应及时向总行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总行决定启动全 面应急处理,各分行应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业务应急状态 下本行与客户的资金安全。第五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恢复正常后,须将应急处理数据在系统中进行补录,并保证应急处理的数据与故障前业务数据准 确衔接,杜绝遗漏,避免重复,确保系统账务数据准确无误。第五十七条 上报总行的系统故障等问题,营业机构应进行 重要事项登记,每周五上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运营管理部汇 总后,每周五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第十章安全管理第五十八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应建立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管 理机制,实现系统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服务。系统限制对密级数据 的访问,禁止非法研读和拷贝。第五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应对前台和后台登录系统的各 级柜员用户及其权限进行硬控制,柜员用户权限必须遵循最小特 权原则。第六十条 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 和系统环境,严禁在系统主机或终端上擅自安装、拷贝未经审查 和批准的计算机文件。第六十一条 非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不得登录使用系统。严禁 使用他人柜员号登录系统操作。柜员中途临时离岗,必须锁屏或 临时签退。第六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应用程序、保存介质和资料文件 等重要会计档案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保管,并 注意保管环境,防止损坏丢失。查询或调阅整有关会计资料,应 按制度规定处理。第六十三条 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各种凭证、账表等会计资 料,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第六十四条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营业机构等应保障系 统运行电脑设备、网络通讯设备、不间断电源和空调设备等正常 运转,确保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第六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综合业务系统运行环境、 各类设备和设施,确需变更的,应制定周密计划,报总行信息科 技部审核同意后,在确保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实施。总 行信息科技部对实施过程全程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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